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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个人合作协议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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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篇2: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甲方: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正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甲方将乙方确定为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地,为了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安全,促进竹山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配送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就相关的业务合作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在现有存款账户所核算的资金总量不减少的条件下,根据核算业务的需要,甲方在乙方开立以下账户:
1、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专户;
2、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
3、竹山县国库支付中心工资专户;
4、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
5、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资金专户(按不同资金性质开立不同特设专户);
6、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专户;
7、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其他财政资金专户。
二、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开户证明文件。
三、乙方应按《竹山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帮助四方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金融服务,按核算要求给甲方开立相关的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乙方应按甲方的支付指令(直接支付令或授权支付令,下同)及《办法》的规定办理各有关账户的收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因乙方未根据支付指令及《办法》规定办理业务造成甲方资金损失或账务混乱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结算票据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的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票据办理结算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要求乙方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不符合相关制度法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乙方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计利息,所有账户利息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财政资金”户。
五、乙方按业务要求与甲方联网,乙方所需设备自行购置,但须符合甲方软件的要求,系统软件由甲方无偿提供,乙方设备及网络应随时保持良好状态,及时向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及时开展定时对账。
六、甲、乙双方在业务过程中,均应接受人民银行和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的监督。
七、在账户清理和归并过程中,乙方应依据《办法》的规定,凭甲方出具的并账通知开展账户的清理及并账(资金划转)工作,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凭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业务,并于当天开展资金清算。乙方每日根据为甲方指令办理业务所发生的钦定分别按资金性质汇总并打印明细清单,根据汇总金额及资金性质乙方用特种转账凭证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中扣划资金进行当日清算,如当日甲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清算的,乙方将按照不足清算金额每日万分之七计收利息,四方并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及时将资金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支付指令所发出的各项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因甲方支付指令错误等原因导致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各预算单位每月工资及各种奖金、补贴的发放,乙方根据甲方拨款情况及预算单位提供的工资清册从“竹山县国库中心工资统发户”自制凭证转入预算单位人员的个人工资账户。
九、乙方在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时,甲方应按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开立账户通知书或开户证明。
十、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乙方在为甲方办理结算业务中,甲方需支付手续费、邮电费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手续费、邮电费支付的方式为转账结算。
手续费、邮电费结算时间为按月结算,于每月25日乙方对当月所产生的费用一次性从甲方在乙方的“其他财政资金”账户内直接扣收,但收缴依据和扣划凭证交甲方审核和记账。
十一、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即从年月至年月。
十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外购)的软件,应支付费用,每年使用费为5万元,乙方一次性支付五年的使用费25万元。
因乙方的责任而终止合作时,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支付的使用费。
因甲方的责任而终止合作时,甲方按实际合格年限计收软件使用费,未合作年限的软件使用费,甲方于合作终止之日起7日内退还乙方。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双方需终止合作的,有关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三、在合作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未经财政批准,擅自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监督单位人民银行竹山县支行、竹山县财政局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正安县国库
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中支付中心(公章)
竹山支行(公章)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监督单位:
竹山县财政局(公章)
中国人民银行竹山县支行(公章)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
篇3:营养快餐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20**0**-
项目名称:功夫小子中式营养快餐
受让方(甲方):
转让方(乙方):
北京食神轩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北京
签定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技术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经实地考察后,愿意加盟==店。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品牌使用费,技术设备费,商标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设备按合作手册中所列详细清单配送(所配备设备由定点厂家生产)。
第二条
合同期限为二年,临期满前一个月申请续签合同,免收合作费用。从签订合同==年==月份起每月应向总部缴纳品牌管理费
元,每三个月缴纳一次。延期二个月缴纳的总部作违约处理,超过三个月将自动解除合作合同,同时总部停止配料供应。
第三条
技术资料的正式转让期限,在甲方向乙方财务部门正式交清应交费用后,乙方将所有的技术资料交给甲方。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负责甲方技术人员培训(含管理人员)特级功夫店培训人员4人,培训时间为15天;三级功夫店培训人员3人,培训时间为10天;一级功夫店和二级功夫店培训人员2人,培训时间为7天。
2.保证及时供给核心配料“MIWON”(味料)及合作商在当地难以采购的各种配辅料,总部提供的原材料质量总部负责。
3.提供总部开发的各种新产品,享受技术升级。
4.对合作商所购配料在收到货款10天内保证配送到(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乙方不得影响合作商的正常营业。
5.为保证合作商的正常开业,总部根据合作商的需求,派人指导10天,费用由甲方承担。
6.根据甲方的要求,总部可分配一名技术人员长期驻店工作,驻店技术人员的薪金待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必须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违纪行为由甲方自己承担。
2.甲方必须保守各类配方的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出让或转让该技术。
3.店面形象设计制作应严格按照总部提供的设计方案要求制作,维护总部指定的统一形象要求。
4.接受总部市场调查督导员的不定期检查指导,对经营上和形象上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监督员的要求整改,确保总部利益和自身利益的提高。
5.未经总部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或私设分店。(代理商和独家经营店除外)
6.擅自外购劣质配料导致影响功夫小子产品品质的作违约处理,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甲方开业后必须向乙方提供每月的经营报表,以便乙方掌握甲方的经营状况。如果甲方连续三个月不提供经营报表给乙方,乙方将对甲方按自动退出处理。
第六条
总部授权甲方在=省=市经营。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违约将给予守约方五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并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连带损失。
2.甲方无论以什么形式出让技术或买卖技术,乙方将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所得的收入,并取消合作资格,停止一切配料的供给。
第八条
争执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执,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节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共四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北京食神轩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
签约代表人:
地址:
地址: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镇瑞祥路14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篇4:车载饮水机代理合作协议
车载饮水机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东方河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盛春东巷3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
区域内独家代理甲方产品“河马”
牌车载智能饮水机一事,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总则
1.保证金
乙方预交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大写)。保证金仅作为乙方获得甲方授予独家代理权权益的担保。
2.代理区域
乙方独家代理区域:==行政区。
3.代理价格
代理价格严格按照甲方加盖公章的《东方河马车载智能饮水机产品价格表》执行。
4.代理任务
按甲乙双方达成的协议规定,乙方代理年度销售任务量为人民币
万。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该区域其他分销商直接从乙方进货,签订协议之前甲方原有分销商的销售合同、进货价格不变。
5.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6.保密约定
(1)甲方开发的“河马牌智能车载饮水机”产品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非法复制。乙方如有违反,所造成的知识产权纠纷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出于本协议的目的,乙方仅拥有为实施合作而参阅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的权利。
乙方承诺不会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非本协议之目的,不会使用、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并且不会向其乙方员工泄露任何属于甲方的保密资料。
(3)甲乙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合作的商务及技术内容。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涉及到另一方的商业及其经营秘密时,互相有保守的义务。如因泄漏对方经营秘密、商业机密而造成的损失,则由泄漏责任方负责赔偿。
7.产品规定:乙方同意甲方提供生产的产品型号、规格、包装、价格。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制定“河马”
牌智能车载饮水机的整体市场的营销规范、销售方案,分行业、分地区的指导价格体系,并自觉遵守。
2.甲方应本着为乙方着想的原则,负责产品按时足额的供货需求及质量保证。
3.甲方有权及时了解并参与制定乙方代理地区的销售方案。
4.甲方在乙方承诺的代理期限及代理区域内,有义务帮助乙方协调解决与其他代理的交叉销售及摩擦问题,并确保公平公正,稳定代理商的销售市场,保护经销商的合法利益。
5.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1)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单方面调整价格、扰乱市场整体价格体系(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区域价格表除外);
(2)到已有区域代理的地区销售、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代理商的利益;
(3)被证实确有损害“东方河马”公司商誉等造成甲方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其他行为。
6.甲方有对乙方按年度进行考核、评审定级的权利。
7.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及市场咨询。
8.在产品出现重大技术和质量问题时,与乙方人员尽快(北京市区24小时内,外地48小时内)共同到现场为客户解决问题。
9.甲方有义务就乙方提出的产品开发或改进意见给予最快答复。如大客户有特殊要求,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用户的需求,不得影响乙方客户开发进度,甲方若因技术确实达不到则不承担责任。
10.甲方有义务为其所生产的“河马牌车载智能饮水机”产品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意外伤害提供商业保险。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销售与甲方同类的其它厂家产品。
2.乙方有权知晓甲方研发及生产方向,以及时调整人力、物力、财力,适应及引导市场。并有权优先试用及销售“河马牌”系列产品。
3.在市场推广中,乙方有义务负责明确产品的供货需求及销售对象,并向甲方发出产品采购确认单。
4.乙方负责及时将市场和用户对产品应用的信息反馈给甲方,及时为甲方提供最新的产品信息资料、销售方案、技术动态资料,以便双方共同对产品的销售做出规划。
5.乙方如需甲方共同进行重要的项目、客户攻关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甲方应及时委派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应坚持正派守法经营,避免业务人员弄虚作假给甲乙双方造成商誉及经济上的损失。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产生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7.乙方有义务维护市场有序稳定,按照甲乙双方约定共同维护整体市场的价格体系。
8.乙方负责其经销区域直接用户的安装、使用培训及售后服务工作,甲方免费提供零部件。
第四条
销售行为规定
1.产品价格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规定,详细价格请参见附件。甲方将在每年初复议价格规定,甲方将按照公司的最新价格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价格上调,未付款订单按新价格执行;若价格下调,已付款定单按新价格执行。
2.定货流程
乙方需要订货或补货时应以甲方采购单的形式发给甲方。每个采购单必须列明数量、产品类型和交货时间。采购单可能还会附有关于采购、运输的其他条款以及其他事先书面约定的条件。
3.付款条件
乙方应在采购单确认后(乙方在与甲方协商确认后填写完整的采购单,将采购单传真至甲方,甲方将在一日内对乙方的订单加盖公章传真至乙方视为采购单被确认,甲方未收到传真或未回传采购单均视为未确认)的三天内把货款汇到甲方指定帐户,并将汇款单传真给甲方,甲方在收到采购单的全额货款后安排发货。
4.交货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货款后的约定期限内交货,如对交货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甲方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产品供应,则每延误一周,按当次货款金额的1%给予乙方延期赔偿。
5.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
货物可由乙方自行负责运输,亦可由甲方为乙方代办运输手续,运费由乙方负责。如选择甲方代办托运的运输方式,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的情况,将由甲方代乙方向货运公司索赔。
6.售后服务
(1)甲方对售出产品提供一年的保修期,保修期从乙方售出当日算起。在保修期内,如产品在正常工作下发生故障,甲方将免费对产品提供维修服务,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由于人为或者是操作不当或自然损耗或因灾害而产生的故障,乙方须负责全部的维修费用,并支付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运输费用。
(2)如由于产品的设计或制造缺陷而发生的产品故障,甲方将负责免费维修。
(3)在保修期外,甲方将收取维修成本费用等,维修后的产品将享有六个月的保修期。
(4)乙方须把需要维修的产品集中并按保修期分类,在每月初批量送往甲方。甲方将在收到产品后检查损坏情况,在十日内完成维修并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在维修费用尚未清付前,甲方有权不予发货。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尚不能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甲方可以从保证金或乙方货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以补偿甲方的维修费用和相关支出等。
(5)对于不能修复的产品,甲方将通知乙方征求处理意见,如乙方未能在通知发出后的三十天内作出回复,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不能修复的产品,乙方无权追究。
(6)乙方需为用户提供良好的销售和技术服务,培训足够的合格技术人员参予产品安装和维修服务,并贮备足量的备品备件以满足客户的维修和更换需要。
7.关于退换货的规定:
(1)退货范围及标准、费用:
甲方产品出现批量质量问题,乙方方可退货。退回货物经甲方清点无误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返还乙方货款,甲方承担运输费用。
(2)换货范围及标准、费用:
①如甲方产品出现质量、型号不符等相关问题的。
②乙方所换产品无损坏不影响二次销售的。
③甲方负责换货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8.反串货、反低价管理:
(1)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售往指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串货。如客户从本地市场购买(仅指零售)或向本地下属单位派发行为及无区域代理客户从乙方购货不属串货行为。
(2)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序列号及收货单位,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串货行为。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串货行为,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以补偿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4)串货赔偿金将以窜货价款的100%作为罚金,以零售价计算,其中罚金的50%将直接支付给被串货方,作为对被串货方的补偿。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货源冲击时,有权根据甲方的规定从窜货方获得同等的赔偿。
(5)乙方在举证他人串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发票、序列号和其他有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价倾销行为。
(7)如果乙方串货和低价倾销行为累计超过5次,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如果外地客户到乙方地区串货和低价倾销行为累计超过5次,乙方有权申请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保证金余额。
9.商标使用:
商标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协议项目中规范使用甲方商标,未经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无权在其他方面使用甲方的商标和文字标志。
10.其它
如果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十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义进行商务活动。
第五条
代理商考核及奖惩办法
1.甲乙双方自签订协议起,乙方若半年内完成该区域年销售任务量三分之一以上则代理资格和政策不便。
2.乙方若半年内未完成该区域年销售任务量三分之一,甲方有权在该区域增设其它代理商或取消乙方独家代理资格。
3.乙方在代理期间还可按返利表享受以下系列优惠政策。
区域类别
保证金
铺货量
销量等级
累计销售额
保证金返还
返利比例
实返金额
省、直辖市
总代理
说明:
(1)铺货
即指商家交纳完保证金后,厂家以暂不收款的形式发给乙方的货物,所有权归厂家。
(2)保证金返还
即指当商家销量达到规定数额时,厂家以现金或等价货物的形式按相应比例返还保证金给商家。
(3)规模返利
即指在协议执行时商家完成一定规模销量时厂家所应返还给商家的优惠折扣。
4.销售任务超额完成奖励
协议期限内超额完成年销量任务可享受返利明细如下:
完成销售额
返利比例
备注
=万至=万5%
按每档超额部分享受返点
=万至=万8%
=万以上10%
第六条
保证金管理
1.若乙方累计进货达到销售政策中的规定额度时,甲方将按规定比例在7日内把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第四条款之规定甲方将安每条款壹万元(大写)的额度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经济及刑事责任的权利;
3.协议期间乙方因违反本协议而被甲方取消代理权或乙方自动放弃代理权的,保证金将归甲方所有。
4.双方协议终止时乙方未能完成年度销售任务,保证金余额将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使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协议,则该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违约方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按照双方协商一致要求终止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任一方如违反本协议条款,受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协议顺延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如续签协议,应在乙方完成销售任务的基础上,本协议自动延续至下一年度,甲方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当增加销售任务。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公证
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可到公证处公证,公证费由提出方承担。本协议附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价格表。
第十二条
协议补充条款
1.本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补充内容:
(1);
(2);(3);
(4);
(5)。
甲方:
东方河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委托:
法人委托: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紫竹院支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篇5: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
《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20**年5月
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
甲方:(系租赁代理机构)
乙方:(系“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开设银行)
为保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租赁代理租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进行租金代收代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示的代收代付对象为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租金账户”专门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
除甲方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出租代理合同中注明所提供延伸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甲方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市建委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www.breaa.cn,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合同及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网上备案系统据此生成付款列表,甲方定期下载打印付款列表并盖章后送交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向出租人代付租金并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付款信息。
第四条
甲方将所代理房屋出租的,甲方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时,应在合同中约定通过租金账户代收代付租赁房屋的租金。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收款清单,甲方据此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收款信息。
第五条
甲方要求从租金账户提取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的,应不超过租金账户同期收入的10%。确实超过同期收入的10%的,应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乙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核对后予以划转。
第六条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应将自有资金通过租金账户支付给出租人。
第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应用自有资金垫付租金,承租人补交租金后,甲方可从租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
第八条
甲方提取佣金或垫付房租的,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自有资金账户。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注销。未及时变更或注销造成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租金账户”计息。
第十一条
乙方详细记录“租金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
第十二条
租金帐户存续期间,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租金账户”进行冻结或扣押,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租赁代理租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三条
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及中介协会履行对租金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监督检查职责时,甲乙双方均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经银行和机构盖章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1、
2、
(本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资质备案证明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