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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斜坡提升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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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斜坡提升运输管理办法

强博煤矿斜坡提升运输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我矿斜坡提升运输的规范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绞车及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

(一)、绞车必须完好。机座稳固,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刹车机构灵活可靠,各传动部位润滑良好。

(二)、配套电器设备完好。控制开关完好可靠,信号系统完好灵敏、声光信号齐全。

(三)、所有挡车栏和阻车器完好、灵活好用,上部挡车栏与绞车联动,阻车器和各挡车栏都应该处于常闭状态。严禁把阻车器和挡车栏锁上不用。

(四)、轨道完好,地滚数量够且转动灵活。轨道轨距为600+5/-2mm,水平偏差不超过5mm,轨道接头上下和左右错差不超过2mm、道夹板和螺丝齐全紧固,轨枕间距为700,道钉不浮离;地滚每30米安设一个。

(五)、警示牌板齐全、清晰。上、中、下部车场都必须在醒目处挂上:1、“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警示牌板;2、“一停、二提升、三下放、四慢提升、五慢下放”的信号指示牌板;3、“红灯亮、正在行车、严禁行人”的警示牌板。

(六)、每一次使用前,绞车司机都必须检查绞车各部位、配套电器设备、信号系统、阻车器和挡车栏以及钢丝绳完好状况,任何一项有问题都不得提升运输;使用前,司机要对轨道巡视一遍,清除障碍物。

(七)、机电科维修人员每十天对绞车及配套设备、设施以及轨道等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维护。

二、钢丝绳使用管理

(一)、每次提升运输时,司机都必须检查一次钢丝绳。检查内容:1、钢丝绳有无断丝及断丝情况;2、钩头是否完好;3、绳卡子是否紧固;4、保险绳是否完好。

(二)、机电科维修人员每十天对钢丝绳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检查。检查内容除以上外,还要检查钢丝绳磨损情况(测量钢丝绳直径)。

(三)、每一次急刹车后或者提升超重设备、设施后,都必须检查一次钢丝绳。

(四)、发现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0%,有断股现象,磨损后钢丝绳的直径减少量达到10%时,都必须更换该钢丝绳。

(五)、在钢丝绳遭受猛烈拉力后,其直径减少量达到10%或者受猛烈拉力段长度伸长0.5%时,必须更换该钢丝绳。

(六)、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者外层钢丝松动时,必须立即更换该钢丝绳。

(七)、有严重压折时,必须更换该钢丝绳;轻微压折时,可以使用,但必须每次检查,如果发现在压折处有断丝时,必须立即更换该钢丝绳。

(八)、钩头钢丝绳卡数不少于4个,间距200mm,应使用心型环。

三、对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的管理

(一)、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二)、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都必须严格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矿相关规定及管理制度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三)、绞车司机在作业前应该对绞车、钢丝绳、信号系统、电器设备、轨道及阻车器和挡车栏等,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提升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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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号把钩工在作业前,应该检查信号系统、阻车器和挡车栏、钢丝绳及钩头、矿车插销和连接装置等,确认无问题后,才能发送提升信号。

(五)、信号把钩工,必须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在行车时,坚决制止人员进入绞车道;有人在绞车道上时,坚决不发送提升信号。

(六)、绞车司机在正常操作时,严禁时快时慢和突然刹车。

(七)、绞车司机在处理压绳时,严禁手提脚踩。

(八)、处理斜坡上的掉道矿车时,绞车司机必须停止绞车运行,刹紧绞车,在绞车处看守等待。严禁脱岗。

(九)、在处理斜坡掉道矿车时,信号把钩工发送信号更要清晰准确。严禁乱发送信号。

四、提升使用管理的其它

(一)、用于斜坡提升的绞车,钢丝绳直径都不得小于18.5mm。

(二)、JTB0.8/0.6型绞车,提升重车数不得超过2个,空车数不得超过4个。

(三)、用于提升的矿车,必须完好。连接装置牢固可靠,车体稳固,轮对不串动,插销必须是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标准插销。严禁使用其它物品替代提升插销。

(四)提升运输的材料车,在装料时,要整齐、平顺,容易下滑的材料要用网兜网住向下方。严禁超高、超宽、超长、超重提升,必须提升运输时,必须请示相关管理人员或者编制专门安全措施。

(五)、严禁非绞车司机进行斜坡提升运输工作。

(七)、斜坡提升运输,严禁在车没有停稳时摘挂车。严禁扒、蹬提升车辆。对扒、蹬提升车辆人员,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理。

(八)、对违章作业的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罚款100元/次。

(九)、对损坏斜坡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的人,根据损坏情况进行处理,罚款不少于200元/次。

(十)、非绞车司机,擅自操作斜坡提升绞车的,给予罚款处理,每次罚款不少于300元。

(十一)、发生跑车事故时,由矿委组织追查。对责任人进行认真处理,罚款不少于1000元/次;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不少于200元/次;对不服从处罚.态度恶劣的开除出矿,并扣发当月工资。对故意制造事故的,经取证查实,扣发当月工资,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强博煤矿机电科

篇2:学生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及奖罚细则

学生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及奖罚细则

一、各班组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保障食品的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保证就餐人员健康,努力把食堂办成文明单位。

二、严格执行卫生“五四”制,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把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三、食品要洁净。严禁采购、加工、出售变质、变味食品。切实把好病从口入这一关,生熟食品要分开,彻底纠正直接用手抓食品的不文明、不卫生习惯。

四、机械设备、餐具食品摆放整齐。经常保养、清洁、消毒、检查,保证干净卫生。

五、餐厅、操作间、库房内外保持整洁,地面干净、无痰迹,无油垢,门窗明亮,垃圾及时清理。

六、炊事员要搞好个人卫生,工作服要勤换,勤剪指甲,勤洗澡。食品必须有防尘、防鼠设施,努力做到无蝇、无鼠。菜盘、菜盆和洗好的菜筐不能直接放在地面上,要放在专用的工作台、架上。

七、凡进过冰箱的食品,不经过加热、煮熟不得出售。

八、食堂卫生要实行责任制,每个人要分工明确,包干负责。坚持每日清扫,每周大扫除。

篇3: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校行发研究生字【20**】11号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中期考核的目的

中期考核旨在通过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实行鼓励与淘汰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加强对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激励研究生努力学习、积极竞争,迅速成才,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的整体质量。

二、中期考核的对象及时间

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在第四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在第三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

三、中期考核的内容

1、思想品德及学习态度考核: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学习态度进行考核。

2、学科系统知识和课程学习与成绩考核:考核研究生掌握学科系统知识情况。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生的课程成绩进行审核。要求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3、科研进展情况及科研能力考核:对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文献阅读等科研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考察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以及掌握的从事科学研究的技能与方法。

四、中期考核的组织、方式、步骤与要求

1、各学院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中期考核的组织领导。各学位点根据每年参加考核人数多少,成立一个或多个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2、考核前,研究生应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完成中期考核评定表的自我总结、科研成果、奖惩情况等情况的录入。

3、考核小组对研究生填报材料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召开报告会逐个听取研究生对个人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与考核、科研进展等方面情况的口头汇报,并就上述考核内容向研究生提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生全面情况进行考核并给出考核评定等级。考核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由考核小组组长签字。

4、考核小组将中期考核评定表及相关材料报学院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5、学院审核通过后,由学院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在管理系统中登录考核小组评定的等级,并将研究生的中期考核评定表存入研究生个人业务档案中。

6、鼓励有条件的学院采用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的形式加强研究生中期考核。

五、中期考核的成绩评定

1、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应不超过所有研究生的10%。

2、被评为优秀等级的研究生,其课程学习平均成绩应在80分以上。

3、根据中期考核成绩,对研究生实施分流:

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者,优先推荐参与各类研究生奖学金及综合评优评奖;硕士研究生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可申请提前半年到一年毕业,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者,可推荐硕博连读。

中期考核成绩为良好、中等和及格者,进入正常的论文开题及写作阶段。

中期考核成绩为不及格者,应于6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且毕业时间做相应推迟。

对于在中期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经允许长时间不参与课程学习和各项培养环节,根据《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

篇4:临床药师管理办法

《临床药师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提高临床药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临床药师的合法权益,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护患者的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药品法没有相关规定?连临床药学的名字都没有?不清楚依据药品法那些的条款?)

第二条

按规定取得临床药师资格,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实践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床药师应当运用系统临床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药学监护等相关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与医师、护师建立专业互学、互补良性合作关系,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者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优化治疗方案,保护患者免受或减少、减轻与用药有关的伤害,维护患者合理用药权益。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临床药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临床药师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床药师工作和管理制度,配备临床药师。

第二章资质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临床药师应当为具有高等学校药学院系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员,经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并经临床药师资质认证,取得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方可从事临床药师工作。(看法:与第十三条(2)存在冲突,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参加医疗机构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2)基层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实践,并具有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医疗机构培训的是不是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资质认证办法》和《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临床药师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临床药师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和医务部门共同负责临床药师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临床药师工作岗位,配备不少于规定数量的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工作情况纳入医疗质量管理考核内容。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八条

临床药师工作职责是:

(一)审核和评估用药医嘱或处方,就药物治疗方案提出调整建议或意见,并做相应的记录。(与处方管理办法药师职责存在重复,审核和评估用药医嘱或处方是否前置临床即临床药师审核和评估用药医嘱或处方后,直接签名,减少药房工作量?)

(二)用药情况复杂的患者,应当实施重点药学监护,及时掌握患者药物治疗情况,提供咨询服务,并做相应的记录。(如何界定“用药情况复杂的患者”?主观认为?应该使用专业术语表述)

(三)参与医疗团队的日常性医疗查房和会诊,协同临床医师进行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并根据药物特点与治疗效果提出相应用药意见。(临床路径建立以后大部分单病种药物治疗方案相对固定,即医师用药自由度小了,临床路径下的临床药师如何工作值得研究)

(四)参与危重患者、疑难疾病的病例讨论与救治,做好药物优化遴选工作,提供个体化用药方案。(临床药师参与的处方或用药医嘱是否还需要一般药师审查处方?技术低的主管药师还要按照“处方点评规范”对临床药师参与的处方与医嘱进行处方点评吗?)

(五)掌握与临床用药有关的药物信息,为医护人员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用药信息及咨询服务。

(六)指导护理人员做好药品的管理和正确使用。

(七)对患者进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指导安全用药。对公众宣传合理用药教育,普及用药知识。(增加正确使用,实际工作中发现医师用药合理,药师调配正确,但患者用错药的不少,临床药师可以床前指导用药者正确使用)

(八)配合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开展药品使用的宏观监控工作。(临床药师的工作量太大了,不是有去临床时间规定吗?宏观监控很费时的,可以预见此条成为各级领导阻碍临床药师去临床的理由)

(九)协同临床医师做好各类药物临床观察,特别是新药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并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反馈工作。(基本用药制度实施后,有多少新药上市需要在基层临床药师进行评估?)

(十)结合临床用药实践,开展合理用药、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的科学研究。(根据有关法律,这些内容所有药师都有权利研究,不是临床药师的特权)

第九条

临床药师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应根据临床药师工作特点决定,如参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如筛查药品、通报处方点评结果等源头上解决合理用药的决策。(二)~(七)条其他药师同样有这样的权利,属于药师的基本的权利)

(一)参与临床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危重与疑难病例救治、药学查房、药物咨询和患者用药教育等日常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工作活动相当的基本条件,例如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使用授权,合理用药软件的配备等;

(三)从事结合临床实践的药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五)在开展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临床药师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履行以下义务:(其他药师,甚至所有医务人员同样有这样的义务,属于的基本的义务,既然是临床药师管理办法,义务还应有突出临床药师的工作特点条款)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岗位职责和专业操作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临床药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发挥“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精神,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

实行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包含:毕业后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或者临床药师岗位规范化培训,培训是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进行,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合格,获得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医疗机构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

(1)具有高等学校药学院系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2)基层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实践,并具有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基本技能考核为主,并重视培训过程管理。培训考核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相关培训证书。

第十五条

临床药师的年度考评遵照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及临床药师绩效考评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

时间开始实施。

篇5: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安徽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在总结全省几年来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集体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敬业爱岗,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无私奉献,在构筑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发挥示范作用,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基层站所等各行各业中开展。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要在安徽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在安徽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和协调下,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条块”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命名谁管理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不断丰富活动内涵,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是:

1、青年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8岁;

2、该青年集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切实实践敬业爱岗、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牢固的信誉、服务观念和创新创效意识,并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90%的青年职工岗位技能达标,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职工作的各级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战斗力强,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

6、讲求实效,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三章

创建标准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标准是:

1、符合第六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各系统的创建标准;

3、要把创建作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中心环节来抓,制定明确的创建规划,创造有形的创建载体,开展丰富的创建活动,建立完善的创建机制;

4、基层青年集体要根据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以现有的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结合全省开展的“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创建活动,制定出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三者统一,定性、定量两方面结合,先进性、示范性突出的创建标准,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创建标志,公布创建标准;

5、要积极开展青年职工创新创效活动,组织引导青年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营销创新

、服务创新,通过创新实现创效,使创建青年文明号的过程成为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过程;

6、要把青年文明号活动作为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作为转变行业风气、树立行业形象的有效途径,纳入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工作格局,加强组织管理;

7、青年文明号的领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8、在实践过程中,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总结、探索、建立起一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第四章

评选考核

第八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争创、申报、推荐、考核、命名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一年以上的集体,才有资格申报更高一级的青年文明号。

第九条

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初按照全省省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15%确定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原则上要按照此比例向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推荐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各市团委可在未加入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但在本地已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中推荐若干个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负责人原则上要参加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举办的培训班等活动。

第十条

各行业、各地在评选过程中,都要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办法。凡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必须从申报之日起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公布本集体的自然情况(指人数、平均年龄、负责人姓名及年龄、35周岁以下青年数等)、创建情况(指采取了哪些创建措施,取得了什么业绩,获得过什么荣誉等)、申报情况(指申报哪个行业、哪个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由什么组织往上申报等)、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的通讯地址及监督电话、电子信箱等。集中公示由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将所有候选单位名单集中在公众媒体(如报纸、网络等)上公布。自行公示不少于20天,集中公示不少于半个月。

第十一条

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评选活动真正做到申报有公示、投诉有检查、检查有结果。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要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对群众的投诉意见,有关部门要逐件调查核实,对不符合青年文明号评选条件的申报单位,要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在团组织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的行业,团组织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评选考核。在团组织独立开展活动的行业,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但要征求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考核工作要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于每年4月—11月进行。考核要以第七条为依据,制定具体细化的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命名表彰工作由团省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五四”以前进行。

第十五条

每年新命名表彰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原则上不超过省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10%。

第十六条

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在组织开展省级青年文明号评选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省青年文明号标兵的评选。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要通过下发文件、召开表彰会等形式,对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十八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奖励政策,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要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上学深造、晋升晋职等方面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九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予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各行业对每一个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基本情况要逐一建立档案,完善省级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团省委与各有关行业共同成立全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下设秘书处在团省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在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领导下对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聘请特邀监察员。

第二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是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公布监督电话、投诉网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在争创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悬挂争创青年文明号牌匾等标志,公开争创内容。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在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标牌。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牌匾由全省创建青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是:

1、材料

:铜板底;

2、“青年文明号”五个字统一使用*同志的题字为红色;其它字为黑体字,黑色;

3、牌匾尺寸:省级牌匾尺寸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牌匾尺寸为480mm×300mm。

第二十四条

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一方面通过各行业、各市级团委,定期组织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集中检查;另一方面,以特邀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到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对于考核、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青年集体,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六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省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年底都要通过各行业、市级团委向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重新提出申报。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邀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由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继续认定为青年文明号。没有被继续认定的青年集体,其青年文明号称号自动取消并收回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七条

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中年龄均已超过38岁,则自动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二十八条

凡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取消称号,摘除牌匾: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青年文明号形象和声誉,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九条

取消省级青年文明号,要经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审核批准,由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实施,摘除的牌匾归至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对连续五年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将颁发纪念性奖牌,不再继续确认其为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由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收回,该集体重新开始创建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行业、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由各级团组织或团组织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成立的各级青年文明号领导机构命名,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能自行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下发后,如遇与上级精神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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