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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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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

安徽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给学有余力的学生以更宽广的发展空间,经研究,决定从20**级本科学生开始实施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我校现有各本科专业,凡已有一届毕业生的,均可设立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专业。对学校尚未设立的本科专业,若已具备一定办学条件和师资队伍,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试办相关辅修专业。

2、开办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应结合专业实际制定辅修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按教务处公布的模板制定,并由教务处审批后在校园网上公布。开设学院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组织教学。

3、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中应设置28~30学分的教学环节(包括相关实践3学分);若辅修专业属另一学科门类,学生可申请辅修双学位,但须另加至少14学分的教学环节,其中含相关实践3学分、毕业设计(论文)8学分。学生必须提供为期3周的相关实习证明(或相关实践能力证明)后,方可获得相关实践学分。毕业设计(论文)须由两名教师分别评分后取平均分。

4、对于主修专业所学课程与辅修培养方案中相同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对累计免修课程超过15学分者,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安排其他的课程供学生选修。

5、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习,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

(2)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

6、辅修开设学院负责审核、指导学生进行辅修学习的申请。辅修学生如违反考试纪律或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相关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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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辅修开设学院应设立辅修学生学籍(含招生、注册)及成绩管理系统,对学生辅修学籍和辅修成绩进行严格管理。学生取得辅修学籍后,应在每学期第一周到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进行学期注册,并按当前学期所学课程学分缴纳学习费用。

8、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专业应以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为单位,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单独考核;人数较少时,可插班学习,随班考核。辅修开设学院将相关课表、考试安排分别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其教学各环节进行检查。

9、学生按规定修满学分,由辅修开设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学分未满者,已获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符合辅修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向辅修双学位专业开设学院申请学士学位,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确认其(主修专业)已获得第一学位后,将其申请报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每年6月、12月召开)审批;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10、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http://www.szsmb.gov.cn

20**年4月21日

深圳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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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审批。

满足《认定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要求必须注册一年以上),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从申报系统中可直接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登陆市财政局网站www.szfb.gov.cn“通知公告”)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交原件);

7、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登陆市财政局网站www.szfb.gov.cn“通知公告”)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交原件);

8、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交原件);(注:此财务报表即为年审报告,由合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要求一定从推荐的名单中选取,企业已出具的仍然有效)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套(要求:编写好页码,附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封面请注明),扫描的电子文档一套递交到市科工贸信委办文窗口(地址:福田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西大厅54-56号窗口,窗口咨询电话:82107096、82107097)。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工贸信委

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工贸信委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工贸信委递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深圳市科工贸信委审查材料,对审查通过的,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对现场考察、评审通过的,公示→深圳市科工贸信委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及证书。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审批通过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及《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1年。

法律效力

申请人可以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审制。年审办法如下:(一)每年4月30日以前,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深圳市科工贸信委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1份)、《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考核表在深圳科技信息网站: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原件1份)、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原件1份)。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二)深圳市科工贸信委对年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考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1、考核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2、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3、企业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查处的;4、未按时向深圳市科工贸信委报送高新技术产品月报表和年报表或有虚报、瞒报、拒报行为的;5、未按时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及年终考核其他材料或有虚报、瞒报、拒报行为的。(三)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考核不通过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网上受理

http://www.innocom.gov.cn

状态查询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科信规〔2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七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享受研发资助等优惠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

(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十)核应用;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

2.实用新型2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第三章

申请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年进行三次集中申报和审批,申报时间为3月、6月、9月第1个工作日至第10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为4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和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网上填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市民中心办文窗口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

(四)审批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3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

(四)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者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属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按照材料目录顺序订装成册,向市民中心市科技信息局窗口递交书面材料3套。

第五章

复审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申请复审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3个会计年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复审通过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达不到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未按时上报年报表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的;

(三)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六)有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填报截止于前1个月的统计数据和财务快报,每年4月份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每年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高新技术产品统计调查表》和国家的有关报表。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深科信〔20**〕112号)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深科信〔20**〕152号)同时废止。原根据上述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年6月30日,届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

篇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卫政法发〔2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九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20**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接收编号:

企标()第==号

接收日期:*年*月*日

备案号:

备案日期:*年*月*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卫生厅(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标准名称

制定()

修订()

适用的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联系人

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

一、本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

企业标准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国家标准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地方标准(包括本地和

其他地方)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国际和国外标准

标准名称(标准号)

原料要求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

生产工艺要求

终产品要求

其他内容

本备案单位保证所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确认后在各项前的□内打“√”)

□1.以本企业标准为依据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2.所提交的备案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3.食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未使用非食品原料,未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未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使用范围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5.生产工艺安全可靠,不会对食品产品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

□6.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工具和设备、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7.如为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营养成分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请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附在此表后面,其中二份备案后退回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二份,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

标准名称和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标准备案号:

企业标准备案时间:*年*月*日

标准延续备案时间:*年*月*日

结果(在相应栏中划“√”)

继续有效()

修订并重新备案()

废止(),原因: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篇4: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

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

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

第八条

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

(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

(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

(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

第九条

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

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

(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

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若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辞退。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审批。

(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十九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

(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

(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连续3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六)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

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漳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市地税系统市局领导绩效管理办法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岗位绩效管理项目

(代码J*3-LD)

一、本职工作部分(30分)

J*3-LD1-1科学决策

(一)工作内容

1、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2、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决策。

3、决策前要有充分的调查研究或者可行性、不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各种决策要符合十堰地税实际和地税事业发展需要的。

5、重大决策要具有可持续发展性。

(二)工作标准

1、定期召开局党组会议,对涉及地税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科学决策。

2、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对全市地税收入工作、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执行、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审计、干部教育计划和职工岗位培训、年度公务员考评等次、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比表彰、基本建设、各类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召开、各县(市)局及市直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科学决策。

(三)考核要求

1、没有执行民主集中制度的记决策者一次差错。

2、没有坚持依法决策的记决策者一次差错。

3、重大决策没有事前调查研究的,记决策者一次差错;系集体决策的分别记参与决策者一次差错。

4、脱离十堰地税实际做出的决策,记决策者一次差错;系集体决策的分别记参与决策人一次差错。

5、重大决策不具有可持续发展性或者没有在本年度总体工作思路下的分别记决策者一次差错;系集体决策的,分别记参与决策者一次差错。

考核组负责实地检查考核,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由考核组按过错类别扣分。

J*3-LD1-2选人用人

(一)工作内容

1、坚持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组织考核、公示和党组任命的规定程序选拔干部。

2、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3、自觉抵制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

(二)工作标准

1、干部选拔工作必须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

2、严格按照干部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要保持一定比例。

3、市直各单位局长(分局长),县(市)局局长职务实行委任制,其他干部职务实行委任制或竞争制或竞聘制。属提拔的干部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4、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大力培养工作实绩突出、群众信任、德才兼备的优秀年青后备干部。后备干部数量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2∶1比例掌握。

(三)考核要求

1、没有按照选拔任用干部方针选拔干部的分别记党组成员一次差错。

2、没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策的分别记党组成员一次差错。

3、没有按照选拔程序选拔干部的分别记党组成员一次差错。

4、没有采取民主推荐、公开竞争等选拔干部的分别记党组成员一次差错。

5、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出现不廉洁现象的,记不廉洁领导二次差错。

考核组负责实地检查考核,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由考核组按过错类别扣分。

J*3-LD1-3政治学习

(一)工作内容

通过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理论素养,增强理论指导地税工作实践的能力。

(二)工作标准

1、根据学习计划按时参加党组中心理论学习小组学习。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积极参加学习讨论,撰写学习心得。

2、积极参加每周四市局政治学习日学习。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积极参加学习讨论,撰写学习心得。

3、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开展自学活动,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三)考核要求

1、无故不参加中心理论学习组学习记二次差错。

2、不遵守请假制度规定的,记一次差错。

3、每季度学习笔记达不到1000字的记一次差错。

考核组负责实地检查考核,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由考核组按过错类别扣分。

J*3-LD1-4公文批阅

(一)工作内容

按《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则》规范本件批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文,结合分管工作按文件要求狠抓落实。

(二)工作标准

1、来文批阅。对办公室文书人员呈批的文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批阅并送回办公室。有重要工作的最长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呈送批阅的文件必须批示明确的意见。对呈送批阅的文件不得横传。批阅文件时不得使用三色笔(铅笔、园珠笔、红色笔)。

2、发文批阅。分管局领导审签文件,必须认真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核、修改,并签出明确的具体意见(如:同意发、不同意发、重拟等)。对重要文件需要主要领导签发的,分管领导必须在审核时认真把关并签出具体意见。局长在签发时要对文件认真审核并签出具体意见。对自制文件自呈送之日起,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批阅,返还办公室,因有重要工作的最长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3、请示批阅。对基层的请示,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批阅。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必须提交下一次党组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根据研究情况签批文件。对市局各科室(中心)的请示,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示。

(三)考核要求

1、对来文不按要求批阅的,违反一条(次)记一次差错。

2、对发文不按要求批阅的,违反一条(次)记一次差错。

3、对请示不按要求批阅的,违反一条(次)记一次差错。

考核组负责实地检查考核,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由考核组按过错类别扣分。

J*3-LD1-5调查研究

(一)工作内容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良好作风,做到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充分掌握基层工作动态。

(二)工作标准

1、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2、每季度在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6天。

3、每年要撰写一篇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或调研文章。

(三)考核要求

1、到基层调研和现场办公时间每少一天记一次差错。

2、每年没有调查报告或者调研文章的记一次差错。

考核组负责实地检查考核,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由考核组按过错类别扣分。

J*3-LD1-6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

(一)工作内容

1、自觉遵守中央、省、市以及税务系统各项廉政规定。

2、自觉遵守市局的廉政“八项禁令”。

3、认真抓好分管部分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

(二)工作标准

1、在发生重大事项后一周内必须向监察室报告。

2、按时向市局监察科报关廉洁自律报告,填报有关申报表和报表。

3、自觉抵制跑官要官、收送红包等不廉现象。

4、抓好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考核要求

未按规定做到的,发现一次,记一次差错。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出现党风廉政问题的,记一次差错。

考核组负责实地检查考核,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由考核组按过错类别扣分。

J*3-LD1-7劳动纪律

(一)工作内容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二)工作标准

1、按时上下班。

2、必须保证通信畅通,除在会议期间外,不得随意关闭通讯工具。

3、有事情不能参加会议或者到岗上班,要向主要领导请假报告去向。

(三)考核要求

1、按时上下班,在电子指纹考勤机上作考勤记录,违反的,按次记差错。

2、关闭通讯工具,影响工作的每次记一次差错。

3、未向主要领导报告去向和请假的,按次记差错。

考核组负责实地检查考核,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由考核组按过错类别扣分。

J*3-LD1-8主持会议

(一)工作内容

根据工作情况,定期主持召开分管工作会议。

(二)工作标准

1、定期召开局务会议。

2、定期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

3、定期召开减免税审理会议

4、定期召开党组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

5、定期召开征管协调会议。

6、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召开各专业会议。

(三)考核要求

1、未按要求召开相关会议的,记主持会议的领导一次差错。

2、没有根据需要召开年度工作会议的,记分管领导一次差错。

考核组负责实地检查考核,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由考核组按过错类别扣分。

二、重点工作(40分)

J*3-LD2工作项目

参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解20**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十地税发〔20**〕42号文件)

(一)工作内容

参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解20**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十地税发〔20**〕42号文件)

(二)工作标准

参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解20**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十地税发〔20**〕42号文件)

(三)考核要求

根据分管科室(中心)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挂钩扣分,即本项工作绩效考核得分为分管科室(中心)重点工作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三、分管工作(30分)

J*3-LD3工作项目

为分管科室(中心)主要职能工作。

(一)工作内容

同分管科室(中心)主要工作内容

(二)工作标准

同分管科室(中心)主要工作标准

(三)考核要求

根据分管科室(中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挂钩扣分,即本项工作绩效考核得分为分管科室(中心)公共职能工作和管理职能工作绩效考核成绩的平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