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吧
专注精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让管理变得更简单、高效!
本月更新3668  文章总数321740  总浏览量7758667

辽源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您是否正在搜寻废物,管理办法,医疗相关文章,以下的辽源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文章就是与废物,管理办法,医疗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辽源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辽源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诊所、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血站、医学研究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等医疗废物的产生,以及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的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不含中药类废物)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医疗危险废物。

医疗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取市、县两级收集、密闭运送和全市统一集中焚烧的办法进行安全处置。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组织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医疗单位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督和具体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城市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日常管理。

药品监督、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置场所,对医疗垃圾进行集中处置。

第二章

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七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八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使用可燃无害软包容器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密封包装,临时贮存在密封防泄漏的专用容器或者贮存室内待收运。

医疗废物的贮存地点和设施应当符合环保、环卫和卫生防疫等标准。

第十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实行分类收集,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垃圾。

含放射性的医疗废物,应当由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专业机构处置或者交原供货单位回收,不得混入其他医疗废物处理。

第十一条

对医疗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二条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毁型等预处理和处置。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必须按行政区域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严禁将医疗废物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医疗废物的处置

第十三条

辽源市美市城废弃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国家立项批准建设的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具备承担全市医疗废物处理功能的场所,必须承担全市医疗废物统一集中焚烧处置责任,不得拒绝接收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移交处置的医疗废物,并承担我市城市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运送工作。

两县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工作由取得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交全市集中处置场所统一集中焚烧处置。

第十四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垃圾的收集、贮存、处置活动。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六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医疗垃圾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应当至少每2天清运一次。对医疗废物的运输,必须采用专用车辆和专用容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弃物运输管理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沿途洒落和泄漏。

第十八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从事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签订收集、贮存和处置协议,并按照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成本。

协议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自义务,违约一方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保、卫生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价格、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不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协议、不按本办法规定方式处置处置医疗废物或不按规定标准缴纳处置费用的,由市、县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的,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未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登记管理制度的,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产生医疗垃圾的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产生医疗垃圾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产生医疗垃圾的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9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9号)及《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科大党发[20**]3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项目包括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优秀学位论文奖、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与特殊困难补助等;研究生奖助项目由学校预算经费,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

第四条

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设研究生校长奖、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

第五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爱党、爱国、爱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时报到注册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学位点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实践等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品行高尚,身心健康。

二、按时完成各培养环节,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其它课程和环节考核合格,无重修记录。

三、诚实守信,无考试作弊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校长奖评选条件

以下七款中,必须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中的任意一款;博士研究生符合其中三款以上,硕士研究生符合其中二款以上:

一、博士研究生在本人从事的学科领域内,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SCI、EI、SSCI、A&HCI源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含录用),其中至少1篇为本学科认定的重要期刊。

硕士研究生在本人从事的学科领域内,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CSCD、CSSCI核心期刊或国外知名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第二作者发表不少于2篇)(含录用);或本人艺术作品公开发表或被推选到省级以上美展中展出1次以上(有证书)。

二、博士研究生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二),获得本校为第一权益人的两项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国家知识产权申请被受理3项以上;或获国家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八名;或获省级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五名。

硕士研究生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二),获得本校为第一权益人的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国家知识产权申请被受理2项以上;或获国家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十名;或获省级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八名。

三、有论文在校级研究生学术论坛录用,且有论文在省级研究生论坛中获优秀论文奖。

四、参加挑战杯、研究生数学建模及其他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科技竞赛活动,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作为骨干(或个人)参加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文体竞赛中获国家级竞赛前八名;或获省级竞赛前三名。

五、投身地方经济建设,作为前三名完成人,其调研报告、提案建议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相关工作被市级以上党政报刊报道;或技术开发成果经应用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附应用单位证明)。

六、作为法人,依法组织创办企业并带领在校研究生一起进行创业实践。

七、在本职岗位工作中或在帮助研究生同学就业与实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生中有良好影响。

三、在学术、科技创新或应用实践中取得好的成绩或帮助我校学生就业与实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组织各项活动,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工作能力强,能以身作则,工作成绩突出。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至少符合以下一至六款中任一条款)

一、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须在本学科领域的SCI、EI、SSCI、A&HCI源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含录用)。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2篇及以上。

三、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在社会活动和本职工作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四、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个人奖励。

五、获得本校为第一权益人的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国家知识产权申请被受理;或在应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六、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及学术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条

评奖时间

研究生校长奖在每年四月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在每年十月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每年十二月评选。

第十一条

评奖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学院组织初评、公示,初评结果上报。

三、研究生工作部(院)组织评审、公示。

四、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评奖比例及奖励金额

奖励内容

校长奖

优秀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

评奖比例

奖励金额(元)1000015001000600注:①以上评奖比例与人数为最高控制名额。②优秀研究生按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人数的10%评选。③优秀研究生干部按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人数的6%评选。

第三章

市级以上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

第十三条

市级以上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原则上从对应的校级奖获得者中推荐,由研究生工作部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学校再奖励600元。

第四章优秀学位论文奖

第十五条

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按照《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奖励

一、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给予作者配套奖励5000元。

二、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颁发证书并奖励2000元。

第十八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奖励

一、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给予作者配套奖励1000元。

二、全国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评选的优秀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给予作者配套奖励800元。

三、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颁发证书并奖励1000元。

第五章研究生奖学金

第一节国家奖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号)执行。

第二节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对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的奖励,适用于20**年秋季及以后注册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有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70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

三、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和偷盗等受到记过及更严厉处分。

四、从事违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以上更严厉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选时间

学业奖学金在每年十月评选。

第二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公示、报研究生工作部。

二、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评审结果公示。

三、学校审批。

第三节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学生类别奖学金等级奖励金额(元/年)获奖学生比例

第一学年

从二年级起

博士生

国家奖学金

3000025%

一等学业奖学金

11000二等学业奖学金

9000≤100%

60%

三等学业奖学金

7000≤15%

硕士生

国家奖学金

2000025%

一等学业奖学金

8000二等学业奖学金5000≤100%

50%三等学业奖学金3000≤25%

注:①学校将依据国家具体政策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②人事档案不调入研究生院的研究生不享受奖学金。③破格录取的研究生第一学年不享受奖学金。④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停止发放;待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发放。

第四节社会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社会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按社会奖学金章程执行。

二、奖励金额:按社会奖学金章程执行。

第六章国家助学金

将原有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十七条

资助对象

一、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

二、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调入研究生院的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按月发放。资助金额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资助管理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进行发放。

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加强研究生助学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全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分为“助研”、“助教”及“助管”三类,简称“三助”。“三助”是培养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措施,受聘研究生应按要求认真完成好岗位工作,加强自身的职业训练。

一、“助研”经费从导师或导师组相关科研项目中支出,研究生“助教”、“助管”

由学校预算经费。

二、“助研”岗位聘任时间由导师确定,“助教”岗位在每学期13周组织竞聘,“助管”岗位在每年三月组织竞聘。

第三十一条

“助研”岗位

一、研究生应结合学位论文选题参加导师或导师组承担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导师或导师组根据研究生完成科研的工作量和创新成绩,提供一定的“助研”津贴。

二、学院将《研究生“助研”名单及津贴汇总表》报研究生工作部。

三、有“助研”任务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同时申请一个其他“三助”岗位。

第三十二条

“助教”岗位

一、岗位职责

1.按时批改所助课程的作业、实验或调查报告,并将批改情况及时反馈给主讲教师。

2.根据主讲教师的安排,进行辅导答疑,每门课程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3.根据主讲教师的安排,完成所助课程实验教学的指导工作。

4.积极主动了解所助课程的教学进程,加强与学生的交流,及时向主讲教师反馈学生的意见、要求及学习情况,服从主讲教师其它与教学有关的安排。

5.研究生助教原则上不能批阅试卷,如果确实需要其批阅试卷的,由主讲教师向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签字同意,且主讲教师必须严格管理,确保试卷批阅的质量,如果试卷批阅出现问题,由主讲教师承担全部责任。

二、竞聘条件

1.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能为人师表,责任心强;

3.学业成绩优秀,所学专业或研究方向与所助课程的专业性质相近。

4.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6.近一年受院级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未按时报到注册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参与岗位竞聘。

三、聘任程序

1.各学院选择基础课、公共课、主干课课程若干门,报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与教务处协商确定并发布“助教”课程。

3.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公示、上报。

4.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结果公布。

四、岗位考核

1.“助教”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学院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工作部(院)。

2.“助教”岗位考核主要应听取所助课程学生和主讲教师意见,考核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五、岗位津贴

“助教”岗位津贴根据课时和助课质量确定酬金标准,在助课任务完成后,由学校财务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助管”岗位

一、竞聘条件

1.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责任心强。

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4.近一年受院级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未按时报到注册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参与岗位竞聘。

二、竞聘程序

1.各学院公布“助管”岗位。

2.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公示、上报。

3.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结果公布。

三、岗位考核:“助管”岗位考核由各学院组织,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工作水平和工作成效。

四、岗位津贴

1.各学院和学校管理部门依据研究生工作部下发的《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经费分配表》和《研究生助管考核表》,确定各“助管”岗位津贴。将《研究生“助管”名单及津贴标准汇总表》报研究生工作部。

2.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研究生“助管”名单及津贴标准汇总表》并报学校,由学校财务发放。

第八章

研究生个人特殊困难补助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个人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解决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上的临时困难,经费从学校预算的研究生“三助”经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申请条件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研究生。

二、因家庭突发事件或本人急病住院出现临时困难的研究生。

三、非本人故意,发生意外事件需进行资助的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学院审核,初审结果公示;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

三、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结果公示。

四、学校审批。

第三十七条

“绿色通道”制度。对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在核实情况后,依照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有关政策予以资助。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集体奖项参照《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43号)同时废止。

篇3:人民医院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

托里县人民医院“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在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工作会议和医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实践****,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活动范围及主题

全院各科室。活动主题:“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活动原则

(一)内涵建设与社会宣传相结合。各科室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卫生厅医院内涵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教育和质控管理人员培训,持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切实履行社会职责,充分动员媒体力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向人民群众普及科学防病治病和正确择医、就医等方面的知识。

(二)全面梳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结合卫生部《20**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重点工作和平安医院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梳理和排查临床科室、辅助科室、实验室和后勤安保等部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查找医疗质量管理漏洞、薄弱环节。

(三)科室自查与行政督导相结合。各科室按照本方案,对本科室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医院活动办公室在各科室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各科室进行督导检查。

(四)当前任务与长远建设相结合。在20**年“万里行”活动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探索完善适合我院实际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规范执业行为与医德医风建设相结合。所有医务人员要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同时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四、组织管理

成立县医院“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院“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医务部。

五、活动内容

“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重在宣传教育和制度建设,以查促建、纠建并举,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相结合,以医疗安全教育、医疗安全检查和舆论宣传引导等多种形式,促进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

(一)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

1.各相关科室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安全教育和相关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医疗风险、安全责任意识;要加大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力度,更新质量安全观念,提高质量管理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2.开展公众就医知识宣传教育。院方统一组织编写相关读物和宣教材料,采取宣传栏、义诊等多种宣传、培训形式,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医学科学和医疗风险,正确择医、就医,提高群众医疗安全意识和甄别假医、假药、虚假宣传的能力,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3.围绕“万里行”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

(1)充分发挥电视、网络等媒体的积极作用。做好我院“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2)加强舆论引导,突出管理、突出质量、突出安全。大力宣传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宣传开展本次活动的意义和好做法、好经验,宣传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促进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及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1.认真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重点要求:

(1)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管理档案。

(2)对已经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清理以下3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一是尚不成熟或存在较多伦理问题的;二是须由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方可临床应用的;三是未取得相关诊疗科目的。

(3)建立健全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对医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并通过后,方可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并实施动态管理。

2.贯彻实施《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推进临床合理用药。重点要求:

(1)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切实采取措施推进合理用药工作。

(3)以严格控制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4)认真做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按照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做好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5)建立健全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3.继续推进与落实“患者安全目标”。

(三)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质量控制和管理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制度建设、硬件设施、人员管理、应急处置、执行落实等方面情况。

(四)全面排查安全生产情况。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标准等,明确人员配置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2.加强对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关键设备和装置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并保障安全运行,防止漏电、漏气、漏水;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3.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物,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防预警系统。

4.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和维护,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5.加强对放射、危险品仓库、配电室、压力容器及电梯等重要部门的安全管理。

(五)加强临床用血安全管理。

贯彻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六)加强医院感染管理。

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加强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六、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1月—2月)。

完成“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准备、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成立“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领导小组及活动办公室,“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办公室制定并下发活动方案,对我院2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进行部署。

2.各科室认真学习活动方案、实施细则,明确工作重点、组织分工、活动安排,落实各项活动内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年2月—20**年10月)。

1.贯彻落实。各科室要按照活动方案及实施细则,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活动。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2.督导检查。医院“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全院各科室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及时总结和推广“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有序推进,确保成效。及时将我院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进展情况和检查结果、活动总结上报县卫生局。

3.上级抽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我院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或抽查,并通报检查或抽查结果。

(三)总结交流阶段(20年12月)

对我院“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20**年度活动总结报告。

组织召开活动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同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研究部署20**年度“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质量意识,切实加强领导。

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立院之本,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关系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医院的声誉和影响,关系卫生系统的公众形象。开展2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改进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全院各科室要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科主任为科室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落实“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实施细则。

(二)重在质量建设,消除安全隐患。

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活动部署,既要加大自查、整改和培训力度,加强对医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又要探索建立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和医院管理长效机制。

要重视内涵建设,从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入手,培训、教育、检查相结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同时要加大对重点部门、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管理、检查力度,对医疗技术、医疗服务、建筑、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杜绝医疗差错。

(三)明确活动目标,发动全员参与。

“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目标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和谐医患关系,核心是“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切入点是“万里行”。各科室要围绕活动核心,积极行动,主动协调、组织、动员全员广泛参与,积极推动活动开展。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邀请新闻媒体支持和积极参与,宣传推广一批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为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托里县人民医院

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篇4:吉大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科技综合优势,加快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步伐,并规范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而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经费的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依据《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主管科技、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

(二)学校科学技术处、地质调查研究院和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项目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务处理,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学校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具有审计监督的职责,可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五)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负责按项目立项书的约定使用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帐手续,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横向科研活动中所需的印花税由学校承担,在校科研发展基金或校先进技术发展基金中列支。其他税赋由各自项目经费承担。

第五条

严禁违规转移科研经费,牟取私利,损害学校的声誉和技术经济权益。一经发现,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及应税额、管理费用等确定合同经费额度。

第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经有关部门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后,所涉经费额可办理免税。

第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所涉经费额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基金。财务部门按规定每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三章

收入与分配管理

第九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包括地质调查研究院财务室、科学技术中心财务室、机电设计院财务室)统一管理,拨入学校指定账户,专款专用,集中核算。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后,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统一开具相应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并将拨款通知单分别送达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所承担项目的首批经费拨款通知单后,到所在校区财务机构领取科研经费使用卡。首次领取经费使用卡的项目负责人应将本人财务印鉴报财务部门备案。

经费使用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制作。经费使用卡与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应一一对应。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因特殊情况需预借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持项目立项书(合同)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到科研管理部门填制“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发票。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及时到位,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拨入经费余额最高按7%计提相关科研管理费用。其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费按2.6%计提;校科研风险基金按1.1%计提;校科研管理费用最高按3.3%分段计提,根据横向项目合同的对应到款情况,具体计提比例为:

(一)拨入经费余额6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3.3%计提;

(二)6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3.0%计提;

(三)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2.7%计提;

(四)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2.4%计提;

(五)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计提。

拨入经费余额,是指项目拨入经费中扣除因与其它企事业单位合作或协作而按协议转拨出校外的科研经费后的经费数额。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计提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费比例,经学院等中层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在上条所确定的计提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不超过1%的额度,向学校报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计提的科研管理费用按下列标准分配:

(一)按3.3%计提的,0.6%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0.6%作为校科研专项基金,2.1%作为校科研管理费。

(二)按3.0%计提的,0.5%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0.5%作为校科研专项基金,2.0%作为校科研管理费。

(三)按2.7%计提的,0.4%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0.4%作为校科研专项基金,1.9%作为校科研管理费。

(四)按2.4%计提的,0.3%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0.3%作为校科研专项基金,1.8%作为校科研管理费。

(五)按1.8%计提的,0.1%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0.1%作为校科研专项基金,1.6%作为校科研管理费。

第十六条

国防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按拨入经费余额的6%计提相关科研管理费用。其中,2%作为校先进技术发展基金;3%作为校先进技术科研管理费;1%作为国防项目保密、质量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先行按规定计提相应科研管理费用。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为委托方代购硬件的科研活动,则学校在该项目结题时按此类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核算已计提科研管理费用,并全额返还项目。

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委托方代购设备时,相关代购合同需到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因与其它企事业单位合作或协作而拨出校外的科研经费,学校不计提科研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计提的校科研风险基金、校科研发展基金、校科研专项基金、校科研管理费、校先进技术发展基金、校先进技术科研管理费、国防项目保密、质量发展基金等,除校科研风险基金专门用于协调解决横向科研项目纠纷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外,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

校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校内立项、项目启动以及其它与学校科研发展活动有关的各类支出。

校科研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学术交流、科研单位业绩奖励等专项补助支出。

校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学校科研管理工作中所发生的交通差旅费、接待费、专家咨询费、会务费、通信费、加班补助、业绩奖励和劳务酬金等。

校先进技术发展基金,用于国防科研的校内立项、项目启动、学术交流、重要成果奖励以及科研发展活动有关的各类支出。

校先进技术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国防科研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旅差费、会务费、通信费、交通费、接待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酬金等。

国防项目保密、质量发展基金,用于国防科研保密和质量管理过程中的软硬件建设、相关人员补助及奖励等保密和质量活动中的各类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费由各相关单位管理使用,由各相关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主要用于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安排科研活动管理经费的使用,根据每次支出款项数额按下列标准逐级审批:

(一)20万元及以下的,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人审批;

(二)2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科技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应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可合理支出设备购置使用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车辆维持费、其它费用等。

(一)设备购置使用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使用、运输、安装、试制设备等费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野外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支出由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需要自主掌握。相应补助标准执行国家规定。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成果鉴定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的支出由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需要自主掌握。相应补助标准执行国家规定。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含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科研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十二)车辆维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可用于开支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车辆租赁费、维修费、保险费及年检费等费用。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引起的各项费用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十三)其它费用,是指与课题研究直接有关的药物临床试验费、公共资源占用费、通信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培训费、外协费、研究生培养费以及为规避研究中存在风险而为研究人员投保的人身保险费等。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用于支付劳务费、业务招待费等的额度不得超过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总额的40%。

第二十五条

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采购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需履行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各项支出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作为经费借款人(支出人)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五章

经费外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与其它单位合作或协作需转拨出校外的到校科研经费,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与学校财务部门共同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经费决算结账

第二十九条

对于准备结题或验收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或验收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因项目前期启动、提前开展研究工作而存在项目间借支的,在本项目经费决算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履行程序会同财务部门清理帐目。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提供的已结题或验收项目信息,按规定为项目负责人办理科研经费结帐手续。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已结题或验收并经学校财务部门结帐核定后的结余经费,列为原负责人的项目发展基金。

项目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负责人后续的项目组织、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设备购置,并可在不超过40%的额度内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的支出。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退休时,项目发展基金暂停使用。在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发展基金的审批权授予其所在学科梯队的本校在岗人员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学校有权将其纳入校科研发展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年公布实施的《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5:医院生物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南华县人民医院生物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物制品(含血浆源医药产品,下同)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物制品的管理

(一)组织管理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生物制品的临床应用管理,下设“生物制品管理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生物制品安全与合理使用列入科室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2.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生物制品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二)生物制品采购与遴选

1.生物制品由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供应,采购目录向云南省卫生厅备案。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生物制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生物制品。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生物制品,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生物制品品种。

3.确因疾病治疗需求,对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生物制品,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

(三)使用管理

1.处方/医嘱开具

生物制品临床应用严格执行《南华县人民医院生物制品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使用,不得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超疗程使用。对超疗程使用的药品,主管医师应有用药评估,并在病程记录中明确说明。

人血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按特殊使用药品管理,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和审批流程。

2.药品调配

调配生物制品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并由药师复核药品,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

3.用药复核

给患者使用生物制品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

静脉用生物制品应根据药品说明书规定选择合适溶媒配制输液,不得与其他药物混合、配伍使用,应建立单独输液通道。

4.药品贮存

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贮存生物制品,属于高危药品的生物制品专门位置存放并有警示标志。

人血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实行专人专管。

5.人员资质管理

加强生物制品临床应用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医师、药师、护士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处方、审核调配和配制使用生物制品。

二、生物制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加强生物制品不良反应监测,防范生物制品不良事件的发生。医护人员应掌握生物制品的不良反应及相应的处置办法,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监督检查

开展抗生物制品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生物制品合理应用。医务部、门诊部、质管部、药学部定期对生物制品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生物制品使用适宜性,对生物制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医务科

20年1月

推荐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