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扬州大学文件

扬大研院〔20**〕23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大学

20**年8月28日

附件

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统筹政府投入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规范奖助学金的管理,保障研究生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学校教育基金会以及学院设立的其他奖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学校、学院设立的其他助学金。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掌握政策要点、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

第六条

获得奖励、资助的研究生须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下达数执行,由学校统一评审。博士研究生奖励名额由学校统筹使用。硕士研究生奖励名额的50%由学校统筹使用,其余50%名额按学生比例分配至相关学院。

学校设立校长特别奖学金。对于博士在读期间第二次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学校将同时颁发校长特别奖学金20000元。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执行。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资金设立,用于支持奖励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均为100%,具体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最高18000元/年,生均为15600元/年;硕士研究生最高12000元/年,生均为9000元/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执行。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依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20号)管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人员除外)。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资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章

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学校筹措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相应津贴。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研究生均可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其中博士研究生仅可申请助研岗位。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需要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牵头设定岗位数量,用人部门(或学院)制定岗位职责和相关要求,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信息发布和人员招聘与管理工作。研究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用人部门(或学院)共同确定岗位人选。研究生工作部依据岗位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惩。

第十七条

对协助导师完成科研项目的全日制研究生,由导师负责考核并提供助研津贴(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人员除外)。博士研究生助研经费发放标准为人文社科类不少于2000元/生·年、理工农医类不少于6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支付标准为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000元/生·年、理工农医类不少于2000元/生·年。

对协助完成教学任务的全日制研究生,发放助教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不低于25元/课时。对协助完成教学管理工作的全日制研究生,发放助管岗位补贴,发放标准为400元/月。

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由学院或学校承担。发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对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研究生,落实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十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获得资助,具体办法按照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文件执行。学校通过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特殊困难补助由研究生申请、导师签字、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年8月28日印发

篇2: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

  南东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专项资助我校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博士研究生进行短期出国交流和参加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申请时须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

  第二条 本基金每年计划资助约200名博士研究生(委培生、留学生除外)。每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只享受一次本基金的资助,且申请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学习阶段。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到国际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短期合作研究(一般为3~6个月),须有对方邀请信、英语合格证明及研修计划等材料。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并以南东大学名义撰写的科研学术论文被本学科领域在境外召开的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所接受,并应邀在大会或分会上宣读论文,须有会议正式录用通知。

  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经导师和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第三章 资助与成果要求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交流,研究生院资助在国外的科研经费,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00元。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研究生院资助经费5000-15000元。每个会议每次最多资助两位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博士研究生回国后按协议规定向研究生院提交交流总结及相关材料,并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研究生院审核后发放资助经费。

  第八条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博士研究生有责任和义务在会议期间积极宣传南东大学,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并按期回国。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基金其他事宜还应符合《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校通知[20**]88号)。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篇3:大学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南东大学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培养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设立了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江苏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包括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江苏省博士研究生学术论坛,江苏省研究生创新与学术交流中心特色活动等。

  第二条 本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研究生院按照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组织校内候选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遴选,并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推荐并发文。

  第四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每年度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要求下达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建设专项经费指标及各项目资助标准,研究生院根据资助标准发放资助经费。

  第六条 资助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对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获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单独建帐。经费只能用于该生学位论文所需的文献查询、论文发表、实验材料消耗、小型设备购置、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七条 获资助期间,若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四章 结题要求

  第八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参加年度考核,研究生院对照博士研究生提交的《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中的成果要求进行考核,项目完成时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基金其他事宜还应符合《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