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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和巡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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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和巡查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和巡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项目部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发生,确保现场安全生产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桥梁、公路、隧道及其他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4.职责

4.1安全检查工作在公司经理(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在分管安全的公司安全副经理(项目安全副经理)、公司(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人主持下,由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4.2公司、项目部、工区、协作单位、作业队(班组)相关人员应依据岗位安全职责,对各自承担和完成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各项目部应根据各自施工现场、驻地及不同季节,结合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认真组织、落实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管理。

5.1.2检查人员应本着对项目部和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对各种可能危及安全的行为和隐患要敢于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防范建议,尽量减少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

5.1.3现场检查完毕后进行安全检查总结,通报安全检查结果,并将参加人员,查出的隐患及其整改要求和期限等详细记录。

5.1.4确因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而一时难于解决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5.2检查内容

1)查意识: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在部门和项目部得到落,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的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处理;特别要重点检查职能部门和项目部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达到齐抓共管的要求;是否有无关人员进入专业区域;是否指定专人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管理;现场物资堆放和存储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

3)查措施:检查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符合岗位特点的安全操作规程。

4)查隐患及整改: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用具、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品管理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检查是否严格按照整改要求

及时落实整改,检查是否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5)查事故处理: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订了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员工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进行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7)查组织: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安全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定配备。

8)查岗位责任: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一岗双责执行情况。

9)查教育培训:新职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持证,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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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是否有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11)查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到位。

12)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食品急性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及演练。

5.3检查方法

1)看:看施工现场的环境和作业条件、看实物和施工人员的实际操、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所做的记录和资料、看施工安全设施等。

2)听:听汇报、听介绍、听反映、听意见或批评、听建议、听机械设备的运转响声或承重物发出的微弱声等。

3)闻: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包括易燃易爆品、油料、化学材料、腐蚀物、有毒气体等的泄漏或挥发进行辨别。

4)问:向项目经理部的某项工作和作业有经验的人询问工作中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对影响安全的问题进行详细询问。

5)查:在企业内部除了在现场查明问题、查出隐患、查对数据、查清原因、追查责任外,还可以查阅相关的事故、职业病记录,从中发现在本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与不利因素;从企业外部获取信息。从有关类似企业、类似项目、文献资料、专家咨询等方面获取有关危险源和不利因素信息,加以分析研究。

6)测:对重要的施工控制点进行测量;对重要的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设施以及重要的附件进行测试;对重要的物资进行检测以及必要的试验或化验。

7)析:实事求是分析安全事故的隐患、原因;弄清事故的时间、地点;研究事故受害者的工作环境、本人的情况,包括身体思想状况,作业中的工具、材料、机具设备情况,技术交底情况,对操作规程是否熟悉,是否持证上岗,现场管理情况等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哪些不安全因素,是如何诱发事故的等。

5.4检查形式

分为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等五种。

5.4.1节假日检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前3—5天进行综合安全检查,督促其认真抓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5.4.2季节性检查:结合防雨防洪、防暑降温、防寒防冻、防雷电等季节性安全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早布置、落实防范措施。

5.4.3专业性检查:配合安全卫生监督机关、公安交警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部、特种设备、易燃易爆物品、重点工程施工、新产品使用、消防、车辆及人员审验等进行专业安全检查。

5.4.4经常性检查:各级单位负责人及工程技术、安全管理、设备物资等部门,坚持对关键设备和危险施工区(面)及安全操作进行经常性的日常检查、监督。专、兼职安全员或生产带(值)班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工地巡查、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隐患。作业队(班组)负责人每天要深入班组作业一线,做好班前、班中、班后岗位安全检查。职工每天作业前,对自己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安全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作业。

5.4.5定期安全检查:除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项目部除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外,每月必须组织定期安全检查;作业队及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

5.5检查实施

5.5.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1)班检查:作业队(班组)安全员每半天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巡视检查一次,实施班前、班中、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2)日检查:带班领导、项目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做好记录。

3)周检查:每周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本项目各相关人员参加,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4)月检查:每半月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项目安全、质量、技术、物资设备等人员参加,对施工项目(包括作业班组)进行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5)季度检查:公司领导组织安全科及相关部门参加,对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验收检查。

5.5.2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防护、用电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项检查。

5.5.3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由公司领导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对各项目进行春季安全大检查;暑期安全检查(防汛、防暑降温、电气);秋季安全大检查;冬季施工“五防”检查(防滑、防冻、防火、防中毒、防坍塌);安全月检查;质量月活动检查;危险管理点检查。

5.5.4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

公司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特殊节假日,对各项目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消防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5.6检查重点

5.6.1公司组织的安全工作检查重点为:

1)查意识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法规情况;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签定、执行、考核情况;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执行工艺纪律、危险源控制情况;基础工作、资料管理情况。

5.6.2各部门安全工作检查的重点为:月度安全工作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危险点预防预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查找隐患、“反三违”情况;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会开展情况。

5.6.3班组安全工作检查的重点为: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作业职工遵章守纪情况。

5.7隐患整改

5.7.1经公司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问题,由公司通报安全检查结果,各项目部负责整改落实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上报公司;公司负责对各自项目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5.7.2经项目部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问题,由项目部下发整改通知书,交受检单位或班组一份,限期整改,由责任单位或班组组织落实整改,并经安全人员会同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5.7.3班组自查的事故隐患,原则上由班组自行整改。无法整改的,必须及时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由所在部门统筹安排整改。

5.7.4各级安全工作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坚持“三定三不推”的原则,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时间,定整改措施;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够整改不推给所在部门,所在部门能够整改的不推给公司。

5.7.5重大事故隐患采取自下而上的报告程序,由各部门申报,公司安委会研究决策,落实整改计划并进行评估验收。对不能够立即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下达停工指令,完成整改并经复验合格才能继续施工。

6.附录

6.1安全施工日志

6.2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6.3安全生产检查汇总台账

6.4隐患整改通知及回执单

6.5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价表

篇2: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年度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切实解决和治理安全生产问题,现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行为,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加强

项目安全施工过程控制,着力解决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减少工地从业人员违章违规行为,坚决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大事故和多发性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指挥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联系电话:

三、安全生产整治主要内容

1、深刻汲取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及浙江天台“2.5”火灾等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2、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登记管理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施工人员岗前班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内业资料要完善齐全。

3、加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机械设备应建立“一机一档”管理制度;开展日常维修、保养及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控。

4、严格执行《深基坑施工方案》和《隧道主体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要求和报验程序,确保土方开挖、支撑施工。支架搭设安全。支撑的架设和拆除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

5、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检查,及时并按规范设置基坑内各作业平台、支架上的上下通道,保障施工人员上下安全。

6.加强对临时用电的检查,保证施工现场一机一闸一漏一保,电线电缆按要求架设,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用电作业。

7、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主体工程施工安全工序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隧道主体施工进行检查和验收。结构顶板支架验收应该按照该办法执行,在顶板钢筋安放钱应该按照管理办法和施工方案进行初步验收,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支架再次检查,保证混凝土浇筑支架稳定安全。支架验收应及时通知指挥部参加。验收后应及时悬挂支架验收标识牌。

8.落实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建设单位将对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合同履约管理。项目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进行专项检查。

9、抓好隐患整改。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要采取旁站、日常检查、巡视、专项检查等各种方法,强化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工作分工

1、指挥部安全管理部负责全面推进落实本工程项目专项整治总体工作和目标,组织总监办开展联合行动,加强对本项目工程的检查、督查和考核验收。

2、总监办具体负责落实本项目专项整治工作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配合指挥部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3、项目部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进度安排

1、制定方案,部署动员(2月)

指挥部、总监办和项目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迅速部署落实,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和协调配合,提高参建各方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整治行动落实到工程一线,为广泛深入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组织实施,全面推进(3月—6月)

(1)自查自纠阶段。施工单位对工程指挥部下发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逐一进行落实并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定岗、定责。监理单位及时组织对临时搭建物、机械设备、施工临时用电、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支护、高空作业、水上作业、起重吊装等重点部位和安全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2)检查抽查阶段。指挥部将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予以通报,确保整治行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3)整改阶段。各单位按照各自的专项整治方案,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对专项整治过程要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范程序挂牌、整改、验收、销号。

3、巩固成果,组织验收(7月)

指挥部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组织“回头看”,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并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7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质监站安全监督科。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指挥部要求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制定方案,细化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和保证;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精心筹划,完善方案。各单位要突出行业特点和工作重点,深入分析近年来专项整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科学筹划和完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力争实现有新进展、新突破、新提升。

(三)紧扣重点,注重结合。各工程项目指挥部要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与“平安工地”创建结合起来,逐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工作,围绕重点难点,强化动态监管,坚持反复抓,抓反复,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四)协调配合,强化督导。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要各负其职、相互配合,互相沟通,联合整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指挥部会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并落实责任跟踪整改情况,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整改不力的单位以及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将从严处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篇3: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检查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各只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施工现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二、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证章。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需现场即时责令其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单。

四、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参加防火检查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五、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护门是否关闭严密;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6、动火作业是否增设防火及灭火设施;

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六、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它需要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篇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在分段监管的体制下,食品安全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监管,并承担责任。

一、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其职责包括:一是进行常规的监测,具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二是进行非常规的监测。在接到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后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二)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负责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依申请进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这一工作贯穿于从田地到餐桌的整个监管过程。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对农产品的安全性评估作出了规定,为了做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2.依申请进行的安全性评估。除了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外,还负责对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的特定行为进行安全性评估,以保证食品安全。具体包括:

(1)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的活动进行安全性评估。

(2)对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和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安全性评估。

(三)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其他部门不得再制定针对食品的任何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卫生部门应当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2、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等在内的各种食品标准。食品安全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发布,供公众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向卫生部门提供国家标准,即GB的号段,供卫生部门进行编号后发布。

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一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对照检查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认为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5、食品安全标准中有关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的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的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6、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7、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参照执行上述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

(四)负责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布。同时,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知上述这四类重要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五)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六)负责牵头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明确由卫生部门来牵头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具体职责是:

1.及时报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上报,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

2.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组织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二、农业行政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行政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同时也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包括:

(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二)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与卫生行政部门一起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

(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六)根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七)与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质量监督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对食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等,包括:

(一)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颁发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要求,对拟从事食品生产的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包括:一是是否具有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是否具有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是否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除了进行书面审查外,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四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人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在检查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

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按照现行的管理模式,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三)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许可和监管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负责颁发许可并进行监管。

(四)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有关食品相关产品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生产环节,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六)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

为了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证认可机构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的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七)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入境检验部门

(一)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二)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三)负责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以及向我国境内出El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四)对出口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五)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

(六)负责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七)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

(八)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其进口、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

对申请从事食品流通,包括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销售食品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对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三)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入食品流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但不能以快速检测的结果作为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处罚的依据。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流通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流通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推荐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加工、销售和消费服务活动。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宾馆、饭店、餐馆、食堂、食品摊贩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这些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颁发餐饮服务许可

对申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人餐饮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得实施免检。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查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餐饮服务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声称保健食品进行监管

(六)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篇5: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市场开办者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食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理的,应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档记载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