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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修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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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修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现拟定《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请切实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任务,是保证法律、法规、政令畅通,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院可持续发展,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构建社会主义文明和谐校园。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教职工是指在册的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

坚持教职工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学院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教职工。凡是违规违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单位和教职工违规违纪的行为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规违纪的教职工,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目的是通过处理,结合思想教育,使违规违纪者从中汲取教训,迅速改正错误。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和批准,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八条

当事人享有申诉权利的原则。受处分者及与处分事件有关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天内向人事与督导监察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院在接到复核申请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天内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学院办公室将直接下发处理决定。

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分的运用规则

第九条

对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重犯或者两次以上同样违规违纪者,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一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开除处分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讲清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反映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七)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二)弄虚作假、作伪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反映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伙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悔改表现,又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仍无悔改表现,又违纪违规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一人有本办法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适用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规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依次给予下列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劝退、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开除等十种。其中“通报批评”属于公开批评方式,其他几种方式属于行政纪律处分,归入个人档案。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行政纪律处分进行处理。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还包括应从经济方面作出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岗位津贴、降薪等经济处理。受到警告以上的处分者,附带经济处理,扣发岗位津贴的金额一般在50—200元之间;降薪一般最高不超过二档;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或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或者利用授课、讲学等机会或其它公开场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论的;或者进行*宣传活动和参加*组织的;或者从国(境)外、校外传入校内的*、黄色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泄露工作秘密(含在授课、辅导、考务等工作中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知情人5名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知情人5名以上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意损坏学院的公告、布告、通告、命令的;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公然对抗学院的决策、决议的执行,妨碍学院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散步不利于学院的

谣言,故意挑拨学院和教职工的关系;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院工作人员的;或者扰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秩序,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或者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或为上述活动提供便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干部、职工的聘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包庇他人,为其谋取利益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既成事实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六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或变相私分学院资金和财产的,在学院内违章用电的;或者虚开发票、虚报帐目的,或者私设“小金库”的,除退还或上交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污、受贿以及收取、索要业务单位或学生、家长的“好处费”、“红包”、“礼品”、有价证券、回扣、物资或者接受宴请的;或者进入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的;或者接受或要求业务单位为自己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安排工作、外出旅游提供方便的;或者接受或要求业务单位为自己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用电器、高档办公用品的;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问题的,除退还或上交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累计在100---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累计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价值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降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四)价值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挪用公款三个月未归还的,除退还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金额在1000--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四)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介绍自己家属或亲友参与学院业务洽谈、签订合同或参与学院有关工程的材料、设备、仪器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的;或者为谋取私利与业务单位就建筑工程中的有关问题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已经达成协议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

(三)协议已经实施,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开展集体活动或参加劳动;或上班或召开会议,有关教职工10分钟以上无故不到岗者,视为迟到;提前10分钟以上离岗者,视为早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含会议、集体活动和工作时间、值班期间)的;

(二)请假期已满,但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四)考勤代人刷卡、让人代刷卡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找人代课(监考)、代岗的;

(六)以虚假理由申请假期的;

(七)在上班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未经批准在校外从事于教学、工作无关事项的。

第二十九条

对教职工迟到、早退和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月迟到、早退累计4次以上,或旷工半天以上且3天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当月迟到、早退累计7次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且5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当月迟到、早退累计10次,或连续旷工5天以上且7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当月迟到、早退10次以上,或连续旷工7天以上且10天以内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当月连续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六)教学人员迟到、早退、旷工、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还应依据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进行事故等级认定,并按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给予开除处分:

(一)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二)事假年累计或连续超过9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经学院特别批准者除外;

(三)在留用察看期内没有改正表现,又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四)被判处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考核。部门领导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外,扣除当月津贴的10%。

第八章

工作失职行为及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留外人在学院内从事与学院工作有关的活动,给学院工作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警告处分直至撤职、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工作失职或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降薪或留用察看处分;

(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程序,工作粗心大意的;或者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或者工作互相推诿,配合、协作不够,造成消防、环保、施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致使人员受到伤害或污染环境,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九章

违*主义道德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三十五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名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职称评定及各类考试或办理各种学历证书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徇私舞弊,带夹带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采取请他人代考、替他人代考等手段弄虚作假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知情不报或协助他人舞弊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伪造学历、资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侮辱或议论、传播别人隐私的;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举止不文明,动手打人,给予记过处分;

(三)打人致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方式索取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损坏学院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的;或者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附带经济赔偿。

第四十条

擅自利用学院设施、设备从事培训、讲座、考试等;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工作;或者从事中介,获取名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或职能部门发现教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填写《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审批表》(附件1),并报分管领导,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人事与督导监察处。

第四十二条

人事与督导监察处根据调查,填写复核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当事人做出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后,由当事人所在部门通知当事人签字;再由学院办公室以学院名义拟文下发对当事人的处分决定。

第十一章

处分决定的执行与期限

第四十四条

各类行政纪律处分的期限如下:

(一)警告处分一般3个月;

(二)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一般半年;

(三)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一般一年。

第四十五条

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四十六条

受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职处分的人员,应同时降低工资待遇,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四十七条

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其工资级别按撤职后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核定;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四十八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1—2档工资;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四十九条

受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学院的行政人事关系,并从受处分的当天起停发全部工资和津贴。

第五十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至一年内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档次。

第五十二条

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应当符合各类处分的期限要求(见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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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解除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处分达到规定的可解除的时间后,受处分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处分期间的工作汇报和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根据当事人改正错误的表现,提出按期解除处分建议或者适当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建议,并填写《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解除处分审批表》(附件2),递交人事与督导监察处,由人事与督导监察处上报院长办公会。

(二)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对受处分人按期解除处分的决定后,学院办公室应及时行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受处分者本人。

受处分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行政级别和职务以及评优评先等方面,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历史问题不做累计。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与监察处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均按照本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人事与督导监察处和违规违纪当事人所在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讨论。

篇2:趣味游戏项目比赛办法

趣味游戏项目比赛办法

1.25米组合成语接力赛

目的意义:通过参加比赛提高教师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培养其团结协作的精神。

组织方法:每队4人(2男2女),出发顺序自定,听到发令后,各队的第一名运动员迅速从起点出发,到达目的地后选取成语中的一个字,手执字块迅速跑回起点,把字块高高举起;然后该组第二名运动员出发挑选第二个字迅速返回起点将字块举起,依此类推。第四名接力运动员返回终点后,比赛结束。

比赛规则:1.比赛以时间计算成绩,用时少且成语正确的队名次列前。

2.所组成语要排列整齐、正确,否则视为违例,成绩无效。

2.盲人敲锣

目的意义:增加游戏的趣味性,发展对空间的感知能力,锻炼其对身体平衡的控制能力,增强队员之间的团结、合作精神。

组织方法:1.每队6名队员(3男3女)。比赛赛距:15米。

2.每队参赛队员按1-6号排列(顺序自定),裁判用眼罩为队员蒙好眼睛,队员手持敲锣棒,站在起点,当听到发令后,比赛开始,每名队员敲锣次数只能为一次(必须是用敲锣棒敲中才有效),敲中后方可取下眼罩返回起点将敲锣棒交给第二名队员,依次类推,直到结束。

比赛规则:1.每队队员在进行比赛时,其他队员可以提示,但不可接触运动员身体,如有犯规,取消比赛资格。

2.比赛不设预赛,以时间计算成绩,用时少的队名次列前。

3.“迷你”铁人三项(跳绳、50米跑和俯卧撑)

目的意义:本游戏以比赛的多样性发展运动员的速度、耐力、力量以及身体协调能力,培养其坚强的意志品质。

组织方法:1.分男女两组进行比赛,每队限报4人。

2.男运动员须先跳绳50下然后跑至跑道尽头(共50米),然后做俯卧撑10个(肘关节之间的角度必须小于120°)完成后,沿原路返回。女运动员先跳绳50下然后跑至跑道尽头(共50米),然后做俯卧撑5个,沿原路返回。

比赛规则:1.做俯卧撑、跳绳必须在规定区域内。

2.俯卧撑、跳绳次数不够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比赛,违规者取消比赛资格。

3.用时少的名次列前,依次排列。

4.织渔网

目的意义:本游戏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发展耐力素质以及吃苦耐劳的意志品质。

组织方法:1.每队限报5人(男3人女2人)必须有一名处级干部参加。

2.比赛赛距:20米,排列序号:男女男女男。

3.听到发令后,每组的第一名运动员出发,绕过终点的标志物返回起点拉上该组第二名运动员再跑,以此类推直至五人手拉手跑回起点结束。

比赛规则:1.以最后一名队员躯干到达终点为准。

2.按照五人手拉手跑回起点的用时多少决定名次。

3.返回起点的人必须手拉手绕过起点、终点的折转标志物才能向前跑。

4.必须是手拉手,不得脱手。

5.龙凤呈祥

目的意义:本游戏发展身体的协调能力,培养团结协作的精神。

组织方法:每队8名队员(4男4女)

1.比赛开始时,起点、终点各站4名队员,比赛开始后第一组队员背靠背夹住排球向场地(25米)的另一端移动,将排球传给场地的另一端队员进行接力赛,(其他队员可以协助放好排球)直到比赛结束。以时间决定成绩。

比赛规则:

1.每组队员必须是男女搭配。

2.队员移动途中手不得触球(除掉球外),球掉落须将排球重新放好后在掉落处继续行进。

6.抢收抢种

目的意义:发展奔跑能力,培养其相互之间的默契。

组织方法:参赛队每队8人(4男4女),分两组每组4人对面站立,中间相隔距离30米,发令后第一个运动员手持装有8个球的盘子起跑,依次将球放进沿途设置的8个杯中,跑至对面终点后将盘子交于对面一个运动员,运动员接过盘子依次将球捡起并放进盘中,跑至对面交给下一个运动员,依次进行,直至最后一人跑完全程比赛结束。

比赛规则:1.以时间决定名次,用时较少著名次列前。

2.去时必须把球种进杯中,回时收起。违者为犯规,不记成绩。如有中途掉球,由掉球人自行捡起再从掉球处继续。

7.赶“猪”

目的意义:通过比赛达到身心愉悦的目的。

组织方法:1.比赛人数及分组:每队4名队员(3女1男)2.每个队4名队员同时站在起点处排成一列,第一名队员手持木棒,当听到裁判发令

后,利用木棒将起点处的“两头猪”赶至终点,然后再从终点赶回起点规定区域内交于下一名队员。依次到最后一名结束。

3.比赛距离:8米

比赛规则:1.一场决定胜负,用时最少的队伍获胜。

2.比赛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给予帮助。

8.同舟共济(集体跳绳)

目的意义:

培养团结协作的精神,发展身体协调性,同时达到锻炼身体的目的。

组织方法:1.比赛人数:每队8人(4男4女)

2.每队自行选出悠绳者2名。

3.其余6人站在跳绳区域内,当悠绳者甩动跳绳时,6人一起跳过跳绳即记为1次,比赛时如有个别队员未通过,则本圈不计数,全队队员应站好重跳。

比赛规则:

按每队在1分钟内跳绳次数多少取名次。

9.二人背向拔河取物

目的意义:发展身体力量,提高身体综合素质,以达到身心愉悦的目的。

组织方法:1.分男女两组进行比赛,每队报4人(2女2男)

2.每队各出一人背对背相距两米站立,将同一跟绳绑在双方的腰上,并拉紧,每人前面直立一物。听到开始口令后,先拿起前面的物体者取胜。

比赛规则:1.比赛采用单淘汰赛制。

2.拉绳时不准借助外力,不准有意松绳。

10.定点投篮

目的意义:培养大家的终身体育思想,提高投篮的命中率,发展稳定的心理素质。

组织方法:参赛运动员分别在两个45度角投篮各2次,罚球线投篮1次。(以篮圈中心的投影点为圆心,4米为半径画弧)厅级领导进一球记3分,处级领导进一球2分,教职工进一球记1分。

比赛规则:1.总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参赛者投篮时任何一只脚不得踩踏或跨越罚球线。

3.每队限报5人,男女不限。

备注:各项分别给予前三名奖励,十项趣味项目总分前六名获集体奖。

篇3: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为确保《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具有贵州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认,目前确需服用药物治疗但因家庭贫困未能服药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本着精神病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自愿申报的原则,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及服务目标

1.救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服药标准为每年每人500元。省、市、县财政分别支付200元、150元、150元的服药补贴经费。

2.服务目标:每年资助10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服药治疗,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相处、参与家庭生活等能力。

三、工作体系及要求

(一)各级残联职责

——省残联

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政策问题,检查、督导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审查、核拨各地所申报的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市(州、地)残联

根据本地区精神病患者康复资源配置情况,选择项目实施区域,申报年度项目计划,分解并下达任务指标;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项目要求筛选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填写《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并上报省残康办审核备案),在经省残康办审批后各市、州地残联应与所筛选的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签定《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检查、督导项目执行进度和工作质量,负责审查所辖各县(市、区、特区)申报的项目并配套市(州、地)级经费,审核、汇总上报项目资料向省残康办申请核拨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等事宜,同时负责审核资金使用情况。

——各县(市、区、特区)残联

协调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筛选资助对象;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拨付本级项目配套经费至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并按项目要求向市(州、地)、省两级申请核拨配套经费,同时做好省、市两级配套经费向定点康复机构的转拨、审核及监管等工作;负责本地区项目工作的数据收集整理、汇总统计上报等;协助定点机构做好项目追踪回访工作;加强项目社会宣传,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康复。

(二)项目定点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工作职责与管理要求

——机构及人员认定标准

地市级、县级医疗机构内设有精神康复科或通过卫生部门认定有资质担任精神病防治、诊断的医疗机构;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精神病防治、诊断、服药等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医疗资质的医疗技术人员。

——工作职责

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或医疗技术人员对项目资助的免费服药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治,制定治疗方案,根据病情发放药品,并做好病情监测;对项目进行质量监控;制定工作制度,对救助药物严格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做好项目有关登记、汇总、经费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填写、上报项目数据、报表,并保留好记录备查,负责受助对象的回访和后续服务;配合残联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作,按要求为资助对象填写并出具《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记录表》和相应的服务收费凭据,以便办理县、市、省三级项目配套经费事宜。

四、工作流程及要求

参见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黔残联[20**]191号)第六条“项目实施”执行。

五、康复服务的内容与标准

(一)康复服务内容

——根据精神科药物常规治疗要求,定期为患者作必要的相关检查,如肝功能、心电图、血常规检查等。

——服药期间,救助药品采用治疗精神疾病基本药物,以及处理常见副反应的药物。(救助药品包括:氯丙嗪、奋乃静、泰尔登、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五氟利多、氟奋乃静癸酸酯(针剂)、阿米替林、氯丙咪嗪、麦普替林、多虑平、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安定、佳静安定、氯硝安定、心得安、果导等23种药品。)

——做好精神病患者服药后不良反应的监测,避免产生副作用和药物中毒现象,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障机制,明确责任人,及时处理患者的药物不良反应。对于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定点机构确定专人定期上门服务。

——建立档案(使用附件7《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记录保存病人的发药情况,集中保管病人确诊病历,全程监管病人服药,发现因各种原因中止定期领取药物的患者时应及时上报县残联。

——进行服药疗效评估,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或精神科责任医生,每年对受助对象进行一次服药疗效评估并存档。

(二)质量控制

1.精神病患者服药建档率100%

2.精神病服药总有效率≥70%

六、经费管理、费用报销程序与要求

1.项目经费用途:

项目提供经费补贴包括救助对象服药费、家庭指导费、服药档案建立等费用。

2.经费配套拨付原则:实行项目报帐制,即先由项目实施县和市(州、地)两级先行配套相应的项目经费,再于项目年度9月底前向省残康办申请核拨省级项目配套经费;逾期不按要求上报项目资料、弄虚作假或项目资料不完整,均不予核拨相应的省级配套经费。

3.费用报销程序与要求:

——县(市、区、特区)残联

为保证项目的正常启动与实施,各项目县(市、区、特区)残联应将本级项目配套经费先行拨付至相应的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并在申请核拨到市(州、地)级配套项目经费后,待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项目工作将项目报帐所需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即可通过市(州、地)残联向省残康办申请省级配套经费;同时,县残联于当年年底前将省、市(州、地)项目经费核拨到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

——市(州、地)级残联

及时配套并下拨市(州、地)级配套项目经费,负责审核各县(市、区、特区)上报项目报帐资料(即:辖区内各项目县的项目年度执行《申请表》、《服务记录表》、残疾人的低保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票据等),统一收集、汇总后,务必于每个项目年度的9月30日以前向省残康办申请省级项目配套经费(逾期不按项目规定上报项目报帐资料并申报省级配套经费的地区,将视为自动放弃);根据省级项目配套经费到帐情况应于年底前及时下拨到县(市、区、特区)残联。

对于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的资助对象,市(州、地)级残联负责协调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解决相应的费用报销手续。

——省残联

每年9月底前,根据各市(州、地)残联所汇总上报的项目报帐资料,经省残康办审核合格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并于年底前核拨,以下划指标的形式拨款至各市(州、地)级残联及财政直管县。

七、检查考核

精神病患者服药项目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任务完成情况及质量控制等。

——省残康办组织康复专家及相关人员,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估、验收。

——市(州、地)残联根据项目总体要求,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掌握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各县(市、区、特区)残联定期进行项目跟踪调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有督导检查工作记录,对突出问题及时与省残康办进行沟通协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定期进行工作总结,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报告。

附件:

1.20**年度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任务分配表

2.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申请表

3.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评估表

4.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登记表

5.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

6.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

7.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

附件120**年度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任务分配表

地区

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任务数(名)

贵阳市

104遵义市

181安顺市

68黔南州

99黔东南州

106铜仁地区

98毕节地区

1859六盘水市

7910黔西南州

80合计

1000附件2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监护人

姓名

监护人

住址

家庭经济状况

□享受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户口

□农业户

□非农业户

残疾类别和程度

□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肢体残疾:

○左小腿截肢

○右小腿截肢

○左大腿截肢

○右大腿截肢

本人或监护人

申请本人(或我的被监护人)基本情况如上。希望获得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的康复服务,具体请求享受康复服务的内容如下:

□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

□免费验配助听器

□聋儿听力言语康复训练救助

□免费安装小腿假肢

□免费安装大腿假肢

□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智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脑瘫少年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肢体残疾少年儿童矫治手术救助

□精神残疾服药救助

□精神残疾住院医疗救助

特此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年*月*日

(以上各栏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遇“□”和“○”时,请在选择项打“√”)

社区、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审核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乡镇(街道)残联

初审意见

审核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县(市、区)残联

复审意见

审核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此表填写一式四份,由受助对象所在县残联负责组织填写和审核。其中:一份交受助对象作为定点医院或定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康复服务的凭证,并由康复机构留存备查;一份由县残联留存备查;另两份由县残联分别报市(州、地)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作为项目审核报销市级、省级配套经费的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附件3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记录表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核证日期

家庭住址

监护人

姓名

与被监护人

关系

监护人

住址

联系电话

残疾类别

和程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康复需求

适应指征

筛查情况

及康复

服务结果、

费用记录

(注:康复机构的医师、验配师、技师分别填写此栏。遇“□”和“○”时,请在选择项打“√”)

九、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

1.精神病患者患病分类:

□精神分裂症

□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器质性精神障碍

□中毒性精神障碍

2.精神病患者精神残疾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3.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时间=天

4.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周期结束后的效果评估:(可另附纸说明)

5.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费用:¥元

6.精神病患者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7.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康复机构精防医师(签章):

8.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康复机构:

(盖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此表填写一式四份,由为受助对象提供康复服务的定点医院或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和审核。其中:一份由定点医院或定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康复服务的凭证,并由康复机构留存备查;一份交受助对象所在县残联留存备查作为报销费用的凭证;另两份由县残联分别报市(州、地)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作为项目审核报销市级、省级配套经费的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14附件4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登记表

县(市、区)残联(签章)

序号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残疾

类别

残疾

证号

服务项目和数量

服务日期

白内障复明手术(例)

助听器

验配(台)

假肢安装(具)

各类康复训练(名)

肢残矫治手术(名)

精神病治疗(名)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此表填写一式三份,由县残联负责组织填报。其中:一份由县残联留存备查;另两份由县残联分别报市(州、地)残联、省残康办,作为项目审核报销市级、省级配套经费的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附件5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

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

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

成立时间

机构登记证号码

机构性质

□残疾人康复机构

□卫生

其他

精神病防治

服务能力

专业人员情况

医师==名,其他

既往开展的精神病患者医疗服务内容

市(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州、地)残联意见:

盖章*年*月*日

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年*月*日

附件6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

为完成《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资助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提高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与人相处能力、参与家庭生活能力、学习和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

与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

按要求完成

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精神病患者服药建档率100%,精神病患者服药总有效率85%。

二、工作要求

1.采取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领导负责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选择技术水平高、态度好的精神病科专业人员承担任务,严格按照省任务要求规范开展工作。

2.对服药精神病患者进行观察、评估。

3.对服药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进行指导。

4.开展上门服务和随访工作。

5.不发生用药安全等责任事故。

6.规范填写并保存精神病患者服药档案。

三、本目标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残联)

乙方:(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年*月*日

附件7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

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编号:

疾病诊断: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住院起始时间:*年*月*日

-*年*月*日

项目

患者住院前

患者出院时

治疗情况

服药治疗情况

未服□

偶尔□

间断□

按时□

未服□

偶尔□

间断□

按时□

病情稳定情况

复发加重□

偶有波动□

稳定□

复发加重□

偶有波动□

稳定□

患者康复情况

生活自理能力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与人相处能力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参与家庭生活能力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学习工作能力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社会交往能力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职业劳动能力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一般□

正常□

肇事肇祸情况

无□

有□

无□

有□

是否关锁

是□

否□

是□

否□

家庭影响

家庭经济负担

加重□

无变化□

减轻□

加重□

无变化□

减轻□

家属对患者康复的信心

丧失□

有所丧失□

有所增强□

增强□

丧失□

有所丧失□

有所增强□

增强□

总体评估

总有效率%

建议

医生签名:

医院(章)*年*月*日

说明:1.在“□”中划“√”;

2.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总有效率以本表中“患者康复情况”和“治疗情况”栏合计10项指标的入院治疗前后情况进行对比计算。

3.本表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填写,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保存,每年将受助的精神病患者评估结果汇总上报县(市、区)残联。

篇4: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西校〔20**〕3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为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自主创新学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自主创新学习》“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栏目)中。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实践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集体项目计算学分提高到个人项目计算学分的120%。集体项目中科研学分的计算比例:二人合作8:4,三人合作7:3:2,四人合作7:3:1:1,五人合作6:3:1:1:1。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按项目人数平均计算。

第二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构成

第五条

创新实践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主研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着、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绩和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六条

“科研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科研获奖。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以及参与者,分别计10、7、2学分;获得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以及参与者,分别计7、5、3、1学分;获校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0.5学分。

2.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学校规定的ABC类科研项目,计10学分;D类科研项目,计7学分;E类科研项目,计5学分;F类科研项目,计3学分;本科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项鉴定优秀计2学分、合格计1学分;主研(前四名)按集体项目比例计算获得学分。

3.科研论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学校规定的特种刊物论文计10学分;权威核心刊物论文计7学分;重要核心刊物论文5学分;一般核心刊物论文3学分;一般公开刊物论文1学分;正式报刊上公开发表文学、艺术创作,根据专业和作品类别以及载体的级别,给予0.5—2学分。

4.科研著作。独立或主编完成学术著作(12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计8学分;参加教师主编(着)的学术专着、专业译着、工具书的编著,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按执笔编(着)3万字以上、2万字以上、1万字以上和1万字以下四个等次,分别计3、2、1、0.5学分。

5.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者,可分别计6、4、2学分。

第七条

“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学科竞赛。在学科竞赛或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计7、5、3、2学分;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和优秀奖,分别计5、3、1、0.5学分;获校际(或区域性)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2、1、0.5、0.2学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0.5、0.2、0.1学分。

2.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比赛获前六名者,可获10、7、5、4、3、2学分,其余正式参赛者获1学分;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计7、5、4、3、2、1学分,其余正式参赛者计0.5学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计4、3、2、1、0.5、0.2学分,参加比赛计0.1学分;参加校级文体正式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

1、0.5、0.2学分,获4-6名者、计0.1学分;正式体育竞赛中,破世界、国家、省级(或大学生运会纪录)和学校纪录者,可在名次学分的基础上分别加4、2、1、0.5学分。

每一次文体活动(含竞赛、比赛和演出等)中,每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分不超过5学分(参加国际或全国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除外),超过5学分者,按5学分记。

3.技能考核。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如CET-6)计1分,口语测试合格计1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外语八级考试(如专业英语八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计2学分。

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获高级证书(二级以上)者计2学分,中级(三级)证书者计1学分。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高级证书者计3学分,获中级证书者计2学分。

第八条

“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社会实践。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表彰者,分别计4、2、0.5学分。

2.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活动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奖励者,分别计4、2、1学分。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团活动,包括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网页制作、讲课比赛、辩论赛、书画大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0.5、0.2、0.1学分。

3.科技活动。在国家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10、7、5、3学分,其余参与者计2学分;在省(部)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5、3、2、1学分,其余参与者计0.5学分;在校级科技活动中获一等奖者,计0.5学分,二等奖计0.2学分,三等奖计0.1学分;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者,经审查合格,可计2—4学分。

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和“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全国一、二、三等奖参赛队,每位学生分别计6、4、2学分,获省(市)一、二、三等奖参赛队,每位学生分别计2、1、0.5学分。

4.创业活动。开展创业活动,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者,可参照科技活动计算学分。

5.学术活动。参加国际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1学分;参加全国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0.5学分;参加地区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0.2学分;到境外进行访学活动,并完成访学报告者,计0.5学分。

其他受到国家、省级、学校特别表彰者,以及经学校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也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由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团委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文化素质教育办公室。

第十条

每年3月的第一、二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查后,学院统一报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复审。

第十一条

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复审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主管领导审批,将学生所得的创新实践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在成绩登记表上,明确创新实践学分的项目类型(如:科研学分、技能学分或实践学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实践学分,并根据《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及《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创新实践学分均可以替代通识教育(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学分,其中,科研学分可以替代专业选修课程学分。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并且不能重复替代。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专业学生,在国际、国内或省级以上专业竞赛中获得名次或奖励所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可以替代该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

第十六条

凡“自主创新学习”创新实践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者,学校授予“西南大学创新实践优秀学生”称号。

第十七条

在专业领域取得6个以上创新实践学分者,优先推荐免(初)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从20**级学生开始执行。

篇5:运营管理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运营管理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实现年度方针目标和战略,根据《******有限公司基建期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运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运营管理部是在建设期绩效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的绩效考核部门,代理公司对公司直属部门专门考核,组织专业管理部门对各子分公司专门绩效考核管理,对公司基建期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计划执行和监管。

负责监督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指导各单位绩效考核管理方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负责组织对考核结果争议的仲裁和处理。

依据考核结果,对各单位进行奖惩及检查奖金发放。

二、关键业绩指标的设置及说明

运营管理部绩效考核分别两部分内容:

1.内部本职工作分别由管理组各部门进行专业考核,以年度月度工作计划为依据,作为关键业绩指标进行监管。具体权重如下:

本职工作由管理部门进行专业考核

指标及权重

日常管理指标60%

资金管理指标15%

公用基础管理指标15%

人力资源指标10%

2.对各子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指标(占其总绩效指标10%)的考核,以年度月度公司各项目工作计划为依据,进行计划执行和协调监管,包括:目标设定、绩效跟踪、过程监督、总结改进等。

在各单位执行绩效考核过程中应做到指导有方、协调有度、监督有力,由绩效基建期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

三、考核办法

1.考核的流程

考核采取核对报表与现场监督抽查的方式进行,各子分公司、各部门的每月2日前将各自归口的专业管理的《绩效考核结果通报》上报运营管理部,并附《工作总结》,要求写明:上月的主要工作及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本月计划的主要工作及完成时间。

2.出现绩效奖的否决项时,由绩效考核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否决当月部分或全部奖金。

3.考核的仲裁

每月公示考核结果后,有考核争议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运营管理部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运营管理部复议或递交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仲裁。

四、有关说明

1.对公司安排的临时工作,运营管理部可以列入对各单位的考核中,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否决该单位5—20分。

2.出现部门、小组、个人的工作特优表现根据任务的复杂难易程度提出给予1000~50000元的特别奖励。

3.对项目申报进展或为公司取得重大荣誉等其它重要情形的,可列入专项考核并予以特别奖励。

4.本考核办法自20**年==月起执行,解释权归运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