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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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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文件

西校〔20**〕346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学院(部):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年11月12日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免费师范专业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3-6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部)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如超过10个工作日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申请入学,或提出申请但复查不合格,或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学生须履行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资格。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学校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进入教务系统参加选课、成绩记载等各类学校教学活动,各学院(部)应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0个工作日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达到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部)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部)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上课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5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发展课程分为专业发展课程必修课和专业发展课程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自主创新学习获得的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部)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5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85分或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须由学生在相应课程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部)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或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85分或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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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免听不免考。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就业指导课和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

第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或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必修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60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重修,不能参加补考;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部)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补考课程和补考学生名单送达任课学院(部),并报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2次,结业离校后不合格课程在学制范围内可继续重修。课程重修应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隔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3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部)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部)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系统,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部)复核,由学院(部)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和开课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学院(部)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学生将缓考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获准缓考的学生,应及时向学院(部)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缓考。学生所在学院(部)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部),并报教务处。缓考成绩一般以实得分数记载,不记平时成绩。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其“0”记录不得删除。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在绩点计算中优秀或A按90分计算、良好或B按80分计算、中等或C按70分计算、及格或D按60分计算。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30%~50%,具体比例由学院(部)确定。

(四)涉及违反学术道德的,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相应的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部)审查、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录入系统;修读其他大学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学(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

(六)三年级以上;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

(八)已有转学经历;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结束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先填写校内转学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休学:

(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境)留学等;

(四)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距毕业时间不足2个月时不能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新生入伍,可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部),经所在学院(部)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部),经所在学院(部)主管本科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编入相应的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12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作出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到24学分;

(二)休学期满,超过1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未注册且未以正当理由提出缓注册申请;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

(七)本人申请退学。

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以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大学一、二年级已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75%,成绩优秀,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可在进入三年级当年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由学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其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实行学年制的师范生应按四年制缴纳学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缴纳四年的专业学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或受到学校处分尚在影响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受处分的可在影响期满后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可在每年五月或十月向学校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定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位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或达到要求未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校〔20**〕328号)授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六条

在确保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前提下,学生可以辅修其他专业课程。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但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外校来我校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西校〔20**〕45号)同时废止。

抄送: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

招生就业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年11月12日印发

篇2: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目的:为响应公司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规范公司办公用品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实现成本分摊,合理节约开支减少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说明:

本办法中指的办公用品包括:

易耗品类:

铅笔、白板笔、记号笔、荧光笔、笔记本、软面抄、笔芯、墨水、打印纸、票据纸、信封、档案袋、文件袋、抽纸、磨砂封面、透明封面、装订夹条、长尾夹、电池、胶水、固体胶、透明胶、双面胶、回形针、订书钉、刀片、皮筋、挂钩、硬胶套

非易耗常用类:中性笔、圆珠笔、文件夹、快劳夹、文件盒、文件筐

非易耗不常用类:笔筒、剪刀、美工刀、订书机、起钉器、计算器、印泥、印台、印油

办公用品的申请:

3.1各部门助理或内勤负责每月统计所在部门内的办公用品需求。需求统计应本着合理节约,减少浪费的原则。

3.2各部门助理或内勤根据部门内需求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本部门需要申请购买的办公用品填入“月度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并将“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各部门申请需符合“办公用品申购标准”(详见附件一)

3.3各部门助理或内勤将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于每月25日前交行政办,逾期不报的部门将延期至次月25日前重新申请购买。

3.4非日常使用的特殊用品或因临时事件需应急采购的办公用品可不限提交时间,单独提交采购申请。当办公用品单价超过100元的,申请需经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并签字。

办公用品的采购:

4.1行政办根据各部门申请进行统计,如出现不合理的申请(如某部门10人但某项用品领用量超过20人的部门)应向该部门确认其理由,如理由不合理应驳回不合理项目的采购申请。其它无异议的申请项于每月底统一在定点供应商安排采购。办公用品采购必须由行政办统一进行,其它部门不得擅自购买。

4.2采购选择的定点供应商为每两年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三家或三家以上通过资质审查的供货商参与比价,包括考察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规模、业绩、资质证明,并具备产品质优价廉,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有较好的企业信誉度,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等条件。

4.3选定的采购定点供应商采取上门送货、定期结算的合作方式。行政办应定期对办公用品市场价格进行调查、核实,随时与定点供应商根据市场情况,要求供货商对供货价格进行调整。

4.4非日常使用的特殊用品或因临时事件需应急采购的办公用品,可视定点供应商的供货情况,选择是否在定点供应商采购。如属于特殊用品或专用用品,由行政办派专人负责采购,使用部门派专业人员协助采购。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

办公用品的入库:

5.1办公用品采购到位后,应由行政办采购员立即核对送货清单、用品型号、数量、价格、发票并办理入库。

5.2行政办采购员办理入库后,建立办公用品采购台账,入库明细,并对月度、年度办公用品申请、采购情况进行整体统计。

办公用品的出库及领用

6.1办公用品入库登记完毕后,由行政办资产管理员通知各部门助理或内勤按部门申请项目领取,每次发放需制作“部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并填写该部门所领取的用品项目及价格等信息。

6.2各部门助理或内勤办理领用时需仔细核对“部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中的领用项目及价格,确认无误后签字,一旦签字后所领取的物品费用将分摊至所在部门,不可修改。各部门助理或内勤将领用后的办公用品发放至个人。涉及“凭旧申请”的用品(详情参照附件一)发放时需个人将废旧或损坏的旧用品上交各部门助理或内勤,由部门助理或内勤统一交至行政办资产管理员。

6.3由于东区环保事业部距离较远,环保事业部所申请的办公用品由定点供应商直接送至东区,由环保事业部部门助理或内勤接收并核对送货清单、用品型号、数量、价格。在确认无误将收到的明细及价格告知行政办采购员后,由部门助理或内勤直接将办公用品发放至个人,发放完毕后将统计好的“部门用品发放登记表”发至行政办资产管理岗。

办公用品费用分摊及成本控制

7.1办公用品采购费用实行按部门核算,并计入各部门月计划费用内,由行政办统一核算,办公用品一经领用费用即分摊至所在部门。

7.2行政办需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申请、采购、入库、出库的过程。各部门负责人、助理及内勤因监督本部门员工的办公用品使用情况,要求自觉爱护办公用品,如因不正当或不合理使用而损坏物品应照价赔付。

8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行政办负责最终解释权,原相关文件在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一:办公用品申购标准

附件二:办公用品个人申领月度统计表

附件三:办公用品部门月度申领表

附件一:

本办法中指的办公用品分类:

易耗品:

铅笔、笔记本、软面抄、笔芯、墨水、打印纸、票据纸、信封、档案袋、文件袋、抽纸、磨砂封面、透明封面、装订夹条、长尾夹、电池、胶水、固体胶、透明胶、双面胶、回形针、订书钉、刀片、硬胶套

常用非易耗品:中性笔、圆珠笔、记号笔、文件夹、快劳夹、文件盒、文件筐

不常用非易耗品:白板笔、笔筒、剪刀、美工刀、订书机、起钉器、计算器、印泥、印台、印油

办公用品申购标准

新员工入司(具有标准办公桌的岗位)发放标准:

中性笔1支、笔记本1本、笔筒1个、文件夹4个、文件盒1个、文件筐1个

办公用品种类

配发方式

易耗品

用完后凭旧申请

常用非易耗品

凭旧申请,每年仅可申请一次

不常用非易耗品

三级或三级以上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助理配发

其它类办公用品

单价100元以下由所在二级部门长审核通过后随办公用品采购发放

单价100元以上的由所在二级部门长审核后经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后采购发放

附件二:(各人申请及部门助理统计参考)

年月部

办公用品个人申领统计表

个人申请统计(部门助理月度上报前填写)

部门发放统计(领用人填写)备注

申请人

物品名称

数量

单位

单价

合计

领用时间

领用人签字

发放人:

月日

附件三:(各部门助理申请及行政发放填写)

年月

部办公用品采购申领表

各部门助理申购时填写

行政发放填写

备注

物品名称

上月领用

库存数

申报数

预估价

单价

小计

89101112131415161718下月预计到岗新人(数量)人

预计总价

实际总价

采购人

申请人:

部门负责人:

发放人:

领用人:

领导意见:(单项超过100元的特殊办公用品需公司领导签字)

签字:

注:到岗新人(具有标准办公桌的岗位)按标准配发:中性笔3支、笔记本2本、笔筒1个、文件夹4个、文件盒2个、文件筐2个,各部门只需报备新人数量不需填写申报明细,如新人所在岗位需标准配发以外的用品或新人是没有标准办公桌的岗位(如生产岗),部门内勤或助理需填写明细。

篇3:学生就业实习协议

20**就业实习协议书:实习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单位/公司)乙方:_________(学校/实习学生)为明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实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_________名学生到甲方实习,实习时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时间。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实习学生到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工作。

实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实习。

三、实习津贴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实习学生的实习津贴,月津贴人民币_________元。如实习学生需变动实习岗位,甲方相应调整实习津贴(月津贴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实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实习。

2.因实习学生造成实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五、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实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六、协议解除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实习学生不符合实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在为实习学生履行实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协议。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计算机本科毕业生自荐信

20**届计算机专业毕业生自荐信模板

尊敬的**人事经理:

您好!

十分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翻阅我的求职信。前天我从报纸上获悉,贵会司因规模一再扩展,业务发展迅速,决定在**路开设分公司,准备招聘员工。我是**学院计算机专业的20**届毕业生。我对贵公司所提供的岗位很感兴趣,很想到贵公司供职。

大学四年是我人生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在这期间我抓住一切机会锻炼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学习了大学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法律基础等基础课程,能熟练地操作计算机,精通计算机硬件知识、Windows操作系统、Micmsoft

Office系列办公软件,精通FroniPage.Dream Weaver.Flash.Fireworks.Photoshop等网页设计与制作软件,使自己朝着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发展。在校期间,我曾获第三届大学生科学技术创作竟赛一等奖。屡次获得专业考试单科第一。曾获得院二等奖学金1次和院三等奖学金5次。20**年度我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并于20**年度获优秀团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称号。

我不但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经验。自入校以来,我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广泛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我曾在学院计算机实验室工作两年,这两年不但使我的专业技能得到了升华,也使我的管理和组织才能得以发挥和进一步的锻炼,得到了领导和老师的肯定和表扬。而且,曾经在北方科技等一些公司的打工经历使我具有一定的营销经验和社会经历,且业绩斐然。除此之外,在校期间,我还做过家教、社会调查等社会实残活动,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吃苦耐劳以及团队合作的精神。

正所谓学以致用,我大学四年的所学,就是为了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运用和发挥。我相信贵公司能给我提供施展才能的广阔舞台,而且,我也相信我的努力能让贵公司的事业更上一层楼。

请您给我一次机会,我必将还您以夺目的光彩!

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求职人:

篇5:原材料管理办法

原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太原***高速公路***至***段(***)建设工程材料管理,规范材料供应和材料质量控制等程序,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合格材料,为整体工程质量优良奠定良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避免工程材料使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减少因工程材料质量问题带来的工程质量隐患,规范项目工程材料来源,确保工程使用优良的材料,提高整体工程质量,***项目材料实行准入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材料指用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材(钢筋、钢绞线)、砂子、碎石、水泥、沥青等。

第四条

工程材料选定、进场、存放、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材料的源头管理

第五条

材料的推荐

各施工单位根据需求,每种材料推荐4~6家生产厂家或品牌,推荐的材料必须附产品合格证书、试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并且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供应能力,运输方便,质量稳定,近两年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无不合格记录及质量事故记录。国内及山西省内著名生产厂家或品牌优先考虑。

第六条

推荐材料的考察

施工单位推荐的工程材料应对其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确认合格后,经驻地办审核报总监办,由总监办组织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驻地办相关人员共同对推荐材料的生产厂家(代理商)的生产设备、工艺、规模、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进行现场考察。

第七条

工程材料范围确定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材料来源。某种工程材料厂家或品牌的范围确定后,每家施工单位可以在该种工程材料确定的范围内选定厂家或品牌作为本合同段备选材料,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的选购必须是选定范围内的,未选定的材料严禁进场,否则视为不合格材料。

第八条

实行准入制的材料有:钢筋、钢绞线、水泥、橡胶支座、混凝土外加剂、锚具等。

第九条

材料的变更

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更换材料料源或品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更换或调整:

(一)材料生产厂家无法满足供货要求;

(二)材料生产厂家所提供的材料质量不稳定或无法满足施工需要。

材料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驻地办审核,报总监办以及***公司质检部,按以上相关程序重新进行考察确定。

第三章

工程材料的进场管理

第十条

材料进场前,需要把进场关,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一批材料计划进场时,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做好检验准备,并报告驻地办,在24小时内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到达现场。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旁站下对原材料按规定频率和方法取样检验,监理工程师也应同时进行取样抽检。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后按照规定向监理工程师上报该批材料的进场申请资料(附该批材料的材质单和试验检测资料),监理工程师要对申请资料认真审查核对,并根据监理抽检试验结果决定该批材料能否进场使用。

(三)当施工单位、总监办试验室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总监办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若存在严重分歧,由总监办委托具有CMA认证的甲级试验室进行检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邀请质检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各种原材料的检验要求

(一)水泥

1、每批水泥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水泥出厂通知单》和《水泥质量检验报告》,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2、水泥可采用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净重含量为50kg;且不得低于标质重量的99%,随机取样20袋总质量应不低于1000kg;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表明: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散装水泥进场时应有厂家铅封标志,并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二)钢筋和钢绞线

1、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和钢绞线,必须严格核实质量证明书与实物是否一致。主要查看钢材表面标志(牌号、厂名、规格)和标牌(厂名、商标、炉批号、牌号、规格)。

2、直径大于1Omm的带肋钢筋表面必须轧印,有清晰可见的标志,内容包括牌号(等级号)、厂名、尺寸。

(三)沥青

1、每批沥青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2、每罐沥青运输车到场时必须有厂家铅封标志,并应出具与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内容相同的卡片。

(四)石灰

进入施工现场的石灰必须提交质量证明书,证明书上应注明厂名、产品名称、等级、试验结果、批量编号、出厂日期。

(五)碎石、中粗砂

运输车辆到场后,施工单位和总监办应对材料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对于含泥量、粒径级配、风化石和针片状含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禁止进场卸车。

(六)混凝土外加剂、锚具、桥梁支座、伸缩缝

1、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以上材料,必须严格核实质量证明书与实物是否一致。

2、产品标志必须符合要求,包装或产品上必须印有商标。

3、出厂的袋装外加剂批号、生产厂家;日期必须打印清楚,发现不符合要求时,按退货处理。

4、每组锚具、每个支座、每道伸缩缝必须贴有生产厂家的标志,标志内容齐全清晰。

(七)粉煤灰

1、每批材料进场时厂家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粉煤灰出厂检验合格证应标明:厂名和批号;合格证编号和日期;粉煤灰的级别和数量;质量检验结果;检验机构与人员。

2、粉煤灰不得含有凝固团块和其它杂质。

3、干湿粉煤灰都可以使用。但湿粉煤灰的含水量不宜超过30%。

以上所有材料内容符合要求后,施工单位和总监办试验室应按照规定的检验频率和检验项目对进场的材料进行试验检测。

第十二条

每种品牌或厂家的工程材料第一批进场前,总监办试验室必须参与抽查验收。原材料进场后,中心试验室应定期进行检查,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应随机进行抽查。

第四章

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当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随即进行试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应经常检查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其他料场不合格材料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总监办巡查人员发现正在使用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应首先将该材料全部清除出场,责令施工、监理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已使用该批材料施工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跟踪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

工程材料试验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材料试验台帐的建立与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信息齐全的各种原材料的进场台帐和试验台帐,台帐上必须注明该批原材料的进场日期、品种、数量、批号、质量检验结果、使用部位等信息,同时将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归档妥善保管。

2、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应将各类试验检测资料按不同类别分别建立台帐。

第十六条

材料试验检测资料管理

1、试验检测表格由***公司统一制定格式,并明确填写内容和填写方法。

2、各类试验检测的报告及试验记录,均应按不同类别和试验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3、各类试验检测资料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并签字齐全,不准代签,表格的填写字迹要清晰,并不得涂改。

4、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的原材料试验检测资料予以整理保存,具备归档条件的要及时归档。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料源管理规定擅自进场采购范围之外的材料,责令施工单位将材料清理出场,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万元。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职责,擅自批准施工单位使用选定范围之外的材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监理单位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责任人清除出场并处罚监理单位1万元。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程序和频率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测,不及时通知驻地办和总监办对原材料进行检验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万元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通知后,无故不能及时到场对原材料进行旁站检验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因此对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责任人清除出场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或监理人员弄虚作假、编制虚假原材料试验检测资料的,一经发现对施工单位罚款5万元,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监理单位罚款1万元,对监理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室未按照要求建立原材料进场台帐、试验台帐,试验检测资料不能及时整理归档,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万元,对监理单位和中心试验室分别处罚1000元。

第七章

业主组织供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特殊材料组织供应,并以招标方式选择合格供应商,以确保材料质量和供应时间。具体材料供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业主供材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所需对应材料的需求数量进行控制,由技术质检部负责协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材料供应计划

1、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根据施工设计图的工程量,在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向驻地监理组、总监办提交详细的本合同段工程施工中业主供材总计划和第一个月度业主供材计划供总监办审批。其他月度业主供材计划是在承包商每月填报的《施工月报》

中‘下月施工计划’中体现,在每月22日前提交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审批。

2、承包商应根据工程施工设计图的实际需要,以分项工程为单元分别计算相应材料需求数量,并考虑实际施工损耗,认真填报业主供材总计划和月计划,驻地监理组对照控制计量报表和施工进度计划认真进行复核。供材实际数量与材料控制数量(包括定额损耗)的误差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超过合理范围的,承包商应书面说明原因,经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审核后,报计划合约部核准。

3、总监办在3天内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计划实际需要对承包商提交的月度业主供材计划进行审核,并每月25日前报路桥***高速技术质检部。

4、技术质检部收到总监办提交的承包商申请的业主供材计划后,负责审批并抄送相应材料供应商。

5、施工进度发生变化或出现特殊情况需调整月材料供应计划时,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经总监办确认后技术质检部申请。核批后通知供应商供货。

6、承包商对提交的材料供应计划承担合同责任,供材计划与实际施工进度需要不符时,及时在下月度计划中进行调整。由于计划失误对工程建设及其他方面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条材料供应实施

1、承包商进场施工后,应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技术质检部提交本单位的材料主管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作为业主供材工地验收授权代理人。如遇人员更换,应随时通知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技术质检部。技术质检部随时将上述人员名单抄送相应的材料供应商。

2、材料供应商依据公司技术质检部抄送的供材计划提前做好材料的备料工作。

3、各承包商的材料主管依据计划合约部核准的月度业主供材计划,根据施工现场需要,分批次地直接通知材料供应商供货。

4、对于月度计划内的材料供应,材料供应商应做到按供应计划按期、按量、保质地供货到达合同规定的地点。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供应时,材料供应商应在接通知后48小时内供货到达指定位置;其他材料或计划外材料供货,其时间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另行确定。

5、材料供应商将材料送至指定地点时,承包商的材料主管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规格、数量进行核对,并做好相关记录。若供应的材料规格、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月供材计划,承包人材料主管应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公司技术质检部和材料供应商。

6、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到达现场后,承包商应立即进行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及时组织卸货。

7、运输材料车辆进入承包人施工现场的道路(便道)应由承包人负责修通,以确保运输车辆安全畅通。

8、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材料的防盗、防潮工作,保管好可回收的材料包装和容器,杜绝出现因材料失窃或由于材料保管不当而引发的不良事件。

9、材料供应商要积极与承包商配合,了解材料供应中存在的问题,随时协商解决。因材料供应商责任导致材料供应不能按规定时间送达施工现场时,造成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和损失,应由材料供应商负责。

第二十六条

材料质量控制

1、承包商必须对业主所供材料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抽检,填写工程材料报告回执单(见附件1),并对已进场的材料负责保管,同时对已经检验合格的业主所供材料质量负全责。

2、驻地监理组、总监办要加强对业主供材质量方面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材料抽检试验。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如未把好材料供应计划或材料抽检试验质量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合同规定负相应责任。

3、材料供应商所供应的每一批号的材料,需向承包人随货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以备查验。

4、按照合同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场后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由材料供应商负责无条件退货,并承担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同时,承包商有责任将不合格的材料及时清理出现场。

第二十七

计量支付

1、各种材料供应数量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进行验收计量。按实际到达工地现场并按材料供应商、承包商共同确认的计量办法进行计量。

2、材料供应商负责编制材料现场验收单(一式三份),每次送货到工地由承包商材料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并加盖公章,每月汇总报送公司计划合约部一份。

3、每月材料用量应与实际完成工作量相适应。材料供应商在每月20日依据经承包商确认的材料验收单,分施工合同段填写本月材料供应汇总表,经相应合同段承包商材料主管审查签字后,报公司技术质检部,作为编制每月材料供应中间计量支付报表的依据。公司技术质检部参照工程计量支付程序负责办理材料供应中间计量支付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由***高速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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