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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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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幼儿园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依法对本幼儿园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幼儿园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其职责;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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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学校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问题;

(三)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建设性支出、经营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上述基金和奖教奖学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

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的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转让或不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等问题;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患,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晶和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合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帐、帐卡、帐实不符的问题;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或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中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抽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分公司岗位薪点工资制实施办法

深圳分公司岗位薪点工资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规范公司内部薪酬分配行为,更好地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企业的外部竞争力和内部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参照集团公司岗位薪点工资制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坚持按劳分配,坚持市场导向,彻底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突出岗位要素在薪酬分配中的主导性地位,向关键岗位和重要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分配差距,一岗一薪、岗变薪变。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竞争原则、经济原则与激励原则。

2、公开透明原则。

3、工效挂钩浮动考核原则。

4、前瞻性与可行性相结合,成长性与平衡性相结合原则。

5、突出岗位要素的主导性地位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机关全部在岗管理人员。

第二章

岗位薪点工资制的构成与实施

第五条

岗位薪点工资制是以管理岗位为主要实施对象,以薪点数为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按企业结算工资总额确定薪点值,以岗位贡献为依据,以员工贡献大小为基础,确定岗位劳动报酬的一种弹性工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岗位薪点工资制实行“以岗位为主确定薪点数、以绩效考核增减薪点数、以效益好坏核定公司工资总额、以机关结算工资总额确定薪点值”的原则。

第七条

岗位薪点工资制由基本薪点工资、辅助薪点工资和保障工资三大部分构成。

工资总和=基本薪点工资+辅助薪点工资+保障工资

基本薪点工资包括:岗位薪点工资、技能薪点工资和学历薪点工资。

辅助薪点工资包括:工龄薪点工资和效益薪点工资。

第八条

基本薪点工资和辅助薪点工资由薪点值和薪点数共同确定。

基本薪点工资=(岗位薪点数+技能薪点数+学历薪点数)*固定薪点值

辅助薪点工资=工龄薪点数*工龄薪点值十效益薪点数*效益薪点值*员工的个人综合考核贡献系数

第九条

薪点数的分类:

薪点数包括基本薪点数和辅助薪点数两大类。

(一)基本薪点数的确定:

基本薪点数=岗位薪点数+技能薪点数+学历薪点数

1、岗位薪点数

岗位薪点数依据岗位测评结果相应确定,其薪点数标准详见附表一。

公司机关在

“因事设岗、因岗定编、因编定人”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岗位和相应的编制数,通过编制、分析、完善岗位说明书,建立岗位评价标准,成立岗位评价小组,由岗位评价小组对各岗位的责任大小、强度高低、所要求的人员素质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合理确定岗位类别。公司机关管理岗位划分为:副总、部门正职、部门副职岗位和一般管理岗位A、B、C、D四级。工程处经理比照副总岗位、副经理比照机关部门正职岗位,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

岗位薪点工资制在实施时,副总类岗位暂按相对应档别的第二档开始实施,其他岗位暂按相对应档别的第三档开始实施。以后按照绩效考核结果适时调整。

2、技能薪点数

技能薪点数依据员工个人的职称情况相应确定,其薪点数标准参见附表二。公安人员发放警衔津贴,不执行此标准。

3、学历薪点数

学历薪点数依据员工个人的学历水平相应确定(以国家教育部正式承认的学历为准),学历的认定依据铁道部人字【1995】133号文件,其薪点数标准参见附表三。

(二)辅助薪点数的确定:

辅助薪点数=工龄薪点数+效益薪点数

1、工龄薪点数

工龄薪点数依据员工工作年限长短相应确定,按员工的连续工龄以每工作一年增加2个薪点数计算,并随工龄逐年递增。

工龄的核定办法,规定如下:

A.工龄按员工从事工作的连续时间计算,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在内,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B.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其研究生学龄一并计算工龄,应届本科生及以下学历的学龄不计入工龄。

2、效益薪点数

效益薪点数=基本薪点数=岗位薪点数+技能薪点数+学历薪点数

第十条

薪点值的确定

(一)年终薪点值的确定

年终薪点值=公司机关管理岗位年结算工资总额/年基本薪点总数

公司机关管理岗位年结算工资总额=公司机关年核定工资总额-公司机关年工龄工资支出总额-公司机关年保障工资支出总额-公司机关年加班工资总额-公司项目部之外的年岗位协议工资总额

(二)固定薪点值的确定

经集团公司统一测算规定,公司机关固定薪点值为4元。

(三)效益薪点值的确定

效益薪点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效益薪点值=年终薪点值-固定薪点值

若年终薪点值小于固定薪点值,则效益薪点值为零。

(四)工龄薪点值的确定

工龄薪点值统一规定为5元。

第十一条

任职资格要求

(一)公司机关员工的任职资格要求暂定如下:

1、副部长及以上岗位的职称要求统一规定为中级及以上,学历要求统一规定为大专及以上。

2、职员A岗位的职称要求统一规定为助理级及以上,学历要求统一规定为大专及以上。

3、职员B、职员C和职员D岗位的职称要求统一规定为员级及以上,学历要求统一规定为中专及以上。

(二)任职资格要求的应用

考虑我公司员工的实际情况,对其所在岗位的职称和学历要求必须“二具其一”。均不符合要求的,在岗位的原有对应档别上下调一档;岗位变动、档别变动,其岗位薪点数随之调整。

第十二条

核定工资总额的确定

薪点值的确定与工资总额的核定紧密相关,为此,要依照公司工资总额的管理办法,建立工资总额调控机制,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机关年核定工资总额=公司年核定工资总额-公司经营者核定的年工资总额-公司项目部的年工资总额。

公司年核定工资总额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月固定工资的确定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公司员工的月固定工资包括:岗位薪点工资、技能薪点工资、学历薪点工资、工龄薪点工资、保障工资。即:

公司员工的月固定工资=岗位薪点工资+技能薪点工资+学历薪点工资+工龄薪点工资+保障工资

第十四条

效益薪点工资的确定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

员工的年终效益薪点工资=效益薪点数*效益薪点值*员工的个人综合考核贡献系数*服务月数

第三章

岗位薪点工资制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原有的津贴、补贴、奖金取消,员工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予以封存。

第十六条

岗位薪点工资的实施是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编制“岗位说明书”,进行岗位测评,确定岗位归级,公司机关各管理岗位薪点数依据岗位测评结果,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

第十七条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应严格执行“岗变薪变”的动态管理原则。员工聘用的岗位发生变化的,各部室应及时填写《员工岗位变动审批表》(见附表四),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从岗位变动之日起改按新聘用的岗位核定岗位薪点工资。

员工所具有的学历和职称发生变化的,学历薪点工资以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到有效学历证明的当月起重新核定;技能薪点工资以公司下发的人事令规定的生效日期起重新核定。

工龄每年调整一次,自元月一日起按新调整的工龄发放工龄薪点工资。

第十八条

员工的个人综合考核贡献系数的确定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建立与员工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效益薪点工资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完成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每位员工的个人综合考核贡献系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保障工资的确定

保障工资参照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确定为每月500元。

第二十条

员工因受各种处分停发各项待遇改支生活费的,其生活费标准按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受组织委托参加各种学习、短期进修,超过半年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薪点工资按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2元计发,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照发,效益薪点工资按80%计发。

经组织批准,脱产带薪入学的,自学习之日起,基本薪点工资按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2元计发,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照发,效益薪点工资停发。

第二十二条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员工各类假期的工资处理:

1、各类有薪假休假期间基本薪点工资、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照发,效益薪点工资根据员工休假天数按比例核减(如某员工当年有薪休假30天,该年度该员工的效益薪点工资为1万元,则该年度该员工的效益薪点工资核减额为10000×(30/365)=822元,下同)。

2、因事假缺勤的,根据员工的实际缺勤天数按比例核减月收入(如某员工当月事假3天,该员工当月基本薪点工资、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合计为3000元,则该员工因事假当月工资的核减额为3000×(3/日历天数),下同)。

3、医疗期(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处理规定:

员工休假一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病假工资以基本薪点工资为基数,按劳保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工龄2年以下的,计发比例为60%;

2年但不到4年的,计发比例为70%;

4年但不到6年的,计发比例为80%;

6年但不到8年的,计发比例为90%;

8年以上的,计发比例为100%,下同)。

病假工资=基本薪点工资*计发比例+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休假超过一个月至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以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1元为基数,按劳保条例规定比例计发。即病假工资=基本薪点数*1元*计发比例+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休假超过六个月以上,停发病假工资,支付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标准=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因病休假期间,效益薪点工资根据员工休假天数按比例核减,直至扣完为止。

4、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休假的工资处理规定:

员工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以基本薪点工资为基数,按100%计发。即病假工资=基本薪点工资*100%+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休假,效益薪点工资根据员工休假天数按比例核减,直至扣完为止。

医疗终结,重新上岗工作的,按新聘(任)用岗位确定岗位薪点工资。

经鉴定不能从事工作的,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施薪点工资后,正常工作时的月工资水平较改革前降低的员工(改革前月工资以20**年12月份工资为准)实施过渡工资办法。过渡工资的发放办法为:改革后员工的满勤月工资额与其20**年12月份的满勤月工资额的差额部分,以过渡工资的形式予以补齐。

对于实施过渡工资的员工,因其本人的学历、技能、岗位等发生变化,月工资额超过改革前月工资额时,过渡工资停发,按其变化后的岗位薪点工资发放。

第二十四条

上述规定均不得违背如下规定:

l、在岗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员工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五条

加班工资的确定

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4元为基数计发。

第四章

新进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内不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按附表五所列标准支付临时工资。

临时工资标准初次核定时,统一按幅度工资中最低档核定。一年见习期间,对于工作突出和考核成绩优异的见习生,将适当调整其临时工资标准。见习期间的加班工资,以临时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二十七条

从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含转业军人),以调入后新聘用的岗位核定岗位薪点工资。

第二十八条

退休和内退人员原则上不再返聘,若确因工作需要,并按照审批程序返聘时,在已发退休金或内退生活费的基础上,另外支付返聘工资,返聘工资标准按岗位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员工的加班要严格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为了与即将实行的经营者年薪制相衔接,公司经营者暂实行月固定工资制,按月计发月固定工资,不再计发学历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保障工资。总经理、党委书记月固定工资标准为6500元,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月固定工资标准为60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一日

岗位薪点数标准表

附表一

档别

薪点标准

岗位适用区间

6公司机关

副总

部长

副部长

职员A

职员B

职员C

职员D

附表二技能薪点数标准表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助理级

员级

403020**附表三

学历薪点数标准表

硕士

双学位

本科

本科党校、大普

大专

大专党校

中专

高中

5040302520**10附表四

员工岗位变动审批表

部室

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岗位变动者姓名

学历

职称

工龄

现岗位

原岗位薪点数

拟调岗位

新岗位薪点数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年*月*日

总经理意见:

签字:*年*月*日

附表五

新进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标准表

学历

临时工资标准

大学本科

1000-1500大专

800-1200中专

600-900技校

500-800

篇3: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西建大(20**)200号

为使研究生接受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锻炼,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从事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工作。

2、研究生“三助”工作遵循研究生自愿参加、学校统筹协调、院(系)组织安排、适当支付报酬的原则。

二、管理体制及经费来源

1、学校成立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组成的研究生“三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处,其具体日常业务由学生处奖贷助学管理科负责。“三助”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三助”工作办公室负责“三助”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部门协调等工作;各院(系)负责本单位“三助”工作的岗位开发、考核管理、酬金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2、研究生“三助”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家规定的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应划拨的部分、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以及从其它渠道转入的指定用于研究生“三助”的经费。同时,学校积极吸引社会各界设立“三助”基金支持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

三、聘用对象及要求

“三助”工作的聘用对象一般为在籍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聘用对象应遵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困难的研究生。

四、工作内容及岗位设置

1、“助教”:协助课程教学、承担课程指导、辅助指导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辅导答疑、课程实验和实践性课程等教学任务(不包括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所要求的教学实践环节)。

以下情况可以设立“助教”岗位:本教研室教师教学任务基本饱和、授课班级为三个自然班(或选教学生超过150人)以上的教师可申请设立“助教”岗位。

2、“助管”:承担院(系)的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

以下情况可以设立“助管”岗位: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承担省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的单位;负责学校重点教改、教学建设项目的教师;带班超过8个自然班的专兼职辅导员;本专科生班主任缺编;本单位工作量大,人员缺编,有“助管”需求的行政管理部门等。

3、“助研”:承担与“助研”导师研究课题相关的工作。

以下情况可以设立“助研”岗位:“助研”的导师为科技项目第一负责人,且承担的研究课题为国家级、省部级的纵向科技项目或重大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合同50万元以上)。

五、岗位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申请设立“三助”岗位,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2、研究生可根据用人单位公布的“三助”岗位,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三助”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院(系)推荐,到用人单位应聘。

3、用人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聘用考核,在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录用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六、酬金标准

1、“助教”统计工作量时,按照标准学时统计,具体折算办法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助教”硕士研究生按15元/学时支付酬金,博士研究生按20元/学时支付酬金,其中用人单位支付40%,学校支付60%。每名研究生每学期只能助课一门。

2、研究生“助管”工作每天不超过8小时,且每月不超过60小时。硕士研究生酬金标准为5元/小时,固定岗位每月酬金标准为300元;博士研究生酬金标准为7元/小时,固定岗位每月酬金标准为420元。其中职能处室由学校统一支付,其他部门由用人单位支付20%,学校支付80%。

3、“助研”硕士研究生按100-200元/月支付酬金,博士研究生按200-300元/月支付酬金,一年按10个月计算。其中用人单位支付70%(可从导师科技项目经费中开支),学校支付30%。

七、管理和考核

1、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是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三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

2、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用人单位应对上岗研究生进行必要的工作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加强管理,严格考核,要求研究生每月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月考核表》,如实记录每个工作日工作情况(含工作地点、时间、具体工作内容等)。

3、用人单位对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能胜任工作,出现教学、管理事故者,应及时提出解聘意见,经院(系)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被解聘者不能享受当月岗位酬金,情节恶劣的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今后参加“三助”工作的资格。

4、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完成岗位申报和聘用工作,岗位原则上一学期申报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5、学生处将对各院(系)的“三助”工作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酬金发放办法

1、学生处根据学校每年的预算,将“三助”经费按各院(系)研究生人数及工作开展情况拨付给院(系),院(系)“三助”经费的支出接受学生处和财务处的监督。

2、研究生“助管”酬金按月发放。“助研”、“助教”每学期发放两次酬金,时间为每学期期中、期末前一周。

3、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酬金标准编制酬金发放表,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报学生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将学生酬金打入学生个人账户。

九、附则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研究生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工作;禁止安排研究生参加容易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2、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时,“助教”和“助管”不能同时兼任,不得因从事“三助”工作而要求延长学制。

3、研究生对于安排的工作无力承担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经院(系)批准解除聘任关系后报学生处备案。

4、校内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三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5、对于从事“三助”工作过程中因公受伤的,由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十、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ОО五年九月十九日

篇4: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

为认真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和《幼儿园食堂与幼儿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幼儿园及食堂,由于幼儿是特殊群体,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指幼儿园食堂和幼儿集体用餐(包括外出活动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二、成立组织机构: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幼儿园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1、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直接责任人,食堂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园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儿园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所有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2、所有人员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3、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幼儿用餐安全。

4、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幼儿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幼儿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幼儿园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园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幼儿园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6、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校领导、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A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

B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C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D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A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B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C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D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E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F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G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H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I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A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B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采购进给食堂的:

C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进食堂的。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A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B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C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A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B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C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D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E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幼儿园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教育局,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篇5:幼儿园教职工奖惩制度

童乐双语幼儿园幼儿园教职工奖惩制度

为了准确评价教师的工作,为教师评优,晋职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幼儿园每学期对教师进行考核。为确保考核工作能够科学·公平·公正,制定如下工作机制和考核制度:

一·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从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素质·工作表现和教学成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讲课和结果记录在案,作为评优和实施工资奖惩的依据。

二·工作机制

1.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2.细化考核项目及权重

考核项目:业务考核·师德考核·工作活动考核·出勤考核·安全考核·教学成绩考核六大项。

.考核标准及程序

以《童乐双语幼儿园考核细则》为主要依据,日常考核由分管领导根据每学期的常规工作和重点工作在每学期初自己制定考核标准,按月对教师进行评估打分,学期末汇总。

学期末考核领导小组集中评价,按考核成绩分层排序。

考核与评估相结合,日常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个人自评与园内评估相结合,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

三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幼儿园的考核评估,通过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

奖励

1凡改进工作效果很好·成绩显著者可获得专项奖(如保健工作成绩突出·教改中有突出成绩·幼儿膳食品种多样·创编教材或制作教具成绩显著者·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环境成绩突出等);

2凡在县以上发表的优秀论文(经验总结)或指导的节目可获得个人奖。

3能为童乐双语幼儿园争得荣誉,如在“六一”活动或其他比赛中做出成绩的重奖。

惩罚:

1不服从工作需要,不服从组织分配,体罚·变相体罚或虐带幼儿,工作失职,出了责任事故或差错(如幼儿走失·骨折·食物中毒·消毒不严格等),根据具体情况,扣除当月奖金或部分工资;

2工作擅离职守,干私活或无故旷工一天以上扣除当月奖金;

3闹无原则纠纷·讲粗言烂语·造谣中伤·破坏团结等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严重给予经济制裁;

4凡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本园师德要求,因自己的言行影响集体荣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惩罚,直至解聘。

四各项考核细则

(一)师德考核制度(10分)

1遵纪守法·洁身自好

(1)受到园纪处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2)因违法而受到治安拘留或处以罚款者。是的一票否决。

廉洁从教·认真执行幼儿园办公制度

(1)不准在园外乱办班收费,不准违规在外兼职代课·有偿家教。

(2)不准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不准向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钱物。

(3)不准乱窜办公室,教师带班期间不准会客或开手机·办私事·擅离职守·全院教职工不准在教室接打电话。

3爱岗敬业·热爱学生

(1)热情接待幼儿,耐心教导幼儿,未经允许不准将幼儿赶出教室,或不满足幼儿的合理要求,发现幼儿有错误要及时制止和教育。

(2)不讽刺和挖苦幼儿。

(3)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4遵章守纪·坚守岗位·认真钻研业务

(1)不准无故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学习·会议·劳动和其它

各项活动。

(2)组织上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准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5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谦虚诚实·言行一致·襟怀坦荡·光明磊落

(1)与同事之间要团结,不准在教师之间散步别人的坏话,散布谣言影响同事关系。

(2)语言要规范健康,不向同事攻击吵架;不散布不利于幼儿园发展的言行或有损幼儿园声誉行为。

(3)不准到领导办公室吵架。

6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精心塑造教师形象,为人师表

(1)上班期间不准留长指甲,带班老师和保育员不准带戒指,耳环,不准披头发,带班教师不准穿高更鞋。

(2)不准斥指责家长或同家长吵架。

(3)上班期间不准喝酒失态,行为举止要文明。

(4)不参加封建迷信或非正常活动。

(5)遵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和规范。

(6)有家长或社会反映有悖师德者,一经查实视情节酌情处理。

(二)业务考核制度(30分)

1由主管领导分别对前勤教师·保育员·后请教师进行学期考核。考核时间每年9月至12月,3月至6月。

2考核细则则有主管领导制定并实施。

3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全面你考核成绩重要组成部分,做为评选园优依据之一。

4连续四个学期业务考核不到15分的教师待岗学习。

(三)教师考勤制度(5分)

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幼儿园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如有违纪现象,进行扣分·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