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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生猪免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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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生猪免疫制度

养猪场生猪免疫制度

为保证免疫效果,特制订以下制度:

(1)各类疫苗要有专人采购和专人保管,以确保疫苗的质量。

(2)各类疫苗在运输、保存过程要注意不要受热,活疫苗必须低温冷冻保存,灭活疫苗要求在4℃~8℃条件下保存。

(3)疫苗的使用按免疫程序有计划地进行,接种疫苗必须由技术人员操作、其他人员协助。

(4)疫苗使用前要逐瓶检查,观察疫苗瓶有否破损,封口是否严密,瓶签是否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剂量记载是否清楚,稀释液是否清晰等,并记下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等,以便备案。

(5)疫苗接种前,应检查猪群的健康情况,病猪应暂缓接种,接种疫苗用的器械(如注射器、针头、镊子等)都要事先消毒好。根据猪场情况,一猪换一个注射针头或一圈换一个注射针头。

(6)接种疫苗时,不能同时使用抗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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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免疫接种过程,必须注意消毒剂不要与疫苗接触。

(8)疫苗一旦启封使用,必须当日用完,不能隔日再用。

(9)在免疫接种过程,疫苗不要放置日光下暴晒,应置于阴凉处。

(10)对仔猪进行免疫接种前,要特别注意防止母源抗体对免疫效果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11)兽医做好免疫计划并监督免疫实施情况及免疫效果,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免疫记录。

篇2: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管理制度

八矿作业场所噪声管理制度

为加强作业场所噪声防治,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八矿作业场所噪声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八矿井下及地面存在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

二、成立噪声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采煤副矿长

开掘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总工程师

后勤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

总会计师

多经副矿长

成员:战线副总工程师和业务科室科(区)长

办公室设在环保节能科

三、责任划分

(一)

矿长是八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机电副矿长对全矿环境噪声防治管理负责;

各战线副矿长对分管战线的噪声防治管理负责。

(二)环保节能科对噪声管理业务负监察考核责任,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厂界噪声进行年度监测。

(三)采煤区、开掘区、通风区、机运区、设备中心、防突区、后勤科、计划科等业务科室对战线矿长负责,对所管战线的噪声防治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管。

(四)经营科负责作业人员个人噪声防护用品(耳塞或耳罩)的采购发放和更新。

(五)各业务科(区)长、基层单位队长是本科室、区队噪声防治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产生、谁治理,谁就是第一责任者”原则,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噪声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各噪声源管理科(区)、队必须明确一名副职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并报矿环保节能科备案。

五、各噪声源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噪声监测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六、质量办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七、矿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

八、各噪声源管理单位必须在产生噪声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噪声警示标识和说明。

九、矿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岗前培训不少于4学时,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十、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应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各战线、单位应限制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产品。

十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十二、各噪声源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队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区)室分管领导签字并建立档案。并将当月检测结果一式两份上报战线科(区)室备份存档和环保节能科备份。

各单位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积极防治措施,预防噪声危害。

十三、对噪声源采取消音、吸音、隔音等措施,降低职业危害。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十四、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通风机、压风机、风动凿岩机、煤电钻、采煤机、掘进机、输送机等地点。

十五、煤矿作业场所边界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各单位在安装、改造、大修或噪声明显变化等情况下必须进行噪声监测;每6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噪声。

十六、各单位配备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十七、各业务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安排噪声检测计划,责任单位按计划现场检测。检测时由战线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联合进行检测。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十八、现场配有声级计的单位,必须坚持日常监测。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降噪设施。

二十、环保节能科每月根据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优奖劣罚。考核标准如下:

(一)没有明确分管干部或兼职噪声监测员的,对责任单位、部门科(区)长、队长分别扣绩效2分,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

(二)噪声超标区域的作业人员不佩戴个人防噪用品的,每次对单位罚款300元。

(三)单位不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或没有设置噪声警示标识和说明的,每次(处)对责任单位正职扣绩效1分,对分管副职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四)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的,一次对责任单位正职扣绩效2分,对分管副职罚款3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

(五)没有建立完整档案或分管领导没签字的,一次对分管副职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六)破坏、擅自拆除降噪设施或仪器的,对单位正职和分管领导分别罚款300元,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

(七)由于管理原因给矿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按矿责任追究办法从重从严处理。

(八)矿每季度对管理优秀单位进行奖励。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年11月19日

篇3:养猪场动物标识使用制度

养猪场动物标识使用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67号令),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动物免疫证、免疫记录、养殖档案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

三、养殖场兽医负责生猪标识的管理工作,对生猪标识信息数据进行监管和审核,做好生猪标识的领取、保管、使用、登记工作。

四、不得向动物防疫部门以外的企业购买使用生猪标识。

五、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免疫标识:新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标识,在左耳中部加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动物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在免疫加施标识的同时,填写免疫证或养殖档案。

六、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七、不销售、购入、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生猪。

篇4:养猪场诊疗制度

养猪场诊疗制度

1、及时掌握本地区疫情动态,流行病的发生发展规律等相关信息,制订本场疫病的综合防治措施。

2、防治人员平时应注意观察生猪群健康情况,做好生猪群健康状况巡查记录;发现病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做好病猪诊疗记录;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可疑疫情,及时向镇畜牧兽医站报告。

3、饲养员发现猪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向兽医人员报告,对污染过的栏舍、场地及时消毒。

4、兽医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病猪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并合理治疗。如测量体温、观察食欲、精神状态和排泄物的变化等,合理用药;有并发症、继发症的要采取综合治疗措施;僵猪,久治不愈或无治疗价值的病猪应及时淘汰。

5、兽医人员要熟练掌握肌注、静注、腹腔补液、手术、难产等兽医操作技术,治疗时对病生猪采取相应保定措施。

6、兽医人员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用药,给药途径、剂量、用法要准确无误;有毒副作用的药品要慎用,注意配伍禁忌;用药后,注意观察猪群反应,出现异常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质量问题或过期失效的药品一律禁用。按时提出药品、疫苗的采购计划,并注意了解新药品,掌握新技术。

7、不能确诊的病例,要采集病料送检;病死猪按照本场无害化处理操作手册进行处理。

8、在疾病诊疗的全过程严格遵守消毒制度,规范各个环节消毒。

???????9、猪场有关疫情、诊疗资料、防治新措施等技术性资料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篇5:养猪场兽药使用制度

养猪场兽药使用制度

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方笺(签)保存2年以

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