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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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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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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2:海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20**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渤海大学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三天内向学校请假(因病者必须有乡镇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为注册时间,学生应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学制与选课

第十条

实行弹性学年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弹性修业年限为3-8年。学生在三年内修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环节和专业特色课程,获得160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在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后,可进入网上选课系统进行选课(选课的具体管理办法参见《渤海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应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充分听取导师的意见,在考虑教师、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条件下,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选择课程,须符合课程的先后修读顺序要求和其它限定条件,以保证顺利完成学业。下列课程为禁选课程:

(一)课程内容为学生所在专业的必修课内容所涵盖;

(二)课程内容与学生已修读完毕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内容基本一致,或包含于已修读完毕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内容中;

(三)课程的选课人数已达到开课人数的上限,课堂余量为0;

(四)上课时间与其它已选定的课程冲突,按规定不予免修或免听的课程;

(五)按规定停开的课程;

(六)未在当期选课系统中列出的课程。

第十四条

选课分为初选和终选两个阶段。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一般不能退选。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的,不给予该课程的学分,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

第三节成绩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内容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成绩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包括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考查课成绩可以百分制或以优(优秀)、良(良好)、中(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评定,可采取与考试课一致的考核方式,或由任课教师随堂完成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都必须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只有成绩考核合格者(百分制不低于60分,五级制为及格及以上)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的《体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及渤海大学体育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各专项俱乐部、协会的形式开展教学,学分可通过学生体质测试、参与俱乐部、协会活动情况获得。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课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制即及格与不及格。

第二十条

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采用绩点的评定方法衡量,总体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评定,并以此作为审核学生转专业、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选拔推荐免试研究生以及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只有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或考查课程获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才能获得绩点;考试成绩低于60分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绩点一律为0。

第二十一条

缓考、旷考、补考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已办理缓考的课程不能再次缓考。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按旷考论处。旷考课程的成绩以0分记载,不允许参加补考。

(三)学生的考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可补考一次。考查课程及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其课程成绩为0分或不及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重修、免修、免听、免考

第二十三条

重修

培养方案内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或环节,凡是成绩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新进行选课并按要求修读。对于已经修读过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重新选课并修读,课程成绩可就高记载。

第二十四条

免修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修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选课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免听

(一)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三级),考试分数达到总分数的60%者,在选课后,可申请免听公共类英语和计算机课程;

(二)在选课后,已修完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的学生,或平均学分绩点≥3.0且在专业类的竞赛、项目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所选定的部分课程。

(三)免听课程合计门数不得超过当学期修读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每学期最多不得超过3门。

(四)对重修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申请免听该课程或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须正常参加课程考核,若该课程有实验,则实验教学部分必须正常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免考

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六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分数达到总分数的60%者,所修读的公共类英语和计算机课程可申请免考。

第二十七条

马克思主义公共课类、军事理论与实践、体育课、实验课等课程不能免修、免听或免考;社会调查、实习(见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训、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免听或免考;考查课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一般不能办理免修、免听或免考。

第五节创新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各类赛事、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学术研究活动、获得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考试证书以及知识产权证书等方式获得创新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至少要获得创新学分2学分以上(含2学分)才能毕业。

第三十条

创新学分认定及学分标准按《渤海大学创新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允许其转专业。

(二)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一次。

(三)转专业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各必修课程与环节的学分。

(四)学生转专业的具体操作方法按《渤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转学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学校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学校学习;

(三)学校或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学申请;

(四)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本科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以上;

5.自主招生转入统招;

6.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

7.学生已面临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转学时所修学分不够,不能按同年级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在同省市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初办理。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必须出具有关部门认定的转出学校鉴定、学生在校鉴定及学生成绩单、学生原始录检表、学生档案及学生转学审批表(二份);因病转学者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学习者,原校所学课程均按我校学分计算办法折算,对于必修课程,原校所学课程的内容和要求达不到我校相应课程规定者,须在我校重修该课程。只有完成我校该专业的必修环节,达到最低毕业总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按学生休学、复学日期计算)。本科学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如在学校,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九条

在学期间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籍管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休学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学学生应在每年六月份或十二月份持休学证明及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由院(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的违纪行为按照《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三)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学生复学,须在复学学期的上学期办理选课。

第八节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籍预警

(一)学生一学期取得学分不足15学分者,进行学业预警。

(二)学生连续二学期取得学分均不足1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

(三)被学业警告的学生,在后期学习中再次受到学业预警,给予退学预警。

(四)学生在校学习,前三年获得学分不足120学分者,或在校三年以上,年均获得学分不足20学分者,给予退学警告。

学籍预警不是一种处分。被学籍预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签署相关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或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科生在校八年仍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学校复查不合格而又不能继续休学者;

3.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或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核实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本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无法送达本人或本人拒收,应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二)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处理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书,对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直接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派发肄业证书。

4.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节渤海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待修改)

1、除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学生必须坚持在校学习,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校,放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2、学生因病请假,必须凭学校医院(持其他医院诊断书无效,必须经学校医院重新换发)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七天以内的由学生工作指导教师批准;八天至一个月的由院(系)主管学生副院长(主任)批准,超过一个月的由院(系)报学生处批准。学生因病住院和治愈后出院情况,各院(系)要及时上报学生处备案。

3、学生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生请假条》,请假时间在两天以内的由学生工作指导教师批准,三天至十五天的经学生工作指导教师审核,转请院(系)主管学生副院长(主任)主任批准,超过十五天的由院(系)审核,报学生处批准。

4、因事、因病请假超过一周者均需要家长意见。(信函或来人)。

5、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按《渤海大学教育实习工作管理条例》及《渤海大学非师范学生实习工作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视为有效,除了急病或意外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

7、在校住宿本市区的学生,平时或周末回家也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漏宿处理。

8、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归宿,须经学生工作指导教师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晚归宿处理。

9、学生假满返校后,必须到准假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与所在院(系)沟通,说明续假理由,并于事后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销假或不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补假未被批准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10、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军训或统一组织的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八学时计,旷课的(含实验)未全请假旷课者,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11、经过批准免修的课不做缺课计。

12、一学期内病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事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退学。

13、无故旷课者按《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条处理。

14、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学校声誉、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具体规定按照《渤海大学社团管理规定》执行。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按照渤海大学公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运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渤海大学学生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者,学校依据《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凡未特殊标注,均包含该等级数字。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废止。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篇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年3月25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公布,20**年 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子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篇二:高校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 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 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不计较个人得失, 为同学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 以身作则,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七) 有正义感, 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 造成不良影响, 受到系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处分者。

(三)闹不团结, 意气用事, 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四)以职权谋取私利, 经教育不改, 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 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者声誉者。

(五)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 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六)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 递交学生会。

(二)学生会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部长会议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学生会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由院团委、院学生会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学生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委。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的干部由院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系党总支和院团委。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必须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在学生干部中进行1次优秀学生干部及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1次《**********华立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华立学院共青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工作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 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会是学校党委和省学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组织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做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学校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加强各校区之间的沟通联系,并加强同其它院校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切实指导各系分会工作。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并为以上两会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有**********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本会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举行1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全委会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学生会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筹备和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任免校学生会主要干部,负责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培训工作。

(四)领导各系学生会开展工作,对各系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批评。

(五)制定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各系学生会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由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和各职能部门干部、干事等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宣传部、学习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女生部、实践部、保卫部和社团部等若干职能部门,并根据职责范围负责学生的日常工作,聘任1名团委专职教师为秘书长。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学代会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具有监督本章程具体执行的权力,并可以撤消各系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作出的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和条例。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上届学生会与各方协商提名,由新一届全委会选举产生,经校团委审核后,报校党委及省学联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选举常务委员会。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

(四)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五)执行省学联有关决议,对外代表**********学生会。

第十六条 主席主持学生会工作,主席、副主席采取分工合作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和主持学生会各类工作会议,各部部长可以召开和主持本部门各种工作会议。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干部在职期间的工作由秘书处备案,每学期向干部所在系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会全体会议期间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由当选的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开。

第二十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开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协商确定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

(三)在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执行学生会委员会的决议,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 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二十一条 各系学生会是本会的分会,在系党总支、校学生会领导和系分团委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系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班委会。

第二十二条 各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或每2年召开1次,需报校学生会批准,并将选举结果报送校学生会备案。各班班委会应当每年改选1次。

第二十三条 各系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应与校学生会基本相同,根据情况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规章并报校学生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班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文娱委员、宣传委员、体育委员和生活委员。班长主持班委会工作,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

班委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校、系学生会的决议。

(二)召开全班同学会议。

(三)在团支部的指导帮助下,抓好全班的思想、学习、文体等各项工作。

第七章 学生干部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干部、系学生会干部、班委会委员均为学生干部,均可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并遵守《**********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并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热心于学生工作,注重实干,勇于开拓创新。

(三)以身作则,严以律已,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争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四)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和工作能力。

(五)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与各种不良风气作斗争。

第八章 学生会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每位会员每学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元,其中60%上缴校学生会,40%留系学生会掌握使用。

(二)组织勤工助学所得收入。

(三)接受社会资助。

(四)学校拨款。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经费用途。

(一)日常有关工作。

(二)学生会的有关会议。

(三)组织同学的各种活动及培训。

(四)其它经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由学生会秘书处提出预算报告,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每学期经费的开支情况由秘书处向学生会委员会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生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华立学院学生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组织制度

第二章 纪律制度

第三章 人事责任制度和任免制度

篇三: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赣农大发[20**]46号

校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学籍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学校研究,对《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内容说明

江西农业大学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篇4: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入学与注册,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与毕业、结业、学业证书管理等按《z工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z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 学生住宿管理按《z工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经过努力,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可以申请获得学校、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z工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对在校学习学生从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以此为主要依据,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者,给与综合奖励。

  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某方面表现突出,学校给予单项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评奖评优按照《z工业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及其他奖励细则、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学生的处分按照《z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有关学生的申诉处理问题按《z工业大学学生校内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和预科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篇5:高职计算机管理系实习学生管理规定

  高职计算机管理系实习学生管理规定

  一、根据规定,每位学生共有三次实习就业推荐机会,具体如下:

  次数 推荐时间

  第一次 当年6月份左右

  第二次 次年2月份左右

  第三次 次年9月份左右

  二、具体规定

  1、凡参加面试的学生,必须通过班主任到系办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否则记为旷课,并通报批评。

  2、如主动报名、参加面试,并被录用,但不参加实习,根据规定,必须返校正常上课,并给予通报批评,且在第一次推荐时间内不再推荐。

  3、如被单位录用,参加了业务培训后,无故不参加实习,根据规定,予以相应处分,且在第一次推荐时间内不再推荐。

  4、如在单位实习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根据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如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

  5、如实习期间因单位单方面原因,被退回不予实习,系里负责重新推荐。

  6、如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发生纠纷,必须上报系办,不得擅自处理。

  7、在校住宿期间,实习学生必须服从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如在外租房,必须家长书面申请,班主任签字,到宿舍、系办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