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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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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市政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2.市政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精心设计,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3.设计必须贯彻“安全、耐久、节约、和谐”的设计理念,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注意与其他工程的衔接、协调,使设计工程建设项目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4.设计必须充分进行设计方案比选,对难以取舍及投资有较大影响的方案,应进行同等深度的比选,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5.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工程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现行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

6.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个人完成,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二、图纸设计

1.路线设计。

1.1平面设计。应包含道路中线坐标、机动车道、辅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道路各部分尺寸、港湾停靠站、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位置尺寸,道路与沿线相交道路及建筑进出口处理方式,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的位置和尺寸等,桥涵的平面布置与尺寸。除此之外,各种杆、管线和附属构筑物的位置和尺寸,拆迁房屋、搬迁苗木、挪移杆线、征地范围等需详细明示。

1.2纵断面设计。应包含设计路面高程,交叉道路、新建桥隧中心位置及高程,边沟纵断线设计、坡度及边坡点高程,有关交叉管线位置、尺寸及高程、竖曲线及其参数等。

1.3横断面设计。应标示出规划道路横断面图、设计横断面图、现状道路横断面图及相互关系,大填大挖方路基设计,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位置,特殊横断面及边沟设计、路拱曲线大样图等。

2.交叉口设计。应示出平面各部详细尺寸,设计等高线及方格点高程,中央岛、方向岛、绿化、雨水口和各种管线、交通设施(照明灯杆、护栏等)的位置及尺寸。

3.路面结构设计。应包含柔性路面结构组合大样、刚性路面结构组合大样、构造大样及分块大样,特殊路段路面结构大样等。

4.特殊处理、加固路基设计。对软土地基处理,应列出地基处理段落、处理方案、填土高度、填土控制速率;易滑坡、崩塌或受水、气候影响因素大的不良路基段,应标注地质资料,并出具专门的路基及边坡处理的施工图纸。

5.雨水工程设计。包含雨水口布置及雨水管线设计样图,雨水篦子的设置需标注出坐标定位。

6.管线工程设计。涉及管线搬迁改造或新增敷设的,经调查统计后,需绘制既有管井的平面、纵断面等详细位置情况和各管线横断面分布情况;结合道路工程设计,另行绘制管井搬迁改造及新增敷设后的平纵布置图;道路完工后,由施工、设计单位共同绘制详细的管线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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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挡土墙、涵洞设计。支挡、防护工程应详细绘出工程立面、断面及详细结构设计图,列出每延米或每处工程及材料数量表,挡土墙设计还应绘制平纵面图、逐桩及墙高变化处的横断面图及其大样图、挡土墙顶部及护栏设计图;涵洞布置方面,应绘出设置涵洞处原地面线及涵洞纵向布置,斜涵需绘制出平面、进口立面,示出地基土质情况,各部尺寸和高程。结构设计方面,特殊设计的(包括进出口式样特殊或铺砌复杂的),应绘各部详图。

8.人行道设计。包含人行道铺装、无障碍设施、绿化带(树池)设计等详图、与机动车的分离措施及与公交车站的衔接等内容;人行道沿线所有路口及弯道位置,需进行交接处的大样设计,并标示坐标定位。

三、工程预算

工程预算应按建设部现行《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篇2:小企业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小企业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保证公司差旅费的合理使用,规范差旅费的开支标准,特制定此规定,具体如下:

1、出差人员是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离开本市一天以上进行各项公务活动的员工。

2、出差人员出差需持有经部门经理、运营中心、公司总经理签字的《出差申请表》。申请表中需注明部门名称、出差人姓名、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出差来回乘坐交通工具、预计差旅费金额,报总经理审批,凭申请单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后将申请单交运营管理中心存档。

3)报批手续:

一般人员出差,在特殊情况下需乘飞机,必须有总经理审批同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1、工出差到外地,可预借一定金额的差旅费。出差回来后凭单据在三日内报销,逾期不报销者,将从工资中扣除所借款项。

2、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详见后附差旅费报销标准),由出差人员调剂使用,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3、出差乘坐火车,一般以硬卧为标准,如买不到硬卧票,按硬座票价的60%予以补助。

6、出差期间的交际应酬费,须事先请示总经理特批。

7、往返机场、车站的市内交通费准予单独凭车票报销(不含出租车费用)。

8、出差参加展示会的运杂费、门票等准予单独凭票报销;对于到外地参加会议、展览、及其他活动的人员食宿及其他费用由对方负担的,不得在公司报销路费并领取补助.

10、出差或外出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由集体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其统一标准报销,不享受任何补助。

11、出差补助天数的计算方法:

1)出发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出发的可享受全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日不能到达目的地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天到达目的地的并住宿,可享受全天补助;

2)到达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返回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返回的可享受全天补助。

12、出差天数的计算方法:按照实有天数计算。

13、费用核算:公司所有人员出差费用均计入各部门成本。

14、其它

1)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出差期间相应票据(如住宿费、市内交通费、餐费等),以便财务部进行帐目财务处理。如无法提供相应票据,日补助超过30元以上的部分将由财务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凡购买打折机票的(票面有不得签转更改字样的),在报销时必须按打折后的实际价格填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后将加倍扣还。

附件:差旅费报销标准

职务

一般地区费用标准(元/天)

特殊地区费用标准(元/天)

总经理

280380事业部/职能部门总经理(主任)

240320部门经理

220280部门副经理/主管

180230一般人员

16020**、事业部副总经理/职能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与部门经理补助标准相同;

3、经理助理、行政主管等享受主管待遇。

篇3: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

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

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六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为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条件。

学校应当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辅导员制度。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实习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单位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学生家长应当分别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意外伤害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对学生实习没有报酬的特殊专业,学校要报请地方教育、财政部门,给予学生和学校必要的补助。学校要积极创办企业、引进企业,为方便学生顶岗实习提供服务。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三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辅导员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场所住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协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学校的实习辅导员应当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实行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第十九条

明确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合格学生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顶岗实习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要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的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据实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学校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可以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提出的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保障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重要性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是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在招生对象、学籍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差异。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就业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开展的学历教育主要采用全日制形式;面向已就业或待业的青年农民、进城农民工、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主要采用非全日制形式。建立健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是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构建面向人人、面向社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新探索。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实行分类指导,是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办学资格与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是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主体,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举办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为国家级重点、省或市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举办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确需在校外举办、设立分校或教学点,应当具备能够满足学历教育需要的办学条件,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设立或举办。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成绩考核,切实保证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质量。

三、规范学籍管理,统一质量标准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职业准入条件对学习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要求设置。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收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招生对象原则上应为年满18周岁的非应届初中毕业的城乡劳动者,学习期限最短3年、最长不超过6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学习期限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招生对象应为年满18周岁的非应届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城乡劳动者。接受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学籍注册时应当注明非全日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非全日制学生的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学生组织考试、考查。非全日制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非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具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视情况酌减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学生达到有关要求,准许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历证明。非全日制学生的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学校要严格成绩考核,切实保证不同学习形式下人才培养的规格与教育质量基本相同。

四、严格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实施

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专业设置条件、程序等参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课及其他公共课程。课程内容应当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并注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核要求相结合。面向农村开展的学历教育,要为学生创业创造条件,加强对学生发展家庭生产经营方面的指导,强化生产实践教育,提高学生创业能力。

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0号),逐步推行学分制。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一般16-18学时为1个学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总学分不得少于170分。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者,教学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习实训累计总学时不少于半学年。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的学时安排和学分比例,参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可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保证总学分数的前提下,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

对于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专业转入的学生,以及从事过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的学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认相应的学习、工作经历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学生取得了国家或行业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相关专业课程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或免考。对学生在参加国际、全国、省级或地市级各种职业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可以按照所学相关专业酌情奖励一定学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为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学校应当与用人单位一起根据实际情况奖励一定学分。计入学生毕业有效学分的累计奖励学分上限为20个学分。

学校对非全日制学生应当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单独编班组织教学。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实施,保证教学质量。对于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保证基本的办学条件,对教学过程进行经常性指导和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与标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与提高。要将非全日制学生纳入年度招生统计范围,学生信息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分类进行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监督和领导,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和实施方案。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分校或教学点的指导和检查,建立健全对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教学检查机制和质量抽检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专门部门或由专人负责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的领导与具体管理,对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相关的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专题培训,提升其组织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研教研部门要加强对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的研究、实验、指导和质量监控。

各地要认真研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努力制定新政策、新举措,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有何情况、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篇4:车辆与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集团综合办公室为集团车辆“扎口”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检查、指导、督办、考核等工作。

2、各车辆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档案、台帐,加强职工的安全行车教育工作,严格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教育、措施、人员“三到位”,确保不发生车辆安全事故。

3、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技术状态完好,车辆维修必须在汽车服务公司修理工厂进行维修,因特殊情况须报集团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异地维修,车辆维修发票需经集团综合办车管员登记,按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

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集团综合办、集团领导和市局安保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事后将事故情况及处理意见如实的以书面材料向集团报告,并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处理和群众没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得隐瞒。

5、各单位车辆夜间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条

驾驶员管理

1、集团所聘驾驶员驾龄必须在一年以上,驾驶技术熟练,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江苏邮政机动车准驾证,持证上岗。对年龄偏高、精力不济的驾驶员应及时调离驾驶岗位。

2、凡驾驶带有邮政标志和集团车辆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江苏邮政机动车准驾证。

3、准驾证发放范围和必须具备的条件,准驾证发放对象应是集团公司驾驶岗位上的人员和部分在非驾驶岗位工作但确因工作需要驾车的兼职驾驶人员;所有准驾人员必须驾驶技术熟练,且驾龄在一年以上,能够胜任驾驶工作。

4、准驾证的签发,集团公司在职驾驶员由集团综合办负责审批及备案发放。兼职驾驶员必须由各公司报分管总裁同意后,报总裁审批。准驾证有效期为一年。

5、集团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调动的专职驾驶员,准驾证可以继续使用;兼职驾驶员一旦调离原岗位,准驾证不再继续使用,所领取的准驾证必须上交集团综合办注销。

6、全体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安全行车,必须持派车单出车,严禁酒后开车,开英雄车,赌气车。

7、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设备完好,发现车辆有异常现象要找原因及时维修,保证不带病出车。车辆须经常清洗、擦拭,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

8、驾驶车辆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违法曝光,一切费用由驾驶者自理。

9、未经领导和办公室批准而驾驶车辆的视为私用车辆,按私自用车论处。

第三条

用车规定

1、严格派车用车手续,认真填写派车单,起讫地点、时间、事由,使用人等必须填写清楚,用车单位负责人必须在派车单上签字。

2、不得使用公车接送上下班,特殊情况(如对外交往活动等)除外。

3、对私车享受公司油料补贴的,必须按集团规定程序审批,凡享受“私车公用”的人员,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再另派公务用车。

4、凡集团内部人员因私用车的,一般员工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各单位领导用车须经集团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交费。

5、集团综合办应确保集团领导的公务用车,集团机关各部室工作人员凡在老城区内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派车。如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须经部门主任同意后方可派车。

6、凡基层单位因公需借用集团机关车辆的,必须在集团机关有车源的情况下,报集团综合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实行计费制。

7、车辆一律不得外借,如因特殊情况需报集团总裁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车辆因公出差应报集团总裁批准并备案,因公需要加班用车必须报集团综合办备案。

第四条

车辆外借和私用的收费规定

1、市内用车半天80元,一天160元,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2、长途用车根据路途,交费标准由办公室统一核定,其各种停车费及车辆过路过桥费由用车单位或个人自理。

第五条

检查与考核

1、由市局相关部门,集团综合办公室对车辆的驾驶、使用车况及停放地点进行检查。

2、凡未经批准驾驶本集团车辆或未经批准超范围驾车的,查实一次考核相关人员200-1000元;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查实一次,考核当事人200元;驾驶员必须准时准点,不得刁难用车单位,努力做好优质服务,如发生有理由申告考核当事人200元;违反规定用本集团车辆接送上下班的查实一次,考核用车人和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各200-500元;并由用车人支付汽油费等所有费用,未经批准私用公车的的一经查实,考核用车人2000元和承担汽油费等所有费用,并通报批评;私用公车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用车人作下岗处理,多次违反规定者将取消驾驶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凡不按规定用车的单位和个人,若发生交通违章或肇事的,一律自行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按规定全额赔偿。

4、按规定每月做好安全学习,出车记录,车况检查等台帐统计评定工作,并按时上报集团综合办公室,未及时上报的考核该单位负责人或车辆责任人100元。单位无车辆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的考核单位或个人200元。

5、车辆责任人必须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车况完好,争创一类车。检查中发现因日常保养工作没有到位,将根据具体情况考核该车辆责任人10-50元。

6、经检查评定为三类车(80分以下)的考核该车辆责任人100元。

7、被评定为三类车的车辆所在单位(部门)必须限期整改,实施车辆的保养或修理,并接受复查,未能完成的考核该单位(部门)200元。

8、不接受检查、不服从管理的考核当事人200元,对不经批准不参加集团组织的会议,一律考核50元。

9、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不真实上报集团的考核当事人200元。

篇5: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一、驾驶员的安全责任

1、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规章制度。

2、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务必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3、驾驶员要树立服务理念,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服务态度,绝对服从单位调度,每次出车时都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守时。

4、驾驶员要随时检查车辆性能,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对车辆存在的故障要早发现,早报告,早维修,保持车况良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保证派之即发,安全行驶。

二、安全管理规定

1、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对车辆应坚持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检查”,杜绝故障车上路行驶。

2、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严禁酒后驾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不准将车辆私自交于他人驾驶;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保证充足的休息,不得疲劳驾驶;严格遵守行车规则,不准超速行驶、不准超载出车、不准带故障出车。

3、非出车期间车辆原则上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停车位置,车辆外出要停放在有关部门规定的停车点,不得乱停乱放,停车后应关好车窗、锁好车门,防止车辆出现失窃或被损。

4、局内驾驶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若遇特殊情况,确需驾驶公务车辆外出的,须经局长批准。

5、驾驶员应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出车,服从调度,上班时间要在办公室待岗,不得无故私自脱岗。

三、责任追究

1、车辆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办公室及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严禁逃逸。如自行处理或逃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2、驾驶员发生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车、私自出车、私自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等现象,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3、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违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疏于检查、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4、由于驾驶员对车辆保管不善或未按规定停放等,发生车辆或配件失窃、车辆损坏的,驾驶员负责全额赔偿。

5、局内驾驶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私自驾驶公务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毁、失窃、发生故障等,一切责任由驾车人负责。

6、对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或严重违章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追究驾驶员相关责任后,正式工调离驾驶员岗位,临时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