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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中功能(专用)教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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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中功能(专用)教室管理规定

  沂临三十五中功能(专用)教室管理规定

  一、功能教室钥匙由该教室负责人掌管,非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不得交给学生保管,违反规定造成财物损失由功能教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二、功能教室内配备的专用设备、器材、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功能教室负责人必须对以上物品进行登记造册,交接工作中,有权拒绝接收质量不合格产品和设施,凡登记物品要注明正常使用年限。

  三、功能教室负责人要负责专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报修和申请报废,确保功能教室的正常使用。及时填写使用记录,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学校各项器材设备的保修、报废提供第一手资料。

  四、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保护、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学生座位要相对固定,责任追究明确。长期使用功能教室的学生,由教师安排座次,登记造册,每节课一检查,发现损坏后做好登记,严重问题上报教务处和总务处,由总务处进行核损并作出相关处罚。一般问题暂作登记,及时向年级组长和班主任反映情况,期末一并处理。对于无意中损坏的物品,要鼓励学生自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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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班主任和功能教室负责人要对初次使用的学生进行爱护公物专题教育,重点培养学生对公共设施和财物的爱护意识,做到关闭门窗,人走灯灭,室内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专用物品摆放有序,教学设施完好无损。功能教室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实行责任分工,注重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能力,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问。

  六、凡是需用相关功能教室者,一是根据实际情况或直接开门或给钥匙;二是用完后,要注意保持设备完好、卫生状况良好、门窗灯具关闭。事前事后,主管该室人员要及时进屋查看,发现问题,登记备案并报告主管部门。

  七、凡是在工作过程和使用过程中,丢失了钥匙或毁坏无人承认者,即由该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八、凡是在使用时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物品设备毁坏而又故意隐瞒或不承认者,再使用时可有权拒绝。

篇2:文理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文理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学院发〔20**〕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z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z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绍政发〔20**〕31号)及《z文理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85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建工程,是指经立项的校园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项目。本规定适用于上述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项目管理单位的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 招标分为进场交易、场外交易及学校交易。

  (一)进场交易是指进入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按《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流程(20**-1版)》(绍市公共资源中心〔20**〕3号)执行。

  (二)场外交易是指不进入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按其交易制度、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场外交易由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场地由学校自行选择。要求如下:

  1.评标专家在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招标公证。

  (三)学校交易是指按照《z文理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85号)执行,由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招投标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申请,审核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二)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并实施对投标人资质的审查;

  (三)组织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等;

  (四)对场外交易项目提供场地设施等服务,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基建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做好项目的考察、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拟定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拟定合同文本;

  (三)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进行考察;

  (四)组织招标答疑和工程现场踏勘,编制招标答疑文件;

  (五)推荐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投标人;

  (六)组织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监督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并委托基建项目全流程跟踪审计单位;

  (二)审定拟发布的标底;

  (三)对拟签订的合同,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四)确定招标代理中介服务候选单位;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审计制度,采用事前、事中或事后的不同审计方式,对建设项目招标的行为和结果实施审计。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招标项目的资金,负责上报财政预算审批手续;

  (二)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建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计划。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基建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场外交易;(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基建工程,下限为30万元。)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九条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场外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3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条 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3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 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场外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二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施工项目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由基建处处务会议讨论决定。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适用网上竞价的,参照《网上竞标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的由基建处处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代理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依据学校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外送管理办法,以审计处确定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候选单位(不包括已确定的跟踪审计单位),并对代理服务进行评价。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及当事人应接受政府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参加我校基建工程投标的资格:

  (一)串标、行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严格履行合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施工结算高估冒算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或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z文理学院

篇3:财经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财经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为加强外国留学生校内学习的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所有外国留学生都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有事先请假。

  第二条 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向班主任请假,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论处。

  第四条 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旷课)达到所修课程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及补考,必须申请重修。

  第五条 一学期因病、事假累计达五周者,应予休学。因病、事假不能坚持学习并提出申请者,可以休学。休学期限最多半年,凡到期不能复学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学校不予放假,如学生请假,可酌情准假,但不予补课。

  第七条 无故缺课,不按时归校及学期结束前未经允许提前离校者,将受到如下处分:

  1.累计达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达80学时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6.对无视学校纪律、经常旷课、无故迟到、早退、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半年内如能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其退学。因违犯学校纪律被勒令退学者,应立即回国;

  8.以上各项处分一经决定,学校除向当事人宣布外,还将书面通知其所在国驻华使馆及其家庭。

  第八条 留学生假期期间外出,离开本市者,需向班主任登记报备,告知所去地点及归校时间。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z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篇4:财经学院外国留学生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财经学院外国留学生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荣誉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扰乱公共秩序。

  二、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校纪校规;因本人违反中国法律而发生刑事和治安案件,由中国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外国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外国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外出请假。

  五、我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为学生提供指定场所开展不妨碍他人的个人信仰活动,严禁在校内其他场所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六、学校提倡并支持外国留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七、外国留学生举行各种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八、学生不得在校内驾驶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内驾驶机动车时,需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减速慢行,保证安全。

  九、在校内如遇火灾、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可打校园83858110电话报警,并及时向班主任汇报。

  十、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z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篇5:交大图书馆IPAD借还管理规定

  交大图书馆IPAD借还管理规定

  为了推广移动图书馆和学术发现服务,图书馆将提供IPAD,和借书一样通过借还系统供读者使用。为了有效管理相关设备,特制订z交通大学图书馆IPAD借还管理规定(暂行)。

  一、出借与归还

  1、出借对象:在校东西校区本科生,研究生

  2、出借周期:两种

  (1)7天借期(可预约,不续借)

  (2)馆内体验(当天工作时间内归还)

  3、出借:

  (1)首次借出者,须提前接受使用培训;

  (2)读者须持本人一卡通办理借用手续(馆内体验的读者,借用时须押本人一卡通)

  (3)每人限借一台IPAD。设备归还后,方可再提出借用或预约申请;

  (4)预约者在收到预约到馆通知后,应于2天内到馆办理借用手续,逾期则不予保留;

  (5)借出时,读者和工作人员应同时检查外观及软硬件,读者确认无误后签署“承诺书”,完成借出手续;

  4、归还:

  (1)本人按期现场归还,读者和工作人员同时检查外观及软硬件,确认设备完整性后完成归还手续。

  (2)私人档案在归还后一律删除。

  二、处罚及赔偿办法

  (1)逾期处罚

  如果超期,罚款金额为50元/天;同时,将停止IPAD借出权并列入黑名单。

  (2)损坏/丢失赔偿

  损坏:IPAD及附件外观损伤,硬件无法正常工作的:根据市场价赔偿。

  丢失:若逾期一个月以上仍未归还,视为设备遗失,需购置同品牌同配置新品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