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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队训练场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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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队训练场馆管理规定

  运动队训练场馆管理规定

  运动场馆是保证运动队训练重要的外在条件,鉴于我校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1、运动队训练场地要相对固定,便于其它同学和老师识别,同时便于教学、训练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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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场地器材管理人员要重点保证运动队训练场地的整洁和器材完备;

  3、制作运动队训练场地的标示牌,并于训练时摆放至训练场地,以确保运动队训练时场地的使用,同时有利于接受全校师生对运动队训练情况的监督;

  4、有条件的场地尽可能安装隔离板,最大限度地减少运动器材的丢失。

篇2:教练员管理规定

  教练员管理规定

  1、教练员是运动队的核心,具有敬业与奉献精神,同时亦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长的本专项运动经历,了解本专项全方位发展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教练员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运动员日常训练和比赛工作,并对运动员全面负责,参赛前为运动员办理有关运动保险事宜。教练员在工作中,坚持科学训练和严格管理,要珍惜机会,爱惜人才。教练员必须担负起所招收体育特长生的训练,在平时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引导运动员搞好运动员之间及与其他同学之间的团结,加强运动队(运动员)的作风建设。

  3、教练员有义务了解体育特长生生源情况,有介绍和推荐体育特长生的责任,在招收本项目体育特长生中,有优先建议权并对该生入学后的训练、竞赛和运动成绩负起责任。

  4、教练员在训练工作中,有及时向体育部反映运动队(运动员)基本情况和阶段表现的责任。在所负责的训练和管理工作中,对违反本规定的运动员,有责令其检讨、停止训练一周和停训一个月的处罚权力,处理意见需提交体育部主管训练工作的主任。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运动员,有提交体育部根据相关规定加重处罚的权力。对训练刻苦、作风顽强、运动成绩优异的运动员,有向体育部推荐(保送研究生、获体育奖学金)侯选资格、申请缩短和延长学制的权力。

  5、本着实事求是、精简节约的精神,各运动队在比赛开始前一周,由主教练根据本次比赛的具体情况上报比赛期间的经费预算(主要包括比赛期间的交通和饮料等费用),报经体育部领导批准后,去财务处领取预付款,并于比赛后一周内完成报销、结清还款。

  6、教练员每学期或每赛季应上报总结材料以及下学期或下赛季训练计划。并按规定时间进行训练,严格考勤。无特殊情况,教练员在赛前4周内和比赛期间不得脱离队伍,比赛后将运动队成绩册或成绩证明报送体育部主管训练工作的主任,并作好比赛后的总结。

  7.课时费、奖金按每学年发放,教练员事假、病假可事先向竞训主任请假,无故不到训练扣出相应课时费,并按教学事故处理(因工作需要公派外出除外)。

  11.高水平队教练员聘期为三年。

篇3:运动员日常管理规定

  运动员日常管理规定

  1.运动员入校后必须严格遵守《天津城建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大学生运动队的各项管理规定。

  2.运动员的学习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比赛、训练由体育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和体育部共同负责,体育部与运动员所在学院应互相主动沟通和协调相关工作。

  3.运动员必须树立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校争光的思想和目标。尊重教练,尊重队友,搞好团结,不折不扣地完成训练计划,服从教练员对训练、比赛的安排和指导。运动员纪律涣散、训练不认真、无故旷训、罢赛、运动成绩明显下降且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运动员有关待遇;直至取消运动员资格。

  4.运动员每周一般训练4次,如有比赛任务的学期,每周训练5-6次,每次训练课至少120分钟。

  5.运动员请假、考勤制度:

  (1)运动员训练、比赛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确实需要请病假或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经教练员同意后方能准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2)训练课不得迟到、早退。每周训练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二次的按一次旷课论处。

  (3)运动员训练、比赛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作旷课论处,旷课一次扣除一周训练补助  (4)教练员应严格考勤,作好记录,并及时汇总上交竟训中心。

  6.天津城建大学体育代表队学生守则

  (1)按照“****”的要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培养良好得道的品质,做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的大学生运动员。

  (2)勤奋学习文化知识,努力达到天津科大本科毕业生标准。

  (3)训练中,全身心投入、克服困难伤病,开动脑筋苦练加巧练,出色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

  (4)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爱护训练器材。

  (5)尊重师长、教练,团结同学,讲文明礼貌。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有集体荣誉感,发扬团队精神、协作精神,努力拼搏,为校争光。

篇4:运动员学籍、学位管理规定

  运动员学籍、学位管理规定

  1.鉴于运动员担负着学习、训练与比赛的双重任务等原因,对运动员的文化课程学习和体育训练比赛作如下规定:

  (1)因参加全国比赛和集训,或参加省比赛并获得前3名,正常学习受到影响的运动员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50%)+训练比赛成绩(50%);

  (2)因参加省比赛和集训并获得省比赛前4-8名或市比赛前3名,正常学习受到影响的运动员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60%)+训练比赛成绩(40%);

  (3)参加市比赛并获得前4-8名的运动员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70%)+训练比赛成绩(30%);

  训练比赛成绩由训练成绩(40%)+比赛成绩(60%)组成,训练成绩的考核办法按本规定第五项,第5条(4)款执行;比赛成绩设立权重,主力队员的权重系数为1,替补队员的权重系数为0.9。每学期期末体育部根据队员该学期的训练和比赛情况,将训练比赛成绩和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确认各门课程成绩。

  2.因外出训练、比赛所耽误影响较大的课程,经教务处同意可组织有关学院补课、辅导或办理缓考等,为运动员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3.在规定年限内获准毕业,但因文化课(CET、计算机、补考累计学分)原因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运动员,如其具备入校后比赛成绩达到国家运动健将,获得世界、全国性、省级比赛前八名或累计2次以上获得市级比赛前三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体育部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报呈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讨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篇5:高水平运动队人员编制、指标规定

  高水平运动队人员编制、指标规定(试行)

  经体育部研究,对运动队进行量化管理,并提出总体任务和具体指标。运动队的人员编制,具体任务及课时计算办法如下:

  1.足球队(高水平队)

  (1)编制 教练员2人 运动员20人

  (2)任务指标

  低标准: 市大学生单项锦标赛前两名

  中标准: 全国大学生普通组比赛前八名

  2.高水平队教练员一学年教学训练周为38-40周,假期的训练周为10周。

  3.课时费、训练费按每学年发放,教练员事假、病假可事先向竞训主任请假,无故不到训练扣除当日当次训练费,并按教学事故处理(因工作需要公派外出除外)。

  4.高水平队教练员聘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