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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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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管理制度

  稽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经营方针、政策及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有效的决策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的经营;加强稽核工作的严肃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部专设稽核部门负责公司的稽核工作。稽核部门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稽核工作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稽核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稽核部门在公司总稽核领导下工作。

  1.稽核业务的管理以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为单位,实行稽核专员管理制度。

  2.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设置专(兼)职稽核员。

  稽核员在业务上接受公司稽核部门的指导。

  3.稽核工作的实施方式,包括: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专项稽核。

  第四条

  公司稽核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公司各有关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2.定期组织公司内控制度的审核,对公司内控环境的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价。

  3.对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4.查处公司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和其它责任事故。

  5.对外出具公司内部(含子公司)的稽核检查报告。

  6.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五条

  稽核检查和离任审计活动,以工作小组或审计小组的形式进行,由稽核主审担任组长,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组长的职责包括:

  1.负责编制稽核(审计)工作方案,提出稽核目的、组织方式、重点和完成时间。

  2.负责收集和整理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数据资料。

  3.负责协调小组的工作进度,并向总稽核报告工作。

  4.负责起草和提交稽核(审计)报告。

  第六条

  稽核部门在稽核工作中,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

  1.参与制定、审查、修订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

  2.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有关业务数据、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文件及报告材料。

  3.对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检查,纠正违规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4.对违法乱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阻挠、拒绝稽核检查工作的责任人员,提请公司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稽核专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调查、谈话、查阅、取证的权力。被稽核对象应在下述工作范围内,配合稽核专员履行其职责。

  1.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调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文件。

  2.调阅各业务部门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要求被检查部门就相关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八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专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必须对稽核事项的调查程序和工作报告的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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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稽核检查周期内,对被稽核对象存在的问题和经营风险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2.对被稽核单位内控机制和内控体系存在的缺陷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3.对被审计个人的经营管理责任事项充分揭示无重大遗漏。

  4.对出具的稽核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客观性负责。

  第九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在以下情况中可以免除责任:

  1.稽核检查或审计工作报告中已给予充分以说明的;

  2.按例行工作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了通报的;

  3.按审计准则和审计惯例可以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稽核人员的任职标准

  第十条

  稽核人员的任职标准

  1.符合公司员工选聘的基本要求;

  2.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并具备从事稽核业务要求的综合专业素质;

  3.品格优秀,遵循准则,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稽核业务人员分为高级稽核经理、稽核经理和稽核助理三个层次。

  稽核经理和稽核助理由公司稽核部门提名,并报公司总稽核批准,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高级稽核经理由公司稽核部门负责人提名,由公司总稽核会同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任命。

  第四章稽核检查

  第十二条

  稽核检查的组织,可以是由稽核部门单独组织的例行检查,也可以由稽核部门牵头组织或参与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检查。

  附图是稽核检查流程的示意图。

  第十三条

  稽核工作开始前,经总稽核批准,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根据稽核通知的要求,被稽核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小组提供有关稽核调查资料和调查问卷。稽核调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下达的各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分析资料。

  3.交易系统数据资料。

  4.内部控制状况的自查(自评)报告。

  5.部门业务规章制度及其有关资料。

  稽核通知书可以是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可以提前送达,也可以现场送达。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应按照稽核检查的规范要求,结合稽核目的和重点进行调查、分析和记录,建立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分析。

  2.对特殊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的分析。

  3.对异常交易及违规交易操作的分析。

  4.IT信息系统管理状况的调查。

  5.对骨干员工的座谈调查。

  6.风险案例专项调查。

  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小组应根据稽查情况写出“稽核检查报告”,并与被稽核单位书面交换意见。稽核检查报告经总稽核审定后以稽核部文件形式上报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发往被稽核单位。

  第十六条

  稽核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4.稽核中发现的问题;

  5.稽核结论。

  第十七条

  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对稽核检查报告中所列事实、所作结论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稽核部门或总稽核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复审要求。

  未按期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第十八条

  被稽核单位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报告中所列问题和意见应逐一检查对照,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书面报送公司稽核部门。

  根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稽核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后续稽核。

  第十九条

  对被稽核单位的稽核检查和评价结论,作为对其进行管理分类评级的重要依据。同时,列入该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第五章制度评审

  第二十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评审原则和要求,按照《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评价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制度的合理性、制度的时效性等。

  第二十一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范围,涵盖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内控环境和内控管理的各项业务和行政管理制度。年检的重点包括并不限于:部门基本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岗位工作流程、决策监督与考核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程序,按照文本评审、检查通报、限期整改、验收通过的基本流程进行。

  内控制度年检每年进行一次,并提出年检报告。

  第六章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离职前,必需进行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以及其它及被审计人员在有关审计事项中的责任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离任审计,可以由被审计人本人提出申请,或由主管部门委托,或根据公司授权决定进行。被审计人应在审计小组到达前五个工作日,向审计小组提交书面任期述职报告。

  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参照稽核检查的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人所在部门概况以及被审计人岗位任职基本情况。

  2.被审计人任期内的主要经营目标与业绩表现。

  3.重要审计事项以及审计责任。

  4.被审计人财务、会计责任与财经法纪责任的综合评价。

  5.有关工作移交事项的说明。

  第七章稽核问责制

  第二十六条

  实行稽核问责的范围,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损失案件、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问责。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滥用职权和管理失职行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问责的对象包括公司各级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员工。问责事项的调查与处理实行专案负责制,由总稽核直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入问责程序的责任事项,对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处理与处罚,以问责会议的形式进行。作出处分和处罚决定时,遵循多数通过的表决原则。

  第八章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处理与处罚方式

  (一)、对部门的处理处罚:

  1、经济处罚;2、通报批评;3、取消年度评奖资格;4、建议作出人事调整;

  以上四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与处罚:

  1、经济处罚;2、通报批评;3、警告;4、降级;5、撤职;6、除名;

  以上六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条

  处分或处罚决定,按以下三重情形处理:

  1.对常规稽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由公司总稽核提出稽核处理建议,责成其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通报稽核部门。

  2.对情节严重的并造成消极影响的,报经公司总裁同意,由稽核部门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上报董事长,并在全公司通报。

  3.对严重超越决策权限、超越操作权限、违犯操作流程等,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等重大责任,依照稽核问责的处理程序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作出处理并通报。

  第三十一条

  作出稽核事项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公开、公正、严谨的原则,说明作出稽核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不得因被稽核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辩驳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被稽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阻挠、拖延提供稽核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的,或恶意攻击、陷害稽核人员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辞退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损害了公司利益的,或假公济私、蓄意打击报复被稽核对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稽核岗位、辞退的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稽核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司“稽核情况通报会”,就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状况,进行通报和提出警示。

  第三十五条

  稽核业务方案、工作报告、有关工作底稿和专项调查报告,是稽核业务的重要档案,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湘财证券(稽)字[1999]第01号《稽核管理制度》同时中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订权属稽核总部。

篇2:经销商管理制度(附:经销商管理原则)

  谈及经销商管理制度如何建立,首先要明白在我们的经销商队伍中,批发商、特别是末级批发商占有较大的比例,其普遍存在文化程度较低、营销意识差、管理松散的现象,这在快速消费品领域尤为突出,其90%以上属于个体经营,真正具有健全管理体系、专业营销队伍的经销商其实并不多见,“夫妻店”可谓比比皆是,管理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在经营中,大部分经销商很难通过管理要出效益来!通常情况下,有内部业务统计和财务分析报表者很少,多者都是随机管理,其责权不明;小工有时听老板的,有时听老板娘的,可谓纯粹的家庭作坊式管理。那么,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终端渠道日渐强盛的今天,我们的经销商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建立一个适应竞争发展的管理制度呢?下面笔者略谈一二。

  一、建立“任人唯贤”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现在不少的经销商,不是任人唯贤,而是任人唯亲,由于多数经销商经营规模小,对员工素质要求不高,因而亲戚朋友便成了核心骨干力量,久而久之,因碍于情面便造成了不能有效管理员工,这种裙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经销商的自身发展。今天,经销商要做大做强,就必须引进人才,排除“家人、亲人最可靠”的那种短浅意识,因为相对上游代理商和厂家而言,经销商最欠缺的不是资本,而是人才!在人力资源的管理上,经销商应建立一套科学的人才管理体系,包括人才储备、岗前培训、绩效考核、职位晋级等方面都要有章可循。

  二、建立“帐目清楚”的财务管理制度:

  目前,不少经销商的财务管理仅停留在“日进日出”的简单日记上,经营开支随意支出,手续不全,不能通过健全的财务帐面体现出来。在多数经销商心目中,自己挣的钱自己当然可以想用就用,唯一的审批人员可能就是自己“老婆”,老婆也就在多数时候充当“财务总监”的角色,至于各自的工资标准、报销标准、购物标准、招待标准等完全没有谱,更没有一个健全的手续和制度来调控。因而,不少经销商有时候难免都会这样纳闷:“我平时挣得钱还是不少吗!怎么年底一算就没多少了”?所以,经销商一定要建立健全自己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论是每月销售、损益、资产负债等都要明细体现,这样一来,我们才能知道自己赚了多少!亏了多少!需要从哪些方面降低经营成本和扭亏为盈。

  三、建立“责权明细”的营销管理制度:

  在经销商的管理模式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人多用、一人多职的现象最为普遍,对于小型经销商而言,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但多者由于责权不明,便造成了绩效不佳、遇事相互推诿的现象。笔者认为,在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我们首先要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营销队伍,对每个人员须充分明确其“责、权、利”,谁销售、谁送货等都要落实到人;对于交叉工作、身兼数职的人又该如何考核等都要全面形成制度化。在营销管理上,与上游代理商或厂家的合作环节也要细致考虑,这方面,为了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可执行市场政策下放,让员工手中有灵活机动的市场操作空间,执行区域市场责权挂钩、使其真正摆脱打工者的心态,以经营者角度去运作管理市场,从而增加团队的主人翁意识,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另外,对业务人员还应施行上岗培训、竞争上岗、绩效考核、优胜劣汰的方式管理,经销商平时须应要求业务人员施行逐级定期汇报工作,向公司反馈及时掌握的市场信息、要求业务人员提供产品信息反馈表、下线经销商库存明细表、市场动态表和终端铺货明细表等,以达到让公司能及时、灵活、有效地针对市场变化作出迅速反应和及时监控市场动态。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产品管理制度:

  目前,不少经销商对产品的管理大多是粗放型管理模式,对所经营产品任其自然销售,而今天精细化的产品管理才更有利于经销商加速产品的流通及与上游渠道的对接。首先,经销商对产品管理要注重“店面”与“库房”的现场管理,执行“先进先出”、“安全卫生”的基本原则。平时对“品牌产品”、“新产品”、“老产品”等要进行分类管理;而对于多种经营的经销商又要做好不同品类产品在登记、储存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如:饮料、副食、白酒、糖果等不同产品都需要建立相应的“进出”流程监控管理体系;“同时,应做好对产品“日流量”及售后监控,积极与上游代理商或厂家配合以加强产品的销售。经销商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积极向厂家反馈,并配合协助在第一时间派员前往调查处理。所以,对产品的管理,经销商一定要在“店面日销”、“库房管理”、“配送服务”、“损耗服务”、“维权服务”等多方面不断建立健全。

  另外,在产品管理上,要建立严格的市场调查与产品监控体系,只有不断通过对市场消费与市场走货情况进行分析,才能保持合理的市场吞吐量,这一点很重要,可避免存货积压带来的投资风险和预防因缺货断档造成的客户流失。

  五、建立“优势互补”的厂商合作制度:

  今天,“厂商合作”其实就是“资源整合”,厂家看中的是经销商的分销网络、地方关系等资源,而经销商则看好的是厂家产品的“卖相”;但聪明的经销商往往都不希望在“一棵树上吊死”,都想代理多个产品,多方面赚钱!当然,厂家也在不断想办法让经销商不要“移情别恋”。从某种角度上讲,经销商的招三募四厂家是难以控制的,但经销商如果不建立一套优势互补的厂商合作制度,也是很难获得持续健康发展的!这里,经销商首先不要偏好于老品牌产品或强势企业产品,应建立“大小结合”、“强弱并存”的产品经销制度。

  很多经销商认为老品牌、特别是一些有一定知名度与美誉度的品牌在市场有成熟的消费群体,且分销网络比较健全,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自然容易推广些!而对一些名不见经传、或从未见过的新品牌产品却不屑一顾、没有激情,认为风险系数大。但细想起来,风险越大的产品其市场的机会也大,因为一些老品牌的产品能称得上是全新产品的较少,多数是在原工艺基础上革新的改进产品、或对包装方式进行改变的换代产品,而新牌子产品虽然初次上市、市场基础薄弱,但只要产品定位准确、价格合理、厂家信誉好,同样值得经销商一试。

  另外,在与上游代理商或厂家建立经销合作时,经销商平时一定要有自己的商业规则和游戏底线,自己需要什么,自己能做什么及基本权益等应先有一个基本的制度体现,有了这样一个利于公司发展的基本经销合作框架之后,才有益于和任何一家厂家谈判合作。

  六、建立“不断冲电”的培训学习制度:

  目前,在经销商队伍中,多者对营销专业知识不了解,平时不能准确把握厂家的市场思路,对经销产品的产品特征、品牌文化、经营理念与营销模式也比较模糊,在客户面前很难通过精确的阐述进行有效的引导,有的客户买A他就说A好,买B就说B好,从而导致产品走势缓慢。所以,现代经销商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员工培训学习体系,对新上岗营销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学习公司营销理念、企业文化、产品知识等,经成绩考核合格后录用上岗,同时不定期组织员工参与各种与营销有关的培训活动,让其不断“冲电”,以提高团队的整体战斗力。

  当然,在管理机制方面,经销商最重要的还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竞争机制,针对不同的企业其机制的建立又不尽相同,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经销商管理原则

  1.0总则

  1.1目的:为规范经销商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管理部门:营销中心负责经销商的统筹管理。

  1.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管理部。

  2.0管理原则

  2.1平等、互惠的原则。

  2.2诚信守法、实现双赢的原则。

  2.3长久合作、优势互补的原则。

  2.4日常管理、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3.0经销商的甄选条件

  3.1资格

  3.1.1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要求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3.2信誉

  3.2.1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3.3网络

  3.3.1与当地市场主导的零售客户有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

  3.3.2对当地批发市场具较强的分销与控制能力。

  3.4管理

  3.4.1拥有勤奋、团结的专业销售队伍,具有较强的市场客户服务能力。

  3.4.2电子信息化程度较高。

  3.4.3各项管理制度较为健全。

  3.5行业经验

  3.5.1具有丰富的快速消费品经销经验,具有品牌运作经验。

  3.5.2在当地同行业中位居前三位。

  3.6储运能力

  3.6.1仓库规模与运输能力较强。

  3.7合作意愿

  3.7.1愿意与公司共同发展,并保持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3.7.2年销售计划不低于120万元。

  3.8如有其它特殊情况需上报营销中心审批。

  4.0经销商的确定

  4.1直供市场经销商的确定

  4.1.1市场在收到市管部的市场规划后,应对正在合作的经销商进行评估,确定下一年度合作的经销商。

  4.1.1.1经销商的评估包括:各类合同及协议的执行情况、本年度任务的完成情况、合作期间内的信誉情况、现有资金状况、代理品牌情况及合作意向等。

  4.1.1.2在评估后,如确定更换经销商,则按6.0条所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4.1.1.3确定继续合作的经销商,填写《经销商档案卡》,与其续签合同。

  4.2签订合同

  4.2.1签订原则

  4.2.1.1各市场须按公司统一的版本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因市场特殊原因须调整合同版本时,需事先上报营销中心批准。

  4.2.1.2市场必须按市管部下达的各项指标签订合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合作条款。

  4.2.1.3各类合同原则上不能跨年度签订。

  4.2.1.4所有合同的编号由营销中心统一编制。

  4.2.2程序

  4.2.2.1严格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并审批各类合同。

  4.2.2.2结合公司的经营方针,根据公司批准的合作条款,市场负责人与经销商进行协商。

  4.2.2.3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销售科详细认真地填写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不得涂改。

  4.2.2.4市场负责人将合同交经销商盖章确认,并寄至市场管理部销售科,销售科、财务科审核后,报市场管理部总经理确认。

  4.2.2.5销售科将审核并确认后的合同与《合同审批单》一起寄往营销中心。

  4.2.2.6营销中心审核并办理盖章手续,将盖章后的合同寄往市场管理部。

  4.2.2.7市场管理部收到后,及时交经销商签收。市场管理部财务科同时存档。

  4.3担保

  4.3.1对于享受铺底政策的经销商,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提供担保。

  4.3.1.1特殊情况下,由市场填写《经销商信誉额度审批表》,报市管部、营销中心审核,分管副总批准,可给予无担保的信誉铺底。

  4.3.2常用的担保方式包括:房产抵押、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存单质押。

  4.3.3在担保手续未办理完毕前,一律不得给予经销商铺底货物。

  5.0经销商的日常管理

  5.1定期拜访

  5.1.1市场负责人须经常对经销商进行拜访,跟踪及协助各项业务的开展,并确保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深度访谈。并对拜访情况进行总结,填写《经销商访谈记录表》,于每周一传真至销售科。

  5.1.2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及销售科负责人应经常与经销商相关人员进行电话沟通。市场管理部应制订对经销商进行定期拜访的日程,确保总经理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拜访。

  5.1.3各级人员在与经销商的沟通和拜访过程中,应全面收集信息与意见,了解经销商的运营情况及市场开发情况,并协助经销商做好销售分析。

  5.2市场管理部日常工作

  5.2.1准确、及时地传达公司销售政策、策划方案及产品信息等,并做好政策及方案的解释工作,确保经销商准确理解,积极配合。

  5.2.2督促经销商严格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项合同。合理分解年度销售任务,并确保按预定的进度完成。

  5.2.3对经销商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便高质量地完成公司各项销售任务。准确指导经销商要货。

  5.2.4随时向营销中心反馈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经销商的特殊要求,并提出处理方案,报营销中心批准后执行。

  5.2.5对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的经销商提出调整方案,并确保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5.2.6信息反馈

  5.2.6.1对经销商合作过程中的合同执行情况及营运状况进行定期评价,并于每年1月及7月将评价结果反馈市管部。

  5.2.6.2按月度分析经销商库存、网点开发及各渠道销售情况,结合各市场上报的《经销商访谈记录表》,填写《经销商月度销售工作总结》,于每月5日前传真至营销中心。

  5.3经销商档案管理

  5.3.1市场管理部财务科及销售科必须分别建立经销商档案,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5.3.1.1经销商档案资料必须列明档案明细,并确保字迹清晰,完整。

  5.3.1.2经销商情况发生变更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的更新工作。

  5.3.2市场管理部财务科按《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建立经销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3.2.1基础资料:各类合同原件、收货印鉴原件、开增值税发票资料原件等。

  5.3.2.2帐务资料:各类送货单、对帐资料等。

  5.3.3市场管理部销售科建立经销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5.3.3.1每年6月1日前填写《经销商档案卡》,收集已经年审的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审核无误后,由销售科存档并邮寄一份至营销中心备案。

  5.3.3.2经销商基础资料变更通知原件、重要的公函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5.3.4公司对所有经销商都进行编码管理。经销商编码由策划中心统一编制,并知会营销中心、财管中心及计划管理部。营销中心将编码通知市场管理部。

  6.0经销商的变更

  6.1合同条款变更程序

  6.1.1与经销商签订的各类合同是公司与经销商合作的基本依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特殊情况下需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市场事先与经销商进行沟通,填写《经销商合同条款变更申请表》,拟定《补充协议》范本,经市场管理部总经理确认后,报公司总部审核。

  6.1.1.1涉及年度任务变更,由营销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6.1.1.2涉及经销区域、市场营运费用、其它市场费用条款变更,由营销中心审批。

  6.1.1.3其它特殊条款变更,由营销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6.1.2收到公司批准变更合同条款的函件后,市场管理部应在15天内与经销商签订《补充协议》,按4.4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2变更经销商是指在购销合同尚未到期前,终止与原经销商的合作,或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原经销商合作,并同时在原区域内选择新的经销商。

  6.3各市场管理部应慎重选择经销商,尽量避免频繁地变更经销商。

  6.4经销商发生以下情况时,可变更经销商:

  6.4.1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完成销售及回款任务,且可能无法按期完成年度任务。

  6.4.2经销商发生业务方向调整、外欠货款、重大客户流失等情况,可能严重影响年度任务的完成,且经沟通后无具体措施及进一步合作诚意。

  6.4.3经销商或其主要负责人发生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对我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且缺乏补救措施,不配合我公司工作。

  6.4.4其它经公司认定须变更经销商的情况。

  6.5变更程序

  6.5.1市场管理部填写《市场布局调整申请表》,对拟合作经销商的运营情况、在当地同行业的表现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详细填写《经销商档案卡》,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营销中心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6.5.2经审批同意后,与原经销商明确终止合作的原因及市场工作移交的具体要求。

  6.5.3与拟合作经销商洽谈合作条件,签订《购销合同》,报营销中心审批,同时申请经销商代码。

  6.5.4监督并协助经销商进行市场工作移交。

  6.5.4.1市场所有促销品需移交至新的经销商,并办理签收手续。

  6.5.4.2专柜/货架柜的供货需移交至新的经销商,并进行货物盘点。

  6.5.4.3对原经销商的库存货物应妥善处理,避免因处理不当而致使原经销商低价倾销,导致市场价格混乱的现象。

  6.5.4.4市场移交应在确定变更经销商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6.5.4.5市场管理部对变更经销商的过程应进行详细记录,出具市场移交工作报告,由市场管理部总经理确认后,由销售科存档并传真至营销中心备案。

  6.6经销商变更包括经销商主体变更、非主体变更等。

  6.6.1非主体变更是指经销商在当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注册资料变更登记手续,包括名称变更、办公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金变更、企业性质变更等等。

  6.6.1.1经销商发生非企业主体变更后,不需与经销商重新签订合同,但应出具工商部门盖章确认的变更证明材料。

  6.6.1.2市场负责人应在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变更资料传真至市场管理部销售科。

  6.6.2主体变更是指经销商在当地工商登记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6.6.2.1经销商发生主体变更后,应与经销商确认债权债务的转让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在15天内与经销商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或《购销合同》。

  6.6.2.2市场管理部应建立新的经销商档案资料,并将相关资料传真至营销中心备案,同时申请经销商代码。

  6.6.3经销商发生变更后,销售科应在一周内填写《经销商变更通知单》,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营销中心。并及时将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传真至营销中心,由营销中心通知相关部门变更资料。

  6.6.4经销商的收货人、收货地址、收货印鉴、开票资料等基础资料发生变更后,市场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获取经销商盖章确认的公函,并于当天传真至销售科。市场管理部销售科填写《客户变更信息资料》,经市场管理部总经理确认后,于当天传真至营销中心、配货站及其它相关单位。

  7.0附则

  7.1本办法由营销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7.2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市场管理部

  二○**年三月十二日

篇3:电厂电力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制度信息总览表

  制度名称:郭家湾电厂电力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电力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促进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履行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神华集团和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电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电厂环保管理的机构与职责、生产中环保技术监督管理、环保设备管理、环保设备运行管理、环保技改项目管理、技术指标管理、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环保设备故障和污染事件管理和环保日常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

  电厂的生产全过程必须依法保护环境,坚持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在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环保设施必须与电力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要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使其能够长期稳定有效地运转。

  第四条

  环保设施包括电厂的脱硫、脱硝、除尘器、废水处理装置、灰场、煤场、烟囱和环保在线监测装置等,完全纳入环保管理和技术监督内容。

  第五条

  电厂的生产系统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环保设施在良好状态或允许的范围内运行,防止超标排放及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电厂生产采用新技术实现环保设施达标排放,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制定和实施污染防治规划,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电厂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实行环境保护设备管理、环保运行管理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考核制。生产技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拟订、分解与监督考核,技术改造工作和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电厂的环保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负责制定环保污染治理项目的技术方案、可研初审、立项审批工作和参加设计审查工作;

  (四)负责环境保护技改项目的监管、实施、验收工作;

  (五)参加新建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三同时”环保验收工作;

  (六)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协调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

  第九条

  电厂应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明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环保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上报并实施电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时申报环境保护治理项目;

  (三)根据电厂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四)组织实施政府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污染治理项目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项目;

  (五)负责完成电厂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案政府审批,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工作;

  (六)做好电厂的环境保护目标分解工作,组织开展环保技术监督,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做好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检修管理和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将脱硫、脱硝、除尘器等主要环保设施视为主设备对待;

  (八)落实环保治理项目资金,积极申请各级政府部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

  (九)做好电厂环境污染事件、纠纷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提出反事故措施;

  (十)做好环保设施监测工作,定期开展设备安全性评价;

  (十一)按时报送各类统计及分析报表和季度、半年、全年监督总结;每月按时填报公司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报表等内容;

  (十二)组织环保设施消缺、维护检修、年度大小修、更改改造,制定技措项目计划及技术方案编制;

  (十三)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台帐、检修技术记录、环保减排台账以及各种原始技术资料、图纸档案等。

  第三章新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条

  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写完成后由公司组织预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必须认真落实燃料品质分析的代表性,确保设计硫分、灰分等参数与实际燃煤相吻合。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设计标准不能低于可研、环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环保设施的选型和安装要保证质量,符合工艺导则要求,使其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在设计和施工阶段环境保护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在征得公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取得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投产时应达到如下环保要求:

  序号

  项目要求

  环保设施与主设备三同时率

  监督检查是否全部环保设施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三同时率100%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

  (1)监督工程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设计要求,如不能达到时要协助发电企业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措施

  (2)审查发电企业提出的解决方案并监督见证方案实施

  (3)污染物排放平均达标率100%

  除尘效率

  参与除尘器的选型,监督检查除尘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烟尘排放达标,除尘效率不低于设计值,电场投运率不低于98%

  脱硫、脱硝设施效率

  参与脱硫脱硝设备的选型,监督检查脱硫、脱硝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达标,脱硫、脱硝效率符合设计要求,投运率大于96%

  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

  监督检查废水处理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废水处理效率符合环评要求,各种污染物排放达标,废水处理率100%,设施运转率95%,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

  噪声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监督检查噪声处理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噪声处理效率符合环评要求,各种噪声排放达标,厂界噪声排放达标率100%

  灰渣处理设施与综合利用

  监督检查灰渣处置和综合利用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灰渣输送储存符合设计要求,综合利用率达到先进水平。

  8煤场防尘措施

  监督挡风抑尘网、水喷淋装置安装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前,要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组织环保设施运行、检修培训工作,确保环保设施调试、投运正常;通过168小时后立即向环评审批的环保管理部门(国家环保部)上报试生产报告。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竣工时,各项环境保护性能指标达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环评批复要求,项目单位要在3个月内组织环保竣工验收的监测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由建设单位向公司申请预验收,提供执行环保“三同时”总结、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联网证明等,公司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预验收,经公司预验收通过后方可向地方主管部门提请验收。

  第十七条

  电力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环保管理人员参加审核招标文件。环境保护项目投资应列入工程概算,不得取消或挪用。

  第十八条

  重大技改项目涉及原工程环评重大变化的,要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表(书),上报公司申请预审,预审通过后上报当地政府进行环评、可研审查。

  第四章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电力生产部年初下达环保设施管理考核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保设施运行检修管理检查,审批环保技改项目,跟踪环保设备隐患治理;开展环保技术监督,调查污染事件;维护公司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模块。

  第二十条

  电厂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保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编制年度环保工作计划,明确国家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提出环保控制措施,确保环保设施运行良好,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环保任务与环保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环保技改项目管理

  (一)环保改造项目纳入公司技改项目中,公司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环保技改项目做好技术把关,并组织重大环保技改项目可研报告预审工作;

  (二)电厂要做好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司技改项目管理要求做好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和论证工作,报公司立项审批。项目应明确负责人、完成时间、投资额和预期达到的环保效果;

  (三)对公司批复的环保技改项目应按时启动,落实资金,及时开展招投标工作,跟踪督导环保改造项目进展,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在项目完成并正常投运后3个月内,由电厂向公司申请验收,重大环保改造项目一般应在3个月内通过公司验收或后评估验收;

  (五)出现政府部门临时提出的环保限期治理要求而年度技改计划中没有项目计划的,电厂要提供政府相关文件、增项申请报告和可研报告(脱硫、脱硝、灰场等大项目做环评报告)上报公司电力生产部,并履行可研审批、立项申请程序。

  (六)重大环保技改项目管理

  序号

  项目要求

  1.4.1前期工作

  可行性研究及环境影响评价

  (1)委托有可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可研报告预审查。报告修改后报公司或国网公司审查立项。

  (2)脱硫、脱硝、除尘器改造、废水回收等大型环保技改项目要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项目环评报告,并报环保部门审批。

  (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地方政府审批,取得项目备案证。

  1.4.2工程环境保护设计

  (1)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环境容量及影响评价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条例、标准和规定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2)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审核、修改,完成工程设计最终版。

  (3)监督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计方案要符合环评报告要求、符合国标和地方标准。

  (4)监督各种污染物防治措施齐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对污染物最大限度重复循环利用。

  (5)监督环保工程设备选型,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1.4.3环保设施的安装调试

  (1)监督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同时安装、同时调试

  (2)监督环保设施的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专业工程验收规范,建立实施环保设备监造、检验、验收的监督管理程序

  (3)调试前,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审查调试大纲和技术措施,监督调试过程的实施,各种设备运行效果符合环评要求、设计要求和出厂技术要求

  1.4.4竣工验收

  (1)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建立环保设施联动试运记录和试运转记录

  (2)项目通过168小时后向批准环评报告的环保部门上报试生产申请报告。

  (3)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测试,验收测试要求机组负荷大于额定负荷的80%,验收测试报告上报环保验收部门

  (4)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上报环保验收部门。

  (5)编制上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环保部门、公司参加现场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主要环保指标管理

  环保主要排放指标要做到废水、废气各项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SO2、NO*和COD等排放总量不超政府部门下达的总量要求;环保设施投运率、效率达到设计要求;灰渣综合利用率逐年提高,达到公司下达的目标要求;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电厂主要环保指标通过公司生产管理系统每月如实上报环保主要指标,对出现异常指标必须进行原因分析上报。

  主要环保监控指标:

  序号

  指标分类

  具体指标要求

  环保设备投运指标监督

  监督检查以下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1)环保设备与主设备同步投运

  (2)电除尘电场投运率>98%

  (3)脱硫设施投运率>97%

  (4)脱硝设施投运率>98%

  (5)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95%

  (6)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投运率99%

  (7)灰场设施完好,不应发生污染纠纷

  污染物排放指标监督

  监督检查以下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1)烟气污染物处理率100%

  (2)烟气排放达标率100%

  (3)废水处理率100%

  (4)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5)厂界及敏感点噪声排放达标率100%

  (6)废水项目监测完成率100%

  (7)废气项目监测完成率100%

  (8)SO2、NO*、烟尘排放绩效满足环保和公司要求

  (9)灰渣处置率100%

  (10)灰渣利用率达到上级要求

  (11)化学锅炉清洗废液排水的达标率100%

  环境污染事故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三条

  电厂应明确环保管理和环保信息报送人员,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收集汇总环保上报数据和资料,及时通过公司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模块填报各项环保信息和实时数据。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电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行政主管部门及国神公司下达的环境保护考核目标的部门,进行通报、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颁发部门:厂文件控制中心

  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备品配件的管理。

  2.范围

  厂内所有设备(仪器)的备品、配件。

  3.责任

  设备科、生产科有关人员。

  4.内容

  4.1由设备科编制备品配件采购计划,报厂长批准。

  4.2生产科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及时完成备品配件的采购。采购员要严格按机型、规格、图号等要求采购。

  4.3由设备科完成备品配件的验收,不合格品拒收。

  4.4外加工件由设备科提供图纸(或原件)及资料,外加工件不合格不准上机。

  4.4备品配件存放于五金仓,分类保管。

  4.5备品配件的领取,执行领取手续。

  4.6各部门合理使用备品配件,降低损耗。

  4.7设备科根据设备运转、零部件磨损、腐蚀等情况,合理制订备品配件消耗和储备定额,每年组织修订一次。

篇5:电子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电子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2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各级主管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机构与职责

  第4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由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负责处理。

  第5条

  公司各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的主管担任任,并按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各车间、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安全员。

  第6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部门课长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兼职安全员是本车间或班组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第7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8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9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10条

  各生产部门兼职安全员要协助本部门主管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11条

  各车间,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12条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部门主管人员,迅速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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