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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厂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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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厂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采油厂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以及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厂内车辆、社会车辆到厂内承运货物在厂区范围内管理。

  三、内容及要求

  1、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人员所需的身体素质。

  2、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超车、车辆带病开车,严禁人货混装、违章超车、超标装载和空挡滑行。

  3、对车辆的安全要求:行车前、行车中,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常规程序检查,停车后认真做好有关保养工作。

  4、车辆装载应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装载大件和易于滚动的货物应该用钢丝和绳索捆紧、栓牢、垫死,以免滚动、滑动造成事故。

  5、厂内行车速度每小时不超15千米,天气恶劣时不超10千米。进出厂内、厂房及倒车速度每小时不超5千米。在厂区内转弯等视线不良时应减速行驶。

  6、倒车时,驾驶员必须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鸣号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驾驶员同侧的车后面指挥。

  7、装卸时,汽车与堆放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米,多车辆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不小于2米,沿横向两车横板的间距不小于1.5米,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0.5米。

  8、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用专用汽车运输,必须有消防、车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配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运输工具、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10、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凡污染厂区卫生(如车斗丢撒赃物等)、碰撞、压坏公物(花圃、花木、栏杆、水沟压板)由驾驶员承担清理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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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外来车辆应服从本厂保安员的例行检查,登记及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放。

  厂内交通事故台帐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当事人员

  姓名

  事故经过

  事故处理

  防范措施

  备注

  记录员

  安全员

  签名

  记录时间*年*月*日

篇2:采油厂科研与设计安全管理制度

  采油厂科研与设计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劳动者在科研、设计和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

  ,保障企业的根本利益。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技术产品的研究和项目工程的设计。

  三、内容及要求

  1、在科研、设计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法》,并参照国家关于“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与“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等的有关条款,对科研、设计的场所、物资和科研活动以及工程项目设计进行管理,定期自检并随时接受厂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

  2、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劳动条件作出论证和评价。

  3、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保护专篇》。

  4、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的技术标准。

  5、对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意见,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严格予以解决。

  6、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其劳动保护部分如需变更的,应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篇3:采油厂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采油厂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婴保健法》(9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88)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90)劳安字2号

  保护的内容

  3.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2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在产、哺乳期的保护。

  保护措施

  4.1禁忌保护

  4.1.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1.2女职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2经期保护

  4.2.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

  c.《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

  4.2.2女职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4.3怀孕期保护

  4.3.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建立孕妇保健卡。

  4.3.2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

  c.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d.《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4.3.3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从事较轻的工作。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4.4产期保护

  4.4.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4.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5哺乳期保护

  4.5.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5.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其他

  5.1女工结婚后,到厂工会办理生育指标,在领取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生育。

  5.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按(99)《广西壮族自治区自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5.3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厂工会检查并进行监督。

  5.4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篇4:采油厂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采油厂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职责、主要控制环节、考核与奖惩。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各单位对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登记、使用、修理、校验等环节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术语

  3.1压力容器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为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b.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4一般管理要求

  4.1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4.2.1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安全生产、本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2.4经过本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

  4.3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焊接操作证。操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4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4.5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由劳动部门认可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必须在无压力、各种介质放清并清洗干净后进行。

  4.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规定执行,应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晒、碰撞、腐蚀等。放置地点必须距明火10m以外、无放射性源。

  4.8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或防爆膜)、压力表、减压阀等。

  4.9压力容器必须登记、申报、建立档案。做好检查、修理记录。

  4.10压力容器必须按技术条件规定的压力使用,不得超压。改变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经营部审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管理职责

  5.1厂主管安全的副厂长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机动处职责

  机动处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5.2.2组织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2.3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

  5.2.4编制、审核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5.2.5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5.2.6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并组织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5.2.7组织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2.8组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归档。

  5.2.9监督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建档、定期检验、使用和维护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5.3使用单位职责

  5.3.1保证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具有办证所必须的归档资料。

  5.3.2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确定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装单位时,承担单位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5.3.4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5.3.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5.3.5.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5.3.5.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5.3.5.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5.4操作人员职责

  5.4.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经营部报告:

  5.4.1.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4.1.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4.1.6过量充装。

  5.4.1.7压力容器的压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4.2参加压力容器维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4.3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规定。

  6.主要控制环节

  6.1购置

  6.1.1负责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单位应执行有关规定并向机动处提供完整有效的压力容器办证资料。

  压力容器办证资料包括:

  6.1.1.1产品合格证。

  6.1.1.2产品质量证明书。

  6.1.1.3产品总图和主要的部件图。

  6.1.1.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6.1.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6.1.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不得购买其产品。

  6.1.3经营部负责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取证手续,不予归档。

  6.2登记、申报、建档

  6.2.2每台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6.2.3不具备以下建档登记条件的不准使用:

  6.2.3.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登记不能达到l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册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条款要求的。

  6.2.4各单位所有购置的和在用的压力容器都应在经营部登记、建档。压力容器有关资料需要下发到使用单位的,应在经营部登记,注明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6.3修理与改造

  6.3.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担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相应类别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6.3.3修理单位应按压力容器现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修理方案,并执行有关规定。

  6.3.4修理单位必须建立修理、改造记录、明确保管人、规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列入本单位检查考核办法。修理、改造的内容由维修单位技术人员按设备管理的要求提出,维修人员负责记录,维修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检查考核。

  6.4定期检验

  6.4.1机动处负责归口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6.4.2机动处负责提出检验费用预算,计划部门负责落实费用。

  6.4.3机动处按规定确定定期检验期限。

  6.4.4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每年应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的检验安排意见(检验月份、台数、有关要求等)。并负责配合检验部门完成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6.4.5使用单位负责将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交机动处统一保存。

  7考核与奖惩

  依据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并记入操作证。

  7.2对违反下列规定者,除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处分外,对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考核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2.1由于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监察规定受到上级监察处罚的。

  7.2.2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取证或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

  7.2.3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7.4机动处负责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使用后,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领导处理,必要时报主管副厂长。

  附录:压力容器安全性检查表

  内容

  说明及结果

  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为不合格:

  (1)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无严重腐蚀和严重损伤

  (3)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压计等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定期校验

  (4)无渗漏现象

  (5)容器门的关闭装置应安全可靠

  检查人:

  检查日期:

篇5:物资验收管理制度

  物资验收管理制度

  总则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物资验的依据、时限、组织方式、程序及不合格物资的处理方法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物资验收管理工作。

  职责

  2.1商务管理部:除劳保类、零星办公用品外,公司所有的设备、消耗材料等物资验收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物资全过程验收。

  2.2库房管理员:负责核对物资的数量、规格、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标签、外包装等进行核对验收。

  2.3使用部门(单位):按照验收规范、订货协议和质量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填写检验报告单。

  2.4基建管理部:负责机组大小修、技改、基建等重要物资的质量验收,并填写检验报告单。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物资验收的依据

  3.1.1物资采购计划。

  3.1.2订货合同、技术协议。

  3.1.3供货单位的装箱单、发票、货运单、图纸、随机资料、合格证等。

  3.1.4物资验收规范:使用部门应根据待验物资的重要性及特性等,制定相关物资的验收规范作为验收的依据。

  3.2物资到库验收的时限(按工作日计算)

  3.2.1大型、新型设备和专用备品、材料在到货后七天内验收完毕;

  3.2.2低值易耗品及主要辅机备品配件在到货后四天内验收完毕;

  3.2.3一般机电产品、消耗材料到货后三天内验收完毕;

  3.2.4批量进口物资的验收,应根据具体情况,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3.2.5物资到货后,采购员立刻电话或书面通知使用部门,在验收规定时限内,若使用部门未协同采购员进行验收,则视为使用部门默认到货物资合格,由物资待验区转为入库,并作好详细记录,同时把详细情况报送计划经营部进行登记考核.后续引发的责任问题由使用部门承担。

  3.2.6对于物理试验和化学成分试验的物资,相关部门应在10日内验收完毕,需要委托国家相关专业部门验收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并在15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3.3验收的分级及参加人员

  3.3.1设备类:大型(价值10万元以上)及专用设备验收时必须由使用部门点检工程师以上、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员、商务管理部采购员、库房保管员及供应厂商共同参加验收;小型通用设备(10万元以下)验收时由使用部门(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商务管理部采购员、库房保管员等共同参加验收。

  3.3.2备品配件:

  3.3.2.1主机、主要辅机备品配件、零星进口件验收时,必须由使用部门(单位)点检工程师以上、商务管理部采购员、库房保管员参加验收。

  3.3.2.2一般备品配件由使用部门点检员以上人员、商务管理部采购员、库房保管员参加验收。

  3.3.3低值易耗品、消耗材料:由使用人员、商务管理部采购员、库房保管员参加验收。

  3.3.4对于危险品物资必要时应还必须有基建管理部参加,并当日到货当日验收,不得过夜。

  3.4物资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3.4.1验收程序:

  3.4.1.1仓库保管员检查供方的《送货单》是否已注明物资的编码、名称、数量、规格和订单编号等内容。

  3.4.1.2仓库保管员检查供方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其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齐全。

  3.4.1.3仓库保管员核对采购入库物资是否与《采购合同》的数量、规格和种类相符,有无超订单或无订单的现象。

  3.4.1.4仓库保管员检查其外包装上是否已按要求贴上物资标签,标签上是否已标明物资编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商和生产日期等内容。

  3.4.1.5仓库保管员抽查其包装内的数量、规格、种类是否与所贴的标签一致。

  3.4.1.6使用部门质量检验人员接到通知后,按订货协议和质量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检验后应做检验记录,并填写物资验收单,检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归商务管理部保管,另一份归使用部门保管。

  3.4.1.7质量检验人员对其合格与否不能作出判定时,应立即呈报上级主管,由上级主管作出判定

  3.4.1.8未检验物资存放于待验区

  3.4.1.9不合格物资存放于不合格品区,由采购人员负责处理不合格物资的退货。

  3.4.2实物验收验收:对实物验收,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

  3.4.2.1物资数量验收:数量验收是保证物资数量准确不可缺少的措施,通常由保管部门负责进行,数量验收的具体要求是:

  (1).计重物资的数量验收要求(如油品、钢材等):

  ①计重物资一律按净重计算。

  ②国产金属材料以理论换算交货的,按理论换算验收。

  ③定尺和按件标明重量的物资,可以抽查。抽查比例根据货物厂家的信誉运输情况的和包装来决定,一般可抽查10%-20%,如以往对该厂的产品检查无问题,运输途中良好,包装完好者也可少验,反之则多验或全验。物资到达批量多时,可抽验的绝对数就多,因此抽验的比例可适当减少,但也不得少于5%,其余包装严密和捆装完好者抽查无问题,就不再逐件过磅。抽查不符和规定要求或有问题时,应全部重新过磅,也可加倍抽查,再有问题,则全部重新过磅。

  ④不能换算或抽查的物资,一律全部过磅计量。

  ⑤凡计重物资验收时均应注意按层次分割,标明重量,力求入库一次过磅清楚,以便复查和出库,减少重复劳动。

  (1).计件物资的数量验收要求(如轴承、阀门、专用备件等):

  ①计件物资应全部清查件数(带有附件和成套的机电设备须清查主件、部件、零件和工具等)。

  ②固定包装的小件物资,如内包装完整,可抽验内包装5%-15%,无差错或其他问题时,可不再拆验内包装。

  ③用其他方法计量的物资(木材、胶带、玻璃等)按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检查。

  ④贵重物资应酌情提高检验比例或全部检验。

  3.4.2.2物资的质量检查:包括规格、尺寸、光洁度、色彩、保养状况、气味等。一般情况下,商务管理部只负责对物资的外观形态和一般质量进行检验。例如对普通钢材所悬系的钢印标记、炉号与质量证明书的核对的检验;对于优质钢材、钢球,经核对质量证明书后,由使用部门做好物理试验和化学成分试验;对于透平油、喷淋油、抗燃油、酸、碱、盐、药品、三材等大宗运行材料,除核对质量证明书后,由使用部门进行化学成分及其它相关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检验部门盖章、签字;对于大型电机、由使用部门进行相关试验;对于进口阀门按厂家说明书验收,国产阀门一般应抽查20%,若对于同一批次阀门验收发现30%不合格则全部退货;对于进口以及国产轴承要求全部验收。

  3.4.2.3对于订货合同或技术协议中规定需经试用若干时间或需安装调试再进行结算的物资,除了具备以上两项检验程序外,还必须有使用部门出具的使用报告或安装调试验收情况报告(辅助设备大小修验收单)。这两项报告必须有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3.4.2.4对于价值不高的急需物资,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到货的,经商务管理部经理同意后,保管员可会同使用部门先行验收、出库,事后及时向应参加验收人员通报情况。

  3.5验收人员职责:

  3.5.1验收时,所有参加人员都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按计划、合同中的型号参数、材质、技术要求、配套范围、数量严格检查,查数量有无短少、查外观有无损坏、查参数有无差错、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配套是否齐全。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分清责任范围,并由经办人及时联系解决。

  3.5.2验收中的随机资料图纸使用说明等原件必须交工程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3.5.3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学的手段,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验收,任何人不得私自隐瞒验收中存在的技术、质量问题,更不得将存在的问题无原则扩大化,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3.5.4对验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由商务管理部按照验收人员的意见向供货厂商提出退换、索赔等解决办法,任何人不得以“私了”的方式。

  3.5.5验收人员应各负其责,提出各自的观点和意见,得出科学的结论,并如实填写由商务管理部出具的物资验收记录单,并签字确认。对验收完不履行签字手续者,按拒绝参加验收条款承担责任。

  3.6不合格物资的处理方法及责任划分

  3.6.1不合格物资处理方法:经验收后不合格的物资,不管由于谁的过错,采购员都应积极的与供货厂商联系,解决问题,办理索赔,退货等,尽力满足生产需要,减少损失。

  3.6.2责任划分:

  3.6.2.1因型号、参数、技术标准、材质要求报错,到货后不能使用者,责任由计划提报部门负责;

  3.6.2.2到货物资型号、参数、技术要求、材质、数量与采购计划不符,造成到货后不能使用和库存物资积压者,责任由采购员负责;

  3.6.2.3物资在铁路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外部损坏、数量短少、以及事故造成的物资内部损坏者,由采购员负责与铁路部门办理签证、索赔,因运输员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由运输员负责;

  3.6.2.5物资在库内装卸过程中,由于搬运、起吊人员技术、责任问题造成损坏者,由搬运、起吊人员负责;

  3.6.2.6商务管理商委托外单位汽车长途运输货物,或我公司汽车运输而无押运人员,到货后按运输清单清点验收,发生丢失、损坏、短少者,由商务管理商协调承运部门和承运人负责;

  3.6.2.7物资到货后,由于保管员未及时验收、保管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物资丢失、损坏、变质、变形、数量短少等,责任由保管员负责。

  3.7责任者的考核

  因违反本制度,按公司有关规定、制度对责任人、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检查与评价

  4.1物资到货后,仓库保管员未按时在到货登记本上填写所列项目,扣罚责任人50元/次;

  4.2物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验收完毕,每迟一天扣罚责任人50元,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验收不合格的物资,验收人员未及时书面通知商务管理部处理,每迟一天扣罚责任人50元,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商务管理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每迟一天扣罚责任人50元,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4.3物资到货后应参与配合验收或检验部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参加验收或配合检验,贻误了工作进度,自商务管理部书面要求的时间算起,每迟一天扣罚责任人50元,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商务管理部未及时通知,每迟一天扣罚责任人50元,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4.4物资验收后验收人员应及时在验收单(入库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须注明不合格原因,验收人员验收后不签字或不注明原因者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100元;因验收人员技术水平或责任心问题,把合格品验收为不合格品或把不合格品验收为合格品(在验收规定的验收时间内则免于考核),扣罚责任人100元/次,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4.5对于一些需要做物理试验和化学成分试验的物资,商务管理部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每迟一天扣罚责任人50元,扣罚商务管理部100元/次;商务管理部已通知相关部门但相关部门未按要求及时检验,每迟一天扣罚责任人50元,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4.6物资在库内装卸过程中,由于搬运、起吊人员技术、责任问题造成损坏者,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4.7物资在铁路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外部损坏、数量短少、以及事故造成的物资内部损坏者,由采购员负责与铁路部门办理签证、索赔,因运输员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5附则

  5.1本制度由商务管理部起草,商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批准下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原相关制度若与本制度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6附录

  1《物资验收记录单》

  2《设备开箱验收记录单》

  10附录1**公司物资验收记录单

  所属单位*年*月*日

  供货单位

  采购方式

  市场采购

  到货日期

  验收日期

  验收记录人

  合同号

  验收内容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质量

  备注

  验收意见

  使用部门(单位)

  监理公司

  商务管理部

  保管

  供货单位

  附录2设备开箱验收记录单

  机组编号:

  验收日期:

  20***年*月*日

  验收单编号:

  设备名称

  合同编号

  图纸编号

  供货厂商

  到货时间

  运单号

  合格证

  □有份□无

  检验报告

  □有份□无

  图纸

  □有份□无

  说明书

  □有份□无

  有无锈蚀

  □有□无

  有无变形

  □有□无

  有无损坏

  □有□无

  有无脱漆

  □有□无

  受检设备

  见设备验收记录单副表

  (□有、□无)

  存在问题

  序号

  装箱单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清单数量

  实到数量

  存在问题处理跟踪记录

  补交数量

  日期

  备注:上表末列部分,设备外观完好,数量与清单相符。

  存在问题描述

  处理意见

  处理结果

  商务管理部:

  主管部门:

  使用部门(单位):

  监理公司:

  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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