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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岗位聘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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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岗位聘用办法

  员工岗位聘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定编及岗位设定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顺序。

  第五条

  编制职务描述书体系,明确每个职位的工作性质、任务、难易程度、权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第四章岗位聘用原则

  第六条

  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七条

  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八条

  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岗位聘用期限须短于或等于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章干部任免

  第十条

  公司干部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高层干部的任免:

  1.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2.其他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公司中层干部任免:

  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提名,经公司常务会议决定任免。

  第十三条

  公司一般干部的任免:

  由部门经理提名,经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任免。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晋升和降职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

  第十六条

  对公司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第十七条

  对公司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可以降职使用,特殊情况可连降几级。

  第十八条

  职位升迁由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提出,经董事会或公司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

  员工职位升迁后,其工资待遇和福利应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七章岗位调换

  第二十一条

  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允许员工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填写调配单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新旧岗位主管和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员工个人和新旧岗位主管意见,均同意后,填写调配单并正式行文任免,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有的岗位变动,其主管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交人力资源部留存。

  第八章试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确定:

  1.劳动合同期限将不满6个月的,可不设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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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试用员工主管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前结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之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员工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员工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员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别为1年、2年、3年。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如员工提出,可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员工和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立在试用、正式期之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

  第九章解聘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3.因违反国家和公司法律规章;

  4.因公司部门工作变化,部门提出撤岗;

  5.公司经营业务和经营管理范围调整、变化;

  6.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病假、长期外借,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7.无正当理由长期旷工;

  8.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劳动合同趋于届满;

  第三十一条

  解聘可由员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1个月前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由公司提出的解聘要求,按双方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

  员工解聘后,一般到社会再就业。公司如建立了内部待业机构,则在公司内待业一段时间。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行。

篇2: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篇3: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

  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

  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84号)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时间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十条

  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逐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一条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发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批准的货驼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审批

  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需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

  (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为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的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审批,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的《许可证》,核发新证。

  (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

  第十三条

  异地经营审批

  经营业户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持注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异地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歇业、停业

  经营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情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结清来往帐目,上交所颂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三章受理业务

  第十五条

  货运受理是指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各种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等均属货货运受理。货运受理业户经运管机关批准可兼营货运辅助业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经营项目。

  单纯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的货运信息中心、货运咨询中心等,是货运受理的组成部分,兼营其它货运服务项目,作为扩大经营范围,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受理货物时须做到:

  (一)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托运人办妥委托手续,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查验货物,保证运单与货物一致,货物包装完好,对限运货物、危险货物等要查验有关证明,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配载时须做到:

  (一)一承运业户签订合同,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为空驶车辆配载时,要验明车主身份,各项证件必须齐全有效,车辆符合技术要注,对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须经当地运管机关根据规定,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后,方可承运货物;

  (三)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不得超高、超宽、超长,集零为整货物配载必须同一线路,同时不得混装危险货物;

  (四)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抢险、救灾等紧急物资,应优先发运;

  (五)货物装卸时,要与承运人清点货物,办好交接手续,注明运输要求事项。

  第十八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须做到:

  (一)提供信息准确及时;

  (二)货运咨询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提供资料可靠;

  (三)信息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承运人要按受理业户注明的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要求,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收款人,办清交接手续,并将运单回执联寄回货物受理业户。

  当发生货运质量责任事故,需承运人赔偿时,托运人可向货运受理业户提出,受理业户查清确属承运人责任后,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信息服务经营者因提供信息失误造成车辆空台、货物延滞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辅助业务

  第二十条

  货运辅助服务是指为货物运输过程配套服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仓储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共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货物的性质分类存储。

  (二)危险货物必须专库存储,不得与普通货物同训混装;危险货物仓库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仓库管理人员肌经运管机关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三)仓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以及库房设置在居民区的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的存储业务,不得从事危险货物及其它特种货物的存储。

  第二十二条

  从事理货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装货单或载货清单等货运单证的记载作业;

  (二)分清货物标记、核点件数、整理货物、合理装载,对到达货物要按要求分类进库存放;

  (三)作业完毕。要办肖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中转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与委托中转的业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代办中转;

  (二)按货物到达的先后次序,及时中转发运,造成货物积压延滞,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负责向货方和发运、到达站通报中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事包装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业;

  (二)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经包装后的货物因包装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三)货物装车后按商定方法作业,捆扎固定。

  第五章交通物流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交通物流是指货物在道路上进行位移全过程的运输活动和各类服务的总称。交通物流是综合性经营项目,经营业户应具有运输、货物受理和货运辅助的各项业务能力,要有相应的场站设施和各种专用设备。从事交通物流的业户在经营中应遵守本办法第三、四章的各项规定,同时遵守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和搬运工具,办理开业手续,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从事货运车辆租赁的业户,须经运管机关批准,办理开业手续,其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立车辆档案,制定检验制度,保证安全运行。运输单证的领取和交通规费的缴纳,由租赁业户负责。

  第六章运价和单证

  第二十八条

  货运服务业户要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内经挂服务项目价格表,做到明码标价,按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货运单证和票据。车辆装载货物后,经营一户必须填发货运单证和票据。

  第三十条

  货运受理业户为运输车辆配载后,结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不得低于运费实际收入的70%。

  第三十一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表,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货运服务业户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转包经营、强行代办业务、转让运输单证。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运管机关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无证经营的,责令共停业关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补办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一至一倍罚款;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本办法经三、四、五、六章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并处200-5000无罚款;

  (四)违反道路运输的其它有关规定,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交通部23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罚款不得以货物抵押。被责令停业的业户所受理的货物,必须归还货主,尚末运输的应退付全部运费。无法交付的货物由作出处罚的运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运管机关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货运服务业户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审验。年审合格者,在《许可证》上加盖合章;年审不合格者,令其停业整顿;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经营资格,缴销《许可证》,停止营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要属交通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棋牌部领班岗位描述

岗位描述

棋牌部领班

岗位名称:棋牌部领班

直接上级:康乐宫主管

直接下级:服务员

本职工作:主持棋牌部的日常工作

直接责任:

1.每月向游戏室主管述职一次。

2.及时、正确地传达上级的指示。

3.代表棋牌部向上级投诉。

4.每二周制订一份棋牌部的营利计划,批准后执行。

5.制订棋牌部售货员岗位技能培训计划,报批后,协助培训部进行实施、考核。

6.根据工作需要调配服务员的工作岗位,报康乐宫主管就批准后执行,并转入人力资源部备案。

7.制订服务员的岗位描述,并界定他们的工作。

8.向服务员布置工作任务,如有必要,向其授权。

9.记录服务员的考勤情况。

10.受理服务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11.每月听取服务员的述职一次,并对其做出工作评定。

12.填写服务员的过失单和奖励单,根据权限,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13.关心服务员的思想、生活、工作。

14.每日召集服务员进行营业前布置,营业后总结。

15.如服务员在工作中出现争议,应及时予以裁决,并做出界定。

16.巡视、检查棋牌部的各项工作。

17.向棋牌部的客人说明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劝阻客人的违规行为和不文明举动,维持棋牌部的正常营业秩序。

18.受理客人对棋牌部服务员的投诉,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19.根据服务员提供的记录,整理客人消费的帐单,按照程序,请客人付款或签单。

20.处理客人间发生的纠纷。

21.掌握棋牌部所备棋具、牌具的使用状况,及时进行申购。

22.记录棋牌部营业状况的流水帐,统计出每日的营业额以及成本费用,每周提出一份营业总结,上交娱乐部经理。

23.按照工作程序作好与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络联系,如发生争议,应及时提出界定要求。

24.学习棋牌部的管理技巧,了解本行业其他棋牌部的经营状况。

领导责任:

1.对棋牌部营利计划的完成负责。

2.对棋牌部的环境质量、服务质量负责。

3.对所属服务员的纪律行为,工作秩序,整体精神面貌负责。

4.对棋牌部给酒店造成的影响负责。

5.对棋牌部的日常消耗,经营成本负责。

6.对管辖范围内棋牌设备的完好负责。

主要权力:

1.向上级报告棋牌部真实工作情况的权力。

2.代表棋牌部向上级投诉的权力。

3.对棋牌部的工作有对外代表权。

4.对服务员的业务水平有考核权。

5.对服务员有指挥权。

6.对服务员的奖惩有建议权。

7.对服务员的工作有监督权、检查权。

8.对服务员的人事调动有建议权、执行权。

9.对管辖范围内的棋牌设备有管理权。

10.对棋牌部所备棋具、牌具有申购权。

11.对维修部门维修音像设备的工作有检查权。

管辖范围:

1.棋牌部所属服务员。

2.棋牌部所属棋牌设备。

3.棋牌部卫生责任区。

工作范围:棋牌室

篇5:科组基金办法草案

  科组基金办法草案

  (一)使用范围:

  科组基金授权部门科组长调派,使用范围包括:

  1.科组内福利活动。

  2.科组内表现特殊人员的奖励。

  3.科组内喜丧事的贺悼。

  4.科组内伤病救济、慰问、送医。

  5.其他由上级核准的动用事由。

  (二)基金事源:

  基金的来源由公司按月拨发,视生产绩效而定:

  1.效率在130%以上每人拨发200元。

  2.效率在120%以上每人拨发150元。

  3.效率在105%以上每人拨发120元。

  4.效率在100%以上每人拨发100元。

  5.效率在95%以上每人拨发80元。

  6.效率在85%以上每人拨发60元。

  7.效率在70%以上每人拨发50元。

  8.效率在60%以上每人拨发30元。

  9.效率在60%以下不发。

  (三)基金的运用与控制

  1.科组基金不事先拨发,动用时视实际状况由各单位科组长签报。

  2.各月份未用完的科组基金并入下一月份处理。

  3.科组基金的动用应填具“科组基金动用表”,表格格式如下表。一式二联。一联自存,一联交会计作帐。

  4.各单位科组基金统一由会计室作帐处理,每月对每一次,对帐单格式如下:一式二联,一联自存,一联交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