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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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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励办法

  安全奖励办法

  (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鼓励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管,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整治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具体要求:

  1、员工奖励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部门、单位及全体员工(含返聘及实习人员)。

  2、本办法中的奖励措施以日、周、月、季、年为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直接纳入月、年终奖金分配。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安全处。

  三、奖励分类

  安全奖励分为单位奖励和个人奖励两种形式。

  (1)单位、部门奖励要求、内容和标准

  1、安全责任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部门生产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并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有效实施。

  2)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发现、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的整改或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合格率达100%。

  3)确保员工生产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国家财产不受损害。

  4)完成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2、奖励内容:

  1)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明确单位、部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气防、消防、职业伤害、环境保护等管理责任。

  2)建立健全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维修规程、生产各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等。

  3)明确日常安全生产教育,采用班前会等形式,在布置当天工作内容的同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强调安全,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记录。各单位、部门安全负责人要检查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单位、部门安全月检、周检、日常安全检查、工段(班组)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业活动和节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所有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保存。

  5)安全生产效果好,各类安全事故在控制的指标范围内,无重复性、多发性违章和安全事故。轻伤事故符合“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要求;重伤、群伤、死亡、火灾等安全事故为零。

  3、奖励标准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奖励分为年度奖励和月度奖励。

  1)在年度的工作中无群伤、重伤和死亡事故,以及未引起重大环境污染等安全事故,将分别给予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4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不等的安全奖励,单位考核加5分。

  2)全月生产工作无轻伤事故,工艺、设备零事故,无职工违反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现象。将分别奖励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300元、200元、100元。单位考核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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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人奖励要求、内容和标准

  1、安全责任要求

  1)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3)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5)在突发事故中,正确实施自身防护,积极投入事故处理,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奖励内容及标准

  1)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避免了人员重伤、中毒或较大财产损失。对员工奖励500-1000元。

  2)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汇报或消除易造成重大伤亡、严重危害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对员工奖励500-1000元。

  3)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消除其他有关生产工艺、设备等安全生产方面隐患的,视情况奖励300-500元。

  4)举报其他安全生产中的隐瞒事故不报、对发现隐患不及时上报处理等危及公司安全生产,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奖励100-300元。

  5)举报存在“三违”、“三条高压线”现象上岗作业的。对举报者奖励100-300元。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逐级申报、审批后兑现审核。程序如下:

  1)对单位、部门的奖励

  安全主管(工段长、专兼职安全员)→分厂主要负责人→安全处长→主管副总→常务副总→总经理→企管处→财务处

  2、对员工个人的奖励

  当事人→班组长→主管(工段长、专兼职安全员)→车间主要负责人→安全处长→主管副总→企管处→财务处

  3、安全处依据本办法的奖励标准对员工进行奖励,在月终或年度的安全考核中得以体现,并最终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到职工本人帐户,并通知本人签字认可。

篇2:煤业安全生产建议奖励办法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峪煌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建议奖励办法

1.总则

1.1为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发掘员工的潜在能力,调动其参与安全工作积极性,增进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树立全员持续改进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的受理内容、申报程序、处理流程,以及建议的奖励等级、评审标准等内容。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涉及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公司科级、区队级干部以下(不含)员工。

2.管理机构与职责

2.1公司设立合理化建议评审小组,为非常设管理机构,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2评审小组负责建议的收集、整理、评审及跟踪等具体工作,重大事项提交矿委会研究决策。

3.受理的内容

3.1管理制度方法的改善和完善。

3.2井下设施及生产区域布置的改进。

3.3各工种工作方法、业务流程的改进。

3.4机械设备、工艺装备的新设计、改进、保养方法改进事项。

3.5有关安全新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施工工艺的优化。

3.6工程质量提高方面的改进。

3.7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卫生的改善。

3.8促进人际关系,激发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等事项。

3.9较好的安全文化、安全理念。

3.10其它涉及到公司相关方面需要改善和改进的事项。

4.不予受理的内容

4.1无具体内容,纯为个人想象。

4.2众所周知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建议。

4.3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提及的建议。

4.4非建设性的批评意见。

4.5涉及人身攻击的建议。

4.6属个人权限即可改善者。

5.申报程序和处理流程

5.1建议的提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或一个班组、部门。

5.2建议人应填写《安全生产建议申请评审表》或提交书面报告交安全科,申请评审表或书面报告要求内容详细,包括问题描述、改善对策、预期效果等,并注明建议人和日期。

5.3评审小组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讨论会对提交的建议进行评审,对建议提出评审等级,填写在申请评审表上,并及时地把评审结论反馈给建议人。

5.4评审小组对被采纳的建议须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地将调查结果填写在申请评审表上。

6.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见下表:

级别

8得分

≥9181~9071~8061~7051~6041~5031~40≤30金额(元)30020**50100604020**.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见下表:

贡献度

创意度

可行性

努力度

突破性改善效果51~60分

创意非凡17~20分

几乎不需修改9~10分

需付出极大努力9~10分

有大幅改善效果41~50分

创意甚佳13~16分

需部分修改7~8分

甚为努力7~8分

有明显改善效果31~40分

有相当创意9~12分

需相当程度修改5~6分

相当努力5~6分

有部分改善效果21~30分

有新意5~8分

需大幅修改3~4分

少许努力3~4分

改善效果轻微≤20分

无新意≤4分

几乎需全部修改≤2分

几乎凭直觉≤2分

8.其它事项

8.1建议一旦采用,即予张榜公布;未经采用的建议,当事人姓名将保密,不予公布。

8.2未经采用的建议,如当事人申诉理由发现确有价值时,可要求重新提出,再由评审小组重新审议,确认可行的,给予确认。

8.3同一内容的建议以先提者为准,如同日提出者,视同联名提出,奖金平分。

8.4建议若有多人共同提出者,其奖金由共同建议人均分。

9.附则

9.1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合理化建议评审小组。

9.2本办法自20**年1月13日起实施。

篇3: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条

获得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安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可参照本办法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如同一违法犯罪行为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匿名举报人,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按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款金额的5%作为奖励基数,再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结果相符合的程度,将奖励基数分三个等级,奖励级别由各监管部门认定,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按照奖励基数的100%给予奖励;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按照奖励基数的80%给予奖励;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按照奖励基数的60%给予奖励。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罚没款在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可提高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无罚没款或按罚没款计算奖金不足200元的,可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员200-1000元奖励。

第八条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加工“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提高奖励额度。

第九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核拨。市食安办负责奖励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专帐,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市食安办定期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条举报受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发放举报奖金:

(一)举报受理部门应自收到罚没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罚没款的应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案件应自案件定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适用的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并提出奖励意见。举报受理部门每月10日(逢节假日顺延)集中向市食安办申报。有两个及以上查处部门的,由最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奖励申报。

(二)市食安办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经审定批准的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经审定批准的,于2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拨付到市食安办账户,同时将审定和拨付情况通知市食安办,再由市食安办将审定及拨付情况通知举报受理部门。

(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市食安办领回《申领表》,并在举报奖金到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四)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取举报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如举报人因故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在《申领表》上签字,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受理部门自举报奖金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报市食品安全办备案;对弃领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在领取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返还市食安办,再由市食安办返还市财政局。

(六)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罚没款在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的奖励额度及依据由受理部门在《申领表》中填写,市食安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报市食安委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按第(三)至(五)项规定程序领取、发放奖金。

市食安办接受食品安全的举报,应将举报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市食安办不得直接办理具体奖励事项。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案件事实或者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二条

各地区应参照本办法,于20**年2月底前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出台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与本办法发生抵触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2.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附件1: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领表

申领单位:

编号:

案由

拟奖励人姓名

联系方式

或地址

行政处罚

决定书号

罚没款金额

拟奖励级别

拟奖励金额(元)

奖励理由依据

申领单位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负责人:*年*月*日

(加盖公章)

市食安办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主任:*年*月*日

(加盖公章)

《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编号:

举报人

签收

举报人

于*年*月*日领取全部举报奖励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特此证明。

领取人(签字):

举报

奖金发放情况*年*月*日

(加盖公章)

返款

退回

确认*年*月*日

(加盖公章)

说明:1.编号由年份和流水号组成,如20**-1。

2.“举报奖金发放情况”栏由申领单位填写,对举报奖金是否发放予以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3.“返款退回确认”栏由市食安办在申领部门将举报奖励款返还时填写确认;

4.报批时请附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金转账凭证和罚没款收据(无罚没款的请提供文字说明)复印件。

5.本表原件由市食安办留存备案,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复印留存。

附件2:

编号

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申领单位):

我办于*年*月*日收到贵单位报送的《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编号),我办已对举报奖励情形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现将我办意见通知如下:

大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年*月*日

说明:此件一式两份,申领单位和审批单位各存一份。

篇4: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使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教育,以及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受到应有的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实施对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同的经济处罚要与不同的安全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处罚条款的执行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执行上级规定,不进行双重经济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管辖

第四条处罚的种类、管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限期整改。

1、罚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实施经济处罚。

2、责令停产整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在本辖区内生产过程中发现有威胁人员生命安全以及对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时,有权先下达停产与人员撤离指令,但同时必须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3、责令限期整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凡一时难以进行整改解决的,均需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需整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三定原则”,即(定整改项目、定整改责任人和定限期整改时间),下达《整改通知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跟踪治理进展情况,并负责完成整改后的复查验收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的适用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人身伤害事故必须按规定时限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96小时之内上报事故登记表),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单位,一经查出,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罚,未被上级处罚的,公司在事故发生单位补报的基础上,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主管领导500元。

第六条

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每发现一处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300-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200元。

第七条

对公司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无报告申述的,属于未按期完成整改,每发现一件,扣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300-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200元。对隐患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

第八条

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每发现员工有一般违章行为,扣罚违章者30-50元;发现员工有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罚严重违章者50-100元;对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扣罚违章指挥者500-1000元,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班组长、工段长以及其他在场的相关领导,每发现一起扣罚相关责任领导200-300元;公司院内所有机动车司机,必须按公司规定的限速行驶,对违章行驶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50元,对三次违章超速行驶的司机调离本岗位;机电设备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楼梯、平台、坑孔防护不齐全,每发现一处扣罚使用单位50元;生产区域道路不通畅,厂房照明不能满足生产工作需要扣罚责任单位100元;电气设施、电源线路、电气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各种临时电源线有拖地、漏电现象,每发现一起扣罚责任(施工)单位50元;各种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和各种手持电动工具,用电源未加装漏电保护器,每发现一次扣罚使用单位50元。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不严格履行安全、消防、职业病预防“三同时”审批手续以及工程竣工不组织专项安全和消防竣工验收的单位,除责令责任部门补办国家规定的手续外,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和项目主要负责人300-500元。

第十条

有外委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凡对承包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或将工程外委给不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以及不办理相关安全审批手续和不与承包方签属安全管理协议书的,每发现一起除补办安全手续外,扣罚发包方单位1000-2000元,扣罚发包方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300-500元。

第十一条

不认真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排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单独从事特种作业,扣罚违章指挥的责任领导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100-200元。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组织安装工程,责任单位必须建立现场临时安全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将临时安全领导机构名单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工作时必须每天坚持对现场安装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做好安全记录,未按以上要求办理,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500元。

第十三条对从业人员不执行三级安全教育,不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安排上岗工作以及不履行安全培训备案建档登记、用人单位和本人不签字的,每发现一人次,扣罚责任单位安全主管领导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扣罚直接责任人500元。

第十四条

不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按期检验制度,每发现一台次,扣罚设备主管负责人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1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2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五条

对危险要害岗位、消防重点部位和尘、毒、噪声、放射源等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设备、不建立专门档案、不定期检测、检验以及不安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发现一项缺失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2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六条

进行各种设备检修的单位,不事先在检修前制订安全检修预案,或不制定安全检修保证措施以及不履行停送电审批和《检修工作票》签批确认手续的,扣罚检修单位主管负责人300元,扣罚单位项目负责人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七条

组织大型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安排专门安全技术人员从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单位安全主管领导3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300元。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凡属总承包单位进行再次转包或分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不经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同意,随意将工程项目分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除及时纠正外,另扣罚总承包单位2000-5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九条各单位不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不严格按公司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经教育不改者,扣罚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300元。

第四章

人身事故经济处罚与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年度内发生生产性轻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二)对责任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每人罚款500元,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长每人罚款500元;(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单位的助理(主管)级以上的领导每人罚款300元;(四)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

超出公司下达的轻伤事故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轻伤事故,罚事故责任者500-1000元,罚事故责任工段长800元;罚事故责任班组长800元;罚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助理(主管)级以上的领导各500元;罚专(兼)职安全员15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5%;每超一起加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0.1%。

安全月或安全活动期间发生生产性工伤事故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发生生产性多人事故(一次发生二人及以上轻伤)或重大的人身未遂事故,对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未给予处罚的,对本单位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一、

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

二、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及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每人罚款1000元,所在工段的工段长每人罚款500元;

三、对发生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分别每人罚款1000元。

四、对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生产性重伤或死亡1-2人事故的,对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除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处理外,对未做处理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一、

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扣罚直接事故发生责任者5000元;

二、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扣罚3000元;

三、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长扣罚3000元;

四、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班组长扣罚3000元;

五、对责任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扣罚1000元。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重伤在十人以下的生产性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除按《事故处理条例》需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罚外,对未做处理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罚款10000元;

二、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处罚款20000元。

三、对责任工段长处罚款10000元。

四、对责任班组长处罚款10000元;

五、对责任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扣罚1000元。

第二十四条

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或由于个人违规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10万元的,扣罚主要责任者2000元,扣罚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2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2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者5000元,扣罚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5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500元。

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该单位以及事故发生的班组、工段均被取消各种先进荣誉评选资格,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责任单位工段长和班组长将取消各种先进荣誉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生产性重伤、死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对上述责任人经济处罚不替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

第五章

安全处罚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下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有权当场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处罚的程序是: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开据《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一联交公司综合管理部,一联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留存),其违规罚款要在一周内由被罚单位安全员负责追缴,将罚款上缴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如被罚个人拒不缴纳罚款,则由被罚单位负责在被罚个人的当月绩效工资中加倍扣除,扣除后,要出示文字证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此扣罚款项由财务部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罚的程序是:由安全管理部每月向综合管理部提交考核处罚结果,综合管理部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考核在当月绩效工资中考核中兑现。所处罚款项由财务部建账管理,综合管理部将对责任单位考核处罚额度反馈安全管理部备案。被罚款项作为安全管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在公司安全检查中查处的安全隐患被处罚的款项,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外包单位在公司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相关条款,需由公司安全部门处罚时,安全部门应根据《协议书》相关条款规定,对承包方单位开据一式三联处罚单(一份交被罚单位,一份交发包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一份留存),处罚时需由两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场,由安全保证金中扣缴。在安全保证金不足于抵偿罚款额度部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通知公司财务部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处罚,具体处罚额度和方法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由本单位做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生产性重伤和死亡事故的经济罚款,除由上级安全部门做出决定已对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公司落实执行外,对上级政府安全部门未做处理的,由公司做出处理决定的罚款一律由安全部门依据处理决定,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其绩效工资中扣留,安全管理部门留底备查。

第三十二条发生各类生产性人身事故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公司总经理部研究决定,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落实,对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处理,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做出和落实处理决定,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公司下发的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个别单位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将受到公司总经理部通报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安全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年度内不发生工伤事故的,或在年度内荣获集团、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消防先进荣誉称号的单位,对单位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进行安全专项奖励。奖励额度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主管领导3000元,单位相关领导2000元,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领导3000元,公司级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1000-2000元,工段长500-1000元,班组长300-500元。

第三十五条对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单位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可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5000-10000元。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各单位所有的安全处罚款项由安全管理部进行专项管理,年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处罚情况,对在本年度内凡是不发生重伤和工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奖励计划建议,经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用于奖励本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安全管理部提议并组织相关资料,报公司总经理部批准后将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调动广大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使公司形成“安全生产靠大家”的企业安全文化。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特殊奖励,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安全管理部申报,经安全管理部审核后,经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部批准,在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中兑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制度基本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违规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对违规处罚额度不得低于上述处罚标准。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制度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办法》一并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司[20**]41号文件《安全生产违规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