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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招生工作方案与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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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招生工作方案与细则

  蓬二小招生工作方案与细则

  一、指导思想:

  1.蓬二小是一所百年老校,在招生工作中一定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行为,健全招生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2.坚持招生工作“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坚持小学就近免试入学,强化义务教育责任,构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社会环境和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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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坚持招生信息公开,建立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二、招生工作具体措施

  1、建立招生领导小组,由党政、人事干部、教导主任组成。组织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与法规。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行为。杜绝招生工作违反教育教学规律的现象。

  2、在招生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实施细则规定》,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组织好块内所有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

  3、蓬二小的一年级决不开设实验班、特长班,或以实验班和特长班名义选拔学生并另行收费,决不组织测试和面试选拔招生学生。不到幼儿园去定点招生,坚决不收与入学挂钩的捐助费,赞助费或其他形式的委托捐资。

  4、蓬二小将努力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数进行招生,不随意增加班额数和学生数。我们坚持义务教育均衡,教室设备均衡,师资配备均衡,老中青教师相结合,骨干教师与一般教师相结合的原则。

  5、蓬二小在招生过程中,向家长、社区实行招生信息公开,一是深入居委会告知,二是网上告知,三是校门口张贴告知,四是家长来电询问告知,努力建立诚信的社会声誉。并将每一份告知书送到每一位适龄入学的学生家长手中,如家长不在将告知居委会干部传达内容,再送一次。如实在碰不到将用挂号信的形式告知。

  6、我们也将招收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适龄入学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招收好外籍学生及黄浦区引进的优秀人才的孩子入学。

  7、对前来就读的区域内常住户口残疾生,中、重度弱智生要告知家长与本区特殊教育学校——阳光学校联系。

  8、对每一位前来入学登记的家长、学生要做到微笑服务,态度亲切,语言婉转,并收好《入学告知书》,预防接种卡。(白卡+绿卡)

篇2:中小学教育现代化督导评估方案实施细则

  附件2郑州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督导评估方案实施细则(试行)

  A级指标

  B级指标

  C级指标:评估内容及分值

  评估方式

  A1素质教育(280分)

  B1德育为先(70分)

  C1重视德育(20分)

  德育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机构健全,德育工作人员职责分明,并能分工合作。认真制订学校、团队、班级德育工作计划。科学构建德育工作体系,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

  C2教育落实(25分)

  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重视以加强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积极开展各项德育活动,不断总结交流德育工作经验。

  C3全面体现(25分)

  把德育工作体现于教育教学各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方面。重视学生的体验和感悟,不断创新德育工作形式,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针对性和实效性,效果显著。学生有良好的习惯和高尚的道德。

  B2能力为重(140分)

  C4教学理念(20分)

  能够面向全体学生,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长,促进每个学生全面发展。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促进每个学生主动、生动活泼地发展。

  C5课堂教学(45分)

  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课堂教学模式,切实推进“道德课堂”建设。不断探索符合新课程理念的学习方式和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三维目标达成度高。加强学科教学常规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提高教学质量。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积极开展课堂教学评价工作,建立并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C6课程建设(20分)

  不断强化课程意识,学校建立课程委员会,严格落实国家课程计划,不随意增减课程、课时。认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不得少于省里规定的周数或时数),认真规划和落实活动课程。落实地方课程,开发有本校特色的校本课程。

  C7教研科研(20分)

  学校有科研组织、科研经费、科研制度、课题立项、研究成果。积极开展以道德课堂建设十大行动策略为主要内容的小课题研究。有校本教研制度,能常态化开展教研活动,教师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和研究意识,能在教学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反思问题。教科研成果对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推动作用。

  C8培养能力(35分)

  着力营造和维持积极的学习心理氛围,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实现学生富有个性的学习。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

  B3全面发展(70分)

  C9加强体育(15分)

  能认真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牢固树立健康第一思想。确保体育课程的开设,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每天一小时锻炼时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运动会,重视发展学校体育传统项目。

  C10加强心理健康教育(15分)

  设置有功能完备的心理咨询室,有专任的心理辅导教师。能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师生心理调试,把心理健康教育寓于常规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C11加强美育(10分)

  按规定开足艺术(美术和音乐)课时,不断提高艺术课堂教学质量,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次校园艺术节。培养学生良好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

  C12加强劳动教育(15分)

  加强通用技术、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

  C13各类教育统筹融合(15分)

  重视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国防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等。不断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有机融合。坚持知识学习与道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的统一,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A2学生发展(200分)

  B4社会责任(30分)

  C14提高认识(10分)

  把社会责任感教育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并融入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C15加强教育(20分)

  通过实践,增进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培养学生适应社会,适应自然的能力。积极开展各项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学生道德水平,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感。

  B5创新精神(80分)

  C16个性差异(25分)

  把改革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融入学校的各项工作,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和学生成长档案。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为每个学生成长提供适合的教育,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和潜能。

  C17创新意识(25分)

  不断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主探索,获取灵感的创新氛围,加强创造性技法的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C18创新思维(30分)

  在教育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中,为学生创造条件,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

  B6实践能力(60分)

  C19实践活动(25分)

  积极参与开发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落到实处。

  C20科学评价(20分)

  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有科学易行的评价方法。

  C21服务社会(15分)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各种课外及校外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和公益事业。

  B7综合素质(30分)

  C22思想道德(8分)

  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完善,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C23科学文化(14分)

  学生能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各类学生学业成绩都有所提高。学生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能力不断提高。学生的科技素质、艺术素养和个性特长得到发展。

  C24身心健康(8分)

  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达到要求,学生有健康和谐的生活方式和乐观向上的心理素质。

  A3学校发展(240分)

  B8科学发展(100分)

  C25办学思想(15分)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教育创新,提高学校现代化水平,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C26办学机制(30分)

  确立科学发展的目标定位,制定科学的学校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学校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管理体制,完善依法办学,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实行校务公开。

  C27办学规范(25分)

  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认真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实现零投诉。控制班额,不超过国家规定人数。师生、家长对学校规范办学满意度高。

  C28教育公平(10分)

  学校和教师一视同仁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因为学生成绩、家庭、社会背景和表现差异而歧视学生。积极解决进城务工子女入学问题,帮扶困难家庭子女健康成长。

  C29学校稳定(20分)

  充分认识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学校有确保稳定和维护安全的组织机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各种建筑符合校园安全的标准,周边环境能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重视安全教育及演练,学生具有安全防范意识,掌握逃生自救方法。

  B9内涵发展(110分)

  C30教学质量(70分)

  教学质量不断提升,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不断提高,在学科竞赛(高中)科技制作,文艺活动,体育比赛中成绩优异。教育行政部门、家长、群众、高校对学校毕业生质量评价好。

  C31教学评价(40分)

  根据新课程理念,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有政府、社会、家庭参与学校评价的机制。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积极进行考试制度改革。

  B10特色发展(30分)

  C32特色内涵(20分)

  校长有强烈的特色意识,独特的办学思想。学校有鲜明的办学特色,已形成突出的、相对稳定的强项和优势。学校教育全方位体现办学特色。

  C33特色价值(10分)

  学校特色被师生认同,并在课堂教学,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建设中起到引领作用。能在校际间起示范作用,得到社会公认。培养一批有特色的高素质学生。

  A4队伍建设(180分)

  B11班子建设(70分)

  C34思想观念(10分)

  重视理论学习,不断更新观念,确立新课程和道德课堂的理念。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积极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校长、书记应有自己的教育思想和体现自己教育思想的著作或论文;班子成员成长记录完善。

  C35素质能力(20分)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领导成员符合任职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以及课程领导力。重视青年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养。

  C36团结进取(10分)

  领导体制健全,班子和谐统一,凝聚力强。具有开拓精神和战斗力。

  C37领导作风(10分)

  班子成员勤政廉政,求真务实,作风民主,以身作则,关心教师,爱护学生,服务意识强,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C38办学业绩(20分)

  班子成员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学校综合工作或单项工作受到表彰。

  B12教师发展(110分)

  C39领导重视(10分)

  学校建立有教师教育领导小组,制定有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和校本研修方案。教师培训经费落实,制度健全,措施具体。建立教师业务成长档案。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落实教师绩效工资。

  C40师德高尚(20分)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师德考核,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教师要爱岗敬业;尊重、关心、爱护学生;无私奉献,为人师表,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C41业务精湛(30分)

  教师教学理念先进,视野宽广。能按照“新课改”的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能研究教学艺术,开展有效教学,教学效果显著。

  C42结构合理(15分)

  严格教师资质,按编制配备教师,学科配套,结构合理,学历全部达标,高学历率符合要求。

  C43充满活力(20分)

  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充分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充分展示教师的自身价值,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C44梯级培养(15分)

  教师业务培训研修扎实,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书育人能力不断提高。学校要积极搭建“学校首席教师——郑州市骨干教师——郑州市名师——郑州市杰出教师——郑州市教育名家”的梯级教师培养平台,构筑面向全体教师的专业培养体系。高中至少要有3名市级以上的骨干教师或名师,初中和小学至少有3名县区级以上的骨干教师或名师。

  A5教学设施(100分)

  B13教育装备(50分)

  C45现代设备(15分)

  学校有能满足需要的现代化教学设备,校园网络建设符合省指导意见要求,并能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按要求设置各功能教室。提高“班班通”管理和应用的效益。建立通用技术教室和实训场地,保证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开设。

  C46信息技术(15分)

  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水平,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教师能正确熟练操作各种教学设备,并能主动开发教学软件,实现电子备课。计算机教室上课人机比达1:1。能够完成《中小学信息技术指导纲要(试行)》要求的全部教学内容。学校建有数字实验室。要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加快终端设施普及,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实现多种方式接入互联网。

  C47管理使用(20分)

  学校实行电子校务,实现信息化管理。要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演示、分组实验开出率达100%,学生分组实验达到两人一组。各专用教室课余时间向师生开放。物理、化学、生物、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均配有专门仪器,设备有专职人员管理。每年用于仪器设备的经费不低于公用经费的8%,主要用于消耗品的补充。仪器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

  B14图书资料(20分)

  C48图书管理(20分)

  有独立的图书馆、藏书量和面积符合国家标准。按《中小学图书馆规程》标准要求购置各类图书,每年新增比例不少于1%。能满足师生借阅需要。教师、学生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按要求设置座位,全天对师生开放。馆藏图书使用计算机管理,借阅率高。藏书室通风干燥,书柜统一,图书分类存放,采用开架式借阅方式。

  B15体卫设施(30分)

  C49场馆器材(20分)

  有符合《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要求的体育活动场地。运动场地实现塑胶化。体育器材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耗材品每学期按时补充。根据学校特长项目配有专业水平的器材设备。

  C50医疗卫生(10分)

  有符合标准的卫生室和体质测试室。配有合格的专业医务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器械和体质测试设备,有必备的常用药物。对突发卫生、食品安全事件有应急预案。

  注:1、校长演讲答辩分数分别纳入C27、C34、C35、C36、C37、C38之中。计算方法例:校长演讲答辩得分÷100×C27得分=C27实际得分。

  2、评委听课分数分别纳入C4、C5、C8、C46之中。计算方法例:评委听课分数÷100×C4得分=C4实际得分。

  3、省级示范性高中总分930分(含930分)以上、市级示范性高中总分900分(含900分)以上为达标分数;市级标准化高中总分850分(含850分)以上为达标分数,达到900分(含900分),可晋升为市级示范性高中;市级合格高中总分800分(含800分)以上为达标分数,达到850分(含850分),可晋升为市级标准化高中。

  4、初中总分850分(含850分)以上为达标分数。

  5、小学总分800分(含800分)以上为达标分数。

  6、农村小学、初中下浮50分。

篇3:石油技术公司公司日常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辽河泰利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文件

  [20**]第14号

  签发:赵

  日常管理实施细则

  为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企业管理与员工日常行为,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体现泰利达人的精神风貌,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努力营造

  “诚信、协作、勤奋、高效”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细则:

  一、日常管理制度:

  1、员工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冬)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夏)

  2、员工上下班、外出签到管理及相关处罚:

  (1)员工上下班使用指纹签到,按照上、下班时间每天4次;

  (2)外出办公采取网络办公签到(特殊情况使用手写签到表),返回公司应签外出结束;

  (3)员工早晨必须先到公司报到后方可外出办事,特殊原因不能来公司报到的,必须在8点前向办公室电话告知,或前一天下班时在网络办公写清事由,返回公司时必须进行指纹签到;

  (4)未进行指纹签到,且当日未向办公室说明原因者:1次/日视为旷工半天,2次/日以上视为旷工1天;坚决制止外出办公代签行为,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50元/次处罚;

  3、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及旷工管理及相关处罚: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及旷工。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视为迟到;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视为早退;无外出签到离岗者,视为擅离岗位;无故缺勤者,视为旷工;

  (2)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不足4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论处;超过4小时(包含4小时),按旷工1天论处,同时追究所在部门经理(正、副职)的责任;

  (3)每次迟到、早退者罚款10元/次;月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以上者(包含5次),在公司网站及网络办公通报批评,并罚款100元/月,所在部门经理(正职)扣罚50元、(副职)扣罚30元;

  (4)旷工1天扣除当天工资及本季度全部奖金,同时扣罚部门经理(正职)50元、(副职)30元;旷工3天扣罚当月工资及当年内全部奖金,同时扣罚部门经理(正职)100元、(副职)50元,分管副总200元;旷工5天以上(包含5天)予以开除,同时扣罚部门经理(正职)200元、(副职)100元,分管副总300元;

  4、员工出差、学习管理及相关处罚:

  (1)员工出差、学习要填写《出差、学习申请单》:普通员工需经部门经理(正职或有签字权的副职)及分管副总签字批准,二级经理副职以上需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出差、学习申请单》应在出差、学习前填写并签字后提交办公室备案;如遇特殊情况未提交的,必须在出差、学习当日补填申请单及签字后提交,过期提交按旷工论处;

  5、员工行为管理及相关处罚

  (1)员工之间要团结,任何时候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和肢体动作:出现吵架现象,对当事人双方各罚款100元,并进行待岗处理;出现打架现象,对当事人双方各罚款500元,并予以开除处分;

  (2)工作场所内个人通讯工具一律设置振动模式,不允许发出铃音。

  (3)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发型梳洗干净、整齐,不允许染怪色头发,男员工不允许留长发、留胡须,女员工应着淡妆,不允许涂深颜色指甲油。

  (4)上班时间内员工在办公区域不得大声喧哗、嘻笑打闹、聚堆聊天、禁止吃零食(牛奶、咖啡等液体类的除外)、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违者罚款20元/次;禁止在公司设备上安装游戏、QQ(工作需要的员工除外)等非工作用软件,违者罚款500元/次、同时对部门经理(正职)500元/次、(副职)300元/次、分管副总500元/次;

  (5)严禁利用办公设备及客户维修设备玩硬盘游戏、网络游戏、使用QQ等软件聊天,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及部门经理(正职)各罚款500元/次,(副职)300元/次、分管副总500元/次;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QQ等聊天软件(指经常联系业务的),须以书面形式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严禁利用飞秋进行网络办公时聊天,违者发现罚款20元/次;

  (6)员工不允许酒后跑业务:如需招待客户用餐,必须遵守作息时间,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上级经理请示;工作期间午餐不允许饮酒,如因饮酒后造成工作失误或因酒后有失态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罚款,后果严重者予以待岗或开除处理;

  (7)办公电话响铃三次之内必须接听,第一句话应是“您好,泰利达公司”或“您好,***部”;

  如找人电话,要用“请稍等”、“您是否要留言”、“请您(多长时间后)再打来”等礼貌用语,对打错的电话更应客气;电话用语应简单扼要,通话不应超过三分钟;禁止用公司电话随意私打,接私人电话不准超过二分钟。

  (8)除总经理办公室外,其它办公区域一律禁止吸烟;会议室只有接待客户时可吸烟,员工吸烟请到各楼层指定吸烟处,如发现在办公区域吸烟者罚款20元/次;员工吸烟时请勿随处走动,烟灰、烟头不允许随意弹落、丢弃,违者罚款10元/次;

  (9)员工在岗期间要以规定称谓称呼:有职务的称职务,无职务的称姓名,年长的可以称“**老师”或“**工程师”,违者罚款10元/次;

  (10)①三级经理以上人员、营销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以正装为标准服装;其它员工不要求统一着装,但不允许穿短裤、背心、拖鞋、超短裙、过份暴露艳丽的时装等,一经发现责令当事人更换服装,由此耽误的工作时间按事假折算;施工、维修人员一律着工作装;违反以上规定者处罚款20元/次;

  ②公司人员参与甲方招标及方案汇报、验收等,要求参加人员着正装,并携带笔、本等办公用品认真记录。

  (11)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早(7:30分)、晚(下班时间开始),由副总经理轮流与前台接待员一起迎、送公司员工上、下班;如当日轮职副总因事不能履行的,必须向总经理请假,批准后及时通知下任轮职副总代为履行,违者罚款500元/次;

  (12)公司院内除总经理专车外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员工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车棚内,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党校停车场内,违者罚款20元/次;

  6、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管理及相关处罚:

  (1)维护公司环境卫生:值日员工应自觉协助保洁员清运部门产生的垃圾、纸箱等杂物,不得自行堆放于走廊,违者罚款20元/次;

  (2)保持办公区域及非办公分担区清洁:员工要做好日常值日,每月由各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扫,积极参加公司大型清扫活动;

  (3)由各部自行编制《值日轮流表》,轮职值日员工不按时清扫的罚款10元/次(具体实施参照值日轮流表);每日卫生清扫工作必须8:00前结束,清扫结束后,清洁工具必须清洗干净、排放整齐,不得乱丢乱放,违者罚款10元/次;

  (4)卫生值日者在清扫时必须节约用水,爱惜公物,注意对办公室内设备、资料、文件的保护;由值日员工在当日下班时负责查检关闭部门照明灯及设备电源,违者罚款20元/次;如本部门有员工加班,则由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负责检查并闭电源,违者罚款20元/次;造成事故的追究当事人主要责任,及门部经理(正、副职)、分管副总连带责任;

  (3)爱护公共设施:员工不允许向水池、便池乱倒脏物,造成堵塞的罚款20元/次;损坏公物者,一律照价赔偿;

  二、请销假制度

  1、正常情况下公司员工享有所有的法定公共假日和双休日,若请假须严格履行请假程序,请假期满及时销假;

  2、员工申请事假、年假应事先告知主管领导,并安排好工作,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写明原因)及签字后提交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未提交请假单的,必须在请假当日补填并签字后提交办公室,过期提交按旷工论处;事假期满如申请续假,未经批准继续休假者按旷工论处;

  3、员工病假如不能提前和亲自申请,需在当日委托他人或电话告知部门主管经理,并由部门代填假单并签字后提交办公室备案;病假3日以上(包含3日)的连续病假的申请需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签字。需由三级以上医院出据证明;假条到期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4、普通员工病、事假1天以内(包含1天)需经部门经理(正职或有签字权的副职)或分管副总签字批准;普通员工病、事假1天以上,及二级经理副职以上病、事假需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员工年假分别由部门经理(正职或有签字权的副职)、分管副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签字批准;

  5、员工事假期间无薪;员工因病请假(以月工资总额不低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原则):三天内扣除每天个人工资的20%,一周以内扣除每日个人工资的50%,超过一周扣除每日个人工资的80%;员工年假为带薪休假,病、事假也可用年休假相抵,婚、丧、嫁、娶的带薪假期及休假天数按人力资源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物品管理制度

  公司所有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员工应精心使用和妥善保管公司的一切财物。

  1、公用办公设备及商品:各部门办公设备(包括打印机、公用电脑)由部门经理(正职)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如有丢失和损坏,由负责人和部门经理(正副)、分管副总照价赔偿;

  2、个人办公设备及用品:个人专用电脑、电话和桌椅等办公设备、用品,需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保持其清洁和完好;严禁擅自更换电脑各项硬件配置,如发生故障要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安排技服中心或专人进行维修,不得擅自拆卸和改装,违者罚款50元,如有损坏一律照价赔偿。

  3、物品责任人对所负责的物品要进行定期清洁、检测和维护,因工作疏忽、非法操作等非故意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当事人承担60%的赔偿;

  4、故意损坏物品,一经核实,当事人除承担全部赔偿外同时处以该物品原价的50%比例的罚款;

  5、如因不明责任造成的物品损坏,由物品的负责人和所在部门主管经理各承担40%比例的赔偿;

  6、办公耗材用品的配发由办公室统一控制,办公用品的丢失、人为损坏一律由个人负责;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领用应以书面形式填写《办公用品申请单》(不带替办公用品领用单),由部门经理(正职或有签字权的副职)审批后在每月的1、10、20日报至办公室,统一采购、发放;

  四、车辆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20**年12号]文件《车辆管理制度》)

  五、文件、合同资料、资质、印鉴管理制度

  违反列下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经公司研究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1、文件管理:文件的制定发布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

  (1)除行政管理文件由办公室拟定外,其它公司级文件均由各相关部门或分公司拟定批准后,报送办公室统一在公司网站及网络办公发布;

  (2)公司文件级文件电子版及纸介版由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分公司、各部门级文件由分公司及部门自行发布、保管;

  2、合同管理:与公司有关的所有合同,由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

  (1)各部门项目内部开工报告签订后,应及时提交办公室存档;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合同文本及所有原始资料(方案、预算、图纸等),应及时提交办公室存档;项目验收、结算完成后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2)合同及相关资料提交时,必须由交接双方共同在场,并就提交内容确认签字;由办公室专人对已提交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按项目管理部进行登记;建立合同借用登记表,由借用人进行相关登记、签字;

  (3)因项目负责人、合同签订者或办公室人员的疏忽造成合同或原始资料的丢失,由当事人及部门主管负责;

  3、资质管理:公司各类资质及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所获资格证书,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建立资质借用登记表,由借用人进行相关登记、签字;

  4、印鉴管理:公司的印鉴由办公室统一使用并保管。

  (1)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用印鉴。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由使用人进行相关登记,部门经理在相应的资料上签字后方可使用;

  (2)印鉴不得外借,特殊项目须异地使用时,报总经理批准并办相关手续;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办公室负责修改与解释。(以上所有罚款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辽宁辽河泰利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编制:李雅

  审核:罗继

  抄送各部门

  Add:中国·辽宁

  ·盘锦兴隆台区市府大街1号

  Te

篇4:某中学特殊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瑞昌二中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大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全面准确掌握全镇特殊人群的基础信息和动态变化,建立长效的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为重点,最大限度减少不安全、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平安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做好特殊人群重点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集中化解涉及特殊人群重点人员的社会矛盾,切实解决涉及特殊人群重点人员的实际困难,妥善处理特殊人群重点人员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消除涉及特殊人群重点人员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确保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事件,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三、工作措施

  (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1、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强化司法所与家庭、单位、村之间的对接联系,完善对刑释解教重点人员的无缝对接机制。

  2、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衔接管控。在建立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基础上,强化对重点人员管控,建立刑释解教重点人员数据库,健全完善帮扶措施,减少脱管失控现象,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3、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1)社保所牵头,农技、农经、财政等部门配合,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劳动技能培训绿色通道,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收策、普惠政策和社会保险政策。将刑释解教人员纳入失业登记范围,降低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困难认定标准;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服务;(2)民政办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加强对生活困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3)司法所牵头,认真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

  (二)矫正工作

  1、加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

  在镇党委、政府和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健全完善矫正工作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矫正工作实际,健全完善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规范矫正工作文书格式,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强化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推进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完善。

  (三)闲散青少年群体工作

  由团委牵头,公安派出所、民政所、教育机构、社保所、司法所、工会、妇联等责任单位共同参与,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和管理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对不在学、无职业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开展排查摸底,尽量解决其就学、职业培训等部门。加强和改进工读学校的工作,注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站点,强化对流浪闲散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业的青少年,加强青少年法律援助和失足青少年教育挽救,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1、加强调查研究。由公安派出所牵头,卫生、民政办、综治办协作配合,按照摸清底数、分类管控的思路,加强对高危群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有显示危害性和暴力恐怖倾向的高危人群,建立常态化的管控机制。

  2、加强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对有社会危害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经专门机构鉴定的精神病人,卫生、民政、公安部门联动,基层组织、家庭配合,落实治疗、管控措施。

  3、加强对违法犯罪艾滋病患者的管控工作。对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患者,由公安、卫生、综治部门协同,加强治疗和教育改造,防止其危害社会。

  4、强化“法*”人员管理。由综治、公安、民政部门协同,对已经彻底转化的“法*”人员,落实好解脱政策;对“法*”痴迷人员,组织帮教力量进行攻坚,提高转化率、巩固率。对有现实危害性和暴力恐怖倾向的高危人群,建立常态化的管控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承担职责,把部门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健全责任机制。健全完善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工作责任制,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纳入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绩效考核范围。

  (三)坚持齐抓共管。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司法所切实负起统筹协调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责任单位细化工作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务求实效。

  (四)严格考核奖惩。加强对责任单位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工作的考核奖惩,考评结果由镇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镇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通报。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进行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工作落后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究。

篇5: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本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本省设立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成立同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委会由财政、公安、保监、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同级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协调及确定救助基金重大政策事项;

  (三)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其他职责。

  第五条

  救助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汇报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等工作情况及请示救助基金管理重大政策事项;

  (二)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研究同级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确定救助基金管理事项;

  (三)指导和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职责。

  第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承担第(二)、(三)项职责。

  第七条

  救助基金管委会各组成部门在救助基金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履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承担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及协助追偿垫付资金。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保险机构是否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并负责审核或邀请专家审核抢救费用。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和培训费用、追偿费用和各项委托代理费用(专家、审计等),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本省救助基金第(一)项来源按交强险保险费2%的比例提取。提取比例如需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通过其省级分公司统一汇缴。省级分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救助基金第(一)项来源的资金后,统筹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本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发生的垫付及救助基金收支不足市县的调剂,余款(含预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垫付款)按年度定期划拨至各市、县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救助基金的第(二)项至第(七)项来源,由各市、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筹集。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支出,列入政府收支预算“社会保障和就业”分类中“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项下“交强险营业税补助基金支出”科目。

  第十五条

  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入“交强险罚没收入”科目。同级财政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预算安排定期全额缴入同级救助基金专户,列政府收支预算“社会保障和就业”分类中“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项下“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基金支出”科目。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对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抢救费、丧葬费用垫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受害人又需要救助的,本省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及时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抢救费用具体应当按照受害人抢救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超出72小时抢救费用的具体垫付政策由各地救助基金管委会确定。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由处理该交通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队队部所在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垫付相关费用,不受受害人抢救医院所在地影响。

  第十九条

  发生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确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具体申请人(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送达书面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告知单,告知可申请同级救助基金垫付。

  对需要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事故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受害人方承诺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等;机动车方承诺在事故责任认定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及保险理赔款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等。

  第二十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或受害人及其亲属作为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2.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抢救记录),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72小时内费用分割清单及发票原件,并应加盖医疗机构单位印章;

  3.其他补充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作为本地区抢救费用的主要申请人及时申请垫付。

  第二十一条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殡葬机构或受害人近亲属作为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3.无主及身份无法确定的书面证明(出现该种情况时提供);

  4.申请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5、其他补充材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作为抢救费用申请人时,暂时不能出具阶段性发票原件的,可延至收到垫付款时再提供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发票原件不能由受害人或其亲属代为转交。

  第二十三条

  受害人及其亲属作为抢救费用申请人时,必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原件,不得以复印件代替。受害人及其亲属在结算时可向医疗机构提出开具抢救费用的阶段性发票,医疗机构有义务协助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垫付费用的具体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随同承诺书和垫支付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一并送(发)至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垫(支)付通知书应注明事故简要情况、肇事车辆投保信息(包括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保单号)等。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救助基金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抢救费用审核办法。在具体审核办法未出台前,仍沿用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办法,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抢救费垫付申请后,按照本地区抢救费用具体审核办法完成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受害人及其亲属已支付抢救费用且未欠医疗机构费用的情况下,可将费用划拨至受害人及其亲属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异议的,在垫付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质疑。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卫生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不少于3人)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垫付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并将相关费用划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无法确认身份的未知名死者(以下简称“未知名死者”)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人身损害赔偿金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应当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不得作为救助基金使用,待死者身份确定或权益人出现后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省丧葬费的垫付标准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执行。对未知名死者的葬丧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垫付,最高不得超过本省丧葬费的垫付标准。

  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第三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垫付申请材料后,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告之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五章垫付费用的追偿和核销

  第三十二条

  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救助基金管委会就所垫付金额取得向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及事故车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追偿权和请求权。

  第三十三条

  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侦破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7日内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与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记录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垫付费用的方式和期限,并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偿还。

  第三十五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六条

  交通事故车辆承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机动车方承诺书及时通知承保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应在赔偿责任内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保险公司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委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展追偿。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研究已垫付交通事故救助费用的追偿问题。救助基金管委会可委托相关单位及机构追偿所垫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地救助基金管委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赔偿责任人、保险公司向救助基金偿还垫付费用或支付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救助基金专户,注明偿还或赔付交通事故受害人等基本信息,保留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已支付证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相应费用,应书面告知承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赔偿责任人。

  第四十条

  赔偿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相关业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足额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应通知相关部门取消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确无能力支付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人应出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可的相关收入及家庭困难证明材料作为核销依据;对部分提起民事诉讼追偿垫付费用的,经人民法院执行,赔偿责任人确无履行能力,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意见作为核销依据;肇事逃逸案超过两年未侦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作为核销依据;经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核销条件,可作为核销依据。

  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本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抢救、丧葬费用,凭核销依据报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救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救助基金管委会制定的救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在制定后30日内报省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

  各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建立账务台账,并定期向救助基金管委会报送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追偿等财务信息报告。

  第四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十六条

  江西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上旬将上一年度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保险费收入情况向省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书面报告。

  第四十七条

  各市、县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同级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经审计确认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报送救助基金管委会,2月底以前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省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

  第四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公布地址、联系和举报投诉电话等,并依法接受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对下级救助基金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汇缴救助基金的,由江西保监局进行催缴,超过1个月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视情形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提供虚假或超出垫付范围的费用材料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核及垫付救助基金,提供虚假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对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或丧葬费条件的,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提出申请。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受害人是否扩大至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由各市、县救助基金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以及办理丧葬所必须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年4月15日起执行。原《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江西省市/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道救垫(申)字

  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人与受害人关系:

  申请人联系地址: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救助类型

  □垫付抢救费

  □垫付丧葬费

  受害人姓名:

  受害人性别:

  受害人家庭住址:

  受害人联系电话:

  受害人身份证号码:

  填表日期:*年*月*日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

  填表说明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视不同垫付内容,申请人可以是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申请的须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三、申请救助条件:在本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以依照《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规定,申请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救助基金救助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各市、县救助基金管委会有其他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五、抢救费用指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救助基金一般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七、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以及办理丧葬所必须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八、申请人提供虚假费用材料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回骗取的款额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该份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抢救记录),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72小时内费用分割清单及发票原件,并应加盖医疗机构单位印章。

  医疗机构应优先作为抢救费用的申请人及时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其阶段性发票申请时暂不能提供的,可延至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后。

  十、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三)无主及身份无法确定的书面证明(出现该种情况时提供);

  (四)受害人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本栏由医疗机构填写

  受害人伤情及抢救简况(详情可另附)

  抢救前诊断结果

  抢救后诊断结果

  抢救时间*年*月*日时开始计

  小时*年*月*日时结束

  抢救费用相关情况

  抢救费用支付情况

  其它垫付(已付)情况的说明

  交强险支(垫)付

  医院方垫付

  ¥元

  ¥元

  本栏由抢救费申请人填写

  申请垫付金额

  合计人民币¥

  元(详见费用清单)

  大写:

  收款

  帐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本栏由丧葬费申请人填写

  丧葬费相关情况

  机动车方支付

  受害人预付

  交强险支(垫)付

  丧葬服务方垫付

  ¥元

  ¥元

  ¥元

  ¥元

  申请垫付金额

  合计人民币¥元

  大写:

  收款帐号

  开户名称

  开户行银行账号

  本栏目由申请人填写

  特别声明:

  我已经阅读本表的填写说明,清楚申请江西省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条件。

  我声明: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人,如有提供超出范围或虚假费用资料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我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本次申请人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暂未出具阶段性发票原件,承诺收到垫付款后__日内由本医院送达给管理机构发票原件。

  签名(公章):*年*月*日

  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警部门填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警大队意见:

  1)是否符合救助情形;

  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暂)无支付能力而受害人确需救助;

  3)确认申请人填写的已付及尚未结算费用情况。

  签名:(公章)*年*月*日

  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抢救费用意见:

  签名(公章)*年*月*日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意见:

  签名(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