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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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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本本。

  第十一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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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成品油联合站节能减排方案

  靖-榆联合站节能减排方案

  根据公司关于深入开展“三整两抓一提高”活动的要求,节能减排相关文件的精神和我站与处室签属的20**年经济目标考核。我站现草拟了一份关于靖榆联合站节能减排的方案,请批评指正!

  一、节能减排机构小组:

  组长:*

  副组长:杨智

  第一小组:运行一班

  运行班长:姚春

  成品油首站副操:姚勤

  成品油首站主操:杨

  成品油末站主操:乔

  成品油末站副操:李

  原油末站主操:

  原油末站副操:

  第二小组:运行二班

  运行班长:姜

  成品油首站副操:郭秣

  成品油首站主操:杨晓

  成品油末站主操:席靖

  成品油末站副操:刘

  原油末站主操:陈

  原油末站副操:

  第三小组:运行三班

  运行班长:胡小

  成品油首站副操:魏丽

  成品油首站主操:双小

  成品油末站主操:王

  成品油末站副操:王艳娥、马

  原油末站主操:张

  原油末站副操:孙小

  第四小组:运行四班

  运行班长:杨

  成品油首站副操:白强

  成品油首站主操:屈小

  成品油末站主操:闫小

  成品油末站副操:贾秀

  原油末站主操:

  原油末站副操:

  第五小组:管理及化验计量人员:

  成品油末站站长:张

  联合站安全员:刘珊

  化验计量员:

  化验计量员:

  化验计量员:

  化验计量员:

  化验计量员:

  二、制定关于节能减排的实施措施

  随着我站生产任务的不断增加,各项生产费用也逐项增加,为了减少费用的开支,实现一流场站的目标,现制定如下节能减排执行措施:

  1、为了缓解产输产业链条不平衡的生产矛盾及成品油价格调整引起的成品油输送量波动问题,我站为长输管线加注减阻剂,通过加注减阻剂,既减少生产费用开支(如电费、维修材料、人工费用等)。

  2、根据生产费用的分析,我靖—榆首站的电费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开支项目。因此,我站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明设备规定了开关时间。(如规定每日19:30开泵房内照明灯;6:30关泵房灯;)小到一滴水(油)、一度电、一根棉纱等都要物尽其用。

  3、注重设备的保养维护及管理。由于我站是一个投运时间相对较长的场站,各类设备在使用中都在不断的折旧,加大对设备的正常维护保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不容小视。因此我站坚持按照规定对设备定时巡检、定期维护、定量润滑。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少损失,多付出”。减少甚至避免因设备管理不善而引起的费用开支。

  4、明确各项参数,将操作规程悬挂上墙。通过几年的长输管道安全平稳运行,我站职工深深认识到各项参数的明确化、熟练掌握化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每个细节;操作规程更是非常重要,它是指导我们正确工作的“老师”。因此,将各类参数及操作规程明确化、熟练掌握化是特别重要的。

  5、加强安全管理力度。我站结合与处室签定的《安全责任目标协议书》,制定属于我站的《安全责任目标协议书》,并与每一位员工签属此项协议,以加强大家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隐患排查力度。通过各项行为的落实,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费用开支。

  6、加强学习,特别业务技能学习,使每一位员工都能够成为输油工中的佼佼者。通过自身业务技能的提高,更为安全有效的根据生产情况来合理的运行各类设备,保证生产的可能进行,费用的有效节支。

  7、认真落实“变废利新”工作。如更换过的元件、工件能够组合再次利用的就再次进行利用;低值易耗品通过处理,能再次利用的就再次利用等措施。并将各项费用与班组生产费用挂钩,树立“爱企如家”的企业文化,提高生产效益。

  8、在保证生产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合理调度生产,尽一切可能的减少减阻剂的使用,同时我们也正在摸索出一套如何使减阻剂更有效的适合我站的实际生产的方法。

  总之,根据我站的实际情况,我们还将通过多种方法减少费用的开支。

  三、节能减排的目标

  20**成品油吨公里输送成本控制在0.12元。

  靖-榆联合站

  靖-榆联合站节能减排方案

  靖—榆联合站

篇3: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控制矩阵制度

  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矩阵

  业务目标

  业务风险

  控制点

  适用单位

  不相容

  岗位控制点

  分值

  控制点相关资料

  相关制度索引

  会计报表认定

  会计报表项目

  1存在和发生/真实性;2完整性;3权利与义务;4估价或分摊;5表达和披露;6准确性

  1.持证上岗

  1.1经营风险:未按规定持证上岗,影响工作质量。

  1.1加油站站长和计量员要持证上岗,资格证由省(市)分公司颁发。

  分(子)公司

  相应资质证书

  1.14.42.需求计划

  1.1经营风险:未及时上报,影响正常经营。

  2.1加油站计量人员(站长)将库存和出库情况上报二次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二次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统一组织资源配送。

  分(子)公司

  加油站库存保管账;

  1.14.41.1经营风险:结算方式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失。

  2.2对独立核算(或联营、参股)加油站实行商品进货结算制;对非独立核算加油站进货实行商品内部移库制。

  分(子)公司

  销售发票

  1.14.43.接卸入库及日常库存管理

  1.1经营风险:未按规定流程卸油作业和损耗认定,造成损失。

  3.1接卸。接卸工作由承运驾驶人员和计量人员共同负责,按照《卸油程序检查表》流程完成卸油作业。计量人员按照罐车实际计量数填制《加油站进油核对单》,由承运驾驶人员和计量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接卸。运输损耗在定额范围内互不找补,定额损耗由加油站承担;出现超定额损耗由承运驾驶人员签字确认实际数量,由承运单位承担超耗损失。

  分(子)公司

  经办

  计量

  加油站进油核对单或配送单

  1.14.41.13.2经营风险:未按规定进行数量管理,造成损失。

  合规风险:计量精度不符合国家规定。

  3.2数量管理。加油站站长和计量人员是加油站数量管理责任人;记账人员、计量人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年销售量较小、员工人数较少的小站经地市公司经理批准后除外)。

  建立计量器具、储油罐、加油机(流量表)档案,并定期校检,确保计量精度符合管理要求。

  分(子)公司

  记账

  计量

  加油站岗位责任制;

  加油机检测记录

  1.14.41.13.3经营风险、合规风险:油品质量不合格,违反国家标准,造成损失。

  3.3质量管理。加油站站长是本站油品质量责任人,加油站计量人员是兼职质量管理员。汽、柴油的运输必须专车专用。接卸操作过程中,确保接卸品种和库存品种相一致,杜绝混油事故发生。储油罐定期进行清洗,油罐清洁度符合油品质量要求。

  分(子)公司

  加油站站长岗位责任制;

  清洗记录

  1.14.44.价格执行

  1.11.22.13.1经营风险、合规风险:未按通知调价,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有关规定,造成损失。

  财务风险:交易不真实,影响财务报告。

  4.1省(市)分公司(区外销售公司)价格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依照股份公司下达的调价通知,按照浮动率,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各地市零售执行价格。

  分(子)公司

  价格文件

  1.14.4√

  营业收入

  1.11.23.1经营风险、合规风险:未按通知调价,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有关规定,造成损失。

  4.2加油站严格按规定的价格执行。实行中国石化加油卡联网的加油站由各公司卡管中心价格调整操作人员按要求进行调价操作;没有实行加油卡联网的加油站接到调价通知后,按规定的时点,上级部门组织人员准时抄录加油机(流量表)的泵码数,由加油站站长签字确认。调整后的单价及时公示。填制调价当日的《加油站销售日报表》时,依据原始凭证按不同的单价分段填写升数和金额。

  分(子)公司

  经办

  审核

  泵码记录;

  加油站销售日报表

  1.14.45.加油与销售

  1.11.2经营风险:付油不符合客户要求,造成损失。

  5.1加油人员根据顾客加油凭证的品种、规格、数量付油。

  分(子)公司

  1.14.41.32.1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未按规定核对,造成损失,影响财务报告。

  5.2加油站每班营业终了,加油人员将负责的加油机(流量表)泵码数与收回的各种付油凭证(包括检视泵回罐数、修机走空数、油品质量检测抽检数)核对一致后,填制《加油站交接班表》,由交接双方当值班长签字认可,记账人员(会计、收款人员分离设置的由双方签字)签字监交。如交接时发生短缺,由当班责任加油人员承担。

  分(子)公司

  加油站交接班表

  1.14.4√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6.结算与收款

  1.31.42.1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货款未及时上缴银行,造成损失,影响财务报告。

  6.1现金付款售油:加油站统一配备投币式保险柜,保险柜固定安装。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分开保管。加油站按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客户加油后,加油人员根据加油量收取销售款,及时将销售款投入投币式保险柜。每日交接班时现金收入数与《加油站交接班表》现金付油数相等。当地没有银行的海上、内河网点以及偏远的加油站点,每三天必须将销售款解缴指定银行账户或上交上级分公司收款部门,并由收款人签收;其他加油站销售款必须当日解缴指定银行账户或上交上级分公司收款部门,并由收款人签收。未交款之前,交由收银员负责保管,放入专用保险柜中,站长监管。财务人员定期抽查加油站,监控资金上缴情况,核对交款凭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分(子)公司

  经办

  审核

  8加油站付油日报表;

  加油站销售日报表;

  交款凭证

  1.14.42.14.10√√

  货币资金

  营业收入

  1.31.42.1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超预收款加油,造成损失,影响财务报告。

  6.2预收货款售油:客户在加油站上级分公司指定地点交纳预付款后,办理相应加油凭证。加油人员接到有效加油凭证后付油。

  分(子)公司

  预收款管理台账√

  预收款项

  货币资金

  1.31.42.1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未按规定实施信用管理,造成损失,影响财务报告。

  6.3赊销售油:由地市公司(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省(市)分公司(区外销售公司)信用政策,根据客户的资金、购买、信用等状况,实时监控客户资信,建立客户信用动态档案。地市公司零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客户信用动态档案及客户需求,拟定客户具体信用限额和时限,按规定权限审批。公司与购油结算协议清款责任人签订《货款回笼责任书》。在落实清款责任人后,与客户签订《购油结算协议》,并商定加油凭证。客户在指定加油站加油,按协议规定付款结算。加油站分户建立由专人记录的《购油结算协议客户登记账》,加油时,加油人员严格执行《购油结算协议》。

  分(子)公司

  经办

  审核

  审批

  8客户信用动态档案;

  购油结算协议;

  货款回笼责任书

  购油结算协议客户登记账

  √

  应收账款

  7.销售日结

  1.12.1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未按规定编制报表,造成财务信息、管理信息失真。

  7.1记账人员以《加油站交接班表》为依据,结合《加油站进油核对单》和计量员检尺的同期油罐库存数,填制《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加油站付油日报表》,由加油站站长签字确认。记账人员凭此登记《加油站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加油站油品分罐保管登记账》。

  分(子)公司

  记账

  计量

  经办

  审核

  加油站销售日报表;

  加油站付油日报表;

  加油站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

  加油站油品分罐保管登记账

  2.14.1√

  营业收入

  1.31.42.1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未按规定编报报表,造成管理信息失真,影响财务报告。

  7.2城区及有条件的非城区加油站当日报送《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加油站付油日报表》和交款凭证;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加油站点,除当日电告营业情况外,每周至少报送一次《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加油站付油日报表》和交款凭证。

  分(子)公司

  加油站销售日报表;

  加油站付油日报表

  2.14.1√

  货币资金

  营业收入

  8.财务记账

  2.1财务风险:核算方式不正确,造成财务信息失真。

  8.1独立核算加油站,必须按照股份公司内部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设立独立核算体系;非独立核算加油站,由上级分公司统一核算。

  分(子)公司

  1.6.11√

  营业收入

  2.1财务风险: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影响财务报告。

  8.2【非ERP】

  财务人员根据加油站上报的《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加油站付油日报表》和交款凭证,及时复核后按股份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凭证需经不相容岗位人员稽核。

  【ERP】按照《ERP系统运行及应用规范》,将加油站销售数据导入ERP系统。财务人员根据《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加油站付油日报表》和交款凭证,复核系统内数据,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会计凭证需经不相容岗位人员稽核。

  分(子)公司

  经办

  审核

  审批

  加油站销售日报表;

  加油站付油日报表;

  交款凭证

  1.6.112.10.1√√√

  货币资金

  应收账款

  存货

  营业收入

  9.月末盘点

  1.32.1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未按规定进行盘点,核销损溢,造成损失,影响财务报告。

  9.1月末结账时,地市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有关人员,会同加油站管理人员,对加油站账面商品数量、实物数量、购油结算协议款回收等情况,进行盘点。加油站记账人员根据《加油站油品分罐保管登记账》填制《加油站商品盘点月报表》,由加油站站长、计量人员签字确认库存数量及“损溢分析”,报数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经地市公司分管经理批准后,凭此单登记《加油站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加油站油品分罐保管登记账》中“核销损溢”栏。定额损耗至少每季度核销一次,超定额损耗部分按存货盘亏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分(子)公司

  记账

  计量

  审核

  审批

  加油站商品盘点月报表;

  核销损溢审批表

  1.14.4√√√

  存货

  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10营销分析

  1.11.2经营风险:分析不及时、不准确,导致管理信息失真。

  10.1地市公司至少每月召开营销分析会议,分管经理和相关职能部门及片区经理参加,分析当期销售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制定完成下月零售经营目标的营销措施,并形成书面记录。

  分(子)公司

  会议纪要

  11加油站管理

  1.21.33.4经营风险:未按规定进行加油站新建、收购、改造、关闭、拆除工作,造成损失和管理信息失真。

  11.1加油站新建、收购、改造须经各级零管部门予以确认。

  加油站规划、选址、设计、验收、证照办理及交付使用等环节须由各级零管部门予以确认。

  满足加油站登记证申领条件的新增加油站,分公司基建部门须及时向油品销售事业部办理申领手续;零售管理部门须及时办理登记证变更手续。

  加油站关闭、拆除时需由油品销售事业部批复同意。

  加油站附属设施招商(出租),按油品销售事业部相关规定执行,加油站负责现场管理。

  油品销售事业部

  分(子)公司

  相关审批单据、文件

  加油站登记证

  2.14.131.21.3经营风险:特许加油站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失。

  11.2省(市)分公司(区外销售公司)按照《中国石化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特许加油站的发展、规范清理与日常监督管理。特许加油站的发展须由油品销售事业部审批。

  油品销售事业部

  分(子)公司

  审批文件

篇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作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第十一条

  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后,颁发许可证,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其机构名称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许可证年检制度。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建立行业组织,协调行业内部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职业道德,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人事代理

  第十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根据委托者的不同情况,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四章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以及跨地区或者面向全国组织招聘单位的人才交流会,必须经人事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四条

  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举办者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在各种媒体(含互联网)为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第三十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网络、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出具的证件以及履历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

  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应聘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应聘人才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

  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的,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才在应聘时和离开原单位后,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个人违反本规定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二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9日人事部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同时废止。

篇5:市场管理中心工程结算造价审计实施方案

结算造价审计实施方案【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编制如下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目标

通过对县朝阳市场、中心市场采光棚工程结算造价的审计,揭露和查处工程项目在建设程序、概算管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工程结算、财务核算中存在的不真实、不合法和不规范问题,监督和检查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促进建设单位合法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督促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堵塞漏洞,加强项目核算和工程管理,确保投资安全,促进整顿和规范我县的建设市场,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为其他国家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提供决策依据,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为我县经济保驾护航的功能。

二、审计对象及范围

(一)审计对象:隆回县市场管理中心。

(二)审计范围

1.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

(一)招投标程序及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有效

1.审核招投标文件,一方面,关注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条件,主要审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得到落实;是否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另一方面,关注建设项目招标是否合符合程序,要关注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了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主要审计招标人是否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是否完整。

应注意有无通过种种弄虚作假的方式“明招暗定”;

有无投标人有意压低标价,搞恶性竞争;有无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格证书,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有无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关注是否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现象。

2.审核合同签订日期、签订对象以及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特别是结算条款的变更。审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是否提交;是否存在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情况。

(二)按图施工部分及隐蔽工程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通过对送审资料的全面复核,通过分析原设计图、招投标资料、合同,隐蔽工程签证单、现场验收记录等资料并对工程量进行现

场复核,结合施工记录、监理日记等各种资料的相关性、连续性来验证工程项目的真实存在,进而核实是否按图施工,原设计预算部分工程量是否按实计算,确定工程量。

(三)工程结算造价的准确性

运用相关的施工规范及法律法规,结合已完成的工程量、定额单价或综合单价、各项费用的有关规定确定最后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采用定额计价(工料机单价法),取费依据湘建价[20**]406号文件。

四、审计工作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预定的审计工作时间

20**年4月23日下达审计通知书;一审审计时间:20**年4月27日至20**年5月4日;二审审计时间:20**年5月7日至20**年5月9日。

(二)人员分工

一审责任人(审计组成员):王彬林,1.按规定程序审计该项目工程造价的全部内容;2.拟写审计报告;3.整理审计档案。

二审责任人(审计组组长):卿燕。1.配合一审责任人现场察看、丈量;2.按规定程序全面复审该项目工程造价的全部内容。

(二)工程造价管理情况

1、通过查阅招投标文件,审查是否存在未严格执行招投标等有关程序而造成合同价款

偏高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具体原因和造成的影响。审计过程中采用抽查核对的方式,重点抽查中标单位是关联单位或合同价款高的项目。

2、通过查阅竣工资料和招标文件以及中标合同,对工程项目中各项取费进行逐一核对,审查工程造价的各项取费是否执行合同及相关定额标准,有无提高取费标准、抬高工程造价等问题。重点抽查施工单位是关联单位或合同价款高的项目。

3、以竣工资料为基础,结合招标文件、主合同和附加合同,重新计算工程量,审查工程量的计算和计量是否严格执行了合同文件及相关定额,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程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往来款项的账户审计,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否合规,有无高估冒算和虚报投资额等问题。审计过程中注意隐蔽工程及其签证手续的完备情况。计算结果要部分进行现场核对,对相对主承包合同工程量变更较大的项目和关联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要重点抽查。

4、通过查阅竣工资料,核对有关原始签证,审查工程变更及索赔签证是否完备、真实,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程序,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变更及索赔的计算是否合理,有无借变更或索赔为名抬高工程造价等问题。审计中对有疑问的要部分进行现场核对,对变更较大的项目和关联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要重点抽查。

5、通过查阅设计文件,核对变更设计有关手续,审查工程设计变更是否严格履行了有关手续,并查明和分析原因。

6、通过查阅物资设备采购计划和合同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行情,核对财会上的支出原始单据,审查工程所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其价格是否与当时市场行情相符。对有问题的要查明原因和分析是否存在人为因素。

7、通过现场抽查,审查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投资,查明是否留足资金和有无概算外新增工程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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