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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数学教学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专业技术,总结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文库小编帮大家整理小学数学教学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欢迎阅读收藏。

小学数学教学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男,白族,大学专科学历,1963年2月出生。1981年9月聘请到磨黑镇第一小学任教至今,先后在五个校点任教。36年来一直站在教学第一线承担小学数学教学,教学质量优良;履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每年都参与教师在职继续教育培训学习。20**年9月被**县评为“先进教师”。

  “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得有常流水”。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是教育对教师的必然要求。通过学习,不断转变更新教育观念,建树现代教育理念;丰富教育理论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提高现代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此,本人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首先,1994年9月参加民办教师学历达标,参与学历进修:20**年9月至20**年8月在**县教师进修学校参加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习,专科毕业;其次,每年参与教育部门组织的远程培训、集中培训等形式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履行一级教师职务以来先后参与了:参与式教学、教师教学靠什么、新教材带来什么、课程反思与重建、课程评价、中小学校长培训、三笔字、青少年心理问题与对策、备好课专题、国培远程培训、命好题专题、育好人专题等科目的培训学习,继续教育累计学分35分、学时405个学时,年均76个学时。

  坚定的政治信念是一名合格教师的前提条件。本人始终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学习**大及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章程党规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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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关心国家大事,关注社会发展,积极参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国家建设。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学校和社会建树起良好的师表形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爱生如子,以高尚的师德和广博的学识赢得了师生的尊敬和爱戴。始终追求着“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为师品格。通过把从继续教育里学到的知识灵活地要用到教育教学工作中,自己的教育教学成绩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万事德为先”,一个人如没有良好的品行,将来可能一事无成。从小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至关重要,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提高全民素质,应从娃娃抓起。”因此,作为班主任我采取多点结合,一致教育的方法,利用树榜样、讲故事,创设情景的方法,采取引导、鼓励、正面教育的原则,让幼儿保持正确的德育观,从而从不自觉到自觉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活动中发现幼儿的不良行为习惯进行及时地制止,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帮助,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在工作中,我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为幼儿树立好的榜样,起到好的示范作用。通过与本班教师的密切合作,协调一致教育,在自己细致、耐心的努力下,我班的班风班貌得到领导的好评,得到其他班教师和家长的共识。

  同时我要求幼儿必须会说普通话,在幼儿园不管与老师还是小朋友都不能出现方言,都强调要用普通话,使幼儿在发音上得到初步训练。并且学习简单词汇,会用简单短句与人进行沟通,初步练习语言表达能力。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几分耕耘几分收获。21年来,每年的教学成绩均在镇平均成绩以上,近五年的数学教学学年末统测成绩分别为:一年级1班数学及格率:97.5%

  优秀率:87.5%

  平均分:92.1分;

  二年级1班数学及格率:95.5%

  优秀率:85%

  平均分:90.8分;

  三年级1班数学及格率:92.5%优秀率:55%

  平均分:87.6分;四年级1班数学及格率:94.7%

  优秀率:52.5%

  平均分:85.3分;

  五年级1班数学及格率:95.6%

  优秀率:64.4%

  平均分:91.8分;在教学中既注重学生对知识的学习,更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培养和指导,为学生后续的学习和成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育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我将不断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知识,转变更新教育观念,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书育人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不辱使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合格人才而努力奋斗。

篇2: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评聘办法

  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评聘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评审(考试)、聘任,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工作人员刻苦学习、钻研业务,通过实践,积极获取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工作水平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聘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二)重品行、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重群众公认原则。

  (三)学以致用原则,注重通过评聘提升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工作业绩和素质。

  (四)评聘岗位与自身工作岗位相结合原则。

  (五)岗位级别聘任按照由低到高递升原则。

  第三条

  评聘范围

  (一)根据我中心的工作性质和专业特点,主体岗位为会计类,辅助岗位为经济类、计算机类。辅助岗位的等级设置低于主体岗位等级。

  (二)根据我中心申报、市人社局审批,我中心专业技术岗位共24个,其中,初级岗位12个,中级岗位10个,高级岗位2个。

  第四条

  评审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评审申报条件

  1、申报人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能胜任本职工作;

  2、符合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聘任期满,方可申报。

  (二)评审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

  2、科室推荐;

  3、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初聘的,或聘任期满,续聘及获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申请晋级聘任的,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个人申请

  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聘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准确、客观的概述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及工作表现,并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科室评价

  对申请人工作业绩、技术能力、工作表现给予评价认可。

  (三)述职测评

  1、有空缺岗位时,申请人在全体人员会议上述职,经民主测评,参评人员的2/3评价为“称职”者方可聘任;

  2、空缺岗位不足时,申请人在全体人员会议上述职,按中心领导与职工4:6权重比例,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得分高者为聘任候选人。

  (四)聘任公示

  对聘任候选人公示。

  (五)集体决策

  公示无违法违纪行为反映的,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聘任。

  (六)聘前谈话

  单位领导与被聘任人员进行任前谈话,指出其工作成绩、存在不足及努力方向。其中,聘任高级职称由主要领导谈话;聘任中级职称由分管领导谈话;聘任初级职称由科室负责人谈话。

  (七)完善手续

  综合科完成聘任手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解除聘约: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者;

  (二)民主测评中,参评人员的2/3评价为“不称职”者;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者;

  (四)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中小学生守则学习活动总结

  ***中心小学

  学习《中小学生守则》活动的情况说明

  根据区教局安排,并结合工作实际,我校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学习教育活动,修订后的《中小学生守则》充分体现了教育的时代性和针对性,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是新时期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对良好校风、班风、学风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此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活动方案,并迅速成立《中小学生守则》学习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行政具体负责,各班主任牵头,明确责任,分管到人,集体合作,共同完成此次学习活动。

  各班召开主题班会,组织学生统一学习新版守则,并在班级内部进行学习交流,让学生谈感悟谈收获,理解其深刻内涵。新《守则》涵盖了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对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及学校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新《守则》既保留了旧版中仍具有时代价值、体现中华传统美德、应长期坚持的内容,又补充了一些更具操作性、学生可以做到的具体行为规范内容,充分体现了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通过此次学习活动,学生对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日常行为习惯进行的新的总结反思,很多学生积极参与宣传《中小学生守则》,全校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达到了预期的教育效果。

  通过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新《中学生守则》,规范学生的言行,让学生对自己的行为习惯、人生观、价值观有了深刻的认识和领会。校园呈现出新景象,纪律明显好转。减少了迟到、早退和乱扔垃圾的现象,学生留长发的不良习惯得到了纠正,杜绝了乱踏花木、乱扔垃圾的现象,学生见到老师能主动问好。

篇4:《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政府人事部门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自主组织、个人自觉参加、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国家人事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负责集中培训学员的统一调训、组织具有示范性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负责审定、发布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

  (四)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发行;

  (五)负责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建设,搭建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六)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表彰和处罚。

  第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是本行业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二)按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落实公需科目培训和集中调训学员的选派;

  (三)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分析,制定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组织编写专业教材、课件,负责本行业系统高级研修班等专项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每一年度对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和登记管理;

  (六)负责协调处理本行业系统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的问题。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落实本单位接受继续教育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

  (二)确立除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规定以外的,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以及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该享受的权利;

  (四)认真记载、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获得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时间;

  (二)有权获得脱产学习期间与本人在岗时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所在单位安排,按要求参加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关培训活动;

  (二)完成每年不低于80学时的学习任务,超出的学时不逾年累计;

  (三)按照与所在单位的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信守协议,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学习内容,着重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精神,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科目分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

  公需科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基本需要,经专家论证确定,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用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的整体能力。

  公需科目与其他科目的培训学时分配比例一般为1:4。

  专业科目。根据各行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要求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经专家论证确定,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能力。

  选修科目。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类型人才的实际需要,在专家的指导下确定,侧重于拓展学识,开阔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一)集中培训。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统一集中培训;

  (二)高级研修班。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攻关课题,面向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举办的示范性高研班,相关行业领域和单位结合各自优势和特点举办的高研班;

  (三)结合工作实践培训。由行业系统和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重要和特殊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业务进修、学术交流、实践锻炼、技术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自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职业生涯发展需要,按照单位的安排,采取自选、自修等方式进行的个性化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参加网络、卫星等现代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或出国进修、考察;

  (七)接受高一级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第五章施教机构

  第十三条

  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具有示范性、社会化的施教机构。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鼓励联合办学,就近、就地、就便办学;鼓励中外合资、合作创办继续教育机构,引进先进的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和培训项目,促进继续教育市场化、国际化发展;加强与国(境)外培训机构联系,建立国(境)外培训基地。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院校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施教活动。

  其他单位设立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专门机构的,应当首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考察,最后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办法另定)。

  具有培训资质的非施教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施教机构根据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和培训大纲的要求,负责施教方案设计、师资选派、课程安排、考试考核、日常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承担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坚持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聘请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专家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逐步增加经费投入。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按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职工继续教育经费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的各类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经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七章继续教育规划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总体目标、主要步骤和保障措施,周期一般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规划可分为全市规划、行业系统规划和区县(自治县、市)规划(计划)。

  (一)全市规划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统一制定;

  (二)行业系统规划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依据《条例》精神及市级规划的具体要求,结合本行业系统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划方案出台后应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区县(自治县、市)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精神及市级规划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划方案出台后应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规划应与人才规划、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相协调。在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对规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第八章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条例》的基本情况及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职称评聘重要参考依据的执行情况;

  (三)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

  (四)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五)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资质情况;

  (六)开展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各项成果和效益;

  (七)违反《条例》的处理情况;

  (八)继续教育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对象是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主办,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承办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

  (二)培训质量评估包括培训质量综合评估和课程评估。培训质量综合评估是对培训目标完成情况和培训全过程的评价,包括培训方案、培训实施、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四个方面。课程评估是对每门课程的评价,包括课程针对性、教学内容、教师讲解、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五个方面;

  (三)培训主办单位负责对培训班培训质量的综合评估,施教机构负责对培训班每门课程的评估。培训质量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检查评估工作采用普查和抽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将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检查评估的结果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登记与统计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登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基本情况的记载,其登记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基本情况的主要凭证。其记载的内容主要有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学习时间、考核(考试)成绩。其中,“学习时间”指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按学时(一天算作6学时)计算。赴外地或出国(境)学习的旅途时间不得计算在内。“考试(考核)成绩”可用分数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登记。凡领取结业证的,应注明结业证号。

  已经建立并施行学分登记制度的行业系统,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后,由本人持有关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书》到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登记,填写“继续教育登记卡”。该卡由所在单位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保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结合年度考核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验证,并按要求对当年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每年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抽查复验。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证书》填满后可申请续办,新、旧证书编号应一致。若工作调动,该证书可继续使用。证书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如有损坏、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统计管理在继续教育登记的基础上进行,统计数据应以《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为依据。统计内容主要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人数、主要学习形式、年度学习时间累计达到80学时人数、学习比率、达到80学时的比率等。统计内容的起止时间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

  第十章行业规范化教学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系统规范化教学的指导协调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组织协调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规范化教学的主要任务:

  (一)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教学大纲,编写或指定教材、课件,明确目标要求,确定实施周期,并根据经济、科技的发展变化作适当调整;

  (二)确定继续教育的对象、学习形式、学时计算方法和考试考核方法等;

  (三)确定施教机构、选聘教师,制定教学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规范化教学的主要内容:

  (一)本行业主要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职业规范;

  (二)本行业主要专业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三)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岗位的职业能力及相关知识。

  第三十七条

  涉及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与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方可下发实施。

  第十一章学习效果鉴定

  第三十八条

  培训学习结束后,应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学习效果鉴定。

  第三十九条

  施教机构按照“谁施教谁负责考试考核”的职能分工,负责继续教育考试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十条

  培训考试考核可采用开卷考试、闭卷考试、结业论文、调查报告、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具体考试考核方式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

  参加集中调训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若无故不参加学习或考试、考核不合格,必须重新参加学习。

  第十二章自学认定

  第四十二条

  自学任务的提出可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于每年年底提出本人第二年的自学计划,交单位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要求,下达自学任务书

  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自学完成后应根据计划安排,接受单位组织的考试考核。

  第十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继续教育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继续教育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记载或不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例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继续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篇5:教学诊改培训心得总结

  教学质量诊断与改进心得

  在本学期初,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教学质量诊改培训,现特将一些感悟总结如下。

  学校自我诊断已成为主流的学校评估手段,在我国,学校自我诊断仍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未来肯定还要有很长的路要走。

  学校自我诊断无论是为了促进学校改进,还是为了加强管理有效性、增强办学效益,其根本都是为了学生发展。脱离了这一根本,任何形式的学校自我诊断都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学校开展的自我诊断一定要紧紧围绕这个主题。在紧紧围绕这个主题的基础上开展教师的自我诊断,各个系部的自我诊断,以期取得不断地进步。专业的自我诊断。由于每个专业都有不同的特点与特色,因此专业自我诊断一定要结合自身特点,切合实际,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学生的需求等来开展。

  教师的自我诊断。教师诊断与改进课堂教学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更新观念,二是改善行为。

  二者都是师生进行有效的持续性学习的必要条件。

  在以转变观念和改进行为为目的的课堂诊断与改进中,最深层的观念冲突可以归结为到底是“学科中心”还是“学生中心”。

  从“学科中心”出发,课堂教学诊断与改进应该坚持三项原则:符合学科精神、“循序渐进”、重点突出。首先就是备好课,讲好课,突出重难点,提高教学质量。不仅要备教法、学法,还要分析学生的学情。教师上课要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学生是否听进去了,学进去了。对此,教师上课时要注重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善于激活课堂,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师应注重因材施教,分层次教学。对不同的同学应有不同的要求和期望。如果要求过低,优等生吃不饱,无法取得更大进步。要求过高,差生,甚至中等生吃不消,会一棍子闷死。其次,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学习习惯。督促学生养成课前自习、课后复习的良好习惯。还有就是上课只有提高教师的教学素质,才能提高教学质量。严师出高徒,我们教学生不能仅仅是为了混张文凭,而是为了学生更好的发展,要有更高的要求,要能够使学生拥有真才实学的本领而非虚度光阴。并且教师的言传身教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有什么样的老师就会有什么样的学生。

  负责任的老师会带出负责任的学生,不负责任的老师会带出不负责任的学生,不规范的老师将会直接导致学生的不规范。教师的随意直接导致学生的随意。因此,作为培养祖国未来接班人的教师一定务必重视自身的修养,提升自身的教学素质。

  此外让学生参与到教师评教活动中,让学生给老师打分,并将结果反馈给教师本人,督促教师本人进行校正、提升。

  学校领导也应把视点放在教学第一线——课堂教学。重视教师间的听课与评课。同时积极开展示范课老师讲课活动,引领大家交流学习。

  此外,教师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同学科教学的整合,促进教育管理和教学工作效率及质量的提高。

  当然,我们所做的一切都不能离开“为了学生的发展”这个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