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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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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人民医院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办公室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

  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主要负责人还要报告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

  二、述职述廉的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2、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

  4、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5、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7、在干部选拔作用工作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8、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9、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及收到的效果。

  10、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

  1、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院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述廉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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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班子成员要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3、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一般每年一次,于每年年末在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由党支部组织。述职述廉后,组织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定和评先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篇2:英语教师年度考核个人述职

  20**年教师年度考核个人述职

  教师:

  本年度本人在原隆小学担任三年级一班和六年级的英语教学,为使下一年的工作更加富有成效,特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

  我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学习“****”的重要精神。

  遵守工作纪律,团结同事,热心帮助同事;教育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钻研业务,工作踏实,关爱学生,有奉献精神。

  二、业务工作方面

  教学工作中,自己一贯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坚决顺应时代要求,更新自我,完善自我,以教师的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爱校爱教,爱岗爱生。踏踏实实工作,力争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时刻提醒自己要有爱岗敬业的高尚师德,,给同学们树立一名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教书育人的良好形象。我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丰富知识面,在教学上勇挑重担,在学期末的综合测评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取得了上级和学生的好评。

  三、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

  我尊敬领导,团结同事,热心帮助同志;教育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钻研业务,勤奋刻苦;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有奉献精神,能够尽自己的力量帮助别人。能按时上下班,认真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能够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帮助别人,努力和大家处在一个和谐的生活氛围之中。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学校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篇3:县委班子分管财政述职述廉报告

  20**年述职述廉报告

  20**年,立足本职岗位,以求真务实、只争朝夕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学习情况、工作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同志们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履职能力

  本人积极参加以“三严三实”为主题教育活动,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必读书目,坚持参加县委中心组和人大机关的学习,并注重个人自学,通过学习提高、查找问题、集中整改、政治立场更加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性更加增强,宗旨意识更加牢固。“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目前,短期整改目标已经完成。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决拥护县委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按照班子分工,本人分管财政工作委员会、代管代表联络工委、联系工业、财贸及其对应单位,联系**镇、**乡代表工作。一年来本人坚持在县委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做好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工作。按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坚持经常与委室的同志一道研究,提前做好相关工作,为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代表大会搞好服务工作,保证了各次会议的顺利召开和人大机关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认真做好财政预算监督和审查工作。每年人代会期间,认真组织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严格按照《监督法》、《预算法》及区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县财政收支预算和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并出具中肯的审议意见,提交县*届人大例会表决通过;人代会闭会期间,及时组织财经工委认真履行职责,适时跟进监督,较好地保证各项开支能按年初预算执行;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开展开展对财政、计划、审计工作的监督,认真组织对年度财政决算、半年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年度预算调整情况的审查,及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能审查批准,从宏观上保障和推进了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加强修改后预算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创造性开展好代表联络工作,坚持不定期联系人大代表制度,经常深入联系乡镇、村屯,贴近代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的区、市、县人大代表培训班,邀请区人大的有关领导到班授课,切实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主动配合区、市人大常委会到我县开展的各项调研、视察等活动,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本县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全县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等工作中的作用,积极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一年来,先后组织开展“县城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全县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全县工业发展情况”、“肉类注水销售”等的专题调研,并认真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的专项报告,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为全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献言献策。

  围绕中心,积极做好本人所联系的工作。积极配合县委、政府抓好重点项目和工业企业,深入企业生产一线为企业发展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深入乡(镇)和村屯开展调查研究,指导乡(镇)做好人大及其它中心工作;积极配合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工业、财贸等工作,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筑牢反腐倡廉的防线

  一是认真学习党纪政纪条规,自觉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重点学习了党内《两个条例》及中央提出的“八项规定”,

  区反对“四风”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中央纪委全会和区、市纪委全会精神,并相继观看数部反腐倡廉电教片。通过不断学习,努力提高了廉政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利用党内民主生活会等机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自己牢固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二是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干部纪律,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做到清廉从政,执政为民,不跑官要官,不以权为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职务,选拔推荐干部实事求是,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利用自己职务的影响为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以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职权向自己分管和联系的部门违规报销费用,不吃、拿、卡、要,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的各项规定,不违规接待,不违规占有使用公车。

  三是认真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服务基层,注重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到农户和农村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并在实地走访和调研中,帮助农户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基层群众多做实事,本人从自己的工作经费中挤出了资金,帮助联系的整村推进村,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力所能及的帮助群众解决紧迫的实际问题。

  四是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当好表率。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动抓好分管委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自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准则有关规定及中央、区、桂林市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凡是要求下属做到的,自己先做到,凡是要求下属不做的,自己带头不做,坚持勤政务实,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当好表率。

篇4: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根据章程第一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里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一个党的支部及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同时还必须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教育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本单位党支部正副职的党员同志。为此特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本支部民主生活会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二)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上,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守党员民主生活会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并带头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起到表率作用。不得以公务的理由请假或缺席。

  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一)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支部委员会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一般是在学期结束前后召开。为保证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应尽可能把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安排在各与会人员没有公务的时间内,确因公务原因无法参加的,必须认真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要以其他形式弥补。

  (二)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议题要提前一周通知,每次会议要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每个与会人员要做好书面准备。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应提前报上级党组织。会上要做详细记录,会后要将资料整理齐全报上级党委。

  三、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要求

  (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应以“三讲”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学习、思想、作风、廉政、守纪等方面的问题,汇报思想状况,进行对照检查。民主生活会要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要联系思想实际、工作实际认真对照检查,讲党性,讲原则,克服好人主义思想。

  (二)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的重要环节。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逐个研究,对确实能够解决或整改的问题要制订相应措施,责任到人,狠抓落实。会后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问题解决得不好或没有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三)对每次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会后要向本单位群众进行通报并及时报局党委。

  公明街道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增强党性观念,根据《章程》及党员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街道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副主任、办事处副主任。

  第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会指党员领导干部既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党工委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四条

  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切实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在各项工作中的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暂时摆脱高高在上的“特殊”岗位,反思、审视自己的思想、工作及存在的不足,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更全面地了解下级及其思想工作情况。这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增强同志间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加强广大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

  加党支部和党小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必须事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说明原因。但全年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不能少于该支部组织生活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支部(小组)要予以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的要予以告诫和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参加的要在支部大会上做检讨;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要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要定期过组织生活,每次组织生活,都要提前通知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原单位党组织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外出时间在三个月内的,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回原单位后,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党组织也要向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支部活动记录本要如实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

  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将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上报街道党工委。党工委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文件精神,开好民主生活会。

  第十三条

  班子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紧紧围绕本单位实际,以解决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及改革、开放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突出矛盾和党风廉政问题为主要内容,并确保会议质量。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前,应通过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个别谈心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后供党员领导干部参考。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前书记要与委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从实际出发,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并将会议时间、议题及有关事项提前通知区委组织部、区纪委。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根据召开民主生活会时间,提前安排处理好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要提前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并报个人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要在民主、平等、和谐的气氛中进行,书记必须以身作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己,以诚相见,敢于揭露矛盾,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应实事求是,与人为善。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会后将召开情况和会议原始记录报送区委组织部、区纪委。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由组织人事办协助党工委管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由组织人事办向各级党组织通报一次。

篇5: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

  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

  (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三)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作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个人述职报告或者书面述职;

  (四)参加测评人员填写测评表。测评表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和其他成员分别进行设计(见附表一、二、三、四)。测评表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回统计。

  第七条

  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分类分项和综合统计结果,对不同评价主体和不同评价档次测评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年度总结、个别谈话和平时考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八条

  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意见,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班子集体反馈;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意见,一般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分别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的年度考核意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年度考核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九条

  年度考核意见应当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一)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票较高、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鼓励。对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的,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

  (二)对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四)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五)领导干部除本条(二)、(三)、(四)情形外,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晋升工资档次、级别。

  第十条

  实施年度考核应当与换届(任期)考察、巡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以及地方党委全委会、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等统筹安排,做到方法简便易行,结果明确有效。

  当年开展换届(任期)考察、巡视的,年度考核不单独进行,总结、述职可以与地方党委全委会、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等结合进行。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运用换届(任期)考察、巡视成果,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情况,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存入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做好资料积累,加强综合运用。

  第十二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