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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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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

  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交通局及公安局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统计与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材料搜集:发生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受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受伤害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者何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伤害者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健康状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和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坍塌、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

  6、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平面标准距离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现场调查组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执行。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意见、事故性质和责任、应汲取的教训、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照企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劳务协作队伍安全生产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协作队伍发生事故,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八、事故统计:

  由安全环保部汇总统计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九、职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每人各写四份,并盖上右手拇指指印分别报公司安质部、社管中心各二份。

  2、医疗证明:入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原件送社管中心、复印件二份送安质部)。

  3、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各四份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四份原件

  十、伤残鉴定所需资料(报社管中心)

  1、本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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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所在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工伤事故旁证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6、工伤指定医院复查诊断资料。

  7、住院医疗费发票(并附用药清单)。

篇2: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一、工伤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区域内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事生产(工作)经营有关的劳动,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二、工伤事故分: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多人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事故、重大未遂事故。

  三、工伤事故报告: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班组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公司,所在部门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填好事故报告和一式四份的伤亡事故登记表。

  2、发生重伤、死亡、多人事故、特大事故,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主管部门。

  3、职工受伤不休息或歇工不足一个工作日,部门应填好事故报表,不填伤亡事故表。

  四、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1、部门出工伤事故后,都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建立事故档案。

  2、一般性轻伤事故由部门组织进行调查,重伤事故由组织经理参加调查分析,死亡、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由经理组织调查分析并请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参加。

  3、事故调查处理的书面报告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审批后方能结案。

  4、凡发生责任事故,应按事故的严重程度,情节轻重和经济损失等情况按“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凡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除不作工伤处理外,并对隐瞒事故者作经济处理。

篇3: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事故管理,总结经验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本司特制订了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的事故分成以下几类。

  1、生产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称为生产事故。

  2、设备事故

  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运输设备、管道、建筑物等,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损失或减产等事故称为设备事故。

  3、火灾事故

  凡发生着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称为火灾事故。

  4、爆炸事故

  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5、工伤事故

  企业在册职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受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要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称为工伤事故,也称伤亡事故。

  6、质量事故

  凡产品、半成品不符合企业标准,基建工程不按设计施工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质量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因保管不善或包装不良而变质;采购的原材料不符合规格要求而造成损失,影响生产或检验计划的完成等均为质量事故。

  7、交通事故

  凡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程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失、人员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事故,叫交通事故。

  8、其他事故

  凡属外界原因影响或客观上未认识到以及自然灾害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如地震),称为其他事故。

  9、人为破坏事故

  凡人为蓄意制造的事故,称为人为事故。

  10、未遂事故

  凡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而构成发生重大事太的条件,但侥幸未成事实事故,或因及时发现,处理得当,得以避免的重大恶性事故称为未遂事故。

  三、本制度规定了对事故管理的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1、公司安全员负责管理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地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并负责对这些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

  2、生产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

  3、生产和技术部共同管理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

  4、行政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人为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

  5、未遂事故按事故性质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

  6、所有事故都必须做好事故记录,事故记录应详细记载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受伤者、损失、事故分析,处理过程、采取措施及以后应注意的问题。

  四、本制度对发生的事故按规定划分了不同等级。

  详细参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第439号国务院令

  五、本制度专门制订了事故损失的计算方法。

  1、事故损失为直接损失和产量损失(即间接损失)之和。

  2、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厂房损失。产量损失在本公司指发生事故,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生产,,需要加班生产或延缓交货期的产量。具体计算规定如下:

  1)设备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应以固定资产帐面净值计算;设备能修复使用的,应以实际损失的修理费用计算;

  2)材料损失应按企业材料计划价格计算为准;

  3)产品(半成品)损失致成废品的,应以企业计划成本计;返工的应按返工后实际损失以及加工后材料损失为准;

  4)本公司的产量损失以实际产生的加班费用或因延缓交货期而造成客户索赔产生的费用计;

  5)职工的工伤损失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计;

  6)火灾损失以损失实物的计划价格计;

  7)车辆、设备、设施等损失以保险公司损失补偿计算为准。

  六、本制度对事故报告及调查制订了如下程序。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组和或产管报告,主管应立即向部门经理和公司安全员报告,安全员应立即向总经理和镇工业公司安全科报告,火灾事故应先拨打119报警,交通事故应向行政部和交管所报告。

  2、凡发生事故及伤及人身者,在报告同时应及时抢救受伤者,组织现场抢救,采取正确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尽量减少损失。凡发生死亡或重大火灾、爆炸、中毒、设备、生产、交通等事故,应报告镇实业公司安保科。

  3、处理事故应坚“四不放过”原则。

  4、轻微事故发生后,由生产主管组织人员调查,并写出事故报告单,三天内报公司主管部门;一般事故要有公司安全员参加,重大事故要由总经理召集有关部门和车间人员组成调查组,查清原因,定出防范措施,写出调查报告,包括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在十天内报镇工业公司安保科,并接受检查。

  5、各主管事故的部门,应按分工建立事故档案,对事故分析报告、调查报告等资料应妥善保管。

  七、本制度对事故责任和处罚作了如下规定:

  一)责任认定

  1、事故由操作者违章作业引起的,则由操作者负全责;由主管或经理违章指挥引起的,则主管或经理负主要责任,操作者负次要责任。

  2、事故由原材料、机器设备、设施装置等质量引起的,则可分为两种情况:

  1)由于维护、保养、保管责任人工作不到位,保养或保管不善而引起的,由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2)由于材料、设备、设施自身质量引起的,也可分为两种子情况:

  ①本公司可以检测而未检的,则由质量检测人员负主要责任;

  ②本公司无法检测而由供货方提供质量依据的则由供应商负主要责任。

  3、事故是由不可预测、不可搞拒的原因而引起的则作为意外事故。

  4、各分管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均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总经理对所有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

  5、对事故隐瞒不报者,要追究其责任。

  二)处罚条例

  1、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已涉及触犯法律的,则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未涉及触范法律的则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对造成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人民币500元;

  3、对造成重大事故的次要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元;

  4、对造成重大事故的领导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元;

  5、对造成一般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元;

  6、对造成一般事故的次要责任人,罚款人民币100元;

  7、对造成一般事故的领导责任人,罚款人民币100元;

  8、对造成轻微事故的重大恶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人民币100元;

  9、对造成轻微事故和重大恶性未遂事故的次要责任人,罚款人民币100元;

  10、对造成轻微事故和重大恶性未遂事故的领导责任人,罚款人民币100元;

  11、对隐瞒事故不报者,罚款人民币200元。

篇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及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科(保卫)报告。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置。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公司财务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安全(保卫)科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视情况给予50-200元物质奖励,并予表彰。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科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生产技术人员有权对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科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公司领导班子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科室或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各科室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科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科室和施工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科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安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篇5:客运车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客运车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加强车站内部伤亡事故管理,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

1、营运车辆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2、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3、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4、上级部门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

1、责任部门及班组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的责任。

3、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对待,事故性质恶劣或事故程度严重的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除此之外,按照车站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4、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5、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6、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7、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8、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9、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10、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11、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12、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3、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14、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15、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车站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是上级必须倒查项目,车站要确保到位。

三、责任倒查的程序

1、车站办公室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站长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2、根据事故情况,由办公室提请站长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相关班组进行责任倒查。

3、办公室应在30日内向站长提交倒查报告。

4、如车站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5、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办公室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6、对事故追究责任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上会检查,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帮教一人,教育大家,并且交纳事故罚款,承担事故的经济损失。

7、书面检查和会议记录、事故档案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年限至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