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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男装加盟店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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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男装加盟店特许经营合同

  海澜之家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HLJ13832)

  特许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被特许方:(以下简称乙方)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特许经营权并开设“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特许经营

  1.1甲方特许乙方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千区下沙商贸城东区C-001,C-009号的房屋2间,实际使用面积2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开设“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以下简称“特许加盟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经营场所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附件平面图圈定部分为准,未经甲方事前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变更本条确定的经营场所及位置;

  1.2甲方将“海澜之家”品牌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的经营场所(特许加盟店)内非独占性使用和经营,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经营管理规范下从事“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的经营活动。

  1.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第1.2款将改经营场所内的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方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特许经营权。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1.4乙方如需在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的经营场所外一个或多个经营场所获得“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的特许经营权、开设“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时,须就每一个“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单独向甲方申请,获得甲方许可后另行签订新的《海澜之家特许经营合同》。

  1.5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在20**年12月6日前以自身名义在当地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消防等相关许可证照,自筹资金设立特许加盟店,并以此作为获得“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特许加盟店经营的前提。甲方凭乙方为特许加盟店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发货。

  1.6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方不是甲方的下属单位、代理人或业务代表,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业务,也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不得将“海澜之家”字样,商标,标识作为其商号(字号)或商号(字号)的一部分使用,否则,视为终端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7特许加盟店在经营期间只能代销甲方提供的及许可其经营的产品,不能经营(代销)“海澜之家”品牌以外的其他产品。

  1.8乙方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保证金100万元,并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缴清,此保证金由甲方于合同期满,在确认乙方无违约情况下,并将所以账目结清,交接结束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1.9店铺(特许加盟店)的装修(含道具布置,门头,相关用品,收银防盗系统、设备设施配备等)由甲方整体策划,统一标准。装修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1.10甲方全额收到本条1.8款所约定的款项后甲方向乙方颁发盖店铺的“特许经营许可证”作为乙方特许经营成立的依据。

  1.11甲方按照产品销售价的65%(含税价)与特许加盟店结算,(即特许加盟店营业额的65%归甲方所有)剩余部分为特许加盟店的代销收入,每月甲方按3.8条款的运作方式操作和结算。

  第二条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

  2.1本合同所约定的特许加盟期限自20**年12月1日起至20**年11月30日止。

  第三条特许经营管理规范

  双方一致同意,为保证特许加盟店与全国海澜之家特许经营体系的形象、营运、管理的统一性,特许加盟店的内部管理由甲方监督指导。

  3.1特许加盟店由甲方统一形象策划(包括统一的商标、统一的店面厅房形象、统一的员工服饰、统一的广告宣传),统一供货,统一销售价格,统一业务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等。

  3.2乙方(特许加盟店)在遵照甲方发货清单所列的货品条形码统一销售价的基础上可以视其所在地的物价水平上浮或下浮5%以内,但乙方(特许加盟店)在执行上浮或下浮新的价格前,需事先经甲方书面许可,且,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更改代销货品的条形码价格,更改代销货品的条形码价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在甲方调整好代销货品新条形码价格且发货给乙方(特许加盟店)后,乙方(特许加盟店)方可执行新的代销货品价格并对外出售,否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

  3.3特许加盟店统一使用“海澜之家”包装袋、赠品、宣传单(DM单、POP)等辅料,统一使用“海澜之家”全国联网的ERP系统、防盗系统,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自行购买甲方提供的统一型号撬边机,乙方(特许加盟店)员工工作制服由甲方统一配发,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服装工本费。

  3.4特许加盟店当地所以广告(含固定广告:如外墙广告、门头广告、户外灯箱广告、车身广告、招牌、指示牌等,软性广告:如电视、报纸等)均由甲方策划并提供图案、光盘,广告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5特许加盟店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业人员由乙方委托甲方以“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的名义统一招聘,培训(包括入职培训、轮岗培训、晋升培训等)和管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经招聘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直接与乙方(特许加盟店)产生劳动合同关系。乙方(特许加盟店)必须按经营场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和特许加盟店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业人员等所有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特许加盟店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业人员的薪资(包括奖金)标准由甲方制定,所有薪资(奖金)等费用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单独承担,乙方(特许加盟店)必须每月按时发放员工薪资,不得无故拖欠、扣押;乙方(特许加盟店)员工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入职培训、轮岗培训、晋升培训等,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停止供货等一切措施,直至提前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6甲方可向特许加盟店派出一名职业店长,负责特许加盟店的管理,职业店长在特许加盟店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差旅费用等待遇标准由甲方制定,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

  3.7在特许加盟期内的铺货、补货、调货和应季换货均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统一调配。所有铺货、补货、调货和应季换货的运费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全额承担。所有铺货、补货、调货和应季换货商品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3.8乙方为特许加盟店开设存入营业款的银行专户,每天的营业额及时存入该账户,甲方有权对特许加盟店的银行专户进行监控。营业额的32%归乙方自有账户,68%汇到甲方【其中3%由甲方作为代扣费用,用于甲方代乙方支付乙方(特许加盟店)应承担的运费和非人员工资以外的费用及其他乙方(特许加盟店)应承担的费用,每年结清一次;其余65%归甲方所有】。

  3.9乙方(特许加盟店)应自行承担特许加盟店的营运费及相关的工商、税务等费用,并承担特许加盟店的定期维护和维修费用。

  3.10乙方(特许加盟店)不得将“海澜之家”品牌产品、赠品及其他辅料在特许加盟店之外的任何经营场所销售,也不得将非“海澜之家”商标、标识的货品、赠品、货架、道具、包装袋、宣传品等出现在特许加盟店的经营场所内,不得自行提供或使用非甲方提供的任何产品、赠品、宣传品、包装袋等,未得到甲方事前和书面许可,乙方(特许加盟店)不得将“海澜之家”商标、标识等用于其他用途和其他场合,不得对“海澜之家”商标、标识添附和修改。

  3.11乙方(特许加盟店)不得参与和承接任何公开招标投标类型的团体订购。

  3.12特许加盟店销售的甲方产品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13在合同期内,甲方将根据“海澜之家”品牌的发展、市场的变化、顾客的需求以及商业秘密等原因需要对品牌形象、名称、商标、标识、装修、道具、设备设施、经营模式等进行不断完善,乙方积极响应,并承担对特许加盟店进行全部或部分添置、替换、修理或改造的费用。

  第四条费用及税收

  4.1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经营场所的租赁费用或向商场支付抽成费用、管理费用等,甲方不承担该经营场所的任何费用。

  4.2特许加盟店经营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商检等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等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自行承担。

  4.3特许加盟店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水、电、汽、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电话、仓储等所有经营费用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自行承担。

  4.4特许加盟店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甲方的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资料费、授课费)由甲方承担,差旅费等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

  4.5特许加盟店的所有员工其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均隶属乙方(特许加盟店),并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支付所有费用。

  第五条甲方保证及责任

  5.1甲方保证“海澜之家”商标合法注册,保证拥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执行标准。

  5.2甲方严格按照“海澜之家“全国统一规范管理特许加盟店。

  5.3甲方有责任提供乙方开业前的人员培训和后期培训,协助乙方开业后,在合同期内指导乙方在统一规范的业务模式下从事“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的经营活动。

  5.4甲方保证特许加盟店货品的丰满度,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品种并及时换货。

  5.5甲方有责任处理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协助处理。

  5.6甲方保证在对”海澜之家“品牌的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存在欺骗、误导行为,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保证及责任

  6.1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甲方统一的经营管理规范从事”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的经营活动,制止、纠正任何与本合同规定以及甲方统一经营管理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活动。

  6.2乙方(特许加盟店)保证:在合作期间内,不利用经营场所从事违法活动及与本合同内容相违背的经营活动,不经营“海澜之家“品牌以外的产品,不自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本合同合作形式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因其他违法行为或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导致特许加盟店损失,在合作期内或合作终止后,不泄露合作时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6.3乙方对特许加盟店的从业人员承担法定的义务和民事责任,对特许加盟店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间或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以任何形式损害“海澜之家“品牌形象或甲方权利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6.4乙方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行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损害性行为发生时及此后甲方通过合同本应该获得的利益损失。

  6.5乙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的经营场所在合同期内享有完全合法的使用权,并保证经营场所能达到正常经营的标准。

  6.6乙方为特许加盟店的开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处理当地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部门的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7乙方(特许加盟店)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统一零售指导价,除依据本协议3.2条的情况外,若发生有价格打折或变相打折的行为,包括赠品、赠券、抵扣等,第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付3至5万的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特许加盟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3日之内补足保证金)并即刻纠正违约行为;第二次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货等甲方认为合理的措施进行制裁,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8乙方保证不参与和承接任何公开招投标类型的团体订购。

  6.9特许加盟期间,如果甲方打算购买乙方特许加盟店经营场所的房产权,乙方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6.10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7.1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或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

  7.2若发生地震、水灾、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可提前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依本款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双方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即时结清各项费用,当不可抗力发生时,遭受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有关情况。

  7.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行为可能对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赔偿损失。

  7.4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如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乙方还需向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续约及特许经营结束后财产处置

  8.1特许加盟期限届满前,乙方需要续约的,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二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约的书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继续加盟优先权,若乙方没有按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要求,视为乙方放弃在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所规定的经营场所的”海澜之家“特许经营权,甲方有权将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所规定的经营场所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甲乙双方就继续加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8.2本合同如提前解除或终止或届满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特许经营许可证交还甲方,并将所有属于甲方形象策划的内容如甲方的商标、标志、标识、及附属设施等拆除,不得再予使用,乙方不得再销售“海澜之家”品牌的产品,乙方应收回甲方统一制作的员工制服,统一的广告宣传等,否则甲方对乙方的侵权行为有权索赔。

  8.3加盟经营结束后,(包括加盟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等)加盟店中所有装修包括货架、道具甲方不再回收。

  8.4加盟期结束后,甲、乙双方所有经济交接手续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任何乙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50万元。

  9.2守约方一次或多次原谅违约方,并不等于守约方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10.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及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信息。

  11.2特许加盟期限内的所有“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的所有权均属甲方,若该产品毁损或灭失或其他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向甲方全额赔偿。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4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本人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印章后生效。

  11.6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11.7本合同签订地为江苏省江阴市,签订日期为20**年11月20日。

  11.8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导致其他条款无效。

  11.9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的联系地址、住址及电话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如变更联系地址或电话号码等,将在变更后的三日内以邮政特快专递(EMS)的方式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本合同所列联系地址发出的任何书面邮件,投邮后三天视为已送达乙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号码:

  联系电话号码:

  传真:

  传真:

  附件:

  乙方取得该经营场所经营权的法律文件或与第三方的协议。

  乙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2寸彩照)

  乙方为特别加盟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经营场所平面图、招牌效果图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乙方就所获悉的特许经营信息内容向甲方出具的回执说明

篇2:连锁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连锁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NO特许人:泉州市诺奇时装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青濛工业区鸿盛商厦一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0595-22357077/22357177

传真:0595-22357277

受许人:

(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传真:

前言:

(1)乙方认可甲方是“诺奇”商号、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诺奇”商号的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4)本协议中使用的小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释义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1)商品:由甲方统一配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产品及甲方代理销售的商品。

(2)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诺奇”商标、商号、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

(3)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各种告示牌、购物袋、各种广告礼品等。

2.特许授权

(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区街号开设“诺奇”商号连锁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商品。

(2)甲方将其所有的“诺奇”商号、商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诺奇”商号的经营活动。

(3)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无权且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经营方式

(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即在年月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诺奇”连锁店,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诺奇”商号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2)连锁店内的POS管理系统按甲方管理系统的需要由甲方提供并授权使用,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伍仟元整。

(3)乙方必须完全相信甲方的经营管理能力,并愿意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但盈亏自负。

甲方只参与经营管理,并不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

[(3)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连锁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注:第(3)条款中根据与乙方的商定在□内打勾任选一款。

(4)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所提供的商品,不能经营或代理其它任何商品。但乙

方有权提供当地的市场信息供甲方参考,以便甲方能提供更为适销的商品。

(5)乙方在经营时必须完全按照甲方所制定的统一价格体系销售,不得擅自更改。如对

价格体系有异议的,可向甲方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扣除一定

保证金作为处罚并追究责任。

4.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①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商品进行合理的调配;

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③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④乙方如根本违反本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约定支付货款或其它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甲方义务:

①负责商品的采购、开发或生产,并负责向乙方配送;

②提供乙方成立“诺奇”连锁店时需由特许方即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③甲方需向乙方人员提供相关的专业培训(包括店务管理、财务管理、店铺陈列、POS系统操作等);

④负责乙方的店铺设计,并在乙方开店前向乙方赠送一定数量的开业POP,赠品的数量根据乙方铺面的具体情况而定;

⑤负责制定和修改“诺奇”连锁店的【门店作业规范手册】、【经营守则】等;

⑥负责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维护乙方的独家经营权。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①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订购甲方经营的商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有权拥有所加盟的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得权益;

③负责加盟的连锁店的人员招聘、财务监督管理及业务拓展;

④有权到甲方管理系统上了解、查询商品信息及库存情况等;

⑤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所有加盟商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2)乙方义务

①按约定及时向甲方给付货款;

②按诺奇的统一形象要求,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或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店铺装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货架、标志、牌匾、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③确保连锁店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证连锁店经营业务的合法正常开展;

④在连锁店内只能按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经营销售甲方经营的商品,不得经营其它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⑤甲方提供的商品经验收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负责验收后商品的完全防护及所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

⑥积极配合和参予甲方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它活动;

⑦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诺奇”所拥有的权益时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特许加盟费、保证金及公司的经营指导、管理费用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以现金或汇款形式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元;加盟保证金元;合计元。

(2)在乙方的加盟店未产生盈利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收取乙方的经营指导、管理费用;在赢利后需按赢利后营业额的5%作为甲方公司的经营指导、管理费用。此费用在年终财务结算后一次性提醛

备注:

①在加盟店年销售额超出投资收益平衡点后即为盈利,而投资收益平衡点是指加盟店维持收支平衡的年销售额度;

②经甲乙双方精确的预算,确认乙方所加盟的连锁店的投资收益平衡点为年销售额万元。

7.货物配送、调换及运输

(1)甲方以进货价按每平方米1500元至1800元(夏季)、1800元至2000元(秋冬季)的金额向乙方连锁店陆续提供首次配货量。

(2)为充分发挥连锁经营的规模效应,所有连锁门店的商品均由公司销售监控部统一、合理地调配,以尽可能地减少各店的商品库存。

(3)在季节初,甲方所提供的大部分的商品在首次进货后均有15天的试销期试销期限内如确实不能销售在向甲方公司书面反馈后经批准可100%的退货,退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4)开店之日,乙方应提前30天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收到款项后,组织发货;开店之后,为方便补货的及时性,乙方按首次配货款的20%付给甲方作为补货的预付款,甲方的进货款在预付款中扣除。但必须保证乙方的预付款不得低于首次进货款的10%。[或开店之后,乙方在营业期间每次的补货时,应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发货。]

(5)甲方只负责短途的运输费用,长途的运输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承诺及保证

(1)甲方对诺奇连锁店的商号、商标、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

(2)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3)在甲方全权安排配送和合理调配的前提下,甲方应保证将乙方过季商品的库存成本总额控制在总销售额的8%以内(皮具、小饰品除外)。否则超出8%部分的库存商品甲方应按供应价予以收回。

9.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费。如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未付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追回所有应交的款项;

(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约向甲方预付货款,否则甲有权停止供货,甚至由此而产生的断货或被迫停止营业,乙方应付全部责任。

10.退出机制及续签

(1)合同期满前,乙方中途要求退出,原则上需在财务年度结算后方可退出,特殊情况可经双方另行商定。

(2)乙方在合同期满前的三个月应书面通知甲方是否有意续签,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续签的优先权。

(3)无论是中途退出或期满退出,在结清所有的往来帐目后,甲方应将合同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乙方在退出后,形象货架可由甲方按三年折旧收回,第一年按50%折旧,第二年按30%折旧,第三年按15%折旧。其它空调等主要电器设备根据使用情况和市场的行情经双方商定后合理地折旧收回。

(5)店铺的库存商品可根据商品的市场价值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合理价格折价收回。

10.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五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11.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2)若执行该意向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一般条款

(1)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即时生效。

(3)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叁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泉州市诺奇时装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乙方(受许人):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青濛工业区鸿盛商厦地址:一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话:0595-22357077

电话:

传真:0595-22357277

传真:

邮编:362000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篇3:超市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20**年超市特许经营合同文本[1]

甲方:乙方: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市(县)区(乡、镇)路(街)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

门店号: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8、乙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放与h超市制度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业。

七、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八、违约责任:

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讲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内容一次)。期限届满前

天经双方同意应办一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约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于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

3、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h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有争议时,概以合同内容为主,并以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

附件1:

1、进、销、存日报表(日报)

2、损益表(月报)

3、资产负债表(月报)

4、主要税金应交明细表

5、乙方必须每天将含税销售额如实电

电传告知甲方。

6、甲方需了解的其它财务资料,乙方必须如实提供。

附件2:

1、乙方设立专人负责商品退调工作。

2、乙方进货应指派熟悉商品的人员,为收化验收员。

3、乙方进货交接执行地点在h公司配送中心,清单当面交接清楚,严格验货,如发现破损、超临界保质期、瘪听等有问题的商品有权拒收,并当场调换合格商品;离开交接地点,概不负责。

4、乙进货造成积压、过期或在经营中人为造成损坏、变质的商品,则涂退调处理。

5、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厂方质量问题的商品,交甲方质检确认后,由质检直接找厂方协商,妥善处理并答复乙方,凭质检科书面通知退甲方配送中心。

6、乙方接甲方统一退调通知后,按时执行,逾期不办,自行解决。

7、乙方退货,须接甲方业务部门书面通知,乙方按指定时间退甲方配送中心,配送中心答收的退货清单转甲方退调组,统一与厂方结算,并由开单组冲还红单。

附件3:

1、门店操作规范

(1)收争员操作规范

(2)理货员操作规范

(3)服务台(寄包台)操作规范

(4)早夜服务部操作规范

2、门店工作规范

(1)督导员(区域)工作规范

(2)门店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3)加盟店督导员工作规范

(4)商品业务人员工作规范

(5)门店财务人员工作规范

3、门店管理技术规范

(1)时段检核技术规范

(2)商品配制技术规范

(3)商品陈列技术规范

(4)pop促销技术规范

(5)商品的q.m.p管理技术规范

a.商品quality(品质)管理

b.商品measure(计量)管理

c.商品price(价格)管理

(6)残损商品的管理技术规范

4、其他方面:

甲方员工手册及各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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