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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人事处限时办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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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人事处限时办结制度

  大学学院人事处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变人事处机关工作作风,规范人事处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教职工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事处全体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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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教职工来人事处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事项的制度。

  第四条 属于本处职责范围内的职责,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办理。

  第五条 其他服务事项,应尽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理时间:

  (一)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属系部单位报送的请示件,且资料完整的,要从收到请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二)对系部单位呈送的转报件,经办领导同意后,要在收到转报件7个工作日内转报有关部门。

  (三)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书面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四)对系部单位呈报的请示件,未在时限内给予答复的,系部可视为同意。

  第六条 办事人对人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本制度的,可向人事处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进行投诉,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领导必须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违反本制度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办公室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20**年6月1日起实施。

篇2:学院人事处部门职责

  学院人事处部门职责

  人事处是在学院领导及董事会的指导下负责全院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人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实行。负责院人才队伍、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员的引进、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劳资管理、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有关工作。

  一、人事劳资工作

  1、拟定和执行学院机构设置方案,各机构的职责、编制和岗位任职标准;

  2、拟定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教职工的引进、调配等管理;

  3、拟定和执行学院分配制度,核定教职工的岗位类型和档次,落实教职工的工资发放;

  4、拟定和执行学院福利制度,核定教职工的各类福利发放;

  5、拟定和执行学院社会保障制度,核定教职工的 “五险一金”。

  6、拟定和执行教职工学期和年度考核、评优办法,核定考核等级、落实相关待遇;

  7、拟定和执行学院奖励、处罚条例。

  二、师资管理工作

  1、拟订和实施全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人才引进政策和计划;

  2、拟订并实施各部门人员的编制方案、年度师资队伍配备计划;

  3、协调有关系(部、处、室)引进人才,组织对新进人员的考核与选聘;

  4、拟定教职工进修政策,制定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

  5、组织教职工任职资格和相关证书培训、新进教职工的岗前培训等;

  6、组织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建设  三、其他工作

  1、负责学院组织人事工作的对内对外联系、宣传与接待工作;

  2、管理学院教师档案、党员档案和本处室的设施设备、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3.负责临时工的审核及管理工作;

  4、完成学院、董事会及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3:学院人事劳资岗职责

  学院人事劳资岗职责

  1.协助领导做好各部门“三定”工作;

  2.负责院内教职工的调配,办理教职员工入职、辞职、离职、调动等手续;

  3.负责教职工的合同签订及合同到期教职工的合同续签工作;

  4.负责教职工试用期考核及转正定级工作;

  5.落实全院教职工考勤工作;

  6.组织落实全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

  7.组织落实全院教职工的晋档降档工作;

  8.组织实施年度考核评优工作;

  9.落实薪酬福利体系,编制工资报表、发放各类福利、补贴;

  10.具体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购、停、转及调整等事宜;

  11.负责办理各类用工登记,职工劳动手册等事宜;

  12.办理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社保等年审手续;

  13.负责本部门经费预决算工作;

  14.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统计工作;

  15.协助起草部门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及有关劳资方面的规章制度;

  16.负责管理本部门信息的内外交流和网站建设工作;

  17.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篇4:学院师资管理岗职责

  学院师资管理岗职责

  1.根据学院建设及发展,拟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2.拟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组织、协调用人单位对新进教师进行面试、试讲考察、资格审查等工作;

  3.制订和完善吸引、稳定优秀人才的措施和办法,做好优秀人才的培养、考核工作;

  4.负责接收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与人才市场协调办理各种档案接收及落户手续;负责协助办理教职工的异地调动等人事代理工作;

  5.负责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组织的各类考试、报告、讲座的管理工作;

  6.协同教务、督导、各系部做好青年教师指导工作;

  7.组织教职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审)工作;

  8.负责落实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9.建立、维护教职工数据库,负责教职工的校内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

  10.负责教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1.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的登记、传阅、落实及归档工作;

  12.负责组织部门会议,撰写会议记录及纪要等;

  13.负责对外接待来信来访,出具对外公函、证明等;

  14.负责部门内勤,管理本部门印章;

  15.协助起草部门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及有关师资方面的规章制度;

  1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篇5:大学学院车辆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车辆保养和维修,降低车辆运营和管理成本,确保车辆安全、高效、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车辆由院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在z市辖区内的用车由车队长调度,离开市辖区的用车需报知院办公室主任。

  二、遇有重要接待、外事活动,车队可以根据需要对全院所有车辆(含院领导公务用车)进行统一调度。

  三、学院车辆主要保障教学、科研、业务交流等的顺利进行,严禁公车私用。

  四、车辆使用申请程序

  (一)公务用车

  1. 院领导一律不配备专职司机。院领导因故需接送的由车队用其配备的车辆接送。

  2. 各部门公务用车,如交通比较便利或单人尽可能自己乘坐公共汽车,返校后按实际票据报销车费和误餐补助(仅限于公交车辆);如果同行三人以上,且交通又不便利,可以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见附表),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于17点前提交车队办进行统筹安排用车,逾期不予办理。(特殊任务除外)

  3. 中层干部参加会议或出差用车,需填写用车申请(附会议通知),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车队办进行统筹安排。

  4. 车队长接到申请用车单后,首先进行审核统筹并签意见,再提交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车辆。

  5. 车辆调度原则上按《用车申请》提交送达先后及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安排车辆。

  6. 特殊情况(如学生及教职工急病、工伤等突发事件)可由当事人直接通知车队长安排出车,事后再补办用车手续。

  7. 用车部门必须准确地在申请单上填写清楚事务、人数、时间、地点、电话、返回时间等。

  (二)私人用车

  1. 教职工因私人需要用车,须填写申请单(注明公车私用),经车队长统筹协调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2. 用车人使用结束后第二天须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费用按实际公里计算,小车每公里收费1.5元,面包车每公里收费2.5元,中巴每公里收费3元,路桥费由用车人自行缴纳,车辆需要在外过夜者按每天另行收取耽误费200元),逾期不办理者每天按3%收取滞纳金。(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3. 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学生需要用车就医者,出车费由当事人支付,按医院120收费标准的60%收取,上交财务处。

  五、其他参赛、培训、实践用车

  (一)参加广东省高校联赛,可按程序申请用车。

  (二)行政人员或教师经批准参加的培训和学生实践,可根据人数的多少按程序申请用车。

  (三)如有经费来源的比赛、培训、实践等,由部门自行租车解决,学院车队不再安排车辆;若需要学院车辆,按相关规定划转费用。

  六、车辆维护、维修规定

  (一)院领导出差或休假离开学院所在地,车辆交由车队统一保管、维护。

  (二)院领导的公务车辆由车队统一维护、保养和管理。其余车辆分配到驾驶员定车、定点、定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保养,车队长为日常管理责任人。每辆车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档案。

  (三)驾驶车辆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操作,违章行车,违章罚款40%由个人承担。同时驾驶人员要爱护好自己所驾的车辆,做好出车前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使车辆长期保持良好状态。

  (四)车辆出现故障必须在指定汽车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前必须在车队办领取并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维修费在1000元以下的,报车队长审批维修;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院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维修。因特殊情况车辆在异地发生故障需在非指定汽修厂维修时,须电话通知车队长协调处理,报院办公室和分管院领导同意方可维修,回校后补办车辆维修申报表。

  (五)严格实行单车核算。每车每年的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国家规费由车队办统一办理,油料费实行定车定点定量办法,由辖区一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加油站,制定定额加油卡定点加油,特殊情况在外行驶需要加油时,须报车队长批准后方可加油。

  (六)车辆夜间一律停放在校内停车场。各辆车所发生的停、洗、过路费由车队办统一报销。

  七、交通事故及车辆丢失的规定

  (一)因公驾车出外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外,差额部分的10%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二)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外,差额部分30%由车辆使用人承担,并按因私用车缴费标准追缴用车费用,同时追究车辆使用人的纪律责任和车队长的管理责任。

  (三)因公外出,车辆管理人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被盗,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外,其余部分由车辆使用人赔偿5%。

  (四)未经批准私自开车外出或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发生车辆被盗的,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外,差额部分10%由车辆使用人承担,并追究个人的纪律责任。

  八、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院办公室。

  九、本管理办法自20**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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