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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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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实崇小学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 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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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 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 部 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2:小学教职工行为管理规定

  实崇小学教职工行为管理规定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育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教师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促建教育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湘教发[20**]86号)及其它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育人方向,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排斥潜能生。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将作如下处理:

  ①批评教育;

  ②全校通报批评;

  ③从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币200元;

  ④影响不好,情节严重的,当年不评先评优,不晋升职称,年度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等次,年度工作性奖励直接进入乙等;

  ⑤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政治、经济责任;

  ⑥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加强教学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教师错误施教发生的教学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将作如下处理:

  ①批评教育;

  ②全校通报批评;

  ③从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币200元;

  ④当年不评先评优,不晋升职称,年度考核不评优,年度工作性奖励直接进入乙等;

  ⑤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⑥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遵守工作纪律,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①批评教育;

  ②当年不评先评优,不晋升职称,年度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等次;

  ③高职低聘;

  ④触犯党纪、政纪、国法的按党纪、政纪、国法规定处理。

  第四条 加强行为约束,严禁嫖娼、卖淫、吸毒、贩毒,严禁偏爱女生,严禁猥亵、奸污女生。若有违反,按有关纪律、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进行查处。

  第五条 坚持职业操守,严禁在职人员进行有偿家教家养和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一经核实,作如下处理:

  ①一律清退违规所得;

  ②在全校通报批评;

  ③当年不评先评优,不晋升职称,年度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等次;

  ④年度工作性奖励直接进入乙等;

  ⑤高职低聘;

  ⑥请示上级部门调离本单位。

  第六条 规范学辅资料,严禁擅自组织学生乱订乱配乱购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①批评教育,没收违规所得;

  ②全校通报;

  ③当年不评先评优,不晋升职称;④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遵守财经纪律,严禁挪用贪污公款或公款私借私存。若有违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查处。

  第八条 规范出勤行为,严格请假制度。按《实崇小学南校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加强作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工作期间必须衣冠整洁,穿戴端正,不准穿拖鞋、背心和短裤。教师上课时不准会客,不准接听电话,不准吸烟。教师上班期间不准网上闲聊、游戏、炒股及网上看电影电视,不准喝酒,不准参与打牌、下棋、打麻将及其他休闲娱乐活动,不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若有违反,视其情节作如下处理:

  ①批评教育;②全校通报批评;

  ③当年不评先评优,不晋升职称,年度考核不评优;

  ④年度工作性奖励直接进入乙等;

  ⑤交上级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条 加强食品和食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对没有按相关规定操作出现事故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坚持移风易俗,严禁违规赈酒。经查实,将按《实崇小学关于严禁违规赈酒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集体研究讨论确定。

篇3:七中职评中教育工作认定管理规定

  州徐七中职评中教育工作认定管理规定

  根据《苏职称〔20**〕14号》及贾汪区教育局职评文件精神,为了更好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申报中一及中高职称必须满足“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4年以上”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中层以上干部、教研组长、高三体育训练队教练等同班主任工作进行认定。

  2、经学校审批的副班主任经考核合格,任现职以来两年折算为一年班主任工作。

  3、“担任辅导员及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的认定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需提供“个人申请、主管部门批复、活动计划、活动过程(或教案)、活动成果、活动总结、主管部门的考核过程(每周考核不得低于两次)”等相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对负责认定此项工作的部门签字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以教学事故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4、在所有申报人员中,分为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含2年)”及“2年以下”两组单独考核。

  5、在上级审批的名额中,满足“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等同该条件)”条件的按照考核名次优先依次申报。如有名额剩余,则由不满足此条件的人员按照考核名次依次申报(其中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的最终考核分加2分参与考核);如名额不足,不满足此条件的人员不得申报。

  6、当年从事两项以上教育工作的只按照一项工作考核,不予累计。

篇4:七中规范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州徐七中规范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通过征求部分教职工的意见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此规定。

  一、机动车停放地点:

  1、体育馆车库(请停放在每个南北通道的西侧,以方便进出)。

  2、体育馆南侧及西侧的停车线内。

  3、综合楼西侧小停车场。

  4、单身教工宿舍楼北侧停车线内。

  二、非机动车停放地点:

  1、体育馆下方的非机动车停车线内。

  2、教工车棚(学生车辆不得停放)。

  3、学生车棚(高三教学楼南)。

  三、注意事项:

  1、所有车辆不得进入在教学及办公区;

  2、所有车辆不得在规定位置以外停放;

  3、请自觉将车辆规范、有序停放;

  4、外来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学校(上级检查视导除外);

  学校将对违规停放的车辆予以曝光,希望全体教职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

篇5:中学处理违纪学生规定

  河运中学处理违纪学生规定

  一、“处理”包括处分及处理两种方式。

  处分分为五个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理是指班级、年级批评、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借读资格、劝退和勒令退学。

  二、处理违纪的依据

  (一)警告。学生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实施警告处分:

  l、干扰课堂教育教学程序(如吵嚷、打闹、起哄、喝倒彩、顶撞老师、经常做小动作、经常阅读非健康读物、经常抄袭作业或经常拒绝完成作业等)而屡教不改的;

  2、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10-20次的;

  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5-10课时的(撒谎请假按旷课论处);

  4、期中或期末考试作弊情节不太严重的;

  5、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的;

  6、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攀折花木的;

  7、乱写乱画污言秽语和低级庸俗图画的;

  8、男生留长发、怪发、染彩发、蓄小胡子,女生化妆、披肩发、烫发、染彩发、戴首饰影响不良及不听规劝的;

  9、故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

  10、在校园内大呼小叫、追逐打闹扰乱作息制度的;

  (二)严重警告。学生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实施严重警告处分:

  1、严重干扰教育教学秩序

  2、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21-25次的;

  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1-20课时的;

  4、抽烟、喝酒、上网尤其是包夜上网的

  5、谈情说爱无心学习的;

  (三)记过。学生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实施记过处分:

  1、一学期内迟到、早退达26-30次的;

  2、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21-30课时的;

  3、殴打同学的;

  4、勾引社会闲散人员或外校学生入校惹事生非的;

  5、在宿舍中点燃蜡烛,生火炉、私自用电造成险情或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入校的;

  6、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的;

  (四)留校察看。学生犯有下列错误之一的,实施留校察看处分。

  1、挑动或组织学生集体闹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

  2、故意破坏升旗仪式的或侮辱、亵渎国旗的;

  3、殴打同学致伤或勾结、纠集社会或外校流氓势力来校殴打同学造成较大影响的;

  4、欣赏并传播凶杀、色情、暴力等黄色书刊、广告和音像制品影响恶劣的;

  5、在校内跨年级组织小团伙的;

  6、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1-5O次的;

  7、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31-50次的;

  8、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拉电线、生煤炉引发火灾,造成触电或煤气中毒的;

  9、未经允许、私自下河洗澡的;

  10、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部门传讯且违法行为轻微的;

  (五)开除学籍。学生犯有下列错误之一的实施开除学籍之处分:

  1、煽动、组织学生集体闹事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欣赏、传播凶杀、色情、暴力等淫秽书刊、广告和音像制品屡教改的;

  3、殴打同学造成伤害或勾结、纠集社会和外校流氓恶势力来校殴打同学造成严重后果的;

  4、离校出走的;

  5、长期无心学习,荒废学业、经教育不改的;

  6、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超过50课时的;

  7、三年中累计进入网吧上网3次以上者;

  8、多次参与赌博的

  9、无正当理夜不归宿的(指住校学生);

  10、因在宿舍、教室和公共场合内违章用电,生火等而引发火灾、电击或中毒等重大事故的;

  11、在校上学期间两次受到记过处分的;

  12、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后又触犯本规定中任何一条的;

  13、触犯刑律的;

  14、其它违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适于开除学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