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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学教职工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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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学教职工工作守则

  波扬民办中学教职工工作守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上海市教师师德规范》,不断提高教职工的师德水准和专业水平,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与优质服务,努力把学校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的一流民办中学,特制定如下守则:

  一、热爱事业

  1、热爱教育工作,积极学习政治、科学、文化知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二、热爱学校

  3、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维护学校声誉。

  4、关心集体,团结进取,为集体争光,争创文明组室。

  5、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争挑重担,积极为学校作贡献。

  三、热爱学生

  6、关心、了解、帮助、服务学生;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师生关系,既教书也育人。

  7、坚持正面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尊重学生人格,热情诚恳,细心耐心。

  8、尊重学生学习权利,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9、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积极争取家长配合,形成教育合力。

  10、积极维护学生安全、出现突发情况,应坚持“学生安全第一”。

  四、钻研业务

  11、重视教育理论学习,探索教育规律,认真参加校内外教研活动,完成职后培训和学历达标任务。

  12、认真备课,注重分层教学,精讲巧练,减负增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13、积极参加教材教法改革实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积极参与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教学活动。

  14、热心为学生补缺补差,积极争取不让一个学生掉队,发扬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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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人师表

  15、穿着得体大方,仪表端庄,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作风正派,重视身教作用。

  16、珍惜工作时间,讲究工作效率,注意组内团结,积极参加办公室卫生值日,维护洁、美、静的办公环境。

  17、自觉维护教师职业形象,不违规收费,不违规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对所任教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18、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全校教工实行坐班制。因病、因事、因公按规定请假。

篇2:民办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波扬民办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实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颁布。

  2、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授课)由年级组、教研组及各处负责人批准,超过半天或虽不超过半天但影响授课者,须由组、处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干部备案,一天以上须报校长批准,组、处负责人请假须报校长批准,校长请假须经董事长批准。

  3、教职工因事请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须写请假条。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发事件,事先无法请假者,应于事后补假,事后补假一律须经校长批准。

  4、教职工因病请假,须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院证明向组、处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组、处负责人收到病假证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处备案。

  5、教职工因公请假,应持相关通知,经主管主任批准后向人事干部备案。

  6、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影响上课者,组、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教导处,共同研究代课或调课方案。

  7、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8、各组、处负责人及人事干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有因私徇情,学校将追究责任。

篇3:民办中学监考守则

  波扬民办中学监考守则

  1、监考教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地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考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之后,直接进入考场,不要在其它地方逗留。

  3、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后,要检查学生人数与座位是否符合要求,提醒学生将所带资料、书籍、通讯和手机等可记录信息工具放在指定地方。分发试卷时,发现试卷数量不够,缺损,空白应及时与考务办公室联系。发卷后,监考教师应及时督促学生在规定位置填写好班级、姓名等信息,说明试卷有关注意事项。

  4、监考教师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5、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发现考生有作弊苗头时,应立即制止。如发现学生舞弊,应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向考务办公室及德育处汇报,以便学校对舞弊考生进行教育处理。

  6、监考老师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患病,应及时劝导考生去医务室治疗,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7、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一定要严肃认真,始终保持高度注意力。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阅读书报,不备课、不阅卷批改作业,不与场外人员闲谈,不打瞌睡,不得将各类通讯、视听、娱乐设备带入考场,不抄题做题,不擅自离开考场。

  8、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教师可以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监考教师将试卷收齐后,仔细清点份数,确定无误后离开考场。

  9、监考教师将试卷按要求整理装订,交考务办公室有关教师或领导检查验收。

  10、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监考守则,模范遵守考场纪律。如监考教师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将严肃处理。

篇4: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浦杨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分配,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总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及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经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的工作,每学年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领导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篇5:小学教职工义务献血制度

  浦杨小学教职工义务献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规定,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自觉参与献血活动,是我校教职工发扬人道主义、救死扶伤、互助互爱精神的体现。为使我校的献血工作能顺利开展,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献血任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订立学校献血制度。

  一、献血对象:

  本校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的男女教职员工,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待退休人员及在编不在岗的、被献血站确诊为终身不得献血的教职员工可不列入献血范围)。凡属献血对象的均应依法自觉参与献血活动,完成献血任务,为树立师德新风尚作表率。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顺利实施,使献血工作顺利进行,建立校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体教职员工对献血的认识。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工会生活委员、卫生保健老师为组员,负责献血的具体工作。工会生活委员、卫生保健老师按献血流程操作。

  三、献血流程:

  1、每年5月份进行献血动员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献血名册进项初步筛选工作(排序原则:先按有无献血升序排列,其次献过血的按最近一次献血日期升序排列,再次无献过血的按出生年月降序排列) 。为保护女教职员工的权益,一年哺乳期后方可参加义务献血活动。

  2、每年6 月根据区相关行政部门下达的单位献血指标联系血站预约献血时间和人数。

  3、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献血者每次献血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凡体检未通过的暂不参与当期献血。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仅以血站的检查结果为准。

  4、献血当日按事先筛选顺序,并根据当年指标,由工会陪同2倍指标数的人员前往血站进行献血前检查,另外备选指标数人员在校待命。

  5、因个人原因不便于指定日期完成献血工作的,顺延两周后进行。

  6、献血者献血后,由采血机构发给无偿献血证,今后用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7、对义务献血中出现的好人好事要及时宣传。

  8、为义务献血者提供更多的关爱:献血者享有休假10天,(假期从献血当天算起)和营养费补贴(补贴费用由行政、工会和教职工自愿互助款组成,行政费用视物价情况每年相应提高,献血者自献血后五年内不参加教职工互助款缴付)。

  9、献血工作应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规定日期内完成。

  10、本制度解释权在学校献血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