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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学院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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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学院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文理学院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z学院发〔20**〕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投标、物资采购等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各项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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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评标专家,是指录入z文理学院招投标中心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设备物资采购等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及专家实行分级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投标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二)会同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处抽取专家并负责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到场参加评标;

  (三)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专家的组成、条件与产生

  第五条 专家的组成:

  (一)校外专家库:以z全市范围内各领域的专家资源为基础,从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选择部分人员组成,其管理办法参照《z市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校内专家库:利用学校资源根据不同专业组建的专家库。该专家库专家产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一般应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需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之一;

  3.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熟悉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并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4. 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一年。专家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或校招投标中心邀请;

  (二)征得所在学院或部门同意;

  (三)资格审查;

  (四)培训和考核;

  (五)录入评标专家库,颁发专家聘书。

  第七条 与招投标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被聘为专家。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 专家库可根据评标工作专业特点需要,进行科学的专业分类。

  第九条 对符合多种专业评标要求的专家,一般聘任为其最擅长专业的专家;专家资源相对缺乏的专业,可以聘任其他专业的专家,但必须符合该专业的专家条件;同一名专家最多可聘为两个邻近专业的专家。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条件和保证数据库安全的必要设施和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记录专家个人信息以及有关参评情况、投诉调查结果及不良行为发生情况等。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书等资料;

  (二)就投标书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

  (三)对投标书进行独立公正的打分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  (四)对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规定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专家系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投标人聘用的顾问、与投标人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时,须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纪律,按时参加评标,对有关评标的情况保密;

  (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书的评分以及评为废标或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四)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五)积极参加学校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教育培训与考核;

  (六)工作学院或部门、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后,在半个月内书面通知校招投标中心。

  第五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四条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校招投标中心的评标区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和监察审计处代表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若干名,由三方签字确认。专家抽取后,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和监察审计处代表的见证下,立即通知被抽取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及有关情况。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用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专家到场后,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选取可根据每个招投标项目的特点来决定。重大的、特殊的项目可全部或部分聘用校外专家,一般的、小型项目以校内专家为主,不聘校外专家。

  第十六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主体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外,与评标活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应遵守评标区的有关制度。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当向有关监督人员说明,且在离场期间不得私自使用通讯工具。

  第六章 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考核诚信档案,由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对专家的日常考核、记录并存档,同时每年对专家诚信档案进行一次整理,根据诚信记录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八条 专家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招投标中心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取消专家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加以记录:

  (一)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私自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

  (二)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

  (三)参与或者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违反评标纪律。

  第二十条 专家因不良行为被取消资格的,收回聘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专家聘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者方可续聘,年检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聘用。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不合格:

  (一)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校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教育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或迟到二十分钟以上及在宣布评标结束前离开累计三次,或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累计五次的;

  (三)评标结论经复议后,证实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第二十三条 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校招投标中心提出解聘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篇2:文理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文理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学院发〔20**〕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z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z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绍政发〔20**〕31号)及《z文理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85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建工程,是指经立项的校园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项目。本规定适用于上述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项目管理单位的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 招标分为进场交易、场外交易及学校交易。

  (一)进场交易是指进入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按《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流程(20**-1版)》(绍市公共资源中心〔20**〕3号)执行。

  (二)场外交易是指不进入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按其交易制度、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场外交易由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场地由学校自行选择。要求如下:

  1.评标专家在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招标公证。

  (三)学校交易是指按照《z文理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85号)执行,由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招投标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申请,审核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二)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并实施对投标人资质的审查;

  (三)组织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等;

  (四)对场外交易项目提供场地设施等服务,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基建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做好项目的考察、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拟定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拟定合同文本;

  (三)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进行考察;

  (四)组织招标答疑和工程现场踏勘,编制招标答疑文件;

  (五)推荐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投标人;

  (六)组织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监督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并委托基建项目全流程跟踪审计单位;

  (二)审定拟发布的标底;

  (三)对拟签订的合同,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四)确定招标代理中介服务候选单位;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审计制度,采用事前、事中或事后的不同审计方式,对建设项目招标的行为和结果实施审计。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招标项目的资金,负责上报财政预算审批手续;

  (二)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建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计划。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基建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场外交易;(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基建工程,下限为30万元。)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九条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场外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3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条 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3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 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场外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二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施工项目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由基建处处务会议讨论决定。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适用网上竞价的,参照《网上竞标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的由基建处处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代理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依据学校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外送管理办法,以审计处确定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候选单位(不包括已确定的跟踪审计单位),并对代理服务进行评价。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及当事人应接受政府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参加我校基建工程投标的资格:

  (一)串标、行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严格履行合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施工结算高估冒算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或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z文理学院

篇3:文理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文理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网上报价,达到网上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的活动。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网址:www.glwk8.com)为我校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竞价流程

  第四条 网上竞价适用于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件价格或同类批量金额1000元至30000元(不含)的货物采购。定制或需实地查看确定安装情况的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单位网上填写并提交申购单;

  (二)校招投标中心审核并在网上发布申购单;

  (三)供应商网上参与竞价;

  (四)采购单位网上初选中标供应商;

  (五)校招投标中心审核并在网上公布采购单位的初选结果;

  (六)中标供应商网上确认中标结果;

  (七)校招投标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 网上竞价采购的竞价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中标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 网上竞价的中标原则为满足采购项目需求前提下的最低价原则。

  (一)若最低报价供应商存在以往所供产品质量差或售后服务差等不良信誉记录,价差在5%以内的,则选次低报价者为本次成交供应商。

  (二)网上竞价一般应有三家及以上的注册供应商参与竞价。如竞价期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三家,可延长三天竞价时间。经延长竞价期后,达到两家的,进入两家竞价比选;只有一家的,直接中标;若无供应商报价,竞价程序终止。

  第八条 网上竞价时间截止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该次网上竞价采购项目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

  (二)该次网上竞价供应商所投产品均存在技术参数偏离;

  (三)该次网上竞价因采购项目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正常采购。

  第九条 出现废标情况,校招投标中心需网上填写废标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重新竞价或者其他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采购单位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直属单位等。采购单位经注册并通过系统验证后,成为网上竞价系统的合法用户,具有网上申购、查询、初选、打印下载资料、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等权限。采购单位需指派本单位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员,负责处理本单位网上竞价采购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管理本单位的账户和密码,使用该账户和密码在竞价网上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被视为采购单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准确填报申购单,申购单填写内容应真实有效,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申购单须包含名称、品牌(厂家)、型号、参数(规格)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如需修改或取消已有供应商参与竞价的申购单,须向校招投标中心提交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

  第五章 供应商

  第十四条 经高校竞价网网上会员注册并通过资质审核的供应商具有会员资格,拥有查看各高校竞价采购项目信息及参与网上竞价等权利。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按竞价网上发布的申购单具体要求准确报价。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不得加收投标报价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六条 供应商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及申购单要求的货物,并履行与采购单位达成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 供应商必须承诺接受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规,其报价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采购会员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等产品进行网上竞标;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五)向采购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校招投标中心可提请高校竞价网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校招投标中心

  第十九条 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注册管理、申购单的审核与发布、竞价结果的审核与发布、竞价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

  (一)负责采购单位的培训与指导,监督网上竞价过程,接受并处理投诉。

  (二)审核申购项目是否适合网上竞价采购。对不适合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应及时告知采购单位。

  (三)审核申购单中采购项目名称、品牌(厂家)、型号、参数(规格)和要求等信息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使发布的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避免产生歧义。

  (四)审定采购单位提交申购单的截标时间,方便供应商参与完成竞价活动。

  (五)按最低价中标原则审核并发布中标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年 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校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z文理学院

篇4: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充分发挥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在学校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及学校招投标与采购活动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与采购档案是指在招投标与采购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 招投标与采购档案是招投标与采购活动的真实记录,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当重视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工作并做好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 学校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并负责指导中心做好招投标与采购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条 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归档范围:

  (一)绍兴文理学院招标采购计划表;

  (二)招标采购公告;

  (三)招标采购文件;

  (四)标底;

  (五)投标报名登记表(对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考察的须提供调查报告及入围名单);

  (六)答疑会签到表、答疑会纪要;

  (七)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申请表;

  (八)招标采购会签到表、记录稿

  (九)入围表、资格审查表、评委评分表、评委评分汇总表、评标小组评标报告;

  (十)投标人承诺书;

  (十一)投标书正本;

  (十二)中标公告;

  (十三)招标采购会、评标会录像(光盘);

  (十四)合同复印件(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合同签订部门盖上公章后提供给中心);

  (十五)其他和招投标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重要材料。

  第七条 招投标与采购档案按年度归档(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竣工年度归档)。每年3月份由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完成上一年度的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第八条 凡属归档材料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纸质优良、内容准确,签署手续完备,使用黑色碳素笔或蓝黑墨水笔。

  第九条 建有档案室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反之,统一归档到学校档案室。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篇5: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中心部门职责

  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中心部门职责

  1.在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

  2.贯彻招标投标、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招标采购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制订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

  3.组织与实施学校公开招标、学校统一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受理招投标与采购质疑和投诉;

  4.负责组建和维护学校“评标专家库”,组织采购人员、评审专家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5.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备案采购合同,整理和归档招标与采购的有关文件资料;

  6.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