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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工作与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到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华南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48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原则

  1.根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从紧控制学校各项支出。

  2.经费审批以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无预算、超预算的业务支出必须按相关规定作追加、调整预算后,再适用本规定。

  3.经费审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经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4.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经费开支项目,经审核后,如有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财务处均不予办理。

  二、审批权限

  1.预算内项目资金3万元以下的费用开支,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批;预算内项目资金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费用开支,由分管部门校领导审批;预算内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费用开支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由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预算内项目资金30万元以上的费用开支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后,再报校长审批。

  2.全校性奖金、酬金、各种津贴,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并经分管副校长同意后,由人事处核定,报校务会审定后,由分管人事校领导签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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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校长奖励基金、对外赞助及各种特殊开支由校长审批。

  4.离休及工伤人员住院一次借款、报账在1万元以下,门诊报销在1000元以下,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工伤人员由人事处会签);住院借款、报账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门诊报销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及异地就医者由分管后勤的校领导审批。住院借款、报账在5万元以上,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会签。

  5.科研经费报销,项目开支3万元以下由课题负责人审批;项目开支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开支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项目开支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再由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项目开支3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6.公务接待审批权限、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各种服务性收入分配及咨询费、劳务费等审批权限另行制定。

  7.从严控制现金结算行为,超越国家规定现金结算限额的须实行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特殊情况使用现金结算的,金额在1000-3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批,3000-5000元由财务处处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8.对涉及到全校且实行分类归口管理的经费,其借款与报销先由各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在额度内按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审批后,根据项目及经费审批权限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分类归口管理的经费是指人员经费(在职人员工资及津贴、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工资除外)、公用支出经费、发展经费。

  9.为加强资金调控管理,凡支出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项目,由负责支出管理的财务处副处长加签,凡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上由财务处处长加签。

  10.预算外资金项目,参照上述审批权限执行。

  三、审批程序

  1.各项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先由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如果预算经费由职能部门管理,另需报职能部门审核并开具内部结算单,再根据上述经费审批权限,分别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2.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单位或课题负责人→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财务处领导加签、财务处付款。具体审批流程根据资金额度大小和上述审批权限而定。

  3.各级审批人员应对签字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制度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华南校政发[20**]87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华南大学

篇2: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华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厅湘财行[20**]15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是指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校办公司或独立核算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校长及相当职务和被聘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部门内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凡乘坐飞机的由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预算额度内审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按《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标准明细表》(湘财行[20**]7号)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住宿发票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的,其超标部分自理,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不凭票报销。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外地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八条 自带交通工具和到省内县以下的乡、镇出差以及参加会议、学习期间不发给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领取市内交通补贴后,不再报销出差期间的士费等其它市内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人员在衡阳市内办事,其交通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在其部门包干经费中控制使用,填具差旅费报销单凭车票实报实销。

  凡参加市内会议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旅游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假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从严控制出差人员。无论到省内、省外出差,一般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出国或到港、澳、台由校长审批。

  第三十条 严禁从预算内经费开支参加各类协会、学会组织的各类商业性质的会议和培训。参加国内学术交流会或学习培训的,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报名费、考察费等各项费用按照市级600元/人、省内片区和厅级800元/人、省级和跨省区域级1000元/人、国家级1200元/人的标准控制,超过部分自理,不予报销;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或学习班的,则会务费、资料费等按实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516号)文件执行,短期出国培训参照财政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4号)文件执行,其它本规定未述及之处参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5号)、《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号)等三个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以后,除了公派出国以外,国内出差不再借款。各院(系)、部(处)要严格控制差旅费的开支,超过办公差旅经费预算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华南综[20**]4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篇3: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州郑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科研流动站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加强师资博士后的选拔和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水平,持续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收条件

  1.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事业心、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2.读博期间,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发表论文被SCI、EI、CSSCI收录1篇以上。

  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优秀师资博士后:

  (1)省级以上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2)自然科学在一区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限第一作者),人文社会科学在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限独着或与导师合着),并且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参加过国家级研究课题。

  二、待遇

  1.师资博士后实行年薪制,标准为6万元/年,其中优秀师资博士后标准为10万元/年,发放期限为2年。

  2.师资博士后科研经费为5万元/人,优秀师资博士后科研经费为10万元/人,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经费减半。

  3.学校为师资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无博士后公寓者,给予适当的租房补贴。

  三、出站条件

  1.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条件参照《州郑大学博士后考核条例》(人字〔20**〕65号)文件执行。其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留校补充教师队伍:

  (1)自然科学在二区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限第一作者),人文社会科学在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限独着或与合作导师合着);

  (2)主持国家自然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1项以上。

  2.优秀师资博士后出站须满足下列条件:

  (1)自然科学在一区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限第一作者),人文社会科学在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限独着或与合作导师合着);

  (2)主持国家自然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一等资助项目1项以上。

  优秀师资博士后出站留校工作者,可评聘为副教授。科研成果特别优秀并符合我校引进人才直聘条件者,可直聘为教授。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师资博士后及优秀师资博士后年薪由院(系)学科振兴计划经费支付。科研经费由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其中师资博士后学校支付4万元,合作导师支付1万元;优秀师资博士后科研经费学校支付8万元,合作导师支付2万元。以上科研经费人文社科减半。

  2.师资博士后及优秀师资博士后在站工作年限一般为2年,如确因课题需要,可适当延长在站工作时间,延长期内所需全部经费由流动站所在院(系)、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本人共同承担。

  3.学校鼓励师资博士后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对于获得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者,给予适当的匹配经费。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4:大学教师岗位分类设置与管理办法

州郑大学教师岗位分类设置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现学校创建“双一流”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59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4号)等文件精神,在完成岗位分级设置与首次聘用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教师岗位分类设置与管理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教师岗位分类设置与管理是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是学校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建设一支高水平师资队伍的有力措施。

  (二)教师岗位分类设置与管理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科综合实力为根本目的,以强化岗位管理、突出绩效考核为重点,建立各类岗位的管理与考核办法。

  (三)教师岗位分类设置与管理支持和鼓励广大教师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潜能合理定位,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实现教师自身发展与学校整体学术水平提升的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引导和促进教师将自身发展、能力与岗位要求、学校发展相结合,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坚持校院两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宏观科学统筹,部门协调配合,院(系)具体实施的管理模式。

  (三)坚持合同管理的原则。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岗位职责,以合同为依据,开展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

  三、岗位设置

  教师岗位分类设置与管理的对象为现聘任在高校教师岗位的人员。兼职(双肩挑)聘任人员按照聘任的主体岗位进行管理。

  学校教师岗位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社会服务型、临床教学型5种类别。各院(系)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以及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任务合理设置各类教师岗位。

  (一)教学型岗位

  教学型岗位是主要承担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的岗位。

  此类岗位主要设置在承担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教学的单位。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单位是指承担公共政治(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公共高等数学、公共大学物理、公共计算机等课程教学的单位。承担专业基础课教学的单位是指承担3个专业及以上必修专业基础课程教学的单位。

  (二)教学科研型岗位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同时承担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岗位。

  (三)科研型岗位

  科研型岗位是主要承担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岗位。科研型岗位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要高于教学科研型岗位对科研任务的要求。

  (四)社会服务型岗位

  社会服务型岗位是主要从事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横向研究开发等服务社会方面工作的岗位。

  (五)临床教学型岗位

  临床教学型岗位是承担临床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岗位。

  四、岗位职责

  (一)坚持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根据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学科差异和岗位要求,统筹制定副高级及以上岗位聘期基本职责。岗位聘期基本职责是指教师在3年聘期内应完成的最低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二)各院(系)在学校制定的岗位聘期基本职责基础上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以及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任务制定岗位聘期具体职责(含中级)。院(系)制定聘期具体职责时应充分考虑院(系)目标绩效和教师个人绩效。

  (三)各院(系)制定的聘期具体职责不得低于学校制定的聘期基本职责。

  (四)副高级及以上岗位聘期基本职责见附件。

  五、聘任与考核

  (一)聘任

  1.现有在编在岗教师按照现聘岗位等级进行分类聘任,实行先入轨后晋级。通过教师个人申报和各单位统筹安排,确保所有教师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现聘岗位等级分别入轨到5类岗位。待分类工作完成后,再进行岗位晋级工作。

  2.学校教师队伍的新进人员,除在公开招聘时事先公布岗位的以外,都按照教学科研型岗位进行试用,试用期满确定岗位类别及岗位等级。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教学、科研工作,加强新进人员教学科研能力培养。

  3.各类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内,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岗位类别。聘期结束后个人可申请转岗,经同意转岗后按照新聘岗位考核。

  (二)考核

  1.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结合自身特点,根据各类岗位的具体职责开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2.年度考核结合工作业绩和工作目标进展情况,与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合并进行。

  3.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完成教师“聘任合同书”规定要求者,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未达到教师“聘任合同书”规定要求者,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4.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发放、晋升、续聘、转岗、降聘的重要依据。各院(系)应按照教师实际完成的岗位职责发放奖励绩效。具体发放办法由各院(系)制定实施。

  5.适当考虑教师的历史贡献,不满一个聘期的,聘任后免于考核。不满两个聘期的,聘任后适度降低考核要求,鼓励年龄大的教师转岗至教学岗位。

  六、组织实施

  (一)学校成立教师岗位分类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各院(系)成立教师岗位分类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岗位分类设置及聘任工作。工作小组由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教授委员会成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各院(系)工作小组名单报学校备案。

  (二)各院(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以及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任务,制定本单位教师岗位分类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岗位的具体职责及考核办法,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实施教师岗位分类聘任和考核。

  (三)聘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岗位设置总量、各类各级岗位设置比例、各类各级岗位基本职责及考核基本要求等指导意见。

  2.个人申请。应聘者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愿向所在院(系)提出聘任申请。

  3.评议推荐。院(系)对应聘人员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拟聘人员,公示后上报学校。

  4.审议批准。学校对拟聘人选进行审议通过后,批准聘任。

  5.结果公示。学校将聘任结果予以公示。有异议者,可向相应的领导小组提出投诉或申诉。

  6.签订合同。获聘者与学校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七、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由学校教师岗位分类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州郑大学教师岗位聘期基本职责

  (自然科学)

岗位类型

教授

副教授

教学型

教学:

聘期内每年讲授1门及以上本科生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60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教研(聘期内完成其中一项):

1. 主持或参与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1项(前3名),或参与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1项(前5名)。

2. 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前7名),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第1名)。

教学:

聘期内每年讲授1门及以上本科生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60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教研(聘期内完成其中一项):

1. 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1项,或参与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1项(前5名),或参与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1项(前7名)。

2. 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

教学

科研型

教学:

聘期内每年讲授1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4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科研(聘期内完成其中一项):

教学:

聘期内每年讲授1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4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科研(聘期内完成其中一项):

教学

科研型

1.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相当级别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单项计划经费30万元及以上),或主持或参与(前2名)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单项计划经费30万元及以上),或参与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课题1项(前3名)。

2.累计到账科研经费100万元及以上(含纵横项)。

教学任务较重的或不满两个聘期的人员,完成以下其中一项,等同于完成科研任务:

1. 理科: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JCR一区论文1篇,或二区论文2篇。工科、医科: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JCR二区及以上论文2篇,或SCI收录论文3篇。

2. 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前5名),或省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第1名),或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前5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前3名)或一等奖(第1名)。

1.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单项计划经费15万元及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课题1项(前5名)。

2. 累计到账科研经费50万元及以上(含纵横项)。

教学任务较重的或不满两个聘期的人员,完成以下其中一项,等同于完成科研任务:

1. 理科: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JCR二区及以上论文1篇。工科、医科: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JCR二区及以上论文1篇,或SCI收录论文2篇。

2. 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前7名),或省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或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前7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前5名)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

科研型

教学:

聘期内每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科研(聘期内完成其中一项):

1.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相当级别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单项计划经费30万元及以上)且累计到账科研经费90万元(含纵横项),或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1项(单项计划经费30万元及以上)且累计到账科研经费90万元(含纵横项),或参与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课题1项(前3名)且累计到账科研经费90万元(含纵横项)。

2. 累计到账科研经费150万元及以上(含纵横项)。

不满两个聘期的人员,完成以下其中一项,等同于完成科研任务:

1. 理科: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JCR一区论文2篇。工科、医科: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JCR一区论文1篇,或JCR二区论文2篇。

2. 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前3名),或获得省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第1名)。

教学:

聘期内每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科研(聘期内完成其中一项):

1.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单项计划经费15万元及以上)且累计科研经费到账30万元及以上(含纵横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单项计划经费10万元及以上)且累计科研经费到账30万元及以上(含纵横项),或参与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课题1项(前5名)且累计到账科研经费30万元(含纵横项)。
2. 累计到账科研经费75万元及以上(含纵横项)。

不满两个聘期的人员,完成以下其中一项,等同于完成科研任务:

1. 理科: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JCR一区论文1篇,或JCR二区论文2篇。工科、医科: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JCR二区及以上论文2篇,或SCI收录论文3篇。

2. 获得国家级科技奖1项(前5名),或获得省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前3名),或省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第1名)。

社会

服务型

教学:

聘期内每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科研:

聘期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含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到账经费200万元及以上。

教学:

聘期内每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科研:

聘期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含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到账经费120万元及以上。

临床

教学型

教学:

聘期内每年承担本科生临床教学任务(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床旁教学、讨论教学、实习等)64学时,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16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科研(聘期内完成其中一项):

1.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单项计划经费30万元及以上),或主持或参与(前2名)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1项(单项计划经费30万元及以上),或参与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课题1项(前3名)。

2. 累计到账科研经费60万元及以上(含纵横项)。

临床教学任务较重的或不满两个聘期的人员,完成以下其中一项,等同于完成科研任务:

1.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JCR二区及以上论文1篇,或SCI收录论文2篇。

2. 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前5名),或省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第1名)。

教学:

聘期内每年承担本科生临床教学任务(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床旁教学、讨论教学、实习等)学时,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16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科研(聘期内完成其中一项):

1.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课题1项(前5名)。

2. 累计到账科研经费30万元及以上(含纵横项)。

临床教学任务较重的或不满两个聘期的人员,完成以下其中一项,等同于完成科研任务:

1.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及以上。

2. 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前7名),或省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

  州郑大学教师岗位聘期基本职责

  (人文社会科学)

岗位类型

教授

副教授

教学型

教学:

聘期内每年讲授1门及及以上本科生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60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教研(聘期内完成其中一项):

1. 主持或参与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1项(前3名),或参与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1项(前5名)。

2. 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前7名),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第1名)。

教学:

聘期内每年讲授1门及以上本科生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60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教研(聘期内完成其中一项):
1. 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1项,或参与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1项(前5名),或参与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1项(前7名)。

2. 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

教学

科研型

教学:

聘期内每年讲授1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4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科研(聘期内完成其中一项):

1. 主持或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相当级别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

教学:

聘期内每年讲授1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4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科研(聘期内完成其中一项):

1. 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2名),或

教学

科研型

项(前2名),或主持或参与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前2名),或主持或参与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1项(前2名),或参与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课题1项(前3名)。

2. 累计到账科研经费30万元及以上(含纵横项)。

教学任务较重的或不满两个聘期的人员,完成以下其中一项,等同于完成科研任务:

1.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A类期刊论文1篇,或B类期刊论文2篇,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专着1部。

2. 获得教育部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第1名),或获得省级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第1名),或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前5名),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前3名)或一等奖(第1名),艺术作品类获得省级及以上学术奖项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第一名),体育类获得国家级及以上体育竞赛前2名的主教练。

参与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课题1项(前5名)。

2. 累计到账科研经费15万元及以上(含纵横项)。

教学任务较重的或不满两个聘期的人员,完成以下其中一项,等同于完成科研任务:

1.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B类期刊论文1篇,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专着1部。

2. 获得教育部优秀成果奖1项二等奖及以上(前5名)或三等奖(前3名),或获得省级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或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前7名),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前5名)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艺术作品类获得省级及以上学术奖项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体育类获得国家级及以上体育竞赛前3名的主教练。

科研型

教学:

聘期内每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科研(聘期内完成其中一项):

1.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相当级别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课题1项(前3名)且累计到账科研经费30万元(含纵横项)。

2. 累计到账科研经费60万元及以上(含纵横项)。

不满两个聘期的人员,完成以下其中一项,等同于完成科研任务:

1.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A类期刊论文2篇,或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A类期刊论文1篇并在权威出版社出版专着1部。

2. 获得教育部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前3名),或获得省级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第1名),艺术作品类获得国家级学术奖项二等奖及以上(前3名)。

教学:

聘期内每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科研(聘期内完成其中一项):

1.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课题1项(前5名)且累计到账科研经费15万元(含纵横项)。

2. 累计到账科研经费30万元及以上(含纵横项)。

不满两个聘期的人员,完成以下其中一项,等同于完成科研任务:
1.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A类期刊论文1篇,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专着1部。

2. 获得教育部优秀成果奖1项二等奖及以上(前5名)或三等奖(前3名),或获得省级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艺术作品类获得国家级学术奖项二等奖及以上(前5名)。

社会

服务型

教学:

聘期内每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科研:

聘期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含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到账经费90万元及以上。

教学:

聘期内每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学时,且教学效果优良。

科研:

聘期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含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到账经费45万元及以上。

  各院(系)在学校制定的岗位聘期基本职责基础上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以及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任务制定岗位聘期具体职责。院(系)制定聘期具体职责时应充分考虑院(系)目标绩效和教师个人绩效。

篇5: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海河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调动学校所属各单位和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或教职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学术作品、技术秘密等技术、工艺、方法、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须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有利于教职工积极性发挥。

  第五条 学校对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的科技成果享有持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排他性独占权利。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海河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表学校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组织、实施和服务。

  第七条 中心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予以相关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中心可以代表学校转化科技成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与成果完成人进行充分沟通。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合中心工作,不得将科技成果占为己有或拒绝披露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自行转化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中心做好转化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应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二级学院应制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并明确分管科研的副院长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人。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应在校内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

  1.申请:中心或成果完成人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意向方案及定价方式等。成果完成人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同意书》,确保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2.审批: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中心。交易价格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中心审批;交易价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中心初审,由领导小组审批。

  3.公示:中心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在校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交易价格等,公示期为 15 天。

  4.异议处理:公示期间若有实名提出的书面异议,由中心组织不少于3人的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给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或终止转化,或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依据。

  5.合同签订:履行上述工作流程后,若各方仍同意科技成果转化,则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三章 权益分配

  第十五条 以科研经费形式实现的科技成果转化,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1、2、3、4种方式转化的,收益的80%归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20%归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5种方式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享有作价的80%,学校享有作价的20%的。以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得采用或参加合伙等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成果完成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收益,不得获取股权收益。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收益、股权收益。

  第十九条 对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成果完成人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条 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后,须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由中心统一管理中介服务工作。中介服务费从成果完成人收益中提取,原则上不超过成果完成人收益的10%。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所属各单位和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允许教学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从事与其学术领域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所创办企业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离岗创业人员须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离岗创业期间,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收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其转化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转入学校账户的。

  2.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收益和荣誉的。

  4.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技术权益的。

  5.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影响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