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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与环境学院津贴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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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与环境学院津贴发放办法

  水利与环境学院津贴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院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做好社会服务工作,深入贯彻按劳分配、优质优酬、高效公平的原则,根据《三峡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职责及其考核暂行办法(修订)》(三峡大人〔20**〕42号)、《三峡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三峡大人〔20**〕8号)、《三峡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三峡大人〔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峡大学预算分配改革方案、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以及学院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核发的津贴类别

  学院核发的津贴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发放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指学院在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发放的绩效工资,由教学业绩、科研业绩、管理业绩及专项工作业绩等组成。以上四类业绩总金额根据当年奖励性业绩津贴的预算总额及组成份额,由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

  奖励性绩效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兑现按本办法计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发放按本办法计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院将对在教学、研究、学院建设及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等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经济奖励,对违反学校学院规章制度的给予经济处罚。其金额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结算。

  (一)专任教师

  1.教学业绩津贴及其发放

  教学业绩为完成各类(包括研究生、本科生、成教学院、科技学院及其他)教学工作,且教学质量好、无教学事故,所享受的津贴。

  (1)本科(含成教学院、科技学院、双学位、留学生教学等)教学业绩津贴

  教学工作量按照《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附件1)计算,并根据《水利与环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办法(试行)》确定质量系数。本科教学工作量的酬金标准根据当年可用于发放本科教学业绩津贴的总额及总教学工作量确定(20**年本科教学工作业绩标准为*元/学时)。

  毕业设计答辩按15元/生计发至答辩小组;监考每人每次50元。

  本科课时教学业绩津发放实行年终结算,每月先按其承担的教学任务(计划值)初步核算的均值预发。

  (2)研究生教学业绩津贴

  教学工作量按照《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附件1)计算。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酬金标准根据当年可用于发放研究生教学业绩津贴的总额及总教学工作量确定(20**年研究生教学工作酬金标准为Y元/学时)。

  全日制硕士生导师指导津贴为1500元/学生·年,博士生导师指导津贴为2500元/学生·年,留学硕士生导师指导津贴为2500元/学生·年,留学博士生导师指导津贴为3500元/学生·年。

  在职工程硕士导师指导津贴标准为2000元/学生(学生毕业答辩时核发,不计工作量)。在职工程硕士教学工作酬金标准为1600元/天,不计工作量。

  监考每人每次50元。

  2.研究业绩津贴及其发放

  为鼓励全体教职工积极从事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产出高水平成果,由学校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核定的研究(包括项目及成果)业绩预算的人员经费全额发放给完成人。

  (二)实验技术岗位人员

  实验技术岗位教师业绩津贴包括实验室管理津贴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业绩津贴两部分。

  实验室管理津贴计算方法为:N2×岗位绩效系数×40%,其中岗位绩效系数一般在(1.0~2.0)间取值,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

  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业绩津贴计算办法与专任教师相同。

  (三)管理岗位人员

  管理岗位人员业绩津贴根据学院当年经费情况并参照学校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业绩津贴发放标准及办法执行。

  管理岗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控制在学院教师平均业绩(教学+研究等)的90%以内。分为两部分计发:

  1.奖励性绩效工资Ⅰ

  奖励性绩效Ⅰ占年初核定的院管理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60%。主要包括岗位绩效工资及责任绩效工资。根据人事处确定的人员所聘岗位、岗位绩效系数及学院核定的当年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N2计算,按月发放。

  (1)岗位绩效工资

  计算办法为:N2×岗位绩效系数

  表1-1:管理系列人员岗位绩效系数表

  岗位

  绩效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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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职员 3.92

  四级职员 3.52

  五级职员 2.80

  六级职员 2.40

  七级职员 2.00

  八级职员 1.60

  九级职员 1.28

  十级职员 1.00

  表1-2:专技系列人员岗位绩效系数表

  岗位

  绩效系数

  专技二级 3.85

  专技三级 3.70

  专技四级 3.50

  专技五级 2.80

  专技六级 2.55

  专技七级 2.41

  专技八级 2.28

  专技九级 2.18

  专技十级 2.01

  专技十一级 1.70

  专技十二级 1.30

  专技十三级 1.00

  (2)管理岗位责任绩效工资

  管理岗位责任绩效工资,根据所担任的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确定。

  管理岗位责任绩效工资计算办法为:N2×管理岗位责任绩效系数

  表1-3:管理岗位责任绩效系数表

  党政主职一肩挑院领导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1.36 1.16 0.76 0.40 0.24

  备注: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在其聘任期间管理岗位责任绩效系数可相应增加0.1。

  2.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奖励性绩效Ⅱ占当年核定的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40%,主要指管理绩效。根据当年的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Ⅱ总量确定核发基数N3,按下表管理岗位奖励性绩效系数核算各办公室总量。各办公室根据工作人员表现(结合年度考核)、工作业绩自行核定发放等级,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

  表1-4:管理岗位奖励性绩效系数表

  岗位级别

  党政主职一肩挑院领导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管理绩效系数 1.6 1.5 1.3 1.1 1.0 0.9

  其中,学院双肩挑处级干部的教学科研业绩按专任教师办法计算,其承担的本科教学工作量不超过相应额定工作量的1/3。

  (四)兼职管理人员

  对于完成下列管理岗位职责的兼职管理人员,按如下标准发放管理业绩津贴(全年按12个月计算):

  表1-5:兼职管理人员业绩津贴标准

  工作岗位

  特岗津贴(元/月)

  院工会主席、系主任 500

  党支部书记、系副主任 400

  本科生班主任 200

  留学生班主任或担任其他学生群体类似班主任工作的兼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根据工作实际,由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五)其他专项工作业绩津贴及其发放

  对目标考核及学科建设关键性指标作出突出贡献的,计发单项工作业绩,其工作量计算办法见附件2,分值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20**年建议100元/分)。

  参与完成当年学院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及在党建、人才培养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工作业绩,由相关负责人根据其工作量及完成情况提出发放标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发放。

  三、罚则

  1.教学事故、管理事故的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扣发1000元;严重教学事故,扣发2000元;重大教学事故,扣发3000元;其他管理事故处理及处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

  2.集体活动(如学院及系部活动、周四下午学习等):无故缺席扣发200元/次;迟到扣发50元/次;事假从第二次起扣发100元/次(因公请假除外)。

  四、其他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篇2:水利与环境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及学术会议资助办法

  水利与环境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及学术会议资助办法

  院属各系部:

  为加快建设“双一流”、支撑学科绩效考核,提升学院核心竞争力,激励广大教师产出高水平成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本办法所指学科包括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力学等一级学科。

  2.高水平科研成果包括高水平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国家级规划教材、专着、科研获奖。

  3.本办法资助经费均来自学科建设经费,作者需凭成果产出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发票报销,实报实销。

  二、资助条件与标准

  1.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学院教职工、学生或挂靠人员(含校外各类聘任专家),且署名第一完成单位为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College of Hydraulic &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2.发表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目录”,且符合学科方向的教研论文,资助论文版面费不超过1000元/篇。

  3.发表在SCI、SSCI/EI源刊,且符合学科方向的论文,资助费用不超过3500元/篇。

  4.出版社专着、教材,符合学科方向的,资助出版费用,一般不超过5万元/部(A级出版社)、2万元(B级及以下出版社)。

  5.科研获奖,省部级科研、教学奖励每项资助,不超过8万元;国家级科研、教学奖励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6.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受邀参加在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会议(含在国外、境外召开的学术会议)、其论文(符合学科方向)入选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外文)、并在大会上报告论文的,给予资助部分经费,资助标准如下(不超过):参加在内地召开的会议2000元/次,参加在港澳台地区召开的会议3000元/次,参加在国外召开的会议10000元/次。原则上国内外学术会议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

  三、资助方式及程序

  1.需参加会议的论文作者持国际会议邀请函(含会议程序册)向学院科研办公室提出参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2.专着、教材、论文作者持所发表的专着、教材、论文原件、参加会议的资料(会议程序册及照片)等到学院科研办公室审核。

  3.专着、教材、论文作者持签署意见的相关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4.SCI、SSCI/EI源刊、科研获奖等均采用以成果产出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发票报销的资助形式。

  四、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解决,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 20**年 7月 1日 起实施。

篇3:水利与环境学院系(室)主任聘任管理办法

  水利与环境学院系(室)主任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与培养高素质、强能力的管理干部队伍,保证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三峡大学关于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民主、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要坚持以实干论实绩、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的正确导向,营造个人埋头干事、业绩群众公认、进步组织关心的良好氛围,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师生员工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所属系(实验室)主任等职务的产生与管理。

  第二章 岗位和职数

  第五条 坚持领导班子优化、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系(实验室)主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聘任制度。

  第六条 学院各系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担任系主任、副主任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二)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写作水平。

  (三)系主任一般应在本学院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副主任一般应在本学院有一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四)系主任、副主任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提拔优秀教师。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免程序。

  (一)近四年年度考核有三年为“优秀”的教师,可直接作为系(室)主任、副主任拟聘人选考察对象。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民主推荐,学院党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聘人选考察对象。

  第十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程序。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是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方式,系主任、副主任竞聘上岗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

  竞聘上岗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竞聘岗位、任职条件。

  (二)自愿报名及组织推荐。由学院党委负责资格审查。

  (三)面试。

  (四)民主推荐。组织参与竞聘者所在系全体教师参加民主推荐。

  (五)组织考察。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及面试成绩确定差额考察或等额考察对象。

  (六)任前公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系(室)主任、副主任任期制度。

  (一)系(室)主任、副主任一届任期一般为4年。在任期内,可作个别调整,但本届任期不作改变。

  (二)系(室)主任、副主任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

  (三)系(室)主任、副主任任期内应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届任期。

  1.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2.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3.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4.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的;

  5.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开展新任系(室)主任的上岗培训,并不定期开展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系(室)主任参照《三峡大学处科级领导干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4:水利与环境学院本科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水利与环境学院本科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吸引更多的外国留学生来我院学习,营造良好的留学生学习氛围,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帮助留学生建立优良的生活和国际文化交流氛围,根据《三峡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和《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等文件精神,在《水利与环境学院本科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20**〕25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外国留学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评定对象

  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对象为水利与环境学院在读全日制本科留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机构

  学院成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按留学生所在年级进行奖学金评定。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其他院领导及留学生管理人员任组员。

  第三条 奖学金类别及额度

  (一)新生奖学金:学院每年给予来华留学新生奖学金,人民币15000元/人/年。

  (二)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等奖学金:人民币8000元/人/年,不超过我院每年级留学生总人数的15%;

  二等奖学金:人民币5000元/人/年,不超过我院每年级留学生总人数的30%;

  三等奖学金:人民币3000元/人/年,不超过我院每年级留学生总人数的55%。

  (三)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评定标准

  (一)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1.基本条件是上一学年内所修课程(含选修课)成绩均达到及格(无补考记录),且没有任何违纪处分的情况。

  2.按学习成绩(全部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评出。

  3.三年级学生奖学金评定时汉语水平考试(HSK)达到三级及以上,四年级学生奖学金评定时汉语水平考试(HSK)达到四级及以上。

  (二)单项奖学金及其基本条件:

  1.文化交流使者及特殊贡献奖:上一学年内,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文化交流及文艺、体育等项目中表现突出者;或为学院作出特殊贡献者;或有其他特别优秀的事迹等,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人/学年。具体奖励金额由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事迹确定。

  2.文明寝室奖:在上一学年内,寝室卫生评比中优秀且每次寝室卫生检查等级为A及以上者,该寝室成员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人/学年。

  3.遵纪守法模范奖:在上一学年内,无晚归等不良记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人/学年。

  4.全勤奖:在上一学年内,上课及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无迟到早退及缺席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人/学年。

  5.优秀学生干部奖:学生干部中表现出色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人/学年。

  第五条 在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评定资格:

  1.违反中国法律或校纪校规并受到相应处分者;

  2.考试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者;

  3.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受到公寓管理科通报达2次/学年及以上者;

  4.正常学习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私自回国或者离校者;

  5.上课及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无故缺勤总次数达到或者超过4次/学年者;

  6.上课及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次数达到6次/学年者;

  7.公寓晚归总次数达到或超过6次/学年者;

  8.无故欠费者;

  9.所在寝室卫生检查评定等级为C及以下次数达到总检查次数的1/3者;

  10.有其他不端行为或不当言行被投诉且经查证情况属实者。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学业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于第2-第4学年的每学年9月进行。学业奖学金由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审核留学生成绩单后将结果提交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单项奖学金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审核后将结果提交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评定结果在学院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公布结果。

  第七条 其他

  单项奖学金中的“遵纪守法模范奖”和“全勤奖”均无名额限制,按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核定发放;其他各单项奖学金名额由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级及以后留学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水利与环境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了便于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机构及人员设置

  为加强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三峡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校长办公室、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

  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三峡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具体实施。中心设主任一人。

  二、岗位设置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按年度进行调整,每年年底由各用人单位向中心申报下年度所需岗位数。

  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确定。

  3.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凡事先未履行报批手续而自行安排的岗位,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不予发放酬金。

  三、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工作类型主要包括劳务型和助理型。其中,劳务型主要有:学生宿舍卫生、教学楼卫生、校园卫生的清理等,助理型主要有:办公室助理、辅导员助理、信息员、编辑助理、图书管理助理、保卫值班员、播音员等。

  四、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原则及条件

  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2.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学校界定出来的困难学生,若用人单位因特殊岗位需要安排非困难学生,需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后非困难学生方可上岗(特殊岗位是指有一定专长要求的岗位,如播音员、广播台机务等);

  3.同等条件下,孤儿或父母均下岗家庭的学生优先;

  4.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

  (2)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较好;

  (3)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4)守合同、讲信誉,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学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上学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上学年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上学年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考核为“差”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4)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五、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1.由中心公布年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应聘学生到中心报名,领取由中心加盖印章后的“勤工助学推荐表”,并持“推荐表”到用人单位进行面试。

  3.应聘学生如面试合格,即由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章,学生将签章后的“推荐表”交中心后,中心通知其上岗时间。原则上,每年3-4月份开始上岗,上岗时间为1年。

  六、工作时间及考核标准

  1.工作时间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按劳动时间、工作质量计酬,原则上学生每周工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个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上限为40小时。

  2.工作考核标准

  (1)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积极主动,踏实肯干;

  (2)工作态度端正,虚心好学,尊重管理人员,遇事及时报告;

  (3)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办公用品。

  根据以上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上岗学生工作的优、良、中、差等级。

  七、酬金标准及发放程序

  1.酬金标准:

  岗位名称

  工作性质

  工作时间

  酬金标准(元)

  优 良 中 差

  助理型

  岗位用工

  1小时 5 4.5 4 3.5

  临时用工

  1小时 6 5.5 5 4.5

  劳务型

  岗位用工

  1小时 6 5.5 5 4.5

  临时用工

  1小时 6 5.5 5 4.5

  以上标准仅适用于困难学生,非困难学生的劳动酬金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2.酬金发放程序

  (1)每月25日,各用人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上岗学生劳动实况考核表,交至中心。

  (2)中心对所交考核表进行审核后制定酬金发放表,由学生处主管领导签字,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酬金发放表交财务处,再由银行将酬金直接划入学生存折。

  八、经费管理

  1.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2.中心根据每月各用人单位的考核情况,合理使用劳务酬金,对勤工助学经费严格管理。

  九、本管理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生效,原《三峡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三峡大学〔2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