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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校本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校本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文库小编帮大家整理附中校本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收藏。

附中校本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附中校本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年注册和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并接受学校其他部门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

  第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必须是我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 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的活动方针。

  2、有一个固定的社团名称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3、有健全的领导机构,有一批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工作能力的骨干。

  4、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承认并严格执行本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细则。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

  1、成立社团必须由各社团筹备委员会向校团委学生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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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校团委对申请报告审核。审核予以批准的,方可正式成立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审批不予以批准的,校团委可对申请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1、由校团委批准建立的学生社团,自校团委签署同意意见之日起,正式成为云大附中注册社团。以后每学年初须例行注册,未在校团委规定时间内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2、校团委负责向全校宣布已注册社团及主要负责人姓名。

  3、社团负责人在注册时需交纳本学期的活动安排和工作计划。

  4、未经校团委审批注册的均视为非法社团,校团委对该组织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取缔该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依据本条例和校团委的其他规定制定社团章程(社团名称、性质和宗旨、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产生程序的取权范围、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纪律要求等)。社团章程对社团、社团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应有明确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是其社团内部组织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和代言人。

  第十二条 奖惩:校团委每学期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考评,给予优秀社团及个人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对有突出贡献且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报学校审批后另予奖励。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校团委有权对各社团处以批评,中止其活动。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校团委有权予以撤销其社团。并对该社团负责人及相关学生转交学校德育处处理。

  第十三条 监督:校团委对各学生社团运作具有合理监督权,各学生社团应该接受监督。各学生社团成员对各自社团也具有监督权。

  第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即告生效。

篇2:附中学生社团评价方案

  附中学生社团评价方案

  学生社团(兴趣小组)评价办法是评估学生社团业绩的主要方法,是评选优秀社团的主要依据,学生社团评价办法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为推进学生社团的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陶冶学生的情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同时也属《云大附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补充,请各社团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

  一、总则

  校团委按照评价方案对各社团进行量化管理,各社团每学期有基本分40分,根据表现加分或减分,每学期末根据各社团的量化总分评选出优秀社团,评价分数不设上限,每学期按分数高低评优一次。

  此方案适用于各社团。

  二、加分规则

  1、社团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宗旨,加10分。

  2、社团有学期工作计划、学期工作总结,加10分。

  3、积极组织并开展每一次活动,认真做好活动记录,每个月10号以前上交一次简讯(配有活动图片)交给团委,加3分;如稿件被学校网站登用,则额外加5分;每个月在各自展板区域更新一次内容,落实做到位,加6分。

  4、社团内部管理工作健全,安全顺利开展活动,并能主动接受校领导、德育处、团委、少先队大队委学生干部、其他社团和广大师生的监督,期末获得“零投诉”,加20分。

  5、社团负责人或成员积极参与社联工作,如负责通知、监督、会议记录等,所在社团加10分。

  三、扣分规则

  1、社团内无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组内管理混乱,随意收取会费,不公开财务开销,扣10分。

  2、社团长期无活动,展板区无任何内容更新,被社员投诉,或者不按《云大附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的,被他人投诉,一次扣10分。

  3、社团负责人应积极响应学校团委的号召和工作安排,例会按时出勤,无故缺勤,一次扣10分。

  4、规范活动宣传,安全文明活动,有活动,需向团委提前报备,不在校园内随意粘贴活动宣传海报,不在宣传阵地中使用不文明用语或不文明信息(图片),使用完场地或教室后应及时打扫,如有违反,一经发现,一次扣10分。

  5、遵照“谁建群、谁负责;谁组织、谁担责”的原则,不得打着社团的名义私自建QQ群、微信群、论坛圈等开展与学习及社团活动无关的交流,或者在老师和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邀约外出活动者,一经发现,一次扣30分。

  四、如遇以下情况,将直接取消社团注册

  1、各社团必须保持鲜明的政治立场,树立理想信念,坚定不移跟党走、跟团走,思想与行动高度统一,接受党和团的指挥和领导,如社团负责人出现政治立场偏移,思想、态度、行动不端正,造成恶劣影响者,一经发现,所在社团直接取消注册资格,同时交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2、社团量化分数得0分,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该社团直接取消注册资格。

  3、如学校学生或其他个人利用社团所建QQ群、微信群、论坛圈等传播非法言论,出现攻击、诽谤、侮辱他人和其他组织,约架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一经发现,群主所在社团直接取消注册资格,相关责任人交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篇3:贸易学校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贸易学校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是学生“三自管理” 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骨干力量,是校园文化活动的积极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学生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学风和校风建设,关系到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促进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班级干部。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3.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4.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5.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及程序

  1.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班级民主选举与班主任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报学生科备案;

  3.团委、学生会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班主任推荐,通过竞聘等方式,由学生处团委审批;

  4.社团干部主要由各社团民主选举产生,报团委备案;

  5.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学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 学校在推荐就业,评选先进,评定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生干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应予以解聘或劝其辞职。

  1.前一学期考试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2操行量化考核为一般或差者;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履行岗位职责,部门内部成员评议较差者。

  第六条 被解聘或劝其辞职的学生干部,在一学年内不得参加奖学金和评优评先活动。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团委、学生会共同参与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考核工作必须深入学生听取意见,努力做到客观公平、实事求是,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 团委负责解释。

篇4:职业技术学校课题管理条例

  职业技术学校课题管理条例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进行课题研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教师的科研能力,不断加强教科研工作在学校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特制定本条例。

  一、课题申报

  课题的申报分为集体申报和个人申报,集体申报的课题由学校教科室统一发布各级教育科学规划部门的课题申报信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教师作为课题主持人撰写课题申报评审表,学校教科室统一申报;个人申报的课题由教师个人自行申报,学校教科室给以一定的帮助,也可以通过学校教科室统一申报。

  二、课题备案

  所有我校教师申报的各级各类课题,在获得立项后,课题主持人均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科室进行备案登记,以便在进行教师工作量考核时给以相应的加分;凡是没有到学校教科室登记备案的课题一律不能够计算相应的教科研工作量。

  三、课题过程管理

  凡是在学校教科室登记备案的课题,学校教科室将根据该课题申报评审表中约定的研究进程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确保课题研究的正常进行,使课题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

  四、课题结题

  相关课题研究结束后,由学校教科室(或课题主持人)联系相关部门进行课题结题事宜,结题后均须到学校教科室进行登记。

  五、课题费用

  1、对于通过学校教科室申报的各级教育科学规划集体课题和个人课题,不论上级课题管理部门是否给予研究经费,学校均给以一定的资助费用;各级子课题和非各级教育科学规划部门立项的课题学校不予以费用资助。资助费用标准为国家级课题20000元,省级课题10000元,市级课题8000元,校级重点课题4000元,校级立项课题1000元,个人课题500元。

  2、特殊情况费用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教科室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3、学校资助的课题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由教科室向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申请,根据课题的进展情况由教科室审批后到财务部门进行报销(申领)。

  4、学校资助的课题费用仅能够使用在课题调研、材料、资料、成果鉴定方面,不能够作为它用。

  5、对于未能够按期结题的课题,学校将对已经支付的资助费用进行追回。

篇5:人文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人文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干部管理机制,提高学生干部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和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广大学生的表率。

  第五条 学生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时时刻刻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群众,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3)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于学生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5)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 能够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尊重他人,谦虚谨慎,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7)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具有调查研究的能力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

  (9)具有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坏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正义感。

  第七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院系级通报批评 ( 含通报批评 ) 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3)在任职期间有不及格课程者;

  (5)不团结,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6)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

  (7)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8)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9)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第八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因达不到任职要求而须自动辞职者,或因病或有其他原因需辞职者,须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主管部门审批;

  (2)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有关会议讨论,对情况属实者,准予辞职,宣布、公示并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录用为学生干部:

  (1)有不及格课程者(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

  (2)有违纪行为,受院系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第十条 根据第七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拒不辞职的,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采取组织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十三条 新选学生干部须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经核实取消其任职资格,并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选举产生新的学生干部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四条 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可兼任两个部门的干部,但可兼任院系级或班级学生干部。

  第十五条 校级、院级、班级学生干部须每年进行换届改选,换届改选结束后,将任职情况于一周内上报同级党团组织、学生工作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校级、院级改选、调整期为每年5-6月,班级改选、调整期为每年10-11月。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换届改选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学生组织需根据《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干部培训机制》对各级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院级、班级学生干部的考核机制由各院系自定,原则上一年考核一次;校级学生干部考核机制依照《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干部奖学金加分考评条例》。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考核应同评优、推荐入党、综合测评得分挂钩。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免职,并且此学年不能参与团内各项评优。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1)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2)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3)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加强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沟通与联系,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对学校的重大决定有知情权;

  (4)对本级或上级学生工作部门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

  (6)在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应当享受的权利与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的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及“****”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热心服务同学;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 )努力提高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宣传鼓动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及口头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和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 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校级学生干部: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艺教中心、易班发展中心、红十字会、自律委员会、心理协会正、副职干部;

  (2)院级学生干部:各学院分团委副书记、正、副职干部;

  (3)班级学生干部:各班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心理联络员。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