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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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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明光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学籍备案

  年初开学一个月内填写新生学籍卡和备案表,汇总入学情况,到局基教股签章、备案。

  (2)转学

  因家庭搬迁、工作调动或家长外出打工等原因不能在本校就读、允许转学。需出具转学联系卡,转出、转入学校要签注意见,基教股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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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休学、复学

  凡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其家长或学生本人要写出申请书,由班主任,校长签字,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缴费收据,方可到基教股办理休学手续,康复后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篇2:小学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

  明光小学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

  尊敬的家长您好:

  学生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与学校共同教育好自己的孩子是每个家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成长,早日成为国家栋梁,也是学校和家长共同的愿望。

  安全重于泰山,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学校特与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书。

  1、学校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文明礼貌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组织学生观看有关安全教育录像带,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一些安全防范急救措施,并进行安全演练,使其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做到警钟长鸣。

  2、做好与学校的联系和沟通,请将联系电话准确无误的告诉班主任,以便和您及时取得联系,以形成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教育网络。

  3、父母或其它监护人要经常对子女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不吃零食,不吃三无食品、防交通事故、防人身伤害、防疾病等教育,禁止学生骑车上学,确保学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

  4、教育学生不到池塘、水库等有危险的地方玩耍,以防溺水事故的发生;教育学生放学、上学途中不绕道,放学后要及时回家,不到网吧上网(双休日家长更应注意)、不到建筑工地或河边玩,不单独外出远行。

  5、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教育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校纪,不攀比、不打架、不骂人、不攀高爬低、不到危险的地方去玩.不许学生带管制刀具上学。

  6、父母或其它监护人要负责并督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时上课、活动,有事要请假,事毕要消假,学生不能请假的由家长代请。

  7、放学和上学父母及其它监护人要负责按时接送,如学生请假,家长需亲自到校请假或给班主任打电话。

  要经常和学校保持联系,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学校,密切与学校配合,确保学生在校、在家或其它任何场所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建议家长要支持学生参加人身平安保险。

  谢谢合作!

  学生签名: 监护人签名:

  班主任签名:

  长治县明光小学

篇3: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科级机构工作职责

  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科级机构工作职责

  z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下设综合管理科、学生资助管理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心理咨询中心兼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四个科级机构。

  综合管理科是负责学工处综合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是:

  1、负责综合管理科的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考核综合管理科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加强科室人员的思想和业务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3、负责学校有关学生工作各项经费预算,做好学生工作处公章和经费卡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工作;

  4、负责处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设备采购与维护、办公用品购置与管理工作;

  5、负责处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工作,做好人员考核、评优推荐工作;

  6、负责处务会、全处理论业务学习的安排和组织工作;

  7、负责指导新城校区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8、负责学校及自治区级学生评优表彰工作;

  9、负责组织安排新城校区开学典礼、新生入学教育、毕业典礼等工作;

  10、负责学生工作对外宣传工作,做好学工在线微信公众平台、网站网页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11、负责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管理类相关信息的管理与维护;

  12、负责全校学生医保工作;

  13、负责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第二工作组、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4、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科是负责管理全校各项学生资助工作的部门。统一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缓交等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1、负责学生资助管理科全面工作;

  2、组织、监督和考核学生资助管理科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加强科室人员的思想和业务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3、负责部署及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4、负责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的政策制定及实施;负责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相关数据的统计及报送;

  5、负责全校各类资助工作文件的起草、指标分配、评定、发放及备案工作;

  6、负责全校学生综合测评审核备案工作;

  7、负责全校学生贷款申请办理、日常管理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8、负责全校学生特困补助、学费减免的审核及发放工作;

  9、负责全校学生入伍代偿、基层工作贷款代偿申请的审核、发放及备案工作;

  10、负责勤工助学基地建设管理、岗位设置、招聘及工资发放等工作;

  11、负责组织组织开展各类资助仪式、“诚信、感恩、自强”等教育活动;

  12、负责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管理系统资助类相关信息的管理、更新及维护工作;

  13、负责学生资助网站的管理及维护工作;

  14、注重学生资助工作的研究和积累;

  15、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是负责全校学生公寓宏观管理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是:

  1、全面负责组织安排公寓的各项工作,搞好公寓服务与管理,做好各公寓岗位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起草、修订有关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完善公寓各岗位职责及聘任工作;

  3、负责核定各学生公寓住宿情况,提出新生住宿方案、金川回迁学生住宿等调整方案;

  4、负责组织开展学生宿舍文化活动;

  5、负责提交学生公寓的大型修缮报告、预算、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6、督促、检查各公寓办落实工作情况,贯彻执行有关考核奖惩条例,并做好学生公寓的防火、防盗工作;

  7、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学生公寓区内发生的违纪行为;

  8、负责向各学院通报学生日常表现及宿舍内务卫生检查情况,提供有关综合测评资料;

  9、负责组织开展 “星级宿舍”的评比工作;

  10、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心理咨询中心兼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是负责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是:

  1、日常心理咨询预约与具体咨询工作;

  2、教研室课程设置、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

  3、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4、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心理档案建立及重点关注学生的追踪服务工作;

  5、校心理素质拓展部、各学院心理辅导站学生干部及心理委员骨干培训等工作;

  6、心理健康教育与预警五级网络的运行管理工作;

  7、重症心理疾病案例的转介及复学后的追踪辅导和教育工作;

  8、中心网站管理与维护工作;

  9、校内外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的聘请、工作量核定与管理工作;

  10、负责科研工作组织和开展;

  11、充分发挥“全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外交流;

  12、协助分管处领导做好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3、完成处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篇4: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z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做到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成人、自考生及各类进修生违纪,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未达到纪律处分的,由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五)对特殊情况的处分期限,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

  (六)处分期以学校处分决定确定日起算。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按照再次违纪的处分规定执行。学生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三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七条 学生纪律处分程序一般包括:

  (一)调查核实

  (二)作出处分建议

  (三)举行听证

  (四)作出处分决定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学校发文

  (七)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

  (八)处分解除

  第八条 学校师生和各单位、部门都有发现、举报和制止学生违纪行为的义务。如发现学生违纪行为,须及时与相关部门或当事学生所在学院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当事学生或事项只涉及一个学院且违纪情形较为简单清晰的,由所在学院接受材料并进行调查,相关部门配合。当事学生或事项涉及多个学院或违纪情形复杂且较重的,由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材料并牵头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

  第十条 负责进行调查的部门或学院在调查核实时,如需进行调查询问,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作为调查人共同进行调查询问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也可就有关事项自行提供或按调查人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为了查明违纪事实,需要解决违纪行为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相应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学生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学校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违纪事实的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违纪处理委员会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工作有督办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参加,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程序一般为:核实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告知听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说明拟作出处分建议或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和陈述;核对确认听证笔录。因无法联系学生或学生拒绝听证等原因无法组织听证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学生因发生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据调查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分建议,在学院组织听证后,报送违纪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提出处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当处分决定与上报处分建议不一致时,需要重新履行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如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须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改正,直至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各类纪律处分均由学校发文生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报z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违纪处理委员会依据学校处分决定文件出具处分决定通知书,并委托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处分决定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要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以适当的联系方式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亲属。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收悉并标明接收日期,学院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收回并交由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通知书的,学院送达人应当邀请教师和学生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载明拒收原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通知书留置在受送达学生住所或学习场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采取在学生所在学院网站主页或报纸等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和无法告知家长或其亲属时,学生所在学院应邀请教师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送达人、见证人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一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宜均由其本人负责。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使其离校。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应视情况及时在学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公布范围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如在处分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积极改正错误,无新的违纪行为,处分到期后自动解除,学校不再另行发文。

  第二十五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到期后,由被处分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改过态度、现实表现,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建议,报送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发文生效并由所在学院告知学生。

  第二十六条 在处分期限未到期前申请解除处分的,由被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学生在处分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同意提前解除处分的,报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后作出决定。提前解除的,其处分期限不得少于所受处分规定期限的一半。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触犯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处于被公安机关或学校调查处理期间的学生,不得办理退学、转学手续。

  第四章 处分的从轻从重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如实交待错误事实;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经查证属实的;

  (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主动揭发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办法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配合正常调查处理、提供伪证、串供或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组织、策划群体违纪或串联校外人员违纪的;

  (五)曾因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在本次违纪相应处分档次的基础上加重一级给予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视情节,在本次违纪相应处分档次的基础上加重两级及以上给予处分;

  (六)本办法其它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可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三十二条 一人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及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从重处分。

  第二编 分 则

  第五章 学习纪律方面的违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请假批准,未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在校期间每日按8学时计,法定节假日不计),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内再次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受本条第二款中所述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内再次累计达到20学时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行为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变动座位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就座;

  2.不具备考试(考查)资格擅自进入考场;

  3.已交卷同学逗留在考场内和其他同学交谈或未交卷同学和已交卷同学交谈;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7.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2.隐匿空白试卷和答题卡;

  3.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2.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3.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四)其他考试违纪行为,视具体情节,由违纪处理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等介质上或周围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3.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未经允许传、接物品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4.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要求他人协助自己作弊,且形成作弊事实;

  3.受到他人强迫、威胁、利诱等,要求协助其作弊,未予举报,实施作弊行为;

  4.使用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实施作弊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包括通过网络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作弊牟取利益;

  4.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处分后,再次实施考试作弊的。

  (五)其他考试作弊行为,视具体情节,由违纪处理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答卷答案雷同等考试违规行为的,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涉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学生违纪事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的,适用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论文(设计)数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复制比在50%~60%(含)的,给予警告处分;

  2.复制比在60%~70%(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复制比在70%~80%(含)的,给予记过处分;

  4.复制比在80%~90%(含)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复制比在90%以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买卖或代写(做)论文(设计)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做)论文(设计)的;

  2.出售或为他人代写(做)论文(设计)的;

  3.组织论文(设计)买卖、代写(做)的;

  4.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

  (四)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其情节认定后,由违纪处理委员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考生以作弊、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考试(考查)成绩无效。

  第六章 安全秩序、日常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纪律责任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受到治安管理行政拘留处罚,视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受到治安管理警告、罚款处罚,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扰乱公共场所管理或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喧哗、投掷物品、强行进入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等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内室外公用场地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投放、散布谣言、虚假信息或扬言实施危险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策划和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正常生活秩序、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在校园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非法团体,进行非法活动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手机等网络技术手段进行违纪、非法活动的,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布或转发不良信息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它设备,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以各种方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或文件内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公德的信息传入到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等受到侵害,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诈骗、赌博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器具的,除承担受害者医疗等费用、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者:

  1.未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持械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利用不正当手段胁迫他人“私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出具伪证或隐藏、销毁证据,给调查造成困难或妨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具,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藏匿、携带、持有、制造、买卖弩、刀具、枪支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处置爆炸性和毒害性等危险物质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吸毒、制毒、贩毒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消防隐患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的,赔偿损失并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发送信息、写恐吓信或以其它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他人身心健康造成危险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或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的,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侵占、冒领国家、集体及个人财物的,除退还财物外,并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财物标的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财物标的在500元及以上、7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财物标的在7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财物标的在8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财物标的在1000元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进行销赃、窝赃的,依据作案标的价值,参照本条相关款项处理。

  第五十九条 非主观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视具体情节,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财物标的价值及对应处分种类,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参与、组织、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破坏他人家庭、婚姻或有其他生活作风问题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二条 使用、制作、传播违禁物品的,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收听收看淫秽、违禁音像制品,或传阅、收看非法书刊、杂志、报纸、电子读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违禁音像制品、书刊、杂志、报纸、电子读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利用各种工具或手段进行赌博的,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参与赌博但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参与赌博但从中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聚众在校内赌博或串联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劝阻不改的,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或介绍、诱骗他人进行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五条 制作、伪造印鉴、图章或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六条 骗取学校各类奖励、资助或荣誉的,除退还全部款项和取消荣誉外,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公德、公序良俗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饮酒(包括啤酒、果酒等含酒精饮料)。凡饮酒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饮酒滋事的(如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等行为),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凡饮酒后参与或组织打架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z工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篇5: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入学与注册,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与毕业、结业、学业证书管理等按《z工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z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 学生住宿管理按《z工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经过努力,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可以申请获得学校、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z工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对在校学习学生从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以此为主要依据,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者,给与综合奖励。

  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某方面表现突出,学校给予单项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评奖评优按照《z工业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及其他奖励细则、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学生的处分按照《z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有关学生的申诉处理问题按《z工业大学学生校内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和预科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