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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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党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代表学院党委行使职权、对学院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

  第二条 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20**年11月14日通过)、《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年12月27日修订)、《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55号)等有关文件,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出席会议人员为校党委委员。非校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可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四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原则上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党委委员如因故缺席会议,会后由党委书记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党委决议。

  第六条 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

  第七条 党委会一般情况下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没有具体处理方案的议题。

  第八条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九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党委会议题范围: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高校工委、教育厅、市委、市政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2.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3.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6.研究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等有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7.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职称评审、人才培养有关政策等重要问题,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人员和科级干部以上(含科级)人员的调进或调出。

  8.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预算内100万(含100万)元以上、预算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大额度资金使用。

  9.研究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后勤、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研究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党委书记、校长代表党委、行政所作的工作报告。

  11.研究确定校级学术机构以及由书记或校长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类委员会(小组)的确立及调整。

  12.研究决定纪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定由纪委提出的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13.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问题,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审定校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向上级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15.研究决定校行政提请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16.其他需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但重大问题应在党委会上通报。

  第十二条 根据党委会议事范围,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主管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意见和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主管领导决定提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题。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题的征集、汇总,并交党委书记审定。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党委会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决定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与会的党委委员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对需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委书记在决策讨论时可对议题适时补充意见,但应末位表态。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有关议题时,分管该议题工作的党委委员或者校级领导必须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由会议主持人代向会议转达。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关系人员时,相关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另行处理其他事务,确实需要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会前请假。

  第十九条 实行候会制度。除党委会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候会。

  第二十条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将通讯工具设置为静音或震动模式,非特殊情况,在会场内不得接打电话。

  第二十一条 严格会议纪律,遵守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传达贯彻的决议、决定外,会议过程和不在公开范围内的结果任何人不得泄漏,如有违反,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贯彻督查督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办公会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意见和要求,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后,各单位要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和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在工作中如因情况变化确实难以执行,有3位以上(含3位)党委委员提请党委会复议的,可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复议,复议后按复议决定执行。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决定、决议的督查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党委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党委,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党委会议制度》(院党字〔20**〕13号)和《学院党委会研究问题、决定事项的内容界定》(院党办字〔20**〕22号)同时废止。

  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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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学院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一、书记办公会是党委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的会议。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二、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书记办公会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书记办公会原则上不固定时间,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四、书记办公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共同商议提出,如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五、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

  (三)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四)研究处理可以不经党委会审定,而又不宜由党委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

  (五)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六、书记办公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

篇3: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院党字〔20**〕115号)文件精神,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联席会议,由党委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召集,党委办公室、纪检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团委、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外事处、保卫处、期刊中心、网络管理中心、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师发展中心、教学督导办公室、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安排具体时间和地点。

  三、会议主要内容

  1.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学校意识形态领域分析研判工作,传达学习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2.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任务;

  3.分析研判舆情,通报有关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做好工作预案,妥善处理意识形态突发事件;

  4.协调解决学校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工作进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5.组织有关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特点,推动意识形态领域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出常态;

  6.总结推广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

  7. 根据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情况,每半年向学校党委会专题汇报一次。

  四、工作要求

  1.党委宣传部做好会议协调工作,充分准备好会议议题和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根据会商结果撰写我校每季度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2.安排发言的人员需提前准备材料,必要时准备汇报课件。

  3.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目标导向。定期对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年4月19日印发

篇4:学院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

  学院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党员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党内活动。

  第三条 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党内活动、党内文件一律以同志相称。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按时交纳党费,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每季度至少参加 1次所在支部党员大会,与其他党员一起参加学习、交流思想、讨论表决。同时,积极参加党支部(党小组)开展的“主题党日”。是支委会成员的,还应按时参加支委会会议,与其他成员一起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定期给党员讲党课。校党委委员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每年要到所在党支部和联系学院(部)基层党组织讲 1次党课。党课内容要贴近党员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不搞照本宣科。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上级党组织书记与下级党组织书记之间,每年至少开展 2 次谈心谈话,通过座谈交流等形式,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梳理汇总,主动改进工作。党员领导干部与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党员之间也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交流思想、坦诚相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参加 1 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有专门规定,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会前按要求认真学习上级领导讲话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深入查找梳理问题,深刻开展党性分析,撰写个人发言提纲,列出问题清单、整改清单;会上认真负责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建立整改台账,抓好整改落实。校党委委员至少全程参加和指导 1个联系单位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参加 1 次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校党委委员要到所联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加指导组织生活会。

  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时,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开展积极的思想交流和思想斗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不能以领导身份提要求、作指示;指导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组织生活会时,要进行点评。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管理的责任分工:(1)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总责;(2)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和联系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党支部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提醒机制,指定专人在开展组织生活之前,以书面形式将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党支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记实,及时留存相关资料、会议记录等材料。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主动向党支部请假,不得无故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上级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相关规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关心和支持党支部组织管理好党员组织生活,指导党支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第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会同纪委、党委组织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情况、查找及整改突出问题情况等,要定期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强化党内监督的规范实施。

  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年5月14日印发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5:学院管理干部教师联系学生宿舍工作制度

  学院管理干部、教师联系学生宿舍工作制度

  学生宿舍不仅是学生生活休息的地方,更是育人的重要场所,为深入实践****,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及学习生活状态,充分发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作用,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为总要求,要求全体教职工结合本部门中心工作,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与环境。

  二、人员范围

  各单位管理干部、全体教师。

  三、组织实施

  (一)此项工作由学工部负责组织实施。后勤总公司和各院系密切配合。以院、系为单位安排进宿舍。每位校领导及所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由其所联系的院、系安排;有学生的院、系所有人员一律在本院、系安排;没有学生的院、系(部)由学工部统筹安排。原则上一位工作人员安排一个联系的宿舍。

  (二)每学期学工部要对全校联系宿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人员所在部门,同时,将正、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考核结果送党委组织部,校级领导的进宿舍情况送党委办公室。

  (三)宣传部协同各院系要及时掌握工作人员联系学生宿舍带来的变化及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例,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四、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学校重大决策和决定。

  (二)通报学校发展及重大决策和决定等情况,认真听取学生对学校发展、改革、稳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生学习和生活进行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四)关心家庭困难学生和特困生等特殊群体,做好排忧解难和帮扶工作。

  (五)协调关系,化解矛盾,预防并及时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突发事件。

  五、工作方式

  (一)直接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家庭情况和社会交往及心理健康等情况。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访谈等形式,听取学生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

  (三)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

  (四)通过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及时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交流等。

  六、工作要求

  (一)每学期每人进学生宿舍不少于两次。

  (二)全面了解所负责联系宿舍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学院领导或相关单位反馈学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重大事件的发生。

  (三)每位联系学生宿舍的人员都要填写《学院管理干部、教师联系学生宿舍工作情况表》,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由各部门、单位将《学院管理干部、教师干部联系学生宿舍工作情况表》收齐交学工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