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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测检验问题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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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测检验问题处理办法

隆昌县炜晔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玻璃瓶罐行业关于《玻璃瓶罐检验检验操作规程》、《酒瓶外观缺陷的认识、判定和检验标准》,结合GB/T

24694-20**《玻璃容器-白酒瓶》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针对公司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相关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请遵守执行。

一、理化性能的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检测指标:1、抗热震性≥45℃;2、抗冲击力≥0.40焦耳;

判定方法:

1、抗热震性俗称做温差测试,抗热震性不达标的,首先考虑二次退火;二次退火不达标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2、抗冲击力不达标的,可以考虑检验尺度适当放宽到0.30焦耳;低于0.30焦耳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二、规格尺寸的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A、满口容量检测指标:

1、公称容量:50≤V≤200ml,满口容量允许误差±5ml;

2、公称容量:200<V≤400ml,满口容量允许误差±8ml;

3、公称容量:400<V≤600ml,满口容量允许误差±10ml;

4、公称容量:600<V≤1000ml,满口容量允许误差±15ml;

5、公称容量:V<50;V>1000ml,由供需双方另行约定;

判定方法:

符合检测指标的,判定为合格品;不符合检测指标,且符合需方放宽要求的,也可判定为合格品;其余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B、规格尺寸的检测指标:

1、严格符合GB/T

17449的规定,由供需双方商议确定,参照双方确认图纸尺寸允许公差标准检测;主要检测指标有:瓶口尺寸、公称主体直径公差、公称瓶高公差、垂直轴偏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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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定方法:不符合允许公差检测标准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C、厚度的检测指标:

1、瓶身厚度≥1.50mm,瓶底厚度≥3.00mm;

2、同一截面瓶壁厚薄比≤2:1;同一瓶底厚薄比≤2:1;

3、对于特殊瓶型,厚度要求由供需双方商议确定。

判定方法:对乳白瓶不符合瓶身厚度要求、瓶底偏薄且出现“亮窗”现象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D、瓶身圆度的检测指标:

瓶身圆度,偏差不超过直径的4%的,非圆形(特殊造型)的不按此计算。

判定方法:对乳白瓶不符合瓶身圆度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E、瓶口不平行度的检测指标:

瓶口公称直径D≤20mm的,瓶口相对于容器底部不平行度允差≤0.50mm;瓶口公称直径20<D≤30mm的,瓶口相对于容器底部不平行度允差≤0.60mm;

判定方法:对乳白瓶不符合瓶口不平行度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三、外观质量的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A、检测指标:

1、直径>4mm的表面气泡和破气泡不允许有,瓶口封合面及封锁环上≥1mm的不许有;

2、直径>1mm的结石不许有,瓶口封合面及封锁环上不许有;

3、裂纹不许有(表面点状撞伤不作裂纹处理);

4、内壁缺陷(含粘料、尖刺、玻璃搭丝、玻璃碎片)不许有;

5、合缝线尖锐刺手的不许有,合缝线粗凸出量>0.50mm不许有;初型模合缝线明显的不许有;

6、瓶体表面不光洁平滑、有粗糙感,明显的不许有;黑点、铁锈明显的不许有,氧化斑、波纹、油斑、冷斑明显的不许有;

7、口部尖刺、高出口平面的立棱不许有,影响密封性的缺陷不许有;

8、文字图案要求清晰、完整、位置准确,文字图案残缺、模糊、错误的不许有。

B、判定方法:

凡是不符合以上检测标准的判定为不合格品,根据需方要求提高标准或者放宽标准的,按提高标准或者放宽标准进行严格检测,在标准范围内的判定为合格品,具体可以参照公司对产品结构分类的检测标准执行。

四、包装储运质量的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A、检测指标:

1、包装物的要求

不允许使用>6mm的残损破编织袋,且达保证抽拉缝包线的质量要求;不允许使用有破损、受潮、浸湿或油污的包装用纸箱、纸板、包装纸,保证包装过程中的产品清洁;

2、包装数量的要求

根据纸箱的准装数、编织袋大小的包装数,严格执行统一件装标准,不得多装、少装,更不得混装;编织袋包装过程中,特别要求编织袋必须封口,瓶身外露、瓶口外露的不允许有;

3、包装方式的要求

编织袋包装,产品方向统一的,原则上在瓶口方向点一张纸板即可;产品颠倒包装的,必须要求在袋子两方各垫一张纸板,要求增加裹纸包装的必须严格要求执行。

4、缝包、封包、打包及包装标识的要求

编织袋包装缝包时,必须将袋子提起使瓶子在袋中自然下垂,然后放下将袋口卷拢,用包装线抽紧缝合,同时缝上产品合格证;袋口缝合完后,将包掉头,用包装线抽紧缝合包装袋的另一头加固;对包装还不紧实的,还需在袋子腰部按三角形缝包加固。

纸箱包装封包时,必须保证纸箱粘合接触面的清洁度,防止粘胶带在产品转运过程中发生脱落现象;装箱前,严格按照纸箱包装要求封箱底板、垫上垫板、隔板或面板,装够数量后再封箱。封箱时,严格按照横一纵二的方法封合纸箱上下端口,即用粘胶带横向黏住纸箱合口处,再纵向粘两次加固即可。粘纸箱上端口时,必须黏上产品合格证。

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件装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包装人员姓名(代号),以及“玻璃物品”等图示储运标志。

5、转包堆码的要求

严格按照品种、名称、规格和包装标准分班组准确整齐堆码到指定位置,严禁混堆或乱堆;对不符合包装质量要求的,有权提出立即整改,否则不准转包到成品仓库,库管员对此必须拒绝收数;

6、出厂检验的要求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办法理化性能、规格尺寸、外观质量规定的项目。

出厂检验做为公司二次检验的把关程序,严格按照二次抽样检测方案执行;必要时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定。

产品验收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表示,提交验收批产品的检查水平(IL)、接收质量限(AQL)应符合规定。

每批检验以上各项均需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应由质检部门分析具体不合格情况后作出该批报废或是整理后重新交验的决定,重新交验不合格的,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仓储的要求

产品储存环境应通风、干燥,产品在贮存过程中,英远离有异味、腐蚀性和有毒的物品。

转包人员按库管员指定位置整齐堆放,严禁乱堆、混堆、乱码,严禁挡道堆放。

8、转运装卸的要求

转运、搬运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装卸时要轻拿轻放。特别注意:包装物上有明显标识不宜倒置或防雨防潮的,切忌做好倒放或淋雨的保护。

篇2:九寨沟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九寨沟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30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社区、单位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矿山、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县政府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组织各乡镇、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矿山、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气象信息联络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1个或者1个以上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五)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受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并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气象局初审;

(二)县气象局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应急办审核。

(三)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证书和标志均标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乡镇、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将予以表彰。

第九条

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财产保险保费理赔、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市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丽水市财政局文件

丽财预〔20**〕173号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政府采购

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市直现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丽水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丽水市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核、批复市直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照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各部门(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超标准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预算处和业务主管处室各一份。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数量或配备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经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市直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年度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由市财政局在批复年度预算时通知各部门(单位),并抄送市政府采购办。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须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凭经财政业务主管处室和采购办审核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表和拨款申请单拨付到单位。

第九条

政府采购所节余的财政预算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考虑市直实际,对财政性资金预算节余,暂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追加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照本办法第五、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和“市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表”(见附件)。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当年应执行完毕。若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执行的,下一年度执行前需重新申报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与所属单位的有关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审核、下达以及所属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等制度,加强与财政、政府采购办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协调与衔接。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要求,年度终了,采购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和业务主管处室。

第十四条

部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不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将不予批复部门预算,不予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违纪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编制20**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执行。

篇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号二○○○年二月十七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布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

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

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可以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县级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承担审查工作。

首批通过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换证的设计单位,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考虑。

已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审查机构,按本办法做适当调整、充实,并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可继续承担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取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篇5:神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深圳市神州通物流有限公司

神州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修订日期20**年12月7日

文件编号SMT-RL-004

版本号1.0

页数

拟稿

人力资源部

审核

批准

1.总则

1.1目的

1.1.2

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原则

1.2.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1.2.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1.3适用范围

1.3.1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各下属经营单位及各下属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

2.合同主体

2.1《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双方分别为公司和员工。员工只能够与集团本部或某一下属经营单位、某一下属分支机构保有劳动合同。

2.2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原则上公司一方为员工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机构。集团本部及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员工劳动合同由各人力部门主导与其签订;下属分支机构的员工由所在法人机构与其签订,但以下两种情况由各单位总部签订:

2.2.1各经营单位总部招聘并派驻各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

2.2.2各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3.合同约定

3.1劳动合同期限

3.1.1原则上,新员工入职首次劳动合同签订必须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续签期限也为3年。

3.2劳动合同内容

3.2.1所有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用《劳动合同书范本(深圳市)》签订。若下属经营单位或下属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使用当地统一范本的,则使用当地劳动合同范本签订劳动合同。

3.2.2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其他内容”栏目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3.2.2.1在乙方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具体工资标准依乙方所从事岗位和工作的不同按甲方薪酬分配的有关制度执行。

3.2.2.2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包括调入与甲方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甲方可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调整其工资。因批准的集团范围内调动而与新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3.2.2.3双方另行签订的各种培训及服务等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3.2.2.4乙方无论何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都对工作交接负有责任,必须按甲方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交接。乙方不按此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必要时将诉诸法律。

3.2.2.5

员工在约定的试用期内不享受绩效奖金。

3.2.3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均以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3.2.3.1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薪资标准以公司规定为准,不具体标示。可参考本办法第十条第2项处理。

3.2.3.2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留有任何空白,空白处应用斜线划掉或填上“此处无内容”。

3.2.4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或履行合同之前,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培训、保险、保密等协议和声明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4.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与终止

4.1劳动合同签订

4.1.1新员工报到入职时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入职时未同时完成劳动合同签订的,所在单位人力部门必须在新员工入职30天内与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录入HRMS系统。需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保密协议》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签订。

4.1.2劳动合同期满,经公司和员工双方沟通协商,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4.2劳动合同变更

4.2.1员工因晋升、调动等原因导致其工作机构、岗位等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将以上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作相应的调整。

4.2.2由于户口迁移、脱产培训、学习深造等原因,各单位人力部门需与员工进行相关费用、服务期等特别事项的约定,必要时需对履行中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2.3在合同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员工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4.2.3.1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4.2.3.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劳动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的;

4.2.3.3双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4.2.4所有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必须由员工本人和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名确认。

4.3劳动合同解除

4.3.1公司与员工沟通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2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3合同期内公司或员工单方面因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皆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提出辞职申请,属员工辞职的则按辞职申请中审批的“最终确认的离职日期”解除合同。

4.3.4员工不按规定程序离职而导致工作受到影响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4.3.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对员工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4.3.5.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3.5.2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3.5.4利用职务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

4.3.5.5欺诈客户、欺诈公司,虚假报销的;

4.3.5.6兼职竞争对手或私下从事同业工作的;

4.3.5.7结党营私、破坏员工关系的;

4.3.5.8玩忽职守、消极懈怠的;

4.3.5.9偷窃公司或员工财物的;

4.3.5.10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个工作日的;

4.3.5.11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提供的个人证件、工作经历、体检等资料有欺诈行为的;

4.3.5.12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

4.3.5.1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5.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员工:

4.3.6.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4.3.6.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3.6.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员工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4.3.6.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的。

4.3.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3.7.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3.7.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劳动合同终止

4.4.1劳动合同期满或公司和员工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双方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4.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4.4.2.1公司或相应下属机构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4.4.2.2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4.2.3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在集团内部各单位、各机构间调动,与单位或新机构重新签订用工合同后,原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4.4.2.4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者。

5.合同的管理

5.1劳动合同管理

5.1.1集团各下属经营单位、各下属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需指定人力部门专人进行管理,管理者对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5.1.2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管理者要及时将公司所留执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归入员工个人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劳动合同发放员工本人时需员工签收,见《劳动合同签收表》。

5.1.3劳动合同的管理者必须实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并对劳动合同进行全面管理:

5.1.3.1每月定期整理更新合同台帐,保证台帐的准确性;

5.1.3.2至少提前45天将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通知员工的上级

主管,征询是否需与该员工续签合同的意见;

5.1.3.3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决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并完成合同续签手续;

5.1.3.4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完成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5.1.3.5经协商后若员工本人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由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30天前,向公司提交终止合同的申请并将申请留公司存档;

5.1.3.6离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存放于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中。

5.1.2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员工签订、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的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5.1.3员工在得到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与公司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责任。

5.2劳动合同鉴证

5.2.1劳动合同鉴证并非必要过程。劳动合同签订后,如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需进行鉴证的,须在1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合同鉴证后方可把其中一份交个人留执。

5.3监督与检查

5.3.1集团人力部对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与权力。其中对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与检查原则上采取全面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1.1劳动合同签订或终止的时效性;

5.3.1.2劳动合同签订的完整性;

5.3.1.3劳动合同内容签订的规范性(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合同期限、试用期约定、合同签章等);

5.3.1.4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的规范性。

5.3.2经检查,各单位若被发现劳动合同存在签订或终止不及时、漏签、错签以及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将由集团人力部对相关单位劳动合同管理责任人及人力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关处分。

6.附则

6.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2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人力部。

6.3附件:

6.3.1《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6.3.2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样本)

6.3.3《劳动合同签收表》(样本)

6.3.4《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意向书》(样本)

6.3.5《深圳市劳动合同范本》(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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