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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援爱心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紧急救援爱心卡(以下简称爱心卡)的发放工作,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紧急救援工作的正常开展,推进紧急救援爱心工程在广西辖区内的覆盖面并让更多市民享受到紧急救援爱心工程的服务,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紧急救援爱心卡是由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广西分中心、广西红十字博爱基金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联合推出的紧急救援爱心工程的载体。
第二条
紧急救援爱心工程立足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整合社会资源,凝聚民众爱心,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援服务,促进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广西分中心负责紧急救援爱心卡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广西红十字博爱基金会负责爱心基金的宣传、筹资及医疗救助网络协调组织工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爱心卡的制作、咨询以及对爱心卡持有者实施相关救援保障服务工作。
第三条
凡是生活或工作在广西的年龄在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自愿投入100元均可以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广西分中心、广西红十字博爱基金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申请加入紧急救援爱心工程,获得紧急救援爱心卡。
第四条
自愿申办加入紧急救援爱心工程的事项:
(一)提供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常住地址;
(二)申办人填写、核对相关资料、认同爱心卡服务功能及注意事项并签字确认;
(三)申办人在递交申办手续资料20个工作日内,便可获得由广西一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发放的紧急救援爱心卡。爱心卡的号码与申办人的身份证号码相同,一人一卡,只限本人使用;
(四)爱心卡所载明的服务保障期为一年。服务保障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续费。
第五条
爱心卡主要具有以下保障
(一)持卡者意外伤害最高可获得50000元的保障;
(二)持卡者意外伤害和急性病院前急救最高可获得2000元的保障;
(三)持卡者意外伤害和急性病住院医疗最高可获得5000元的保障;
(四)持卡者意外伤害和急性病住院期间每天可获得15元的津贴(最高不超过60天)。
第六条
爱心卡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持卡者享有获得紧急救援爱心工程承诺的各项服务;
2、可作为爱心工程的志愿者参与爱心工程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义务:
1、如实申报个人相关资料;
2、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遵纪守法;
3、参加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自救互救的相关技能培训,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自救互救;
4、热爱爱心工程,认同紧急救援爱心工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爱心卡发生丢失,持卡人需要补办爱心卡的,由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到紧急救援爱心工程推出单位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补卡手续;委托代办补卡手续的,应出具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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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爱心卡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凭《补卡领卡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九条
紧急救援爱心工程咨询电话:0771—2100515、0771—5880796;紧急救援热线电话:966099;保障服务电话:95519。
第十条
持卡人因爱心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争议的,由经办单位和业务监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爱心卡牟取非法利益或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查实后,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紧急救援爱心卡的发放工作在广西境内统一由广西一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爱心卡持有者的保障服务范围及相关条款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OO9年5月12日起实行。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广西分中心
篇2:集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颐杰鸿泰狮子湖集团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版)
编制:集团人力资源部
日期:20**年08月24日
审核:
日期:20**年08月25日
批准:
日期:20**年08月26日
发布日期:20**年08月26日
执行日期:20**年09月01日
一、目的
为了组建一支职业化、高效率的中层干部团队,确保集团公司中层干部符合狮子湖文化要求,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规范、透明干部晋升操作过程,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选拔原则,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中层干部包括总监(财务总监除外)、总工程师、总裁助理、集团公司各部门经理(含副经理)、各子公司部门经理(副经理)岗位员工。
本办法适用于中层干部及后备干部(主管级员工)的选拔和任用,社会招聘和总部调配人员不执行此规定。
三、选拔原则
狮子湖集团干部(后备干部)选拔,坚持以下原则:
1、文化认同原则;
2、尚德重能、共同成长原则;
3、注重绩效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主管(后备干部)选拔和任免
(一)主管选拔考察程序
主管人选由部门经理推荐产生,填写主管推荐表,说明推荐理由;
人力资源部对主管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基本要求为:
年龄22岁以上
中专及以上学历
入职时间满1年
上一年的绩效考核平均成绩80分以上
符合基本条件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分管人事副总对该员工进行面试,并做定性评价,指标为:
定性指标
指标名称
最低要求得分
形象、气质评价
知识储备评价
工作技能评价
培养能力评价
组织协调能力评价
执行力评价
表达能力评价
工作热情评价
管理艺术评价
人际关系评价
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分管人事副总、人力资源部经理按照以上指标对员工进行打分,按照30:30:25:15的权重计算最后加权得分,两项及以上低于最低要求得分的,取消选拔资格。
定性评价后,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定量评价,指标为:
定量指标
指标名称
加分标准
加分上限
工作创新
1分/次
近3个月内工作计划未按时完成
减2分/项
不限
被领导、客户表扬
1分/次
被领导批评、客户投诉次数
减2分/次
不限
工作建议被采纳次数
1分/次
管理思考
1分/篇
文化人物
1分/次
义务加班加点(因客观原因需要加班的)
1分/8小时
注:1、近3个月工作计划不满10项的,减2分。
定量评价的指标视集团公司管理文化调整而有所增删。定量评价最低分不得低于5分,否则取消选拔资格。
人力资源部统计评价结果,定性评价加权得分总分与定量评价得分相加大于等于80分的,人力资源部向集团总裁呈送考核报告,审批通过后,自最近的16日或1日起进入试用期,为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不做调整。总得分小于80分的,取消选拔资格。
试用期到期前15天,员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试用期工作总结,说明以下内容:
对新岗位工作职责的认识;
个人在试用期间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个人取得的进步和表现出来的不足;
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部组织部门经理、业务相关同事、分管副总、分管人事副总对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评价,汇总评价结果,出具考察报告,报分管副总裁进行最终审批,确定是否转正。
(二)主管任用管理
主管就职后,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辅助部门经理做好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计划管理,钻研业务,提高部门工作水平。还应该加强自身学习,丰富知识内容,提高对狮子湖文化的认知度,将个人目标融入到狮子湖使命和愿景当中,提高忠诚度。
主管人员每半年向集团公司汇报个人工作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人力资源部,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工作方面:
半年度工作计划、会议安排事项完成情况列表;
半年度关键业绩描述。
学习方面:
个人参加的培训活动及心得;
个人阅读的书籍资料及心得。
理念方面
工作思路的转变
对狮子湖文化的理解
(三)主管免职管理
主管免职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分管人事副总、监审部经理讨论通过,解除主管职务。
主管有以下工作表现的,应当予以免职处理,需经过讨论决定:
1、连续3次绩效考核结果不良者;
2、未按时向集团公司提交工作情况汇报的;
3、工作作风不良、工作思路有问题的;
4、被职工投诉3次以上的;
5、其他集团公司认为应当予以免职的情况。
主管有以下工作表现的,立即给予免职处理,不需要讨论决定:
1、违背狮子湖文化,损害企业形象的;
2、有贪污腐败行为的;
3、工作有重大失误的;
4、职业道德、品行出现问题的;
5、其他集团公司认为应当立即免职的情况。
五、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一)中层干部选拔考察程序
中层干部人选由人力资源部推荐产生,填写中层干部推荐表,说明推荐理由;
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公司内部挑选符合基本条件的员工进行推荐,基本要求为:
年龄28岁以上
大专及以上学历
入职时间满1年
有相关工作经验5年及以上,主管工作两年及以上
上一年的绩效考核平均成绩80分以上
分管副总同意推荐人员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集团总裁、分管副总、分管人事副总、其他副总、财务总监对该员工进行面试,并做定性评价,指标为:
定性指标
指标名称
最低要求得分
形象、气质评价
知识储备评价
工作技能评价
培养能力评价
组织协调能力评价
执行力评价
表达能力评价
工作热情评价
管理艺术评价
人际关系评价
集团总裁、分管副总、分管人事副总、其他副总、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按照以上指标对员工进行打分,按照25:20:20:15:10:10的权重计算最后加权得分,两项及以上低于最低要求得分的,取消选拔资格。
定性评价后,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定量评价,指标为:
定量指标
指标名称
加分标准
加分上限
狮子湖文化研究论文
2分/篇
管理思考
1分/篇
文化人物
1分/次
工作创新
1分/次
近3个月内工作计划未按时完成
减2分/项
不限
被领导、客户表扬
1分/次
被领导批评、客户投诉次数
减2分/次
不限
工作建议被采纳次数
1分/次
义务加班
1分/8小时
注:1、未在OA发表狮子湖文化研究论文的,减4分;
2、至少在OA发表一篇《部门管理思路》的管理思考,否则减2分;
3、近3个月工作计划不满10项的,减2分。
定量评价的指标视集团公司管理文化调整而有所增删。定量评价最低分不得低于5分,否则取消选拔资格。
人力资源部统计评价结果,定性评价加权得分总分与定量评价得分相加大于等于100分的,人力资源部向集团总裁呈送考核报告,审批通过的,自最近的16日或1日起进入试用期,为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不做调整,人力资源部发布人事任命文件,并报集团总部。总得分小于100分的,取消选拔资格。
试用期到期前15天,员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试用期工作总结,说明以下内容:
对新岗位工作职责的认识;
个人在试用期间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个人取得的进步和表现出来的不足;
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部组织集团总裁、副总裁、业务相关部门经理对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评价,汇总评价结果,出具考察报告,交集团总裁进行最终审批,确定是否转正。
(二)中层干部任用管理
中层干部就职后,应继续认真学习狮子湖文化,在集团领导的带领下,认真分析集团战略,分解工作目标,做好部门管理工作。中层干部应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广开思路、提高效率,按时按量完成部门工作。还应加大对部门员工的培养力度,关注职工心理变化,积极引导员工树立正确价值观,塑造良好的部门工作氛围。
中层干部应每年向集团公司汇报个人工作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人力资源部,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工作方面:
年度工作计划、会议安排事项完成情况列表;
年度关键业绩描述;
部门人员成长情况说明。
学习方面:
个人参加的培训活动及心得;
个人阅读的书籍资料及心得。
理念方面:
工作思路的转变
对狮子湖文化的理解
(三)中层干部免职管理
中层干部免职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集团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监审部经理讨论通过,解除中层干部职务。
中层干部有以下工作表现的,应当予以免职处理,需经过讨论决定:
1、部门或个人连续3次绩效考核结果不良者;
2、未按时向集团公司提交工作情况汇报的;
3、工作作风不良、工作思路有问题的;
4、被职工多次投诉的;
5、其他集团公司认为应当予以免职的情况。
中层干部有以下工作表现的,立即给予免职处理,不需要讨论决定:
1、违背狮子湖文化,损害企业形象的;
2、有贪污腐败行为的;
3、有重大工作失误的;
4、职业道德、品行出现问题的;
5、其他集团公司认为应当立即免职的情况。
中层干部免职由人力资源部发布人事任免文件,报集团总部备案。
注:已在岗的中层干部(后备干部)不受选拔基本条件约束。
部门[集团人力资源部]
文件编号[SZH-HR-20**004]
日期[2/19/20**]
篇3:九寨沟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九寨沟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30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社区、单位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矿山、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县政府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组织各乡镇、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矿山、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气象信息联络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1个或者1个以上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五)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受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并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气象局初审;
(二)县气象局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应急办审核。
(三)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证书和标志均标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乡镇、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将予以表彰。
第九条
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财产保险保费理赔、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市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丽水市财政局文件
丽财预〔20**〕173号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政府采购
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市直现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丽水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丽水市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核、批复市直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照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各部门(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超标准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预算处和业务主管处室各一份。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数量或配备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经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市直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年度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由市财政局在批复年度预算时通知各部门(单位),并抄送市政府采购办。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须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凭经财政业务主管处室和采购办审核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表和拨款申请单拨付到单位。
第九条
政府采购所节余的财政预算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考虑市直实际,对财政性资金预算节余,暂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追加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照本办法第五、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和“市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表”(见附件)。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当年应执行完毕。若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执行的,下一年度执行前需重新申报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与所属单位的有关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审核、下达以及所属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等制度,加强与财政、政府采购办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协调与衔接。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要求,年度终了,采购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和业务主管处室。
第十四条
部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不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将不予批复部门预算,不予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违纪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编制20**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执行。
篇5:神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深圳市神州通物流有限公司
神州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修订日期20**年12月7日
文件编号SMT-RL-004
版本号1.0
页数
拟稿
人力资源部
审核
批准
1.总则
1.1目的
1.1.2
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原则
1.2.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1.2.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1.3适用范围
1.3.1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各下属经营单位及各下属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
2.合同主体
2.1《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双方分别为公司和员工。员工只能够与集团本部或某一下属经营单位、某一下属分支机构保有劳动合同。
2.2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原则上公司一方为员工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机构。集团本部及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员工劳动合同由各人力部门主导与其签订;下属分支机构的员工由所在法人机构与其签订,但以下两种情况由各单位总部签订:
2.2.1各经营单位总部招聘并派驻各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
2.2.2各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3.合同约定
3.1劳动合同期限
3.1.1原则上,新员工入职首次劳动合同签订必须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续签期限也为3年。
3.2劳动合同内容
3.2.1所有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用《劳动合同书范本(深圳市)》签订。若下属经营单位或下属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使用当地统一范本的,则使用当地劳动合同范本签订劳动合同。
3.2.2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其他内容”栏目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3.2.2.1在乙方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具体工资标准依乙方所从事岗位和工作的不同按甲方薪酬分配的有关制度执行。
3.2.2.2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包括调入与甲方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甲方可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调整其工资。因批准的集团范围内调动而与新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3.2.2.3双方另行签订的各种培训及服务等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3.2.2.4乙方无论何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都对工作交接负有责任,必须按甲方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交接。乙方不按此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必要时将诉诸法律。
3.2.2.5
员工在约定的试用期内不享受绩效奖金。
3.2.3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均以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3.2.3.1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薪资标准以公司规定为准,不具体标示。可参考本办法第十条第2项处理。
3.2.3.2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留有任何空白,空白处应用斜线划掉或填上“此处无内容”。
3.2.4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或履行合同之前,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培训、保险、保密等协议和声明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4.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与终止
4.1劳动合同签订
4.1.1新员工报到入职时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入职时未同时完成劳动合同签订的,所在单位人力部门必须在新员工入职30天内与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录入HRMS系统。需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保密协议》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签订。
4.1.2劳动合同期满,经公司和员工双方沟通协商,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4.2劳动合同变更
4.2.1员工因晋升、调动等原因导致其工作机构、岗位等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将以上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作相应的调整。
4.2.2由于户口迁移、脱产培训、学习深造等原因,各单位人力部门需与员工进行相关费用、服务期等特别事项的约定,必要时需对履行中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2.3在合同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员工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4.2.3.1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4.2.3.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劳动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的;
4.2.3.3双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4.2.4所有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必须由员工本人和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名确认。
4.3劳动合同解除
4.3.1公司与员工沟通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2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3合同期内公司或员工单方面因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皆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提出辞职申请,属员工辞职的则按辞职申请中审批的“最终确认的离职日期”解除合同。
4.3.4员工不按规定程序离职而导致工作受到影响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4.3.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对员工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4.3.5.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3.5.2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3.5.4利用职务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
4.3.5.5欺诈客户、欺诈公司,虚假报销的;
4.3.5.6兼职竞争对手或私下从事同业工作的;
4.3.5.7结党营私、破坏员工关系的;
4.3.5.8玩忽职守、消极懈怠的;
4.3.5.9偷窃公司或员工财物的;
4.3.5.10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个工作日的;
4.3.5.11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提供的个人证件、工作经历、体检等资料有欺诈行为的;
4.3.5.12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
4.3.5.1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5.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员工:
4.3.6.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4.3.6.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3.6.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员工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4.3.6.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的。
4.3.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3.7.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3.7.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劳动合同终止
4.4.1劳动合同期满或公司和员工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双方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4.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4.4.2.1公司或相应下属机构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4.4.2.2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4.2.3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在集团内部各单位、各机构间调动,与单位或新机构重新签订用工合同后,原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4.4.2.4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者。
5.合同的管理
5.1劳动合同管理
5.1.1集团各下属经营单位、各下属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需指定人力部门专人进行管理,管理者对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5.1.2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管理者要及时将公司所留执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归入员工个人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劳动合同发放员工本人时需员工签收,见《劳动合同签收表》。
5.1.3劳动合同的管理者必须实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并对劳动合同进行全面管理:
5.1.3.1每月定期整理更新合同台帐,保证台帐的准确性;
5.1.3.2至少提前45天将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通知员工的上级
主管,征询是否需与该员工续签合同的意见;
5.1.3.3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决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并完成合同续签手续;
5.1.3.4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完成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5.1.3.5经协商后若员工本人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由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30天前,向公司提交终止合同的申请并将申请留公司存档;
5.1.3.6离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存放于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中。
5.1.2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员工签订、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的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5.1.3员工在得到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与公司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责任。
5.2劳动合同鉴证
5.2.1劳动合同鉴证并非必要过程。劳动合同签订后,如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需进行鉴证的,须在1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合同鉴证后方可把其中一份交个人留执。
5.3监督与检查
5.3.1集团人力部对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与权力。其中对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与检查原则上采取全面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1.1劳动合同签订或终止的时效性;
5.3.1.2劳动合同签订的完整性;
5.3.1.3劳动合同内容签订的规范性(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合同期限、试用期约定、合同签章等);
5.3.1.4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的规范性。
5.3.2经检查,各单位若被发现劳动合同存在签订或终止不及时、漏签、错签以及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将由集团人力部对相关单位劳动合同管理责任人及人力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关处分。
6.附则
6.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2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人力部。
6.3附件:
6.3.1《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6.3.2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样本)
6.3.3《劳动合同签收表》(样本)
6.3.4《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意向书》(样本)
6.3.5《深圳市劳动合同范本》(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