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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中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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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中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材天山(云浮)水泥有限公司

中材天山(云浮)水泥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年月日

中材天山(云浮)水泥有限公司20**年10月

目录

1总则2

2安全生产组织体系3

3安全生产责任4

4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5

5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惩7

6附则8

1总则

1.1目的

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按照内部从严、高危从严的安全管理原则,梳理及建立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与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公司生产运营管理过程每位员工履行的安全责任,做到安全生产。特制定中材天山(云浮)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天山(云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中材天山(云浮)所属各分公司、部室、车间。

1.3中材天山(云浮)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为安全生产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1.4中材天山(云浮)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中材天山(云浮)及各所属各部室、车间、分公司必须制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体系,并将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到每一个部室、车间、分公司、每个班组、工段、每一个员工、每一个生产过程中,并严格考核。

1.5中材天山(云浮)

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材集团、中材股份、中材水泥规定的职责,对所属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6中材天山(云浮)及所属分公司依法接受国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中材集团、中材股份、中材水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指导。

1.7中材天山(云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行责任追究。

1.8中材天山(云浮)及各所属分公司、部室、车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组织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中材天山(云浮)及各所属部室、车间、分公司应依据下列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体系。

2.1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原则

2.1.1中材天山(云浮)及各所属分公司、部室、车间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相关规定。

2.2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

2.2.1中材天山(云浮)及各所属分公司、部室、车间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应覆盖其每一个分公司、部室、车间、每个班组、工段、每一个岗位和每一项业务。

2.3先进性原则

2.3.1中材天山(云浮)及各所属分公司、部室、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发展和创一流管理目标的需要,具有先进性。

2.4可行性原则

2.4.1中材天山(云浮)及各所属部室、车间、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应符合自身业务特点,并结合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做到切实可行。

2.5中材天山(云浮)各所属分公司、部室、车间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2.5.1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

2.5.1.1中材天山(云浮)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所属分公司设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本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建立安委会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2.5.1.2安委会(小组)负责研究决策本公司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小组)主任(组长)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2.5.1.3安全生产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5.2中材天山(云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2.5.2.1中材天山(云浮)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5.3分公司、部室、车间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项目规模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3安全生产责任

3.1中材天山(云浮)及各所属分公司、部室、车间应当按照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公司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和管理过程。

3.1.1中材天山(云浮)及各所属分公司、部室、车间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3.1.2中材天山(云浮)实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主要负责人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中材集团、中材股份、中材水泥相关制度所规定的职责。中材天山(云浮)其他负责人必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3.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办)、谁负责”。中材天山(云浮)及所属分公司、部室、车间的负责人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所属分公司、部室、车间必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班组(工段)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

3.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中材天山(云浮)从各级负责人到操作人员,全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3.4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部门、车间必须将本公司(部门)各级岗位纳入本公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3.5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实行分包、外协管理模式的单位及项目,在与分包、外协方签定分包、外协合同(协议)的同时,必须与其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4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4.1中材天山(云浮)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断改善和提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2中材天山(云浮)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且必须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精细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行业排头兵的表率作用。

4.3中材天山(云浮)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纳入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之中,实现安全生产和公司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4.4中材天山(云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逐步达到国际先进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4.4.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目标管理体系、制度体系、信息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投入体系、奖惩体系、标准体系(标准、安全操作规程、过程控制方法、流程)等;

4.4.2中材天山(云浮)及各所属分公司、部室、车间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监督检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4.5中材天山(云浮)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工会依法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4.6中材天山(云浮)结合行业特点,建立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消除或减少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4.7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提高本公司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

4.8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全面辨识、登记各类危险源、制定与实施危险源分级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9中材天山(云浮)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和方法、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专项方案或措施、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的发现、整改和消除。

4.10中材天山(云浮)严格遵守国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制订并落实本企业的实施细则,对安全设施要精心设计,并应严格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实行项目建设、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报批制度。

4.11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中材水泥有关规定及本公司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预算足额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项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

4.12中材天山(云浮)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从业人员的岗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内容要做到全面性、普遍性和针对性的有机结合,保证教育培训的时间、效果。

4.13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部室、车间、班组必须坚持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14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部室、车间、班组必须及时收集与传递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并将重要信息作为安全生产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4.15中材天山(云浮)必须将分包商、各类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得将经营项目、设备等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明确分包商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按相关规定明确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并及时支付。必须为各类劳务人员提供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严格监督分包商及各类劳务人员履行其安全生产责任。

4.16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

4.17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部室、车间、班组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18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部室、车间应积极研究并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不断提高本质安全程度。

4.19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部室、车间与其他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及己方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协调。

4.20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必须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4.21中材天山(云浮)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22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各类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治各类职业病(危害)。

4.23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部室、车间应该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待遇。加强安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及注册安全主任资质。

4.24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制定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明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的时限、权限、方法及内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本企业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严格事故责任的追究。

5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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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中材天山(云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中材天山(云浮)分公司、部室、车间的领导、员工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部门规章和本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的责任。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公司、部门和个人,依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5.2中材天山(云浮)的分公司、部室、车间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分公司、部室、车间发生责任事故的,中材天山(云浮)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中材天山(云浮)的分公司、部室、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按公司相关制度,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罚款、降级、降职、撤职、责令辞职、开除等处罚。

5.3中材天山(云浮)其他员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部门规章和本办法及相关制度的,应依据员工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责令辞职、开除等处罚。

5.4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或在安全生产领域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5生产安全绩效考核是中材天山(云浮)的分公司、部室、车间主要负责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分公司、部室、车间主要负责人员工资和绩效年薪直接挂钩,并制定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5.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过处罚的分公司、部室、车间及员工,取消其考核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5.7中材天山(云浮)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6附则

6.1本制度未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要求,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部室、车间应当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严格执行。

6.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材天山(云浮)及分公司、部室、车间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标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

6.3本制度由中材天山(云浮)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水泥厂中材(云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中材天山(云浮)水泥有限公司

中材天山(云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1目的

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中材集团、中材股份、中材水泥内部从严、高危从严的安全管理原则,梳理及建立中材天山(云浮)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天山(云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中材天山(云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中材天山(云浮)及所属分公司、部室、车间、外包矿山码头。

3具体规定

3.1中材天山(云浮)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材集团、中材股份、中材水泥制度和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预案及措施,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制定职责,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2中材天山(云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设立各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3.3中材天山(云浮)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其成员由公司领导和分公司、部室、车间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并经公司办公会议批准;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其成员由安全环保部、综合部人员组成;分公司、车间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其成员由分公司、车间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组成,并经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3.4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综合应急预案》,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批后执行;专项应急预案由分公司、部室、车间制定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审核后执行;并将其上报中材集团、中材水泥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5当中材天山(云浮)区域内生产经营情况和外部情况发生变化时,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综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及措施进行修订,以适应应急工作实际需要。

3.6中材天山(云浮)要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预防列为安全生产首要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公司、分公司、车间、外包矿山码头、班组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控制流程,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7中材天山(云浮)制定区域内分公司、部室、车间、外包矿山码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协助分公司、车间组织定期演练,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3.8中材天山(云浮)生产经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门、应急办公室,立即起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同时按中材集团《综合应急预案》和《中材天山安全生产信息体系》中的信息报告与处置规定逐级上报。

3.9中材天山(云浮)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处置后,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进行善后处理、事故及事件调查、保险理赔等工作。

3.10中材天山(云浮)应急救援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公司信使等通信手段,保证通讯畅通;并要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级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人的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保持应急救援随时取得联系。

3.11中材天山(云浮)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要求分公司、部室、车间、外包矿山码头经常进行保养、维护和更新,保证配备的器材、设备、设施、物资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提高公司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能力。分公司、部室、车间提出应急物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计划,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批,物流部采购;外包矿山码头按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

3.12中材天山(云浮)应将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中,在应急状态时财务部必须保证所需费用。

3.13中材天山(云浮)在应急状态时,所有救援器材、设备、物资立即统一纳入应急救援工作中,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任何部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拖延或拒绝,否则追究其责任。

3.14公司要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与当地市县消防支队、医院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增强应急能力。外部应急救援队伍到公司内进行应急救援时,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公司应急救援队伍到外部进行应急救援时,接受外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

3.15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应急救援、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篇3: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本办法所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分级受理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涉及多个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交叉的举报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责任清单划分部门职责边界并确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对涉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举报人既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根据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不同,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上级部门接到属于下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后,应按照确定的管辖权限,逐级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向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向所属设区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九条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负责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传播、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电话、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二条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举报调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由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跨2个或2个以上下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辖区域且不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

(三)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交办的;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反复、多次举报的;

(六)承办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

举报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举报进行登记编号,并向承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承办单位按照督办要求组织举报核查工作,挂牌单位应全过程跟踪督查案件办理情况;

(三)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督办单位报送核查情况,挂牌单位通过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核实后予以销号。

第十五条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举报事项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属实的,要根据事故等级,报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对经查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或者举报前已经受理、查处的,不予奖励。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行业(领域)实际,制订具体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

第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举报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分级管理、网上流转、实时监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举报核查效率。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对因举报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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