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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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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

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优化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进一步发挥其合理引导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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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到期目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我社购入票据持票人持有的已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未到期票据,从而为持票人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业务。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禁止办理无商品或劳务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我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坚持“真实贸易背景“原则。

第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遵循“促进业务发展、有效风险防控、合理分工制衡、兼顾操作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管理

第六条

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

汇票贴现业务实行一级法人授权管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七条

贴现业务纳入对金融机构客户(承兑行)的统一授信管理体系,承兑行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票据中心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负责贴现业务的协同营销和推动;负责贴现业务新产品的开

发;负责对贴现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经授权负责贴现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协助总社进行贴现业务系统的开发与维护;负责集中运营全辖的转贴现业务。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贴现业务管理制度,在对客户授信审核中履行尽责审查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贴现业务叙作情况、控制授信风险。

第十条

营业部门(柜台)负责贴现业务手续的具体操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重要单证来保管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审核贴现业务,侧重于审核控制贴现申请人的信用风险,对拟办理贴现的承兑汇票的商务背景和贴现申请人的信用风险承担审核责任。负责建立贴现业务台帐,并按规定,按户管理原始票据以外的贴现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结算业务部门负责贴现业务的技术性、操作性管理工作,负责解决、处理由于票据本身操作性和技术性原因引起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三条

对于贴现业务项下的垫款,在符合行内规定的移交标准前提下,可移交授信执行部门,并根据逾期原因,分别由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金融机构部门协助授信执行部门进行催收。

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十四条办理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有商品交易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

第十五条

贴现对象:即贴现的申请人(持票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第十六条

贴现票据:必须是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期限在6个月以内、经查询无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七条

贴现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第十八条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日止,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贴现金额:要求贴现的单张汇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条

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浮动,但最高不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含上浮)。

第二十一条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其承兑银行的范围和标准:支持支行办理省内票据贴现,对省外贴现业务则从严掌握,具体原则以对公业务授权文件为准。

第四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二条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要坚持用****指导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经营原则;牢固树立正确的业务经营指导思想,自觉合规经营,增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三条“措施,结合案件防控,认真抓好票据风险的排查工作,搞好自查自纠。各银行机构一旦发现票据风险,要在第一时间查清风险原因和具体情节,并向上级行和当地银监部门报告;如果构成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加大案件侦结力度,尽最大努力挽回或减少损失。各银行机构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今后,对于发生票据业务案件的银行机构,监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或暂停该银行机构的票据业务经营。

第二十三条

严格防范违规风险。一些银行机构受利益驱动,对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业务,甚至由此导致贴现后产生的融资资金用于违规用途;一些银行机构自己签发、自己承兑、自己贴现,以银行承兑汇票之名行变相发放贷款和融资之实;还有一些银行机构把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暂时降低不良贷款的方法。这些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加大了银行风险。因此,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票据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签发、承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严禁逆程序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

严格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格、资信条件;严格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交的商品交易合同等跟单资料,确保票据承兑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严格审查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等票据跟单资料,确保贴现建立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下。必要时,审查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

第二十四条

严格防范信用风险。一些银行机构对票据承兑后,由于承兑申请人支付能力不足或因不愿履行合约造成银行到期被迫垫款,形成资金风险或损失。因此,注重并严格审查承兑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是防范银行票据承兑业务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一要加强对承兑业务的授信管理,将承兑余额统一纳入授信额度严格控制;二要加强对承兑业务的审查跟踪管理;三要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加强对承兑资金的帐户的封闭管理,防止企业挪用。

第二十五条

严格防范诈骗风险。一些不法客户以承兑申请人身份通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假担保等形式,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或票据转让等形式套取银行或他人财物,票据到期后使银行发生垫款。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伪假票据诈骗,例如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在银行或企业已签发、承兑过的真票据中选择一张或数张进行复制,达到以假乱真,骗取资金或财物的目的,即所谓克隆票诈骗。此类票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逃避票据查询,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强的情况。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警惕,提高技防水平。要对签发人采取电话、

传真、实地等多种查询手段,尤其注意同一票据已有多家查询的特征,以达到确保安全的目的。要深入实际,多方调查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

严把承兑前的审查关。严防内外勾结、团伙作案。

第二十六条

严格防范操作风险。银行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涉及当事人较多,业务流程复杂。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技术不精甚至违规操作,是产生票据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银行机构因审查不严买入欠缺要素、要素冲突或要素不合规票据,使这些票据形成无效或权利障碍风险。各银行机构要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重点抓好落实与执行,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银行机构内部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审查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要认真审查背书转让、设定质押以及被公示催告等情况,妥善处理无效或权利障碍票据,避免风险损失。要教育广大干部员工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科学整合票据业务经营管理方式。目前一些银行机构票据业务经营权下放、分散,个别银行基层机构票据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经办人员素质低下,不利于票据风险防范管理。各行要本着防范风险、适当集中经营的原则,科学整合机构,整合流程,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提高票据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各项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方便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和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按照国家《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银联标准卡规范统一制作、为持卡人办理劳动保障和金融服务等事务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正面以蓝色或绿色为底色,印有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卡号、有效期限、头像等)、发卡机关、服务银行标志、银联标志、序列号、服务电话等。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分为成年人卡(蓝色)、未成年人卡(绿色)。成年人卡为集成电路和磁条复合卡,年满十六周岁本市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城乡其他居民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外来人员申领成年人卡;未成年人卡为单一磁条卡且不加印头像,未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城乡居民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外来人员申领未成年人卡。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功能:

成年人卡:

(一)凭证功能:持卡人凭卡办理个人劳动保障事务,同时支持持卡就医待遇结算等。

(二)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劳动保障信息;

(三)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并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完成社会保险和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各项待遇支付;

(四)查询功能:持卡人可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查询个人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专业信息。

未成年人卡:

(一)凭证功能:持卡人凭卡办理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同时支持持卡就医待遇结算等;

(二)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并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完成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可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查询个人参保缴费等信息。

第七条

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和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和发放的组织推动工作。

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银行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申领人可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不满十六周岁的申领人须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申领时须提供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外来从业人员须同时提供暂住证;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同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时,须审核申领人和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证件,打印《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经申领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确认签字并办理收费手续后,出具《天津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人基本信息要与公安局人口管理信息和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有误后须由申领人到相关信息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自受理申领业务之日起45日内完成制发工作。

第十二条

申领人凭《天津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须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到申领地领取社会保障卡。

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须查验领取人的有效证件,并对申领人社会保障卡信息进行校验,申领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须办理领取手续。

申领人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须按照服务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服务网点或银行自助终端办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续,同时进行密码重置,以确保个人金融账户安全。

第十三条

自20**年3月1日起,停止受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原制发的医疗保险卡在换发社会保障卡前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丢失,持卡人应先到服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服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持卡人凭服务银行的《挂失通知单》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补卡手续。

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损坏,持卡人应携带原卡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换卡手续。领取新卡时须交回原卡,由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上交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统一进行作废处理。

补、换社会保障卡须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登记和交费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持卡人应于有效期期满之前45日申请换领新卡。未成年人卡持卡人年满十六周岁应换领成年人卡。

第十六条

经市物价部门批准,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申领人个人负担5元/张。

第十七条

持卡人出国定居、死亡须凭相关证件或证明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注销手续后,凭《清户通知单》,按照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帐户清户手续。

第十八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利益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深圳市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推进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它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部门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它有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再生水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再生水利用

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五条

专项规划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

计划建设

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区域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实施计划,应当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建管并重,并与道路建设相协调,保证管网建设的系统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运营主体

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项目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利用项目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具备有与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第八条

协议

水务主管部门应与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项目经营者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管理要求

再生水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再生水管网和再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

再生水设施标识

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

水务主管部门应为再生水设施和管线统一制定易于区分的标识,经营者应在所有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口均应设置防护措施,并标识“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一条

再生水设施的连接

用户再生水设施与再生水供水系统的连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并由经营者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实施。

禁止将再生水供水管道与自来水供水管道连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

经营者应当制定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

再生水设施发生事故,经营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供水管网管理与维护

政府已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可以在实施特许经营时移交给经营者使用,由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管理与维护费用。

第十四条

监管

水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经营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受理公众对经营者的投诉;

(三)依法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在紧急情况时及时接管再生水项目设施和经营;

(五)定期对再生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用水申请

使用再生水应当向经营者提出申请,单位用户提交的再生水用水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生产规模与自来水用水计划;

(三)自来水用水性质与月用水量;

(四)再生水用途与用水量预测;

(五)经营者认为与再生水用水有关的其他资料。

经营者应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无正当理由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的用水申请。

第十六条

供用水合同

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再生水供用水合同,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生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经营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再生水用户,报告水务主管部门。发现再生水水质不达标情况时,经营者应当停止供水,及时通知再生水用户并向水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禁止改变再生水用途

再生水用户应当严格按照再生水供用水等有关合同约定使用再生水。违反合同改变再生水用途的,经营者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再生水定价原则

再生水价格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九条

再生水价格确定

一般用途的再生水价格由经营者与用户协商确定。用于市政用途的再生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再生水价格构成

再生水价格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构成。成本包括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运营期间费用。税金指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及附加。再生水行业净资产利润率水平按不低于自来水行业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再生水价格调整

用于市政用途的再生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方案送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费收取

再生水费由经营者直接向再生水用户收取。

第二十三条

用户优惠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再生水可以免交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补贴

直接采用生活污水作为原水的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可以根据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退费,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审核同意后直接退还给经营者,并告知经营者所在辖区区政府,退费的标准不超过同期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定义解释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是指把适宜进行处理的污水进行回收,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包括再生水供应和再生水使用。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再生水利用是指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原水的再生水利用。

集中式再生水利用以外其他形式的再生水利用统称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

一般用途的再生水指市政用水以外的再生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设施是指再生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篇4: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支付等服务。

第三条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客户按照客户类别和签约注册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和手机银行客户。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时,应保证所提供和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服务协议。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签约并负责保管其银行卡、用户名、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以客户的登录名、动态口令、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识别标识组合,以确保客户资金、信息等安全。

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文件存放在USBKEY等介质中;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作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生成及存储字符信息的介质为动态令牌;密码是指用于确认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第七条

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使用密码验证,只能办理账户信息查询等非账务性业务;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数字证书验证,手机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动态口令验证,与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相比,可以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农村信用社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信用社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九条

客户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名、密码、USBKEY、动态令牌等重要资料,以防泄漏。因客户保管不善导致上述重要资料泄露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客户数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或存放数字证书的USBKEY遗失、损毁、锁定或客户的电子银行密码遗忘,应及时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数字证书补发或USBKEY挂失、替换、解锁或电子银行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一条

客户申领动态令牌应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客户应在规定次数及有效期内使用动态令牌,在其达到规定次数或超出有效期,发生遗失、损坏及其他可能导致动态口令信息泄漏的情况时,应及时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申领新动态令牌的手续。

第十二条

客户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个人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银行卡口头挂失,挂失即时生效,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满挂失自动失效。客户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或者及时续办口头挂失手续。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银行卡产生的经济损失,农村信用社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农村信用社将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五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USBKEY、动态令牌等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USBKEY口令或登录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导致电子银行账户被冒名注册或改动,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手机银行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服务取消,当手机号被通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第十六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USBKEY、动态令牌、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遗留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口令)、数字证书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计算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手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农村信用社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密码、交易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将以原手机号注册开通的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服务取消。

(五)直接登录www.glwk8.com或www.glwk8.com网址,拨打96668或其他在农村信用社网站公布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或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不要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

(六)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并安全退出后,应及时拔出USBKEY并妥善保管。

(七)客户应经常关注签约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并马上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或其他有效途径与农村信用社取得联系;农村信用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客服电话或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咨询。

第十七条

因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农村信用社承担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等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农村信用社不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农村信用社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农村信用社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农村信用社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获得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未按期缴纳服务费。

(四)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签约电子银行等行为的。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服务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一)直接登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门户网站:www.glwk8.com或www.glwk8.com。

(二)致电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客户服务热线:96668或400-88-96668。

(三)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咨询。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农村信用社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改和解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年4月11日开始执行。

篇5:信用社助理经济师工作思路

20**年度信用社助理经济师工作思路[1]

一、提出“存款立社、服务兴社”的经营理念,努力夯实资金实力

为保持**信用社的稳健发展势头,我积极带领全社干部职工解放思想,大胆实施创新经营。在存款工作中,克服种种预想不到的困难,抢抓有利时机,完善存款考核办法,积极协调多方关系,牢固树立“存款兴社”的思想和阵地意识,坚持发扬“三勤四上门”的优良传统,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自去年以来,我针对存款不上则降的实际情况,及时召开职工会议,找问题、查原因,制定出强有力的奖罚措施,在职员工自办存款余额外勤必须达到50万元,内勤人员必须达到40万元,对客户经理年底存款余额达不到30万元的,一律取消客户经理资格。在严格的考核制约机制下,广大员工呈现出积极的吸储热情,截止目前,我社各项存款总额达3268万元,比年初增长483万元。其中,对公存款143万元,农民储蓄存款3125万元;低成本存款927万元,占总存款余额的28%;各项贷款2528万元,比年初增长139万元

。今年,我发动职工利用全市通存通兑的优势,为外区县的亲戚朋友们开立储蓄存折户100多个,吸储存款200余万元。

二、倡导“立足农信干农信”的服务格局,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赢得了老百姓的信任

在信贷支农工作中,引导全员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经营理念,把“兴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作为本份工作,找准信贷杠杆的支点,在政府规划、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只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资金问题就予以保证。通过发放联保贷款、开展信用村、户评定活动,全力支持农民发展药材、黄烟、蚕茧等高附加值的名优特产品,在服务农村经济中求得发展,有力支持了我乡春耕、“三夏”、秋收秋种、冬季农田管理、抗灾自救及抗旱双保工作。由于措施得崑力,全乡种植经济作物的积极性普遍提高,全乡经济作物人均1亩以上,预计全乡人均增收800余元。为培养个体工商户的守信意识,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建档立案,评定信用等级,使讲信用的工商户得到实惠,并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多方位服务。我到库山信用社任职后,累计发放贷款==万元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截止目前,我社贷款余额达==万元,较我任职前增长==万元。

三、强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制度观念,全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工作中,把内部管理的重点突出在一个“严”字上,坚决响应联社提出的“宁听千声骂,不听一声哭”这一理念。利用每周一、三、五晚学习上级文件的同时,对法律、法规定期进行集中进行学习,使每名员工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力争办理的每一笔业务都做到程序化、标准化、统一化、合法化。截止目前,我所带领的信用社无一人因违规、违纪受到任何处分。同时,结合联社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年”活动内容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对所查出的问题进行追根求源,遵循边查边纠的方式,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坚决杜绝屡查屡犯的老毛病。在整个活动中,我紧密结合省办制定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所犯问题的处理结果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使广大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为促进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四、树立“清非不畏艰难”的思想意识,全面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我带领职工级领导班子成员始终把化解经营风险作为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好存款增量,防止出现支付风险;一手抓好不良贷款的盘活促进经济效益的增加,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并把争取地方党政支持作为化解风险的支撑点,做到勤请示、勤汇报,反复多次找乡党委书记、乡长汇报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进度,取得实质性的支持。同时,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的实际,成立了由主任任组长的7人清非小分队,专门对所有不良贷款进行集中力量清收。利用傍晚、下雨农民不能上坡干活及外出务工人员回家过节与干农活的有利时机,进行突击清收,使有钱不想还的赖债户、钉子户无处藏身,同时也被小分队成员的精神所打动,起到了良好的清收效果。仅今年上半年,累计收回不良贷款244.41万元,其中逾期贷款12.14万元,呆滞贷款12.27万元,为历年来之首次,为今后的清收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五、推行“奉献社会为己任”的金融观念,

积极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与党建工作

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人本管理,履行岗位职责。一是继续争创“文明单位”活动,从优化服务手段入手,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快捷的服务,争取客户的最大满意。二是大力搞好宣传,提高信用社知名度,通过与贫困户结成帮扶对子,帮其脱贫致富,拉近了与农民的感情距离,使信用社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三是今年面对严峻的非典形势我社及时搞好应对措施,教育广大员工及其家属科学面对非典,彻底搞好室内与室外卫生,使我社广大员工不畏非典,科学面对,各项业务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反而出现了超常规发展的好势头。四是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培养了5名思想要求进步的青年,成为今年党员培养对象。

近几年,虽然自己的政治立场坚定,政策理论、专业理论水平有很大提高,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理论学习未引起足够重视,认为信用社是做实际工作的,业务发展是第一位,学好不如干好;二是对党在不同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定、时事政治等学习的不透彻,往往满足于一知半解,不愿做深入研究。三是没有很好地处理工学矛盾,整天忙于工作和事务,没能够拿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学习,面对改革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很好地掌握理论,用理论指导工作。四是从严治社力度不够,内部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开展谈心活动的力度不够,不能及时与员工沟通,交流思想,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五是深入农户调查研究相对较少,不能掌握贷款户的第一手资料,往往听汇报多,帮助贷款户分析生产、经营等情况少,等等。对这些问题,我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加以改正。

经过自我剖析,认为个人已经具备与助理专业技术职务相匹配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并在助理经济师技术岗位上取得了良好的工作业绩,特此述职,如有不当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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