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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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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各州、市、县(市、区)国土管理局,长沙、怀化铁路国土管理分局:现将《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地,租金标准应按全额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本情况实行短期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年期的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签订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剩余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上或抵押,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者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人转让土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第十一条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内,承租土地出让,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第十二条

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条件的,可终止原租赁合同,改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终止原出让合同,改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申请续期,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租赁审批手续,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代缴,全额上交财政,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款收据》。收取的土地租金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五条

各地在本《办法》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暂按已有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在需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本《办法》下发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办法》要求规范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文本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前,由省国土测绘局制定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

篇2: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律师选聘和管理工作,合理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处理法律事务,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联社及所辖各办事处、市级联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的律师聘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聘用是指农村信用社委托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聘用管理工作由各级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部门归口负责。

第五条

律师聘用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

(二)一事(案)一聘,择优聘用;

(三)费用合理,注重实效;

(四)资源共享,动态管理。

第六条

下列法律事务,可以聘请律师代理:

(一)诉讼类

1、案情、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案件;

2、农村信用社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仲裁被申请人的案件;

3、时间长、难度大的执行案件;

4、对农村信用社可能产生系统风险的案件;

5、其他需要聘请律师代理的案件。

(二)非诉讼类

1、重大项目的法律分析、咨询审查和谈判签约;

2、重大业务合同文本的起草、审查和修订;

3、业务创新的法律论证咨询;

4、经营管理中其他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律师备案库

第七条

省联社建立全省农村信用社律师入围备案库。各办事处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业务量情况,采取对外邀请、接受推荐等方式对辖内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评选,形成初审报告,提出入围律师事务所建议名单,报省联社审查核实后择优确认。

第八条

律师备案库包括律师事务所备案库和律师个人备案库。

第九条

律师备案库中,县级城市入围律师事务所一般不超过2家,办事处所在城市入围律师事务所不超过5家,长沙地区入围律师事务所不超过15家,每家律师事务所的入围律师一般不超过3人。

第十条

入围农村信用社律师备案库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依法注册成立,并正常通过年检,持有有效执业许可证;

(二)总体业务素质过硬,有较强的专业优势,具有成功处理金融类法律事务的经验和业绩。

(三)具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地(市)级以上城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县级城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不少于5人;

(四)业内具有良好声誉,无违法违纪现象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广泛、良好的协调能力和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代理重大疑难诉讼案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入围农村信用社律师备案库的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二)熟悉与农村信用社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擅长金融法律事务,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

(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能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律师备案库建立后,其他具有较高业务水平,良好社会关系并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报经省联社审查同意后,可以增选进入律师备案库。

第十三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评选入围律师事务所时,应要求各参选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材料供评审参考:

(一)律师事务所有效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成立批文、最近一年的年检资料;

(二)律师事务所总体情况介绍、主要合伙人(合作)人情况介绍、本所正式执业律师名单(附执业证号码);

(三)拟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情况简介,包括执业证复印件、学历、履历、专业特长等;

(四)对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设想;

(五)工作业绩实例简介。

第三章

律师的选聘

第十四条

律师备案库建立后,各级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只能从入围备案库内选聘律师担任代理人或法律顾问。确需在备案库外另行聘请律师的,应逐级报请审批。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在异地发生的法律事务需聘请律师的,可以在备案库中选择当地入围律师事务所代理,以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在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特长、代理能力、收费水平、职业道德的基础上选聘律师。

第十七条

下列法律事务聘用律师时,应当采用招标方式:(一)涉案标的巨大、案情复杂的诉讼案件;

(二)需要批量处理的法律事务。

具体标准及招标程序由各县级联社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十八条

下列法律事务聘请律师时,应事前报经省联社审查同意:

(一)带有典型性并可能形成判例性质的案件;

(二)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农村信用社信誉的案件。

第十九条

聘用律师代理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应签订代理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方式、代理范围、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风险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协议解除及争议解决等(参考格式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在同一法律事务中,不得聘请与对方当事人聘请的律师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第四章

律师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确定诉讼案件代理费用时,应综合考虑案件标的金额、法律事务复杂程度、代理效果等因素;

确定非诉讼法律服务费用时,应在广泛咨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服务总量、服务难度、服务时间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理方式分为一般代理方式和风险代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下列法律事务按一般代理方式付费,具体付费标准应参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确定:

(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尽职调查、重大项目法律审查、出具律师函、见证公证等法律事务;

(二)参与重大专项事务的谈判、协商、签约、起草法律文件、代办法律权证、日常维权等法律事务。

第二十四条

下列法律事务应采取风险代理方式付费,风险代理最高付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一)以非诉讼方式清贷收息的;

(二)诉讼和仲裁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

风险代理方式包括全风险代理和部分风险代理。

(一)全风险代理的,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代理费与代理效果挂钩,以代理协议约定任务的实际完成部分支付代理费。

(二)部分风险代理的,前期可支付部分律师费用,代理费与代理效果挂钩,以代理协议约定任务的实际完成部分付费,但应扣除已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风险代理方式代理费的计算依据:

(一)收回货币资金的,按到帐实有资金计算;

(二)收回实物资产的,按可变现价值计算;

(三)仅代理诉讼阶段的,按胜诉金额计算;

(四)代理农村信用社被诉案件的,可按减免损失金额计算。

第五章代理律师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代理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怠于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代理事务原则上应由聘用的律师本人履行,不得随意更换或转交他人办理。

第二十九条

代理律师对代理事项及在代理过程中获知的农村信用社相关文件资料、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要严格保密,未经农村信用社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三十条

代理律师因过错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代理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代理律师应认真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尽职做好法律咨询论证和分析调查,及时向委托社(行)提交所代理事务的重大进展及变化情况的阶段报告,代理事务结束后应提交书面结案报告。

第六章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代理律师的工作。在代理过程中,对不称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权向本社领导和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反映,及时提出撤换建议。

第三十三条

委托社(行)应积极配合代理律师的工作,必要时派人参加法庭审理、谈判、协调等相关的法律事务活动,提供必要的金融专业知识帮助。

代理事务结束后,委托社法(行)律事务部门应对律师的服务质量、敬业精神、职业道德、代理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综合评价表》(格式见附件2)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将代理律师的阶段报告、结案报告、综合评价表及年终考核情况等资料存档保管。

第三十五条

各办事处应在每年年终对辖内律师备案库内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工作进行年度汇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联社。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下一年度的律师选聘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

下列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应退出农村信用社律师备案库:

(一)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选、代理资格的;

(二)因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越权代理等主观原因,对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

(三)年度考评不合格或任何一次综合评价低于六分;

(四)被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执业证的。

第三十七条

被农村信用社任一机构淘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禁止进入农村信用社的律师备案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影院房屋租赁合同

影院房屋租赁合同(带资建设)

合同编号:TA20**-Z01

甲方(出租方):岳阳****公司

乙方(承租方):广东****公司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影院房屋租赁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租赁标的(简称“影院”)

1.1影院:位于湖南省******商务楼第四楼整层,使用面积1575m2左右(除图纸中1至3轴交F至G轴步行楼梯原电梯口房间外的部份。实际使用面积以交付时为准)。租赁范围及影院详情见附件1。

1.2产权与租赁权

1.2.1甲方保证将建成的影院房屋为商业性用房,房产不属违章建筑。如影院房屋已被抵押担保,则甲方应提供担保物权人同意甲方出租给乙方的书面意见或第三方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2。

1.2.2甲方届时提供将建成的影院产权证明作为本合同附件2。

甲方非为唯一产权人或非产权人的,则应提供共有权人或产权人及产权的有效证明、产权人同意建设影院并租给乙方的书面意见作为本合同附件2。

2.租赁期限与用途

2.1租赁期限:租赁期为***年。自乙方试营业满十五日开始计算租赁期。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2.2租赁用途:乙方承租期间用于影院经营及相关配套业务。

2.3免付租金期:自乙方试营业满十五日止。在经营一时期后乙方需再次装修的,甲方为此免除乙方一个月的租金。再装修为影院的全面装修而非局部,且全面再次装修免除租金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只限一次。在租赁期内的装修期间都计入租赁期内。

3.定金与租赁金

3.1定金: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次日起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万元整。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全额无息返还乙方。但如果乙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则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应的责任外,该定金还作为乙方的补充违约金,甲方不再返还乙方。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未支付定金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

3.2租赁金:租赁金前三年为***万/年,而后每三年一递增,递增幅度为在每前三年租赁金的基础上递增8%。例:计租期第四至第六年内的月租赁金=前三年的月租赁金×108%,以此类推。乙方除向甲方支付租赁金外,还每月另向甲方赠送价值二千元的影院入场券。

3.2.1支付时间与方式:

租赁金按季交付,每季交付的租赁金为每年租赁金的四分之一。乙方应于每季的前10日将下一季度的租赁金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帐号。甲方收取各期租赁金后应向乙方提供相等金额的合法发票。

开户行:建行*****支行

户名:****公司

账号:43****************125

3.2.2乙方对影院物业及独立用于乙方经营的物业(如观光电梯、水电线路及其设施)进行自我管理,维护维修(含影院外墙与屋顶的维护与维修),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负责影院内保洁,费用自行承担。其余公共部份的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甲方及时清运处理好乙方按甲方指定地点(楼下垃圾站)放置的从影院内清理出来的垃圾。

3.2.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3.3水、电费:乙方自行安装计量装置。乙方自行购置并安装自甲方配电房(****商务楼-1F)到四楼影院及影院内的水电设施、器材,其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乙方自备一个动力发电机,作为停电时自用,以不影响影院经营,所产生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容量。水费按3.83元/吨收取;电费按1.16元/度收取。水电费乙方按月足额向甲方缴纳,甲方收取乙方缴纳的相关费用的同时,应提供符合国家税务要求的等额合法发票给乙方。如遇国家对水电价格调整,则在原收费标准上加上或减除国家对水电价格的调整额(例:若上调0.10元,则加上0.10元)。

4.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影院建设:

4.1.1乙方负责完成四楼整体的土建、建设消防工程,费用自行承担。乙方安排工程监理,质量由乙方负责。四楼整体土建的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由甲方办理,取得该三证所产生的相关行政与事业费用由甲方承担。四楼整体土建的主体建筑结构工程设计、加建物业的整体验收、一次主体消防等所有行政与事业费用概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完成影院施工图纸的设计审核事宜,乙方的影院施工图纸报建、二次消防的施工验收所产生的所有行政与事业费用、土建结构工程的工程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乙方完成影院内部装修及其消防工程,并完成投入影院空调系统设备、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及其它用于影院经营的设施设备,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4.1.2建成后的影院物业所有权(含4.1.3中的二台观光电梯)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建设影院的投资已在租赁金等其它事项上得到补偿)。

4.1.3

乙方在***购物中心物业一楼加建二台直上四楼影院的观光梯(其中一台上六楼,乙方为此增加的费用不超过三万元,超出部份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负责加建观光梯的报建事宜并给予相应配合,电梯占用位置不得收取租赁金费用。甲方必须保证一楼的乙方整个电梯主通道的物业周边位置的畅通、保洁保安。电梯购置及其工程费用、报建费用概由乙方负责。该两观光电梯的运行及维护维修等物业管理事宜由乙方自行负责,其所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自行负担。

4.1.4乙方以甲方名义完成影院建设的一次消防验收以及乙方以乙方影院分公司名义取得装修(二次)消防验收,甲方给予协助。乙方取得一、二次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所产生的费用自己承担。

4.1.5因影院属另行加建,乙方负责整个第四层的结构加建的物业结构为框架结构,具体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见附件3)。

4.1.6甲方为乙方施工清场需提供原场地设备设施的存放地,并做好原场地设备设施正常运作相应的安装、调整、改造等工作。

4.1.7甲方为乙方施工处理好相邻关系,使乙方施工能顺利进行。

4.2广告位

4.2.1甲方负责在保持签订本合同时本物业外墙面现状下,为乙方在本物业外墙面向步行街的位置(见附件4)提供三个免费的广告位,甲方不对此收取任何费用。乙方设置广告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涉及的行政关系甲方可协助乙方协调。乙方自行对其设置的广告进行维护维修和物业管理,所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甲方必须保证物业外立面的指定广告位置没有纠纷冲突,因乙方侵权所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2.2租赁期内,乙方在不改变本合同签订时***购物中心物业外墙面状况的前提下享有影院外墙面的使用权,可将其按影院统一风格进行装修及用于宣传。乙方享有影院外墙面使用权时须遵守当地的行政管理,不得妨害相邻关系,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非乙方原因造成本物业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协调。

4.3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权。

4.4乙方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并承担影院的经营管理风险与消防安全责任。

4.5乙方如需对租赁场地建筑主体及甲方投入的相关设施进行任何拆改与增设,都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6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将租赁场地按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可拆除其投入的经营设备(但乙方有本合同5.2.3条款约定的情形除外),但应修复拆除给租赁标的造成的任何损坏。交场期间,乙方无须支付租赁费,但不得对外营业并应支付影院的水电费与垃圾清运费。

5.违约责任

5.1租赁场地交接前

5.1.1甲方擅自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将本合同的影院房屋出租给第三方或在距离出租物500米范围内经营(包括自营、合营或影院房屋给第三方经营)电影院业务,则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壹佰万元整。

5.1.2乙方擅自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开始着手在*****商务楼加建第四层后,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则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应向甲方另行支付赔偿金壹佰万元整。

5.1.3特别约定:因项目是为乙方顶层加建,目前尚处在项目规划报批中,双方一致同意,若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能获取政府规划许可,则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全额无息返还定金,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5.2租赁场地交接后

5.2.1甲方有以下任一违约情形,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违约后,甲方在二十天内未纠正,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应于收到终止合同的通知书之日起五天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退还乙方已支付尚未发生的租赁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a.因租赁标的违法性或甲方过错等导致乙方无法获取经营证照或经营过程中证照被相关政府部门取消,致影院无法开业或无法继续经营的;

b.甲方干涉乙方经营活动造成乙方严重损失或无法继续经营的;

c.因甲方债务纠纷或其它原因影响乙方对影院享有的租赁权或致乙方或影院被有关行政、司法部门裁决承担法律责任,严重影响影院经营活动的。

d.因甲方和/或由其委托提供物业服务的第三方自身原因未能保证影院正常经营所需配套服务,严重影响影院经营活动或造成乙方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e.甲方其它严重违约行为、严重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乙方遭受重大损失,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已无必要时。

5.2.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未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返还定金。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定金时,应按拖欠日期的日息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2.3乙方有以下任一违约情形,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违约后,乙方在二十天内未纠正,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终止合同的通知书之日起五天内结清所欠甲方费用。乙方除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并不得撤走任何用于影院的经营设施设备,通知终止本合同之日始,乙方所有用于影院的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转给甲方所有。

a.乙方迟延支付租赁费、水电费用的,应按迟延支付费用的日息0.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逾期超过三十天(包括费用的全部或部份),则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应水电。如乙方在甲方停止上述服务十五天内仍未付清所欠费用及违约金的;

b.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的根本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后二十天内未能纠正的;

c.乙方利用影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甲方带来损失的应予赔偿。乙方利用影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后二十天内未能纠正或再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乙方利用影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甲方带来损失在二十天内未予赔偿损失的;

d.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影院房屋的主体结构,且不能按甲方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赔偿的;

e.乙方的其它严重违约行为或严重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甲方遭受重大损失,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已无必要的。

6.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影院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合同生效

7.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均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付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备案,一份交付房管部门备案。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变更的,都须双方协商形成书面文本,任何口头形式的协议与承诺一律无效。

8.本合同附件:

附件1:影院房屋总平面图(含租赁范围、主动线设置图)、影院房屋首层平面图、影院房屋夹层平面图和影院土建结构剖面图(以上文本形成时即作为本合同附件)。

附件2:影院房屋房产证或影院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影院房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担保物权人及产权人的合法证明及其同意乙方建设影院房屋并经营影院的书面意见(以上文本形成时即作为本合同附件)。

附件3:影院房屋交接协议。

附件4:广告位示意图。

附件5: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岳阳****公司

广东****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414000

邮政编码:510660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代理人:

(法律顾问)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签约时间:20**年月日

签约地点:

篇4: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管理办法

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配药行为,根据《如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皋政规〔20**〕3号)、《如皋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皋政规〔20**〕4号)、《如皋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皋政发〔20**〕6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医疗费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在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

第三条

参保人员在市内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统一使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证、卡)办理挂号和费用结算手续。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须持本人医保证、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其医保证、卡,做到人、证相符。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开具的处方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应加盖定点医师专用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可适当延长,一般为30天(中药煎剂最多不超过15剂),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凭经治医生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区别下列情况办理入院登记:

一、因病住院的,用医保卡通过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办理;

二、女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用医保卡通过生育保险结算系统办理;

三、其他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一律作为自费病人办理,其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

第七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住院未及使用医保卡办理入院登记的,应在入院24小时内凭医保卡补办登记手续。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在使用自付、自费药品或诊疗服务项目时,非紧急情况下应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向参保人员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和出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须经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准确掌握入、出院标准。参保人员应否出院,由经治医生根据病情确定。参保人员不得拒绝出院,否则,自出院通知开出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品,也可自行购买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品。

定点零售药店应加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向参保人员出售处方药品,须凭定点医师开具(签名并加盖专用章)的处方,经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售药。处方须保存2年以上。

A级、B级定点零售药店在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在其医疗保险病历上如实记载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并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须到具有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服务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自费的部分由本人个人医疗帐户或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诊断和治疗需要,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经医院会诊确需转诊转院者,应按照逐级转诊原则及时转院治疗。

参保人员市内可直接由一级定点医院转二级定点医院(离休干部、在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需转至本人选定医院)。转市外医院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由所在医院(二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经治医生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填写《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诊)登记表》(以下简称《市外转院登记表》,附表一),经科主任或业务院长签字、院医保办审核并加盖公章,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转往市外特约医院(见附件)。

病情危重的参保人员可先转特约医院治疗,但须在转院10日内,由其亲属或代理人凭经治医院开具的患者病情诊断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由于仪器设备原因,无法进行某项诊治,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单项诊治的,所发生的费用由转出医院计入该参保人员当次住院费用总额结算。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外地(包括驻外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的)需在居住地就医的,应事先办理居外就医登记手续。由参保人员填写《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居外就医登记表》(以下简称《居外就医登记表》,附表二),提供暂住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驻外工作或学习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选择居住地1至2家具有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一级(含一级)以上医院,作为居外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参保人员办理居外就医登记手续后,其医保卡予以冻结。

返回本市居住的,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注销居外就医登记,医疗保险卡同时解冻。

第十六条

办理居外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除急诊抢救外,须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危重需要转当地上一级医院(包括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经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开具转院证明,同时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居外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一级或二级医院参照本市同级医院执行,三级医院以及特约医院参照市外转院执行。

第十七条

办理居外就医登记手续的退休参保人员,由本人申请,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通过养老金发放渠道等方式,一次性发给个人。

第十八条

长期居住南通市区的参保人员,本着自愿原则,可按照《南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县(市区)异地就医划卡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南通市区异地就医专用结算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现金垫付回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方式,享受本市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且统筹年度内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探亲等临时外出期间患病急诊住院时,应就近选择当地具有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参照市外转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市外转诊转院、长期居住外地(不含办理南通市区异地就医专用结算卡的人员)、临时外出期间的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于费用发生当年12月31日前,凭《市外转院登记表》或《居外就医登记表》、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须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保证、卡以及其他与费用结算相关的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下列情形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含自行邮购或网购)的;

二、非因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未使用医保卡结算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转院、居外就医手续的;

四、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特约医院名单

南通: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南通中医院

南通瑞慈医院

南通第一人民医院

南通第三人民医院

南通通济医院(南通第四人民医院)

南通肿瘤医院(南通第五人民医院)

南京:江苏省人民医院

南京鼓楼医院

南京军区总医院

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江苏省中医院

江苏省肿瘤医院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南京脑科医院)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儿童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

苏州: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苏州市儿童医院)

无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一O一医院

上海:

上海长征医院

上海长海医院

上海东方肝胆医院

上海华山医院

上海中山医院

上海瑞金医院

上海肿瘤医院

上海胸科医院

上海仁济医院

上海伽玛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五官科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新华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四一一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四五五医院

附表一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诊)登记表

患者

姓名

性别

年龄

医保卡号或

社会保障号

疾病诊断

联系

电话

患者

(代理人)签名

转院(诊)

理由

拟转往

医院

转出医院

科别

住院号

经治医生

签名

转出医院意见*年*月*日

科主任

签名

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同意转往申请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我市医保政策规定核报。

受理人:*年*月*日

转入医院意见

经审查,确系该患者

本人在我院住院治疗。

(医保/医务章)*年*月*日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转出医院、市医保处和参保人员各一份。

2、办理市外转院(诊)登记时,应提供相关疾病诊断证明等病历资料。参保人员转院治疗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出院时本表须经转入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查盖章。

3、出院后应及时办理医疗费用结报手续。结报时,应携带本表、医保证卡、医疗费用原始票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单处盖章)、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使用介入植入等特殊材料的须提供条形码。

4、转院(诊)登记表当次有效,再次转院须重新办理登记。

咨询及急诊备案电话:0513—87286189。

附表二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居外就医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医保卡号

住外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住外原因

住外

定点

医院

等级

地址

电话

等级

地址

电话

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所选医院为我地

医保定点机构

等级核实准确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如皋市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备注:1、本表一式二份,市医保处和参保人员各一份。

2、办理居外就医登记时,参保人员应提供居住地暂住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派驻外地工作、学习人员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

3、医疗费用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市医保处办理结报手续。

4、结报医疗费用时,应携带本表、医保证卡、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出单处盖章)、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等相关资料、使用介入植入等特殊材料的须提供条形码。

咨询电话:0513—87286189。

本文来自网络,详细请参考:http://www.rghrss.gov.cn/Item/1169_1_6.aspx

篇5:河北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保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机构或者在其他机构内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服务项目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是指根据中医理论、全息医学及神经反射理论,运用手法、特制器具、外用中草药和物理方法(如电、磁)等,作用于人体体表特定部位,调节机体的生理、病理状况,达到防病祛病、健身、美容目的的医疗保健方法。

本管理办法所指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包括足部按摩、足底反射疗法等;所指中医美容包括瘦身减肥等。

第四条

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及中医美容机构,或者在其他机构内开设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及中医美容服务项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服务项目执业许可证》方可开业。其机构和项目设置标准、审查内容、审批程序由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的人员须经市级中医行政部门上岗资格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上岗资格的评审标准和考核认定办法,由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上岗资格考核包括中医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已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按摩执业助理医师及其以上资格的人员,可免予考试考核,直接领取中医保健按摩上岗资格证书;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可免予中医理论考试,直接参加实践技能考核。本办法实施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统一组织的有关业务上岗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者,可直接参加上岗资格考核。其他人员必须经过上岗资格培训并经考核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执业。

上岗资格培训由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教学能力的医疗或教学机构进行。

第七条

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保健按摩和医疗美容上岗资格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委员会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并制定考核办法、工作规则等制度,认真做好上岗资格考核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上岗资格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上岗资格或者当年申请资格。

第九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服务机构或服务项目的,按照《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凡从业人员无上岗资格的,对其本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按每录用一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考核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