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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资奖励制度

  工作与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到幼儿园,奖励,工资,制度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幼儿园工资奖励制度,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幼儿园工资奖励制度

幼儿园工资及奖励制度

1、工资制度:

1、工资构成: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素质工资+绩效考核

2、岗位工资:月工资900元+工龄工资20元/年;每月按21工作日计算;

3、绩效考核:100元作为考核基准;

4、工龄工资:满一年20元,两年40元,三年60元;每满一年加20元。

5、素质工资:包括教师资格、学历、职称和基本功考核工资。有幼儿教师资格证100元/月;有大专学历50元月,有本科以上学历100元/月;基本功考核每项优秀100元/月(基本功指由教育局组织考核的绘画、讲故事、舞蹈、弹唱、教学设计与课堂教学、课件制作6项)。

三、奖罚:

1、六一、元旦文艺汇演评比活动,一等奖30元、二等奖20元、三等奖10元;

2、工作勤恳、任劳任怨、服从领导、听从分配、一心为幼儿园着想,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并为我园争得荣誉(市级以上),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50--200元的奖励;

4、每学期末进行优秀教师评选,优胜者颁发证书和奖品;

5、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请假一天扣5元,两天10元,三天30元,超过三天另作处理;超过一周(非特殊情况)视为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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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故旷工一天、旷课一节扣50元,每学期请假超过15天,取消各种奖励及评选先进资格;

7、每天检查卫生,每周一公布,月底兑现奖罚,合格者每人奖励10元

四、事故:

1、因失职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费用自负;

2、因特殊原因造成的事故费用,教师承担20%,幼儿园承担80%;

五、教师进出制度:

1、新来人员:每月工资800元。(也可根据教师实际能力制定工资标准);

2、应聘教师通过面试及公开课考察,合格后方可上岗;

3、教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幼儿园,有合适人选补充后,才可离开,随意辞职扣发一个月工资!

4、教师子女入园,托儿费每月照顾50元;

5、教师工作满二年,园服费由园方承担,不满二年离园者,园服费自理(时间均从园服发放之日计算)!

篇2:餐饮业废油回收管理制度

废油回收管理制度

目的:为规范企业生产废弃油脂的管理,防止废油污染,保证公司产品的品质和食用油的有效利用,根据《食品卫生法》、《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内生产废弃油脂的管理

责任:生产管理人员

工作程序:

1、1定期对食用油进行检测,对不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应及时进行回收。频率:一周检测一次,并做好检测记录。

1.2检测不合格的食用油应及时收集并使用专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内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1.3对废弃油脂回收做好台帐,由专人管理,并严格交接班。

1.4当废弃油脂储存达到高限时要及时联系相关收购废弃油脂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注意事项:

1.1收集废弃油脂的过程中,应避免容器损坏和废弃油脂外溢,散落于收集区域附近,要用专门的漏斗和油壶。

1.2任何个人不得将废弃油脂排入水沟、地面或乱倒,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污水排放的正常运行。

1.3废弃油脂应贮存在火灾危险最低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1.4油品存放处,严禁吸烟,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沙等),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

1.5应定期进行油桶泄漏检测,确保废油不会因泄漏而流失。

1.6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3: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处理规定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年12月31日发布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医院在20**年7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适用,下同)或20**年1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以外的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年7月1日或20**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新制度前,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对于清查出的账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照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

二是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追溯确认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

三是根据原账编制20**年6月30日或20**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年7月1日或20**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原账中各会计科目20**年6月30日或20**年12月31日的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将基建账(即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账套)相关数据并入新账,按上述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医院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年7月1日或20**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

“坏账准备”、“在加工材料”、“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坏账准备”、“在加工物资”、“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变化:一是增加了应收长期投资利息或利润等核算内容;二是不再核算医院的预付款项,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中“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如果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包括预付账款,则应对该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预付账款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3.“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将原制度药品售价核算改为了进价核算。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作为减项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

4.“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医院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区分股权投资性质和债权投资性质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结合固定资产的清理状态,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已转入清理但尚未从原账核销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连同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旧转账时已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在执行新制度后发生的相关清理费用以及取得的清理收入等,通过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3)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转入清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6.“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分别反映无形资产的原价和计提的累计摊销。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累计借方、贷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仍在账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仍在账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累计摊销”科目。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转入金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转入金额后的金额应当等于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

7.“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由于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执行新制度前进行财产清查并将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等报经批准处理完毕,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年6月30日或20**年12月31日一般应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年7月1日或20**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若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年6月30日或20**年12月31日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应缴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应缴超收款”科目。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若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款项”科目。

3.“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付账款”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具有借方余额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并将其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没有借方余额,应将该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

4.“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医院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5.“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其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种税费、尚未使用的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同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应付社会保障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将其中属于应交税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将其中属于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医院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的,还应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福利费”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资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应付福利费”科目。其中,“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中的相应科目: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取消了修购基金、增加了医疗风险基金;对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原制度规定通过“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新制度规定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在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并按以下要求转账:

(1)修购基金。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职工福利基金。医院在执行新制度前已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和“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从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医院在执行新制度前对于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从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都通过“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核算的,应对原账中该明细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但尚未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福利费”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无法对原账中该明细科目余额加以区分的,应将该明细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3)科教项目基金。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有新制度所界定的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的,应将该部分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

(4)其他专用基金。对于原账中其他专用基金,按有关规定保留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没有保留依据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3.“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4.“收支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收支结余”科目,但设置了“本期结余”、“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其中,“本期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账中“收支结余”科目的主要区别是不再包括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转账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医院,应对原账中“收支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原账中“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将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余”明细科目;将原账中“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药品收支结余、其他结余”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本期结余”科目。

(2)对于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医院,应对原账中“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将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余”明细科目。

5.“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结余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基本相同。原账中“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若原账中“结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该余额转入新账中“结余分配”科目。

原账中“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以单独反映结转下期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资金的,应当将该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明细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类科目月末或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年7月1日或20**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一)调整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事项。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尚未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即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医院应当将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金额转回至“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在新账中,按照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金额,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科目。

(二)追溯确认待冲基金。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所使用的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应当确认为待冲基金,并在计提资产折旧、摊销等时予以冲减。医院应当将执行新制度前所有在账固定资产(新旧转账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物资”科目的固定资产以及图书除外)、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中由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追溯确认为待冲基金。对于除房屋及建筑物、无形资产以外的确实难以追溯的固定资产,至少应当按照以下范围追溯确认待冲基金:1999年1月1日以后以固定资产入账并且执行新制度前仍在账的资产。

按照上述要求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中由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追溯确认为待冲基金时,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待冲基金”科目。

(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当对除图书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新旧转账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物资”科目的固定资产以及图书除外)计提折旧,并将计提的折旧冲减待冲基金和事业基金。在新账中,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中应冲减待冲基金的部分,借记“待冲基金”科目,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中的剩余部分,借记“事业基金”科目,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当按期计算确认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并确认利息收入。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并增加事业基金。按照应补记的利息金额,在新账中,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或者借记“长期投资——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五)调整坏账准备。

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下坏账准备的计量发生变化:一是原制度规定坏账准备按照年末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应收医疗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新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为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二是医院执行新制度可能调整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和方法。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重新计算坏账准备的计量金额,按照重新计算的金额与原账中“坏账准备”科目余额的差额,在新账中,借记或贷记

“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科目。

(六)冲销开办费。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发生的开办费不再分期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医院应当将原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事业基金。调账时,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原账中“开办费”科目。

四、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医院会计“大账”。

医院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支出。

将20**年6月30日或20**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套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待冲基金”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

医院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五、会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年7月1日或20**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医院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年7月1日或20**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医院对20**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

1.20**年7-12月会计报表。

医院在编制20**年7-12月的月末资产负债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

医院在编制20**年7-12月的月度收入费用总表、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时,应在表中“本月数”栏之前增加“1-6月”栏,该栏数据根据20**年1-6月原账中收支数据按新制度收支分类口径进行调整后的数据填列(不改变原账中收支计量口径)。表中“本月数”栏按新制度规定的填列口径填列7-12月各月份的数据。表中“本年累计数”栏按照表中“1-6月”栏数据加上7-12月按新制度口径计算的数据填列。

2.20**年度会计报表。

医院编制的20**年度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和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不要求编制该年度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

在编制20**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

在编制20**年度收入费用总表和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但应在“本年累计数”栏之前增加“1-6月”栏,该栏数据的填列方法同上述20**年7-12月报表的编制。

(三)医院20**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年的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在编制20**年度收入费用总表、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篇4:急救备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急救备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需要设定病区药品种类和基数

(含急救药品,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等),交药学部、医务处、护理部审定并备案。

2.药品领入后,根据储存要求分类放置,标识清楚,同一药品按失效期由近到远的顺序列摆放。

3.急救药品应做到四固定(定人管理、定位放置、定品种数量、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取用,用后及时补充;每班清点并登记签名。凡抢救药品,必须定放在抢救车上或设专用抽屉加锁存放,并保持一定基数,编号排列,定位存放,每次用完及时补充,每日检查,保证随时应用。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4.1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保管储存。储存各环节,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4.2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4.3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由专人负责计数记录。

4.4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病区护长、科护长、护理部、药

学部(晚上及节假日向夜巡护长及医院总值班汇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5.根据药品种类、性质分别放置,专人管理。药柜每周整理一次,包括清洁卫生、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发现过期药品及变质药品,发现药瓶标签与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经涂改者,不得使用。

6.高危药品如氯化钾注射液、浓氯化钠注射液(按照医院高危药品目录)等应使用红底黑色醒目标识,单独存放。

7.每月清查库存,检查数量、质量并记录,防止药品积压变质。

8.病人的药品应注明床号、姓名,单独存放,专药专用,停用后及时清退(退药应保持包装完好)。如病人已结帐出院,应将剩余药品交病人带走或召回病人,退药后重新办理结账。

江油市中医院

篇5:综合防控示范区部门协调制度

侯马市创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综合防控示范区部门协调制度

为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市创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成员部门依据《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侯马市创建国家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各成员部门在充分讨论、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各项工作制度,领导组定期对各部门慢性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项目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开展督查指导,通报进展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成员部门按时参加领导组、联络员会议,专家资源共享。

五、各成员部门对涉及到需不同部门联办的事项,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主动沟通、协调,主办部门在工作结束后,需向协办部门反馈结果。当职能发生交叉时要加强协调,各部门要主动沟通,妥善理顺工作关系,不得推诿工作。

侯马市创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综合防控示范区联络员工作制度

为了使我市创建国家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侯马市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联络员,报市创建全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办公室备案,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请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二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传达贯彻。向本部门及时传达相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提出本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具体建议和工作措施。

(二)督促协调。督促协调本部门各项创建工作的开展,完成创建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

(三)工作汇报。在日常工作中,汇集掌握本部门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每周向创建项目办公室报送阶段工作总结、相关工作记录及其他资料。

第三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联络员会议制度,包括联络员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为:沟通交流创建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

(三)临时会议

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