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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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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代理合同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业务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理人(乙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

代理地域范围

机动车辆保险

上海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上海市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订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一)见费出单业务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刷卡缴费:客户或乙方将保费划入甲方指定保费收入账户,甲方核心业务系统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方可生成打印有效保单。

2、支票缴费:甲方指定专人依据银行返回的保费到达甲方指定保费收入账户书面通知(不得以客户或乙方进账回单为依据)在核心业务系统确认后,方可生成打印有效保单。

客户或乙方采取以网银、汇款等方式缴费的,也应符合以上要求。

3、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当月手续费正规发票后15日之内(遇节假日顺延)将见费出单业务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4、甲方按实际所收见费出单业务保费通过所在分公司统一的手续费支付账户以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5、乙方在此确认以下账户为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

代理手续费比例(%)

机动车辆保险≤1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4%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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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5、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7、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8、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9、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厦门地区专用,其他地区参照适用)乙方销售人员应当正确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要求投保人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投保单所列各项信息,并保证投保单上的签章是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的,严禁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10、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1、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2、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订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13、乙方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帐,及时完整记录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等详细情况。

四、反洗钱条款约定

甲乙双方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遵守以下相关内容:

1、乙方在代理甲方从事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不得从事或协助任何机构、个人从事洗钱活动。

2、甲乙双方应按照反洗钱要求,分别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等相关监管要求,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甲方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乙方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甲方应向乙方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5、甲乙双方应对对方的客户信息保密、及时向对方提供符合监管机构反洗钱检查要求的客户资料,共同作好反洗钱工作,尽到应尽职责。

五、反商业贿赂条款约定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

任何一方经办人或其它相关人员均不得索取或接受本协议约定外的明扣、暗扣、好处费、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实物、礼品、请吃、旅游等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如经发现并核实,将按法律规定处理。

本款所称“其它相关人员”是指甲乙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六、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20**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七、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拒不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6)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账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7、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若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或其他法律法规,对相关保险产品的手续费有新的规定或自律标准,则本合同从新的规定或自律标准实施日起按照新标准执行。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及利息。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约定,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从而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此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万元。

九、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文件的寄送

一方给另一方的文件应按以下双方确认的地址寄出。所有文件只需经适当方式送达该等地址,即视为已送达该方(以下送达联系方式非经书面告知相对方,不发生变更法律效力):

适用于甲方: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

电话:___

传真:___开户行:___

账号:___

适用于乙方: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

电话:___

传真:___开户行:___

账号:___

十一、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日期:

日期:

篇2:建设工程合同学习

1、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按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及交易管理予以处理,若发包人在签收图纸后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应认定设计人已经完成涉及任务。

2、设计费太高

由于设计是一种智力劳动,设计理念也有所不同,其价格并无统一标准,因此,发包人的该项请求,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就是施工行为地,一般是施工合同项下建筑物所在地。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原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等。

5、庭审中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相关手续的审查

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

是否应该招投标

6、对发包人合同义务的审查

(1)是否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也需要承包人的配合,如提供相应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和相关IC卡等材料。

(2)是否按约提供了施工图纸

(3)审查发包人对工程量进度确认和相关签证(工程变更)的确认

(4)审查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以及进行工程结算

7、对承包人合同义务的审查

(1)是否在合同生效后根据发包人的开工令按时备料开工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按约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月报和质量报告

(3)是否违法分包或转包

8、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担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垫付的费用、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等。

承包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一般是: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复或赔偿修复等费用,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而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等。

工程款利息起算点: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合同中必须约定

工程保修金的返还:1%——5%的保修金,考虑保修期起算时间点,考虑承包人是否履行了保修责任,以决定保修金能否全额返还。

9、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金额,通常以诉讼请求中的请求金额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如请求为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作为该部请求金额;如果请求为解除合同等形成之诉,则应以具体诉讼请求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10、认为增加、缩减请求金额

A、其增加请求提起时间会受到《证据规则》中变更诉讼请求时限的限制

B、如果起诉方存在故意情节,则可以违反级别管辖为由而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故意的认定,应该有一定的客观审查标准,即当事人增加请求金额在程序上应为有因。

11、地域管辖

一般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未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再履行地,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1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选择向转包人或非法分包人起诉,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8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1、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信线路等。

2、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规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但也有部分当事人采用了口头形式,我们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已经按照原先的约定予以了履行,双方当事人形成了事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发包方应按约定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若双方对于工程款地结算等有争议的,则应按实际工程量进行审计,发包方按审计结论予以支付工程款。

3、某些当事人除了签订招投标合同外,还另行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该两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并不一致,当出现这一情况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一句。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通则》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从签约主体(是否有资质)、签约的前提条件(是否需要进行招标)、签约的起由(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进行认定。

2、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别

(1)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法》13条

解释第1条的1、2项

(2)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什么应该招投标

《招标投标法》50、52、53、54、55、57条规定的各情形

《司法解释》第1条第3项

第4条

(3)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272条,《建筑法》24条、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的行为。建设工程可以分包,但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违法分包是指:1、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后发包给几个承包人;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6、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8条第3款

非法转包后,转包人并非退出原合同关系,而是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承包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非法转包往往表现为,转包人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部,也不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4)垫资条款的效力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在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如果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即发生纠纷,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要求继续履约的,法官应当要求双方先修订原先的无效合同,使之变为有效;如对已无履行可能和履行必要的无效合同,则应当对已投入部分进行审计,而后根据审计结论以无效原则来进行判定。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般的,《民法通则》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58条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已获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A、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立即停止履行

B、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我们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弥补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已完工部分工程应该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该返还;如果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能够以较小的代价弥补工程质量缺陷的,应该折价补偿。这架势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严重违反规划,在不应该建设的区域或时间范围进行建设,均应该拆除所建工程和返还所支付的工程款。——解释第3条可以参照适用

C、赔偿损失

损失主要包括为准备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错中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如果已建工程应该拆除,建设方存在过错,建设方对自己的损失负责,同时赔偿施工方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若施工方存在过错,施工方对自己的损失负责,同时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若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已建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或可以弥补工程缺席时,这时的赔偿范围就仅限于工程材料和人工外的实际支出费用和维修费用,仍然按过错大小和比例承担责任。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解释第2、3条

A、已经履行完毕,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但仍追究双方的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B、已履行完毕,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若维修后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支付工程款,但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若维修后仍不合格,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应收缴财产——合同法59条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履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包人的义务

1、按时开工、竣工

2、根据设计图纸的内容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3、保证施工质量

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应由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工程迟延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发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损失,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照约定减少价款、适用定金罚则等。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质量问题一般需要鉴定

4、履行保修义务

(1)保修义务

《建筑法》60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解释》27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28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282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建筑法》62条: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7条增加了:装修工程为2年。

二、发包人的义务

1、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按约提供施工图纸

3、按约提供施工材料(选择适用)

发生材料抵扣工程款争议时,发包人需要证明两个事实,一是收取材料的事实,二是收取材料人员的身份。可以依照以下情形认定:A、发包人能举证证明收取材料人员是受承包人的委托且客观上已经收取材料,可以直接认定发包人已提供了材料,并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抵扣;B、发包人虽不能举证证明收取材料人员是受承包人委托,但能举证证明收取材料人员系承包人的现场施工人员,且客观上已经收取材料,则可以认定发包人已提供了材料,并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抵扣;C、如前文所述,发包人能举证证明收取材料是客观事实,但对收取材料人员之身份举证存在瑕疵且承包人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或者发包人对收取材料人员身份以及收取材料事实的举证存在瑕疵,承包人对收取材料的事实予以否认的,则宜追加实际收取材料人员为第三人,以查清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已实际收到材料;D、如果发包人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材料已实际用于该工程的,则可认定发包人已提供了材料,因而应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抵扣。

4、确认工程量进度和相关签证

5、审查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以及进行工程结算

《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和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法律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竣工报告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修改的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应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接受该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A、支付违约金或利息

B、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合同法》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C、承担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法律责任

《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合同有效时的工程款支付:

A、有效时,《解释》第16条: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B、合同有效但合同因约定或法定原因解除。解释第10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支付:

《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解释》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款的认定

一、有效合同的工程款认定

约定方式:一是约定固定价,俗称“闭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确定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若发生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况时,仅对增加或减少的部分作相应调整或按实结算。当事人约定闭口价,一般是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有的采用固定总价格包干方式,有的采用面积包干方式。二是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或通过审计确定,俗称“开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不约定固定价格,或者仅约定暂定价,最终须通过审计确定工程造价。

对于开口价合同,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按实结算。结算的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审价,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审价。审价的依据是当事人间的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定额、市场价格以及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

二、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认定

合同被确认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无法适用返还财产的原则,因而只能适用折价补偿,补偿标准依照合同所约定的价款。

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解释》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适用条件:当事人有约定,包括约定答复期限和不予答复的后果;竣工结算文件必须是书面文件;必须由发包人书面签收竣工结算文件的记录。

四、工程款支付主体

分包、转包情况,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工程款收取主体的认定

对于签收争议,可以依照以下认定:A、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收款人是受承包人的委托且已实际收取了款项,则可直接依据证据认定发包人付款事实的存在;B、发包人虽然不能举证证明收款人员是受承包人的委托,但能举证证明收款人员系承包人的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代表等,且客观上已经收取了款项,则可以认定收款人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认定发包人已支付了工程款,当然如果当事人就付款方式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C、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收款人是受承包方的委托,但对付款事实的举证存在瑕疵且承包人否认收款的,或者发包人对收款人的身份以及付款实施的举证均存在瑕疵,承包人对收款事实予以否认的,则宜追加收款人为第三人,以查清付款事实。

六、垫资作为工程欠款的认定

垫资是指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再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

《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约定返还垫资和相应利息,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则承包人无权主张利息。

七、工程款利息——法定孳息

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确,合同约定的利率应当在国家法定利率上下限内才予以保护,当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规定时,则不予保护。

利息的起算时间,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于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解释》的规定,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A、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B、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C、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期的认定

一、开工日期

开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开工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一般以承包人的机器、设备、人员进场施工为标准。争议的认定:

A、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B、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C、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竣工日期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确认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在诉讼清醒,可以口头。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建筑法》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A、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B、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C、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D、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E、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期顺延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则按增加工程量的原则处理。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需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予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鉴定

《解释》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质量合格才可顺延

7、其他因素,如“非典”、施工管制等工程质量争议的认定

篇3: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

编号

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20**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本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是指委托居间人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是指委托居间人买入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依法设立的具有二手车经纪活动资格的组织和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二手车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

接受委托从事二手车居间业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不具备上述资格的,不得与委托人订立合同。

三、委托人在委托有关二手车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居间人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营业执照、有关服务范围以及提供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居间人应予以配合。

四、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五、本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六、本合同有关二手车买卖的具体条款,应该由委托人协商约定;佣金由居间人与委托人协商约定。

七、本合同有关条款下均有空白项,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八、本合同示范本本自20**年3月15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出卖委托书

出卖委托人

居间人

委托事项

委托出卖价格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佣金

其他约定

买受委托人(签章)

居间人(签章)

委托日期*年*月*日

买受委托书

买受委托人

居间人

委托事项

委托买受价格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佣金

其他约定

买受委托人(签章)

居间人(签章)

委托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人(以下简称丙方):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完成二手车交易的相关事项,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三)丙方基本情况:

单位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执业经纪人

执业经纪人证书号□□□□□□□□□

执业经纪人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四)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颜色

初次登记日期

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km

使用年限至*年*月*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

年月

排放标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

(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年月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

年月(证号)

车辆保险险种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年*月*日

配置

其它情况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本车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元(大写===元),由===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保管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20%)人民币====元(大写===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二)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前,选择以下第()项方式使用和保管:

1.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3.交由丙方代为保管(车辆应存放于丙方指定地点===,并由丙方和甲、乙双方查验认可)。

(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方(做好签收手续),由===方负责办理手续。

(四)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币===元(大写===元),同时,==方付清过户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五)自甲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

方应于==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车辆使用人或保管人应于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

==(六)

第五条

佣金数额、支付期限、方式

本车成交的佣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其中:甲方支付==元(大写==元),乙方支付==元(大写==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各按佣金的==%支付给丙方;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日内付清余款。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第六条

三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三)丙方应向甲乙双方出示营业执照、经纪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收取委托方的各项款项后应分别出具收款凭证。

(四)丙方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转委托;并为甲乙双方保守商业秘密。

丙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五)各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乙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丙方违约的,向甲、乙双方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价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五)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六)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丙方返还已收取的佣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

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

第八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三)丙方代为保管的,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三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丙方(签章):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执业经纪人(签名):

执业经纪证书号:

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篇4:承包土地种植协议合同书

承包土地种植协议合同书

甲方:**县**镇。

乙方:**县**镇**村油茶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加快林业建设步伐,振兴农村经济,早日实现共同致富,加强绿化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

一、承包林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本人合法经营的土地(地名)==面积==亩(林业部门勾图面积)转包给乙方从事==,该片土地四至界线为,东抵==,南抵==,西抵==,北抵==,(详见附图表)。

二、转包期限

甲方将该片土地转包给乙方期限为

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从*年*月*日前将承包的土地交付给乙方。

三、乙方在转包土地内除草后,甲方必须规划定各自地界。

四、该土地由乙方自行开挖整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五、通达林区若需要开挖公路(便道),费用由乙方自付,甲方必须无条件让出公路经过的土地。

六、管理方面

乙方在该片土地内种植后,甲乙双方必须做到共同防火、防盗及人畜破坏等,抚育除草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l、甲方应遵守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乙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3、乙方依法享有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由乙方领取保管和作为抚育费用。

4合同到期后,如乙方需要继续承包,甲方认同意继续转让给乙方承包经营,就按本合同订立合同继续转包。

5、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本协议须经司法部门公证。

6、乙方所种植油茶及果树按________分成,甲方占______,乙方占_____,由双方共同销售。如果有退耕还林补助甲、乙双方给占50%。

八、乙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第三方,应当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同时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依然有效。

九、违约责任

1、因不履行合同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2、若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3、甲、乙双方若有违约行为,则按每亩叁万元(30000.00元)人名币的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

十、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补充,补充部分同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经协商,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所在的村委会和司法部门各一份。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篇5:中学运动场工程补充合同书

***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补充合同书

建设单位(甲方):**实验中学

施工单位(乙方):宣恩县建筑工程公司

根据**实验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排水沟和跳远场地工程。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拟定本补充合同。

一、合同价款

工程总造价为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元)。

二、工程内容及要求

1、排水沟工程

增加跑道外排水沟120m,规格为净空宽300mm,平均深300mm,操场梯步前水沟用钢筋网覆盖(钢筋规格为φ14,钢筋间距在5mm以内)。在120m的直沟上设置4个雨水井及井盖,并用φ200的排水管连接至运动场内环主沟,保证排水畅通。

2、跳远场工程

在篮球场的两侧分别制作一个跑道为塑胶的跳远场地,跑道宽1.3m,长35m,面层为塑胶面层,安装两块专用跳板。沙坑壁用标准砖砌筑,并抹光,规格为内净空宽为2.8m,长7m,深0.6m,沙坑内铺石英砂0.5m厚,沙坑三面制作排水沟,沟壁用标准砖砌筑,并抹光,净空宽0.3m,平均深0.6m。排水沟上用钢筋网(钢筋规格为φ14,钢筋间距在5mm以内)覆盖,并固定。

三、工期:

以上工程必须在20**年10月20日前竣工。

四、安全施工要求

乙方必须做好安全施工防护工作,搞好施工人员及路过人员的安全,如果出现安全事故,乙方将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五、付款办法

本工程实行全垫资修建,不考虑材料及人工价价格涨和下浮因素。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后,留足质量保证金后,按审计结论结算。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教育局一份存档。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二00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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