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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提成考核办法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提成,考核,办法,销售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文库小编帮大家整理销售提成考核办法,欢迎阅读收藏。

销售提成考核办法

销售提成考核办法讨论稿

目的:为了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激励销售人员充分挖掘市场潜力,使得公司在铁路行业占有一席之位。参照周边企业营销考核办法特制定此办法,供探讨: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销售人员

价格控制:

1、根据市场变化迅速调整成本价格及市场价格,使产品保持应有的市场竞争力;

2、公司销售产品的价格应不断在市场上做市场调查,制定的价格应在市场价格的正常区间范围内;

3、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可根据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市场、价格策略,原则上超出正常价格范围内的销售价格,销售人员不参与定价。

费用控制:

1、销售费用按全年含税销售额的11.5%提取销售费用,其中差旅费、业务费、招待费应控制在10%以内,此部分费用由片区销售员及部门合理安排,此部分不得作为个人所得;余下1.5%作为包装、运输、以及其他费用,由销售部及公司合理控制安排,超过此比例者由10%的费用内扣除,如以上费用全部超标,则从片区销售人员的提成中扣除;

2、销售人员的工资为预支工资,每人每月按两仟元标准预支,其它所得按销售回款提成结算。注;其中伍佰元由公司承担(参照周边单位营销方案)。

3、客户到株洲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销售人员承担,在10%内列支(级别较高的另论)销售人员请求公司领导走访客户的费用由片区销售员承担,投标,准入等强制性费用均由该片区销售员承担。

货款回笼:

货款回笼到位是销售工作完成的标志。销售工作应把货款回笼作为重中之重。回款周期一般要求为开票后六个月之内,超过六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的,销售提成递减50%,超过十二个月的不计提成。

现金销售:

销售人员辖区内的现金销售由销售员提出发货申请,总经理或总经理所授权的人批准后,交销售内勤统一管理。

提成办法:

方案一:

1、提成基数按销售的含税金额减去公司的年税负率6%后为提成基数。

2、提成办法a/开票销售按提成基数的5%计提提成;

b、现金销售按提成基数的4%计提提成;

方案二:

1、自制件(包括各分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公司按销售额的20%提成,外购件按销售的10%提成。(公司不负担任何销售费用,包括招标费用)所有销售价格必须通过公司审批。(如是公司所生产的产品,由于生产进度耽误,由采购部门采购到位;提成还是按自制件提成)

案三:

1、按利润三七(四六)分成提成:公司将所有产品由技术部核算成本价,(公司出示一个定价方案),外购产品将差额除掉税金后扣掉8%的管理费,再算提成。

例如:某个产品成本价或采购价是100元,销售价是130元,销售费用13元。

提成公式:=(130-100-13)/1.17/1.08×0.3

备注:以上各种提成方案中如本公司所核定成本价比其他家单位价格高,销售人员有权到别家单位进行采购;并公司在核算提成时应按其他单位价格作为成本价核算。另销售人员不得有任何私人销售,如被公司发现,公司有权不给一切提成及开除。

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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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人员必须在公司允许范围内合法经营,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不得私自从事转手贸易行为;

建立定期的对账制度,组织好产品的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篇2:矿业公司化验废液处理办法

矿业公司化验废液处理办法

为防止化验废液泄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有效地对化验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CoDGr项目化验后产生的废液中含Gr6+,用废铁屑还原Gr6+到Gr3+再用碱液中和生成低毒的Cr(OH)3沉淀后排放。

二、氯化物项目化验后产生的废液含Ag+,在搅拌下加入过量HCI使其生成AgCI沉淀,沉淀在1:4H2SO4或10-15%NaCI溶液中加入Zn粒,还原AgCI沉淀得到暗灰色银粉收存。

三、化验后显酸或碱性的废液,中和后排放。

四、化验室的混合废液可用铁粉法处理,调节废水的PH值为3-4,加入铁粉,搅拌30分钟,用碱把PH值调至9左右,继续搅拌10分钟,加入高分子混凝剂,进行混凝后沉淀,清液可排放,沉淀物以废渣处理。

五、未经以上办法处理的化验废液,不得直接排放。

六、处理化验废液(渣)时,处理人员应对处理废液(渣)的情况进行记录。

篇3:厂商驻场人员管理办法

厂商的驻场人员管理办法

一、驻场人员进店流程

1、厂商的驻场人员(以下简称驻场人员)驻场前应先经鸿达购物广场商品采购经理核准后凭驻场核准书(有采购经理签字)至商场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2、驻场人员进入卖场前需提前2天办理有关证件

3、在商场人事部办理入场手续时应出示各类证件原件,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员需交暂住证复印件)、食品卫生健康证原件(食品人员)、公共场所健康证原件(非食品人员)、供应商驻场人员核准书、派遣单位介绍信、本人报名照(一寸)2张及提交100元保证金(服装押金、驻场人员识别证)与领取押金收据。

4、驻场人员在商场工作期满后,应将干净制服、识别证、押金收据由本人至商场人人力资源部取回押金及相关证件。

二、驻场人员规章制度

1、驻场人员上/下班应打考勤卡,严禁他人代替考勤。

2、工作时间内必须员工出入口进出。

3、私人物品自行负责并存放于统一指定的地方。

4、必须穿着商场分发的相关制服,并正确佩戴识别证于上衣左前方。

5、不得在商场内抽烟、吃零食。

6、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购物或做私人事情。

7、用餐、休息时段应有部门统一调配,并在商场指定场所进行。

8、驻场人员的排班按部门实际情况由部门主管负责。

9、驻场人员若需请假应提前征得派遣单位负责人与商场部门主管的认可(病假应出示医院的有效病假证明)

10、驻场人员不得使用商场内线外拨电话(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

11、驻场人员一律不得使用商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电器设备。

12、未经部门主管同意,不得擅自扩大/缩小商品陈列面及移动商品陈列位置。

13、严禁窃取商场的任何相关信息与资料。

14、严禁赠送任何礼品贿赂商场人员。

15、严禁将顾客引至场外作私下交易。

16、当日商品促销结束后驻场人员应按指定区域存放促销设备。

17、任何需用电力设备的商品展示促销应严格遵守商场的安全操作规程。

18、严禁恶意破坏商场的任何设备/商品。

19、严禁盗窃商场的商品/赠品。

20、严禁拉帮结派、挑拨离间。

若违反以上事项,鸿达购物广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驻场人员服务规范

A、服装

1、驻场人员必须身着指定的工作制服(鲜货人员必须戴帽、口罩)进入工作现场

2、应自觉保持制服的干净整洁

3、驻场人员上班时必须配戴识别证在制服的左上方,该证不得随意涂改、反戴及用其它饰物掩盖

B、发型

1、男性人员发型应齐整且不留长发(发脚不得长于衬衫衣领不挡住眼睛)、不留胡须,不剃光头。

2、生鲜部门驻场人员不染彩发(女性员工长发应束起)。

C、仪表、仪容

1、驻场人员不得带手链或手镯进入工作现场,戒指限带一枚(鲜货部门人员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及戴任何装饰物品)。

2、女性人员化妆须清雅大方,不戴悬挂或特大耳环。

3、保持手、脸部的干净

4、驻场人员不得穿雨鞋上班(生鲜部门除外)

D、语言行为

1、站立挺拔,坐姿端正,不得斜靠在货架或货物上

2、工作时间内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朝气蓬勃

3、走路要平稳轻快,不能左摇右晃,脚步拖拉或响声过大

4、讲普通话并保持适当音量,吐字清晰,用语文雅大方

5、手势应适当,不能用手指指人,不要举动张扬

6、谈话时应目视对方,态度和蔼专注,不要东张西望,心不在焉

7、不得上班时在卖场内购物,下班后不得穿制服购物

8、上班工作前或上班中,禁止喝酒

9、上岗时应站立服务,微笑服务,接待顾客时,使用礼貌用语:

“您好,欢迎光临!”,将商品递到顾客手中后应使用结束语:

“谢谢,欢迎下次再来!”。

10、不讲粗话脏话,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11、遇见大宗顾客应主动上前予以协助

12、不挖苦嘲讽,污辱顾客

13、不殴打顾客

14、不欺诈、蒙骗顾客

15、不推诿顾客的投诉,拖延投诉的处理时间

16、严禁任何商场人员在商场内私谈、聚集、饮食或嬉笑

17、顾客提问应正确回答,不得拒绝搪塞。

18、当顾客找寻商品时应引领顾客到位。

19、如有顾客急需,应马上予以指引。

20、严禁随意扩大/缩小商品的陈列,故意诋毁其它竞争品牌商品。

鸿达购物广场超市

供应商:

承诺人:

日期:

篇4:督查室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督查室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督查工作的考核,建立健全责任传递、压力传导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促进全县督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县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件精神。

二、考核对象

各乡镇(场、社区)、县直各单位(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

1.《督查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2.各单位组织督查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

四、考核标准

列入年度考核的单位,基础分为80分,根据工作完成等情况给予加分或扣分,加分、扣分均取最高分;单项不重复计分,最高得分为100分。县级领导条线工作督查开展情况由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督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会同“两办”进行考核、排名。

(一)单位考核事项及细则

1.凡承办事项为招商引资、为民办实事、对上争取、市重大项目及其他列入督查办专项督查的,按要求每完成一项,承办单位加2分,协办单位加1分;提前或超额完成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0.5-1分;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的,扣5分,协办单位扣2.5分。

2.县主要领导批办、会办、交办的工作事项,按时完成的不加分也不扣分,未按时完成的每项扣2分。在县委工作会议、县委扩大会议、县三级干部大会等重大会议上受书面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3.凡被《督查通报》表扬的事项,主办单位每次加1分,协办单位加0.5分;被通报批评的,主办单位每次扣1分,协办单位扣0.5分。

4.凡按规定建立督查工作网络、基础工作完善、正常开展工作的加1分,否则扣2分。

5.按要求建立各项督查台账的加1分;台账不规范的扣0.5分,未建立的扣2分。

6.凡服从大督查网络统一安排且督查人员积极配合督查办工作的,每抽用1次加1分。

7.被督查单位不支持、不配合督查办工作,制造工作障碍的,每发现一例扣2分。

8.凡因督查工作出现重大问题而被诫勉谈话的,每次扣10分,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二)督查机构人员考核事项及细则

1.各分管条线督查人员按时办理县主要领导批办、交办、会办事项,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督查情况且内容全面、言简意赅、表述清楚的加2分,否则扣1-2分。

2.各单位督查人员向督查办反馈的办理结果,报送及时、内容全面、言简意赅、表述清楚的,每件加0.5分;反馈报告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查、重报或补充报告的,每退回1件(次),扣1分;存有漏报或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一经查实,每次扣2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3.报送的月度工作计划及每周完成情况比较及时、规范,内容包括县主要领导批办、交办、会办事项和招商引资、策应扶持、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工程等工作的,每次加0.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2分。

4.工作计划或办理结果经催报后仍未报的,每延迟1天扣1分。

5.报送的督查信息类新闻稿件被督查办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市级以上办刊采用的,每篇加2分。

6.为按要求参加督查办召开的会议,迟到、早退或擅自替会的,每人次扣1分;缺席会议的,每人次扣2分。

7.在督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得当,为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的,每次加5分,并对相关督查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因工作疏忽、督查不力造成重大失误或延误最佳补救时机的,每次扣5分,并责成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8.督查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态度不端正,存在吃拿卡要、滥用职权等现象的,每人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督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重修课程的管理,保证重修课程的质量,本着“重修班教学与正常教学要求相一致,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重修范围

学生所选课程成绩不及格,一律实行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但学生不得重修已及格的课程。

二、重修时间

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原则上在一年内进行重修,并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

三、重修成绩

成绩单上显示最后一次重修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没经过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毕业时不予删除。

四、教学管理

1、需要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根据学校对重修课程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修选课。

2、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人数(不包括缓考、缺考、违纪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达到一个自然班人数(按25人计)的课程,开课单位要在下一学期单独开设重修班。各单位将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及其安排情况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审核,安排重修课程课表。

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人数(不包括缓考、缺考、违纪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未达到一个自然班人数(按25人计)的课程,其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内随其它年级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重修,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

缺考、违纪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随其它年级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重修,不能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学习。

缓考学生在学校规定的重修选课时间内按要求选课后,随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考试,不能参加重修班的考试。

3、重修学生均应按规定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重修课程的考试如与本人其它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应首先保证重修课程的考试,另一门课程在考试前申报缓考,并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批,办理缓考手续。

4、四年制专业第七学期(五年制专业第九学期)所开的课程出现成绩不及格学生(不包括重修、缺考及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则由各开课学院负责在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在第十学期)的第三周或第四周安排一次重修考试;对成绩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学校不再单独安排重修考试。

5、重修课程安排后,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要求进行授课,学校在开课期间随时进行课堂抽查。

6、重修考试工作按《天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各院级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重修课程的教学与考试工作,切实落实学校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努力做好重修课程的教学与考试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