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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现如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县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县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滦南县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保证我县旧城改造顺利实施,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补偿安置对象为被拆迁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补偿范围为被拆迁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

(三)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补偿标准为:

(1)有证主房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2)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除主房外的其他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3)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有证主房所占土地(按房屋外墙勒角水平距离外延1.6米计算)以外的剩余土地按评估价格(土地面积×基准地价×调整系数)予以补偿。

(4)地上建筑物的装饰装潢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2、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

置换补偿标准为:

(1)集体宅基地平房住宅按照村民合法土地面积1:0.7的比例置换住宅楼建筑面积;国有土地平房住宅按照居民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1:0.8的比例置换住宅楼建筑面积。地上建筑物按照主房、倒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他房屋按照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2)二层(含)以上独体住宅楼(包括集体宅基地及国有土地)的置换补偿采取两种方式:方式一,对居民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有证主体住宅楼,一层的建筑及土地按照平房的补偿置换标准,二层以上建筑,按建筑面积的80%置换回迁楼房建筑面积;方式二,以居民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主体住宅楼的建筑面积,按1:1.25的比例置换回迁楼房建筑面积。以上两种方式由被拆迁户自主选择。地上建筑物按照主房、倒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他房屋按照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3)国有土地多层单元式住宅楼,对居民有证楼房,按照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置换相同楼层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安置其他楼层时,结算层次差价)。地上其他房屋按照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4)国有土地多层单元式住宅楼地下室及其他住宅(含平房)地下室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5)建筑物的装饰装潢及其他附属物不予补偿。

3、关于住宅房屋补偿的其他相关规定:

(1)居民选择的楼房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所在楼盘开盘价格优惠5%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所在楼盘第一次开盘价格结算;少于应置换面积部分按所在楼盘第一次开盘价格结算应退还房款(扣除须缴纳的相关税费)。

(2)置换楼房的层次调价标准在回迁楼房分配前确定。

(3)置换楼房为完全产权。

(4)对拆迁改造范围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或其他房屋用于经营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用途补偿置换。但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屋,根据营业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位于一级商业用地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补偿500元;位于二级商业用地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补偿450元;位于三级商业用地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补偿400元;位于四级商业用地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补偿350元;位于五级商业用地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二)商业房屋补偿

拆迁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商业(不含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

(1)有证主房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附属用房与主房在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一起的或虽未登记在一起,而实际用于经营的,均不计入房地产合估补偿范围。一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2)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除主房外的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3)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有证主房所占土地(按房屋外墙勒角水平距离外延1.6米计算)以外的剩余土地按评估价格(土地面积×基准地价×调整系数)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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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上建筑物的装饰装潢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三)集体土地上的村集体房屋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上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土地征为国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征地补偿安置费,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四)工业企业及物流、仓储、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拆迁补偿

拆迁区域内涉及到的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拆迁补偿实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评估作价,其中: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评估价格(土地面积×基准地价×调整系数)予以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六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六)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商业房屋及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发放;实行产权置换方式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发放;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的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发放。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每户(以3间一户为标准,根据实际间数递增或递减)4000元;实行产权置换方式的标准为每户(以3间一户为标准,根据实际间数递增或递减)每年4000元,发至正式通知回迁时,按月计算。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

三、其它规定

(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二)被拆迁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为准;被拆迁人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的,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城乡规划局认定。

(三)被拆迁房屋正在出租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解除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

(四)拆迁已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户(不含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按所拆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征收的拆迁项目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不予产权置换。

四、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区规划区域内的拆迁改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奔政发[20**]18号)、《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奔政发[20**]11号)、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城区平改楼项目开发建设秩序的通知》(奔政发[20**]48号)同时废止。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20年1月24日

篇2:征地补偿协议

用地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在****镇人民政府监督协调下,根据《合同法》和《土地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用地范围为建设沙圪堵急调峰加气站所需土地。

二、协议达成后,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扰阻挡甲方在土地范围内施工、经营等合法行为。

三、甲方根据用地的数量对乙方进行土地占用补偿,补偿方法如下:

1、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大写)******

(小写:********整)

(此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坝补偿、等所有和土地相关的全部费用)甲方补偿只对乙方村委会,不直接对村民,具体分配由乙方村委会负责。

2、如村民阻拦施工由村委会出面协调并解决,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四、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双方严格遵守共同履约,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的一方应当向未违约方支付补偿金额20%的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在正常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甲方施工及正常经营活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协商或调解期间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及经营活动。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当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将补偿款打入乙方村委会指定账户,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协议由沙圪堵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4、本协议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沙圪堵镇人民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章):

乙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村委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篇3:新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还建安置补偿细则

武汉东湖高新区左岭新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还建安置补偿细则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对房屋依法拆迁和补偿的原则: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148号)、《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75号)、《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武政〔20**〕87号)、《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73号)、《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74号)、《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土资耕字〔20**〕317号)、武价房字〔20**〕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甲方委托协议范围内房屋拆迁。

本项目征地拆迁还建面积以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东湖分院测量成果资料的编号、图纸、面积为依据。

三、拆迁期限。

拆迁(签约)期限从拆迁公告之日起至20**年8月1日为止。

四、安置方式。

1、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

2、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配合安置房的责任主体,并负责安置房宣传组织安置工作,安置地点在左岭镇还建小区(详见用地红线图以规划部批准为最后选址)。

五、房屋用途的认定。

1、被拆迁房屋根据用途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2、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经营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它用房。

3、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用途为准。

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案。

1、左岭镇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为1500元/㎡,村民宅基地占农地的,每户不超过100㎡;占用其它土地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20㎡。房屋占用面积超出部分在20㎡(含20㎡)的,超过部分宅基地区位补偿按75%计算;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至40㎡之间的(含40㎡)的,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计算;房屋占地面积超出标准40㎡以上的部分,不再给予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补偿;宅基地面积不足60㎡的,被拆迁人在本镇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被拆迁房屋按60㎡认定,房屋重置价按房屋结构成新予以认定。

2、该地区房屋重置价按武价房字〔20**〕74号《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等级

重置价格

砖混结构

一等

710二等

650三等

570砖木结构

一等

680二等

520三等

420简易结构

340房屋分类分等标准见下表:

结构

等级

标准

结构标准

装修标准

水、电、卫设施标准

砖混结构

多层:

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现浇钢筋混凝土平面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红砖墙。

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扶面,木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水、电、卫设施齐全

多层或底层:实心墙体承重体系;设有部分圈梁和构建柱,大部分为预制空心板楼板,预制空心板平屋面,红砖墙。

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扶白,木门、铝合金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水、电、卫设施基本齐全

低层:实心砖承重体系,无圈梁和构造柱,预制空心楼板,预制空心板平面屋,红砖或青砖墙。

外墙混合砂浆粉刷,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木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有水、电

砖木结构

24或24以上砖墙,木屋架、木梁、木柱或砖柱和少量混凝土梁承重,木楼板地面,木扶手楼梯,有屋面板的平瓦屋面或有混凝土小平台。

外墙清水墙,内墙水泥混合砂浆刷白,杉木或上等材料木地板、底层水泥或地砖地面,木门、木窗,顶棚板条抹灰刷白。

水、电、卫设施齐全

24空斗墙或少量木柱承重,木屋架或少量钢屋架,木梁,木楼板;水泥或地砖地板,木楼梯,平瓦屋面。

外墙清水墙,内墙白灰纸筋刷白,普通木地板,底层水泥或地砖地面,木门、木窗。

有水、电

12墙或24空斗墙、杂砖墙嵌柱、木屋架承重。松木或杂木地板、水泥或三合土地面,平瓦或布瓦屋面。

外墙清水墙,内墙白灰纸筋刷白或无份刷,普通或简易木门窗。

有水、电

简易价格

简易木架,土坯、杂砖墙或达不到砖木结构三等标准的临时房屋。地砖、三合土或杂土地面,平瓦、布瓦、石棉瓦或其它屋面。

简易门窗

有电

3、偏房按简易结构房屋340元/㎡计算。

4、厕所、猪圈、牛棚等附属设施50元/㎡。

5、围墙厚度达12cm,按24元/㎡计算;厚度达18cm,按36元/㎡计算;厚度达24cm,按47元/㎡计算。

6、室外地坪11元/㎡。

7、楼房顶层补偿标准,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8、装修补偿标准。

(1)室内墙面贴瓷砖:20元/㎡;

(2)室内墙面水刷石:30元/㎡;

(3)铺设地板砖:40元/㎡;

(4)铺设木地板:50-80元/㎡;

(5)石膏、纤维板、钙塑吊顶:30元/㎡;

(6)胶合板、三合板吊顶:40元/㎡;

(7)全木、防火吊板吊顶:60元/㎡;

(8)水泥明沟:20-30元/㎡。

未举例在以上项目中的,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9、有取水设施水井840元/个,无取水设施或无水水井140元/个。

10、拆除水表(150元/块)、电表(460元/块)、有线电视(220元/个)、空调移机费(分体300元/台,窗机100元/台)、宽带(380元/个)、电话(108元/个)等附属设施按此标准补偿,特殊设施报装费的按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现行安装标准给予补偿。

11、树:普通树:(1)10元/棵

(2)果树:视树种定为20-50元/棵。

12、营业补偿:在拆迁范围内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正在营业且经营者姓名与户主为同一人,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但补偿面积不超过30㎡,最高可取得18000元的营业补偿款。

13、被拆迁的住宅房屋以一户占用一处宅基地(以下简称一户一基)为计算单元,其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经合法批准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一户合法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可选择宅基地面积较大的一处参与计算补偿。

14、武汉市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拆除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房屋,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且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8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内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85%计算。

②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95%计算。

2)198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征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未取得如何审批手续,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85%计算。

②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90%计算,对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违建房,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自行拆除的,将给予40元/㎡拆工费。

15、拆除偏房、临时门面及其它建筑物只给予房屋重置价补偿,不予以宅基地补偿。

(二)还建政策及标准。

符合政策规定的拆迁人具有购买还建房的资格,具体情况如下:

1、拆迁还建严格按照当前现有户籍状况,本村村民(含世居村民)人平均安置房50平方米,安置房单价由武汉左岭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村集体商定以137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让利给拆迁户购买还建房。还建房为电梯小高层和高层,其户型分别为一室一厅50平方米,二室一厅80和100平方米,三室一厅100和130平方米,三室两厅150平方米等种类(具体见图纸),还建面积根据相关政策分配。

2、对于有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证)但未分户的,每户可按1370元/㎡多购30㎡的还建房。

3、对于有2个或2个以上的子女,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也没有分户的家庭,有两个子女的每户可以按1370元/㎡多购30㎡的还建房。确定子女较多时,由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4、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本村村民可单独算一户,可以按1370元/㎡多购买50㎡还建房。已结婚女方确实怀孕的拆迁户凭结婚证、医院证明、生育证及准生证可以按1370元/㎡多购买50㎡还建房。

5、半边户凭结婚证按正常村民考虑还建房。

6、因子女求学、参军、服刑等户口已迁出本村的,视同未迁出,享受村民待遇。

7、因确实不够居住需要多买还建房的拆迁户,由其提出申请,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才可以购买,多出正常还建房面积按2000元/㎡购买。

8、外来户按2000元/㎡购买还建房。面积不超过100/㎡.9、对于孤老又购买不起还建房的,由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照顾解决。

10、拆迁户按照优惠价购置新社区房屋,购房款在房屋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新社区房屋建设成本包括每亩土地征地平均成本,多层建设成本、报地成本、水电增容、配套设施,勘测、绿化、规划、设计费用等)。

11、还建安置房竣工验收后,按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定协议顺序依次摇号确定楼层及房号。

七、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1、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每户搬家费600元。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每户搬家费按二次计算为1200元。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时间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安置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每套不超出360㎡,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安置期的,自超过之日起,由武汉左岭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套不超出360㎡,按国家规定计算支付,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2个月。

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

1、城市居民和外地来汉人员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购买的住宅房屋,房屋拆除时对房屋所有人给予房屋重置价补偿,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市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的有关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2、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文件执行。

3、被拆迁人未经批准将住宅或无法查证房屋用途的房屋用于非住宅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认定。

篇4:安置房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中国建筑第六局工程局有限公司

20**年6月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工程名称:

马池口村民安置房项目

甲方(总包):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分包):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

和强化“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加强马池口村民安置房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及环境影响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职责,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为马池口村民安置房项目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的专项协议,在双方审核确认后签订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有效,施工过程中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CI管理要求,核查乙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乙方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审核乙方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乙方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制定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核实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监督乙方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四、按照乙方呈报的进场人员花名册,对入场人员进行公司级、项目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控制检查中,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有权纠正任何违章行为,并勒令其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直至满足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复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权对乙方给予适当的处罚。对于严重不服从甲方管理,野蛮施工者,甲方有权将其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对乙方自带进入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合格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大型机械设备乙方必须出具安拆专项方案,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

七、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的安全生产会议,执行会议决议。按照甲方企业CI要求,建立、维护统一的中建CI形象。

二、建立工地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91号]要求,本项目需要乙方配备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负责编制本项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作业前,报甲方进行审核备案。

做好对施工现场内作业活动的日常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报告检查情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解决处理,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应按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四、对本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向甲方备案;有人员调整时,要立即书面上报甲方。组织施工人员入场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经现场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身份证明和三张近期照片,到甲方安全部办理施工作业胸卡,凭胸卡进出本项目施工现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甲方警卫人员的检查。

五、配备的架子工、电工、电气焊工、信号工、机械操作工、吊篮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要及时报甲方核验。

六、负责本单位作业班组的班前安全教育和工种变换的安全教育。下达施工任务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班前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发生交叉作业时,应先报告甲方统筹协调,并派专人进行监护。不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不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不适合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七、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进场作业人员按照岗位和工种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的配置,检查操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严禁没有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上岗进行作业。

八、自行配备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应向甲方提供产品生产厂家的生产资质、合格证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证明。需要在现场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实际检验的,必须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设备、设施。

九、必须配备专职临电电工。施工作业需要连接电线线路时,必须由专业的电工完成。严禁非专职电工进行电气连接作业。机具、设备的电源线路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拖地使用。

十、如自行搭设或使用甲方搭设的脚手架,必须按照脚手架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不得随意拆改。在建筑楼内施工时,对洞口、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要爱护,不得随意拆改、毁坏;工作中确实需要拆改,须报甲方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拆改;作业结束或下班休息时,必须及时将安全防护设施恢复固定好。

十一、乙方动火作业,或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设立安全消防责任人和作业监护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作业前,向甲方提出动火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操作。进行电气焊作业,配备的电气焊设备应完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作业前,及时向甲方进行动火申请,作业中应清除作业区域内可燃、易燃物,配备专职看火人和灭火器材,作业后检查作业区域内却无火源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严禁私自拆改、毁坏、挪用甲方现场的消防设施器材。

十二、乙方应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必须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加强季节性施工的安全管理。暂停作业时,乙方应当做好现场保护。

十三、乙方应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实施有关环境管理措施及节水、节电、节材措施,实行绿色施工、节能降耗。减少本单位、本施工区域的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本单位、本施工区域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水、有毒有害气体等重要环境因素达标排放。施工垃圾随产生随清理,严禁从楼层高处向下方抛扔施工垃圾。

十四、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住宿和饮食的安全教育。宿舍内不得私自乱接高压电路,严禁卧床吸烟;不得聚众赌博、酗酒,不得传播黄色影像刊物。自建食堂必须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健康知识培训证和身体健康证;采购食品必须到正规商店,严禁购买路边商贩的食品。

十五、加强对施工人员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教育。出行必须遵守安全交通法规和社会治安条例。严禁有偷拿、盗窃、破坏的不良行为事件的发生。

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或有关投诉,给甲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其责任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附则

一、为确保协议履行,甲方按乙方工程承包总造价款额的3%收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金。乙方必须在施工人员进场作业时,将安全管理保证金交给甲方。

二、如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劳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款在现场安全管理保证金中予以扣缴。如发生乙方安全管理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必须及时增交安全管理保证金。

三、工程结束时,如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及文明施工的重大投诉或罚款,剩余的现场安全管理保证金,甲方应无息返还。

四、此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企业法人或施工现场的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篇5:郓城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郓城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坚持让利于民,和谐拆迁,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区分住房、生产用房、营业用房和公益性用房等不同性质,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实行回迁安置或就近安置(公共用地上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就近安置),由开发企业负责实施。

二、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照(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重置价标准,依据房屋的不同结构,同时考虑成新因素,综合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对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对被拆迁人宅基地补偿,根据20**年7月1日实施的新一轮郓城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一级26.33万元/亩,二级20万元/亩,三级15.33万元/亩,四级12.67万元/亩,五级9万元/亩进行补偿。国有划拨住宅土地和集体宅基地按上述价格的60%进行补偿;一般集体土地按区片价(3.6万元/亩或4万元/亩)进行补偿(基准地价调整后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住宅房屋的安置

(一)安置住房户型面积及价格

安置住房为多层住宅,住宅楼户型为80㎡-120㎡(水、电、暖、弱电配套)。住宅平均价格一级土地上1164元/㎡,二级土地上1029元/㎡,三级土地上929元/㎡,四级土地上872/㎡,五级土地上793/㎡.车库的平均价格与回迁住宅平均价格相同,储藏室价格为600元/㎡。

(二)安置面积可按两种方式选择:

1、按拆迁房屋同等面积确定安置面积。

2、被拆迁房屋面积小宅基地面积大的可按宅基地面积的50%确定安置面积。

以上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3、持有宅基证的空闲宅基,按宅基地面积的50%确定回迁安置。

(三)被拆迁主房安置单元房,配房安置车库或储藏室,车库和储藏室只能选一种。主房和配房剩余面积可相互调剂使用,剩余的安置面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没平方米增加200元,给予货币补偿,回迁面积超出被拆迁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四)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200元。

四、沿街营业房的安置

(一)沿街营业房安置价格:属居民及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所有的营业用房(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当年度纳税记录。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沿街营业用房安置平均价格一级土地上2389元/㎡,二级土地上1887元/㎡,三级土地上1615元/㎡,四级土地上1403元/㎡,五级土地上1326元/㎡。

(二)安置面积:被拆迁营业用房同等面积安置,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500元。

(四)沿街营业用房在进行产权调换时,按竖向立体切块安置。拆迁的房屋底层建筑面积小于新建营业用房一层一间面积且大于新建营业用房面积50%的,只可安置一间;拆迁的房屋底层建筑面积大于新建营业用房一层一间面积但多余面积不足新建营业用房一层一间面积50%的,其多余面积只给予货币补偿;拆迁的房屋底层建筑面积大于新建营业用房一层一间面积,且多余面积大于新建营业用房一层一间面积50%的,可安置两间新建营业用房,其余依次类推。

拆迁的房屋底层建筑面积小于新建营业用房一层一间面积50%的在进行产权调换时,只可安置在商业内街,回迁安置按上述标准执行。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商业用房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加工、仓储、办公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回迁安置(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规定进行补偿)

六、补偿资金与差价结算

选择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其房屋拆迁的各项补偿款,拆迁时暂不支付,交付安置钥匙时,结清差价。

七、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发,过渡期为12个月。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支付。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拆迁符合《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屋用作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沿街商业经营的按照实际营业面积80元/㎡支付;生产加工、仓储、办公、旅馆等经营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30元/㎡支付。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不属于同一人时,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八、房地产证件的收缴与办理

(一)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同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拆迁人收回,交有关部门予以注销;办理抵押的,由当事人负责解除抵押手续;自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拒不交回的两证由相关部门予以注销。

(二)安置房屋的产权证由开发企业统一办理,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

九、奖惩措施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对被拆迁人予以奖励。

(二)对拆迁住宅房屋所有人有下肢残疾、双目失明或年龄超过7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社区、村委会把关,报城建领导小组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的可在楼房一层中优先挑选。

(三)以腾空房屋交钥匙验收合格的先后顺序挑选新建安置房(包括车库和储藏室)

(四)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拆迁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在裁决的搬迁期满后,仍未搬迁的房屋,按有关程序依法强制拆除。

十、拆迁的组织和实施

整个拆迁工作由县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严格按照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拆迁补偿安置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本《办法》由郓城县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