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吧
专注精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让管理变得更简单、高效!
本月更新2873  文章总数376337  总浏览量7115234

建设用地股工作职责

  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参考借鉴工作职责,用地,建设相关内容?不知道工作职责,用地,建设相关文章写作格式写法?阅读以下为您编辑的建设用地股工作职责文章,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建设用地股工作职责

建设用地股工作职责

1、学习和宣传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

2、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土地保护,开发、利用、整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3、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执行农用地转批制度;

4、负责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查、申报工作,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认真办理旧房翻建、改建、续建的用地手续;

5、负责村民宅基的规划、审批及管理工作;

6、负责城乡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及其协调管理工作;

7、积极参与建设用地管理的全过程,把好建设用地关;

8、承办各单位和个人申请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9、公开、公正,依法管地。积极配合搞好清查违法用地处罚后用地补办手续工作;

10、负责指导好全县各乡(镇)建设用地的指导、规范管理工作;

11、按时上报有关报表;

12、积极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职责: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征地补偿费标准,实施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各类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报备工作;承担报临汾市人民政府审批和经临汾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用地事项的审批、报批工作。承担本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负责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政策,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土地开发利用标准;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

承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实施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的落实情况;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本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本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一、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征用报批、划拨和出让的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落实。

二、负责各级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工作。

三、承担、参与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征拨工作。

四、办理上级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等用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县集体土地使用权征用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的兑付工作。

六、负责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形式的监督管理工,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七、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和城镇居民、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查、报批及后期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研究、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具体实施工作。

九、指导、监督、协调全县的各类建设用地;

十、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2:建设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非招标采购是指公司所规定的招标方式以外的其它方式采购。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的非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的物资采购:

(1)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物资;

(2)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但涉及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物资;

(3)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物资,经过两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的;

(4)经过两次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后,购买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第四条

公司物资非招标采购活动按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要求,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组织,最大限度节约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采购计划外,施工现场急需物资的采购。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领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的非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公司非招标采购申请的跟踪工作;负责单项物资合同额在1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审定工作。

第七条

物资部

物资部是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专责管理部门,负责非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以及公司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和完善公司系统非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配合公司实施集中非招标采购活动。

(三)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授权的小宗物资集中非招标采购活动。

第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

(一)机械部:参加非招标采购谈判活动,负责对谈判活动全过程监督;受理招投标工作中的投诉问题。

(二)综合部:对非招标采购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财务部:参加非招标采购谈判活动,主要负责商务谈判全程监督与议定,杜绝合同中财务漏洞。

第三章

采购主体及范围

第九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由采购部和物资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上级公司组织集中非招标采购范围

(1)由上级公司集中招标采购转为非招标采购的。

(2)属公司集中采购项目,经各单位申请,公司批复同意采用非招标采购的。

(3)工程现场急需物资,影响到正常工程进度的。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非招标采购范围

(1)不属于公司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

(2)属公司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经批准转为各部门自主采购的。

(3)项目特殊或集中招标失败,经上级公司批准由项目部门自主采购的。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系统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直接采购(含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采购、框架采购等。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向两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有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可供选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该方式:

(1)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技术标准不统一或采购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具体要求的。

(2)对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有特别要求的。

(3)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

(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急需的。

(5)经过两次招标公告,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只有两家。

(6)开标时递交标书只有二家,经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转为竞争性谈判。

第十四条

直接采购(含单一来源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直接向一家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该方式:

(1)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其它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扩建、技术改造、维修、零配件供应,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的范围内,因采购人要求少量技术或商务条件变化,引起合同调整,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4)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或来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

(5)经过两次招标公告,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只有一家。

(6)开标时递交标书只有一家,经上级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转为直接谈判。

第十五条

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供应商按询价文件要求报价,原则上按最低报价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经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1)采购技术标准、规格型号统一、技术要求简单明确。

(2)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三家及以上,能够形成充分竞争。

(3)现货货源充足。

(4)所购货物价格相对稳定、透明,在一定时期内变化幅度不大。

第十六条

网上采购

网上采购是指通过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报价,原则上按最低报价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章采购流程

第六章谈判

第十七条

谈判工作应按照采购文件和谈判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如果时间或地点有改变,应提前通知谈判供应商。

第十八条

谈判组织机构

谈判组织机构应在谈判前由物资管理部门拟订,报物资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报总经理批准。谈判组织机构包括谈判工作组(商务、技术)、监督人员、会务组。

(1)谈判工作组

1.谈判工作组由物资管理人员、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谈判专家原则上应当是上级公司评标专家库中所列人员。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物资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推荐。

3.选取的专家,应当在谈判前五个工作日内确定。

(2)监督人员

监督人员由监察部门派员担任,主要职责是对谈判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纠正谈判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会务组

由物资管理部门或代理机构指定人员组成,负责谈判期间的会务安排、后勤服务。

第十九条

谈判开始前,物资部或代理机构负责接收并妥善保存应答文件,并按应答人递交应答文件的先后顺序登记、签名,核对文件箱数和外包装状况,登记造册,由应答人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在具体谈判活动中应遵循如下规则:

(1)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文件及报价。

(2)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它信息。

(3)需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之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谈判工作应在谈判工作组的统一组织下,有序开展,原则上按先技术、商务,后价格的顺序进行。

(5)谈判工作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谈判工作组应要求所有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求

谈判资料在谈判期间不应携带出现场,参与谈判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应答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应答文件的比较和评审,采购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谈判有关的其它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判标准和方法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采购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施工、物资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确定成交候选人;技术方案复杂的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三条

谈判程序

(1)谈判准备

1.组织召开谈判准备会,确定谈判人员名单,明确分工,宣布纪律。

2.介绍参加谈判的应答人和项目概况。

3.应答人进行抽签,确定谈判先后顺序。

(2)初谈

1.由监督人员和指定人员共同开启应答文件,检查文件密封是否良好。

2.分发应答文件。

3.按照采购文件必备条件要求,核实应答人。

4.审查应答文件是否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5.应答文件澄清。

(3)详谈

1.技术专家完成采购范围、货物型号规格或施工方案等内容谈判,完成技术问题澄清,完成技术评分表。

2.商务专家完成合同条款谈判、完成商务问题澄清、完成商务评分表。

3.应答文件中有不明确的问题,需应答人澄清的,由谈判专家草拟有关澄清问题,谈判组组长签字后送达应答人。

4.按照谈判要求,进行多轮报价,形成最终谈判价格表。

5.谈判成交金额原则上不允许超概算。

6.根据谈判结果,形成谈判报告。

(4)监督人员监督谈判全过程,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谈判工作结束后,谈判工作组向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汇报谈判情况,根据推荐候选人情况确定中选人,原则上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如确定非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需有充分理由并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选人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最迟应在谈判有效期结束三十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中选人后,监督人员出具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一式二份,分别由公司监察部门、物资部备案。

第七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物资部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中选通知书,按照采购文件和应答文件规定的采购范围、技术条件、中选价格、工期等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应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市管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环节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审批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第三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是设计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

市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为设计环节的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以下协办事项:

(一)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园林部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

(三)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四)人防部门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五)市政部门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六)交通部门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市管项目范围为: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20层以上(含20层)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项目;

(五)特殊公共建筑;

(六)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七)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或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

(八)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但前款(一)至(四)项中在万州、涪陵、合川、永川、江津等地的下列建设项目除外: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或立项投资8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其它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本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第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人应先将初步设计图说提交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收件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出具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图说进行完善,直至预审合格。预审合格后,再向主办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向主办部门提交下列全部或部分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初步设计图说(经主办部门预审合格,下同);

3、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

5、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6、依法应当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应提供招标情况备案书;

7、消防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9、勘察设计合同。

市外(境外)来渝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登记备案证(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市开发办同意变更的文件。

涉及经济适用房或危旧房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其确认书。

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图说(结构专业图说除外)。

(三)园林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图,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四)气象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及电气专业图说。

(五)人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说。

(六)市政部门要求的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图说。

(七)交通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涉及交通设施部分的工程的初步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收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负责统一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必要时,主办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协办部门参与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接件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主办部门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第九条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设置专用电子邮箱。

主办部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或次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材料通知,协办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领取材料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的书面凭证。

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不参与并联审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条

协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管理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一条

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附图)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10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延期告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审批通知并说明理由。

协办部门在10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主办部门决定中止审批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2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四条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主办事项。主办部门决定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批准主办事项理由说明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主办部门因不采纳协办部门的审查意见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据此决定不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中央国家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在协办部门的审查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一般不得批准主办事项。确有必要,主办部门可提前批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终止审查协办事项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

第十七条

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因情况特殊,主办部门难以在20日内完成审批的,经主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通知。

第十八条

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主办部门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书面调整建议之日起的10日内回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主办部门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触摸屏或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均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到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4:通用技术实践室建设方案

通用技术实践中心建设方案

一、建设方案总述

(一)建设理念和原则

CHEDC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室以专业化服务技术教育,以现代化引领技术教育。从教学实际出发,方便通用技术教学,着力提升学生技术素养。

CHEDC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中心建设方案以教育部《普通高中技术课程标准(实验)》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实践室教学仪器配备标准》为指导,紧扣通用技术教材,服务通用技术课程,满足通用技术课程开展过程中师生技术学习与实践对教学环境、工具、设备、仪器、材料的需求。建设实践中心将充分实现与学生生活紧密联系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学习,充分发挥学生技术思想和方法的领悟与运用,能够充分完成学生技术学习中的探究、制作、试验与创造等综合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对技术人文因素的理解与感悟。

CHEDC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实践中心建设及教学仪器装备,坚持以下的原则:

1.以普通高中技术课程标准为依据,以提高学生的技术素养、促进学生全面而又富有个性发展为基本目标;

2.以创建通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基本工具和现代技术相结合、技术与文化相结合、教学装备与教学方式相结合的装备理念为指导;

3.立足于学生的直接经验和亲身经历,立足于“做中学”和“学中做”的主体,以学生的亲手操作、亲历情境、亲身体验为基础,强调学生的全员参与和全程参与;

4.符合JY/T0385-20**《中小学理科实验室建设规范》、国家和有关行业关于教育质量的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标准编制。

(二)建设目标

本通用技术实践中心建设方案从教学实际出发,本着方便通用技术教学,着力提升学生技术素养的宗旨,力求达到:

1.通用技术实践中心能够满足通用技术课程教学仪器设备在数量、品种、规格、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在时间、空间上能够保证完成通用技术课程标准所要求的教学任务,而且具有空间拓展性,使实践中心能够成为学生进行科技创新、技术发明的场所。

2.通用技术实践中心整体布局科学合理,除了采用符合课程标准的现代化教学仪器设备之外,还利用充满技术文化色彩的挂图、百科全书式的影视资料、生动活泼的教学模型创设“做中学”、“学中做”、既充满技术活动又充满人文色彩的情景交融的教学环境,为提高学生的技术素养,全面、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3.通用技术实践中心以通用技术课程标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集国家课程、校本课程于一体的综合实践中心,是学校进行素质教育的基地。

(三)CHEDC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室的功能与特点

1.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室可以实现如下功能

(1)为通用技术课程提供恰当的、适合教学的环境

CHEDC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室,以通用技术课程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从教学实践出发,严格按照国家《普通高中技术课程标准》和教材特点开发了技术教育系列成套仪器装备和解决方案,为“教师怎么教,学生怎么学”创设优秀的环境。

(2)为学生技术设计、制作、测试、展示作品提供条件

普通高中技术课程立足于学生的直接经验和亲身经历,立足于“做中学”和“学中做”。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室整体解决方案能够满足学生设计作品、制作作品需要,可以对作品相关性能进行测试以便评价,并预设优秀作品展示空间。

(3)可以实现技术探究的功能

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室不仅是技术实践的手段,同时还是技术认知的对象。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室整体解决方案提供了丰富的教学仪器(各种教具、学具以及现代化设备等)供学生探究技术秘密,学习技术文化。

(4)充分展示技术文化氛围

技术是人类文化财富的一种积累形式。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室通过对设备、工具、视频挂图、作品展示、实践室分工等各方面的精心布局,营造技术文化氛围,彰显技术所蕴藏的艺术感、文化性、道德责任。

2.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室具有如下特点

(1)专业性

CHEDC教育家联合南京师范大学通用技术项目组,聚集国内外近百名通用技术教育专家、教学精英、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为我国通用技术教育事业而奋发努力。江苏教育出版社及其著作权人授权教育家公司独家研究开发与苏教版《通用技术》教材配套的实践室仪器装备。

(2)系统性

CHEDC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室在仪器设备、工具和教学辅助软件、挂图、视频等各方面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全面的研究,可以为中小学的通用技术实践室建设提供整体解决方案。CHEDC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室产品有如下系列:基本工具(公用工具、展示工具)系列;必修课技术设计系列、技术试验系列、技术制作系列、技术探究系列、教具系列、学具系列;选修模块配备系列等。

(3)实用性

CHEDC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室每一件产品都是根据教材和教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而设计开发,为方便教学实际而开发。

(4)时代性

CHEDC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室产品系列不仅包含了金工、木工、电工以及其他共用工具,还包括了数控机床,三维打印机,激光切割机等现代设备,让学生既了解常规技术,又了解现代高新技术。

(5)安全性

CHEDC教育家在设计方案、研发产品时,始终把安全性放在首位。每件产品的参数设置、操作规程、布局摆放都反复推敲论证,确保安全可靠。

(四)CHEDC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室方案简介

CHEDC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中心建设是在对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建设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学校课程教学的迫切需要和教学应用的必须性,结合学校实践中心建设用房的情况,给出如下的技术实践中心建设及仪器配备的整体解决方案:

1.CHEDC教育家通用技术实践中心主要由技术设计与探究室、技术制作与试验室、材料与仪器准备室共三个部分组成。保证《技术与设计1》和《技术与设计2》必修模块的教学需求。技术设计与探究室室内面积不低于96平方米、技术制作与试验室室内面积不低于96平方米、材料与仪器准备室不低于32平方米。

2.本方案根据学校每班56人,4人一组,进行仪器和设备的配备。技术设计与探究实践室室主要用于学生进行常规课程的学习与技术设计探究活动,分为课堂教学区、数控加工区、电脑设计区三部分,同时备有学生作品展示架和资料架。课堂教学区用于进行常规课程的学习,其余两部分为学生进行技术设计与探究活动的区域。每个区域之间设有隔离板。设计桌为长方形,每张设计桌摆放六到七张座椅,桌面为普通学生桌面,钢木结构,长边各有三个抽屉,尺寸为900*1400*780桌子的宽边分别设有两个六孔电源插座,地面走暗线,220V交流电直接接桌面插座。

3.技术制作与试验实践室给学生开辟使用工具实现多种设计方案物化的实践场所;。技术制作与试验室是学生开展技术试验、使用工具进行制作与加工、评价技术产品的场所。

4.准备室用于工具、材料、教学仪器仓储及教师或教师助理进行课前准备工作,该室采用“自选超市”型的材料架与仪器架,方便取用,整洁大方,便于教师准备材料。效果图如下:

5.技术文化部分充分展示与通用技术课程相关的图文资料、回顾技术的历史、展现技术发展的时代特征、并结合学校文化整体设计,营造一个浓郁的技术文化学习氛围。通过对设备、工具、材料进行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文图展示,描绘技术的历史与未来,营造技术的文化氛围,彰显技术所蕴藏的艺术感、人文性、道德责任。主要形式有:挂图、模型、技术教育百科触摸屏,利用传统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培养青少年热爱技术的道德情操,全面提升学生的技术素养。

(五)通用技术实践中心教室环境设计

通用技术实践中心总体环境设计本着服务于通用技术课程,提升学生技术素养的宗旨,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每个实践室宽敞明亮,墙面、地面、工作台面的色调协调,室内除丰富的教学仪器设备外,还精心设计了充满浓郁技术氛围与人文关怀的技术文化,力求营造舒适安全的实践环境。

1.通用技术实践中心总体环境设计

通用技术实践中心为学生进行技术设计、制作、测试、展示作品提供了综合实践的场所,在每间实践室现有面积和环境的基础上,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实践室的功能进行整体设计。

2.技术设计与探究室环境设计

该室实际面积约60多平方米主要用于学生进行常规课程的学习与技术设计活动,分为课堂教学区、数控加工区两部分,同时备有学生作品展示架和资料架。课堂教学区用于进行常规课程的学习,其余两部分为学生进行技术设计与探究活动的区域。课堂教学区有教师演示台1张,尺寸为2400*700*850,学生设计桌14张,尺寸为1200*800*760,桌子的宽边分别设有两个电源插座,地面走暗线,220V交流电直接连接桌面插座。每张设计桌摆放4张座椅。数控加工区有激光切割机一台配电脑1台。所有配备设备的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数量在实践室教学仪器装备配备方案一栏中给出。效果图如下:(此效果图仅供参考)

3.技术制作与实践室环境设计

技术制作室是学生使用工具进行制作与加工的场所。按照技术课程标准的要求,技术制作室面积至少在110平方米左右,该室实际面积约102平方米,技术制作室教师讲台正方墙面上有工具展示板以存放手动工具、电动工具为主。14张1350*850*780的学生实践桌,桌面为25mm厚的优质刨花板,钢木结构,桌下有移动作品柜,桌上装有小型台虎钳。该室除教师讲台处以外,沿墙有边柜,放置各种小型设备和仪器,边柜面上装有以供各种设备用的220v交流电源插座。沿墙无边柜处安装数控机床及数控铣床等较大设备。所有配备设备的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数量在实践室教学仪器装备配备方案一栏中给出。效果图如下:(此效果图仅供参考)

(六)用户培训

江苏教育家完备的专业培训(包括课程培训)和售后服务体系为您解除所有后顾之忧。

1.系统培训

为了保证通用技术实践室能更好的服务于教学,拓展教师的授业空间,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我们为整个系统提供培训服务。

(1)集中培训

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可提供统一的使用培训和维护培训,保证用户能熟练使用传感器、相关的实验仪器设备等,并能掌握一定的日常维护的技能,排除出现的轻微故障,保证产品使用的连续性。

(2)分别培训

根据不同用户的要求,还可提供针对性的培训,以保证不同的使用者分别掌握使用技能和维护方法,提高使用的效率和准确度。

2.培训计划

根据用户的工作特点,特提供如下培训计划:

(1)用前培训

在项目验收交付使用的一周内,向用户提供1次的用前集中培训,以使用户能尽快熟悉整个产品系统。

(2)使用过程中的辅导

根据不同用户的具体要求,可提供使用过程中的培训和辅导,利用用户教研组活动的时间或其它空闲时间完成此项培训工作。

(3)假期培训

利用寒暑假的时间为用户提供培训服务。

(4)不定期培训

根据用户的使用反馈和要求,提供不定期的使用培训;及时向用户传递信息化教学的最新发展;与用户及时交流使用数字化实验设备的经验和心得。

篇5: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以下简称“规范”)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

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反映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的明细表格。是由招标人按本细则附录规定的格式,并按“规范”规定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名称、单位、数量,而由投标人填报单价、合价等内容的工程计价表。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组成。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中的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规范”规定的全国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规范附录顺序编码,三、

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编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编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规则为:一至九位按“规范”附录A、B、C、D、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自行设置,但应从001起顺序编码。

第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增减。

第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出现“规范”附录A、B、C、D、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计量单位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项目时应将工程量清单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招标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第二十八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

以及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单价或合价;有些项目数量虽未列出而要求填入金额者,投标人亦应按要求将金额填入。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

第三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工作内容的单位综合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并考虑一般风险因素。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应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有关说明确定。

第三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

第三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的单价或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

单价组成确定。

第三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中,应由招标人列出的金额可按招标人的估算额确定,并可作为“暂定金额”列入。应由投标人填报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四章

合同价、进度款与竣工结算

第四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为发包人估算数量,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由承包人按“规范”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为依据,或合同规定的其它方式计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合价,或合同中另有规定的经发包人同意的单价或合价计算支付金额。

第四十二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或措施项目完成后一次支付。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规定具体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暂定金额,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经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主要有:零星工作项目费、预留金、其他注明的暂定金额等,均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标价中包括暂定金额是表明承包人对这些暂定项目有责任承担合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零星工作项目的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量与支付:

人工费: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材料费: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机械费:

已进场并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

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应与建设部“建市[20**]256号”文件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配套执行,范本中与本细则不—致的内容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凡采用本细则招标的建设工程,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评标、定标,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凡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招标文件内容和合同条款,均视为无效,并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术语与“规范”中相应术语的解释一致。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填报需知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均按本格式编制提供和填报工程量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工程量清单说明。

2.表一:工程项目总价表。

3.表二: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4.表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5.表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6.表五: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7.表六: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8.表七:零星项目清单计价表。

9.表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综合单价分析表。

10.表九: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1.表十: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表。

12.表十一: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本统一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并与招标文件一道提供给投标人。

四、“工程量清单说明“属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之一,应由招标人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填写相应内容,并与工程量清单一道提供给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说明“中的内容必须满足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五、表八、表九、表十一仅当招标人需要时才需提供给投标人填报。

六、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和所列项目填报价格。清单格式不得任意变动,清单项目不得任意增减。

工程量清单说明

说明内容由招标人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填写相应内容,并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旦中标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投标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