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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谷集团干部任免和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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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谷集团干部任免和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绿谷集团干部任免和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干部任免体系,提高集团公司员工队伍的业务水  平,适时、公正地选拔优秀人才,充分发挥每位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内所有主管级以上(含主管级)干部的任免。

第三条干部的任免主要依据员工的绩效考评结果,同时兼顾以下因素:

1)是否具备较高职位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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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的表现和操守是否符合标准。

4)是否具有较好的适应力和潜力。

第四条当某一职位空缺或设新职时,优先考虑内部人员,在没有合适人选时,考虑外部招聘。

第五条干部任免的权限及任免程序:

(一)集团公司总部部门副职及以上干部、集团公司投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各产品委员会组成成员及其下属办事处的正职,作为二级单位管理的生产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1)以上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换人时,集团公司领导、该空缺岗位的上级领导、人力资源中心有权动议或推荐候选人,报总裁批准。

2)由人力资源中心对总裁核准的候选人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材料。

3)召开总裁办公会议,由人力资源中心主任对该干部的工作情况(包括:主要特长、工作业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汇报,与会人员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形式,由总裁最终确定该干部是否称职和任免决定。人力资源中心根据过程填写<干部任免备案表>。

4)公司发文或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由相应的单位发文。

(二)集团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子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在不超出预算和编制的前提下,原则上具有在公司内招聘、任免干部的权力,操作流程能够参照集团公司做法,以民主、公正的方式进行。相关干部的任免必须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三)集团公司各部门、生产厂、分公司和办事处。

各部门、生产厂、分公司和办事处的负责人在不超出预算和编制的前提下,原则上具有在所在单位内任免干部的权力,操作流程能够参照集团公司做法,以民主、公正的方式进行。相关干部的任免必须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四)集团公司及所有成员企业的人事、财务、物资管理人员都必须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任免。

第六条干部接到任免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凡因任免变动其职务,其薪酬自任免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七条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审批权归集团总公司。各分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时,应由负责人签名,传真至集团公司所属指挥部或人力资源中心核实后交财务总监签署发放。

第八条不准聘用亲属、同学、原同事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工作。

第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中心。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篇2:学院培训管理规定

培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培训的效果,规范培训管理,更好地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及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全公司

三、职责划分

序号

部门/对象

职责

备注

人事行政部

1、制定、修改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2、收集整理各培训信息,调研培训需求;

3、拟定、呈报公司培训计划或方案;

4、统筹各项课程的开发;

5、对培训讲师统一管理;

6、联系、组织或协助完成公司各项培训计划的实施;

7、检查、评估培训实施情况;

8、管理、控制培训费用;

9、对各项培训进行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

各部门

1、协助收集整理各培训信息,调研培训需求;

2、拟定、呈报部门技能培训计划或方案,按计划落实各项培训;

3、按要求提供有关培训资料至人事行政部;

4、配合、支持公司培训工作的实施和效果反馈,交流工作。

讲师

1、参与课程前期培训需求调研,明确员工的培训需求,向人事行政部提供准确的培训需求资料;

2、开发设计或修改培训课程,如培训教材、辅助材料、PPT演、案例、试卷及答案等,并将以上资料交至人事行政部;

3、根据部门或人事行政部安排讲授培训课程;

4、根据改进建议修改、完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

员工

1、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公司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

2、培训期间员工一律不得故意回避或不到。

3、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并有向公司内其他员工传授的义务。

四、培训程序

培训调研

1.1参训对象分析。培训前要对参训对象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知识结构、学历水平、工作经历、知识掌握程度等,掌握参训对象的整体概况。

1.2培训需求调查。在参训对象分析基础上,展开对参训对象客观、准确、细致、全面的培训需求调查,通过与参训对象上级和代表性人物面谈,明确培训要解决的问题与培训目的。

公司培训计划的制定及调整

2.1年度培训计划

2.1.1每年11月份,各部门根据人事行政部要求,结合所属员工培训需求提报《部门年度培训计划表》,提报至人事行政部进行审核。

2.1.2每年12月份,人事行政部根据公司年度战略部署及培训需求调研报告审核各部门提交的计划,并进行调整、补充、汇总编制《公司年度培训计划表》,经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核并报备公司CEO审批。

2.1.3培训计划包括新员工培训、在职通用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公司所有的培训计划。

2.1.4年中因新需求或新战略等原因需增加、变更或停止年度培训计划项目的,培训组织部门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报备至人事行政部审核批准。

2.2月度培训计划

2.2.1各部门每月应根据上报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表》及因当时的公司战略调整和新增培训需求而增加的培训计划,按计划组织、落实各项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的实施

3.1人事行政部应根据审批的《公司年度培训计划表》,按计划组织、落实公司的各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3.2根据培训计划的实施,讲师需提前至少半个月开发或修改培训课程资料,包括课程PPT、试卷、培训课程所需表格等。

三级培训体系

层级

培训类别

培训内容概述

要求

责任部门

一级

新员工入职培训

企业概况、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等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人事行政部

通用素质与技能培训

沟通技巧、执行力、团队合作、时间管理、公文写作、OFFICE技能等

每月一个课程

二级

专业培训

完成本岗位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技巧

每个岗位一年10个课时以上

各部门具体实施

人事行政部协助

三级

管理培训

提高管理者技能与水平和专项课程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开展

人事行政部统筹资源组织实施

委外培训

5.1公司根据发展和特殊工作需要,必要时选派员工外出接受委培,员工所在部门领导需填写《委外培训申请表》,按流程申请审批。

5.2员工个人参加委外培训,须与公司签订《委外培训协议》,具体的培训费用及服务年限如下:

序号委外培训费用对应增加服务年限备注

低于6000元1年

6000元(含6000元)至15000元3年

15000元(含15000元)及以上5年

附:以上年限是在原合同服务期限基础上另外增加的服务年限

5.3参训人员不满服务年限离职者应以月为单位按不满服务年限比例退偿公司;

5.4签订培训协议后又再次参加公司外派培训者,必须重新签订协议,在原有培训协议确定的服务年限基础上继续计算新增服务期,以前的培训协议仍然生效

5.5有结业证书或其他证书时,应将证书复印件交于人事行政部归档保管,并且参训人员于每次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就培训内容给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分享,同时将培训分享的资料等提交至培训部存档。

5.6培训期间,考勤按培训机构考勤计算,公司按正常考勤计发工资。

5.7学历认证的培训,根据与高校合作的方案执行。

培训计划实施的监督

6.1人事行政部对各部门的培训计划进行监督,培训资料收集及汇总。

培训考核与评估

7.1培训后,培训组织者进行考核与评估,以口试、笔试、现场操作考试或其他辅助评估手段进行评估。

7.2部门负责人跟踪员工培训后的工作绩效,若发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工作绩效没有改善提高的,应提交人事行政部安排再培训或转换工作岗位,以使其具备的能力与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7.3授课后由学员对培训组织、讲师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组织者和讲师的考核依据。

8培训档案管理

8.1人事行政部负责将全体员工所有参加培训的名称、表现及成绩等内容,记录汇总成员工培训档案。

8.2培训资料,按电子档根据培训项目、月份等进行归档,纸质版根据培训项目、月份装入档案袋进行归档。

8.3培训档案,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保管,查看或借阅需申请和登记。

五、兼职讲师管理

兼职讲师团队的组建

1.1兼职讲师基本条件

1.1.1愿意从事公司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具有一定的培训教学工作经验,积极配合公司开展培训工作;

1.1.2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1.1.3在管理、业务、知识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和特长;

1.2兼职讲师来源

1.2.1各级部门负责人皆有培养员工的责任,是内部讲师的主要承担者,应服从公司安排,主动承担培训讲师工作;

1.2.2各部门的优秀骨干、专业人员是主要讲师来源,应服从公司或部门安排,积极参与培训讲师工作;

1.2.3其他具有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的员工,也应积极配合公司开展培训讲师工作;

兼职培训师评聘程序

填写申请表/部门推荐→????部门审批→人事行政部审核、备案→考评(试讲)→发文聘用

说明:考评(试讲)时限10分钟左右,自己开发PPT,试讲内容与本岗位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

兼职讲师的考核与激励

3.1考核:

培训学员和培训监管人针对专业知识、授课技巧、教学组织等方面对讲师进行评估等级,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89分);合格(60分-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

3.2激励:

3.2.1兼职讲师实际所得课酬需经“培训效果评估”后按标准发放,具体如下:

标准课酬(元)

评估等级

对应比例

实际金额(元)

50优秀

100%

50良好

80%

40合格

60%

30不合格

50%

253.2.2每季度可以申请购买书籍两本(总价值不超过100元),由人事行政部根据申请统一购买发放。

3.2.3讲师可优先获得外出培训和交流的机会,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水平。

3.2.4当公司管理岗位空缺时,同等条件下,讲师可优先晋升。

内部讲师团队的完善

4.1人事行政部应根据讲师授课情况和评分结果,向讲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讲师应认真听取,并在后期培训中予以改进;

4.2人事行政部应定期组织内部讲师召开座谈会,互相交流授课心得和授课技巧,针对讲师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3各部门应重视内部讲师团队的建设,努力培养部门优秀骨干和专业人员,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内部讲师团队的完善;

4.4内部讲师应提高对培训讲师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教学水平。

六、培训积分管理

培训积分的获得

1.1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参加公司内部举办的各类讲座、培训专题、研讨会等形式的课程均可获得培训积分。

1.2外部培训:参加外部培训课程,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人力行政部认可后可获得培训积分。

1.3自学:员工参加自修学历、职称、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的,可获得积分。

各岗位培训积分的指标要求和价值

2.1各岗位培训积分指标要求:每位员工一年累计完成20分的积分。

2.2培训积分的价值

获得培训积分的多少是衡量员工个人学习进步的标尺之一,年度累计培训积分的多少是员工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年终奖金发放及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员工加薪、晋升、调岗转正、年终奖金发放、参加评优必须要达到要求的培训积分,未达到相应积分的,人事行政部有权予以不办理批准。

培训积分计算方法

3.1内训:1分/每课时(一课时按1小时计)

3.2外训:1分/每2课时(一课时按1小时计)

3.3自学取得学历:5分/研究生及以上、3分/本科、2分/大专

3.4自学取得职称:5分/高级职称、3分/中级职称、2分/初级职称

3.5自学取得资质、技能证书:5分/高级资质、3分/中级资质、2分/一般资质以下情况不积分:

4.1培训有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4.2培训有证书,未取得证书的;

4.3违反培训纪律的;

4.4各种弄虚作假的。

4.5新员工入职培训。入职培训考试不及格的,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的,不予录用。

七、培训纪律

1遵守培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以培训签到和培训结束时的人员统计数为准;因故不能参加培训,需提前与部门领导及人事行政部请假;培训期间请假,须向培训负责人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

培训期间,手机调到静音状态,任何人不得在培训室内接听电话。

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在课中开小会、干私事、看与课无关的书报、杂志、文件或吃东西;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交头接耳和作弊,否则取消其听课及考试资格。

认真听讲,做好笔记,积极参与互动。

培训讲师须提前备课,准时到场,认真讲析,耐心解答,虚心接受学员评估信息。

八、培训经费管理

每年底由各学院院长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下一年度培训经费,财务部门应根据申请审批的经费,开支和核销培训项目经费。

人事行政部应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制订各项培训经费的开支标准,并确保培训经费用于培训项目的开支。

年中需补充年度培训计划实施的经费,经申请审批后实施。

九、附则

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

十、附件

流程图:略

表单:《公司年度培训计划表》、《部门年度培训计划表》、《委外培训申请表》、《委外培训协议》

篇3:学院大型活动和学生集体外出安全管理规定

首都航空学院大型活动和学生集体外出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组织学校大型和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活动中的突发事件,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当遵循安全就近原则,活动尽量安排在市内或省内举行。活动组织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活动的时间、地点和规模,不得与教学活动冲突。应当事先勘察活动路线、场所、交通和食宿条件等,凡环境险恶、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活动,一律不得组织。

二、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当遵循分级审批原则。活动组织者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其中20人(含20人)以下的院外活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批,并报相应职能部门备案。20人以上的校外活动还须报分管(联系)的院领导批准,报院长办公室备案,其安全保障措施报保卫处审核。凡集体外出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对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举办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申报具体方法如下:

①凡需要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72小时向院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举办活动的目的、内容、规模、场所、时间安排等,并注明举办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及相关的保障防范措施。

②学生处接到举办单位申请后,应在活动举办48小时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活动可行性研究,再报院领导批准。

③学生处应在活动举办24小时前将领导小组的意见书面反馈给活动主办单位。

三、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和领导。每次活动都应当至少指定1名具体负责人,制定周密可行的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并报审批单位和有关部门备案。活动方案中应当载明活动内容、参加人、负责人、日程、路线、使用的交通工具、注意事项等。安全预案中应明确应急组织指挥人员及职责、预防和预警工作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

四、活动组织单位应当事先向外出人员告知活动方案及安全预案,宣讲活动纪律及安全防范知识,加强师生的自防自救教育。活动过程中,负责人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并随时排查不安全因素。

五、集体外出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负责人(当事人)应立即向系领导、学生处领导报告,并组织自救,同时向110、120或119报警求援,并在第一时间向活动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院长办公室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当事人也可直接向院长办公室或保卫处报告。迟报、误报、漏报、瞒报信息的,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4:海信电器固体废物处理管理规定

计划中心三级文件

固体废物处理管理规定

发放编号:

Q/RSAG

108105-20**版本号/修改码:

A/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名词解释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和危险废弃物三类。

可回收类一般指:纸箱、泡沫、废纸等可回收再次利用的物品;

不可回收一般指:笔芯、塑料袋、生活垃圾等;

危险废弃物一般指:墨盒、油布、日光灯管、电池等。

4固废处理机构与职责

4.1计划中心节约办是公司设立的专门处理固体废弃物的机构,其职责是:

a)负责在节约办废旧物资回收点分类设置废旧物资回收场所;

b)分别将采购中心、制造部机插工序所产生的可回收废弃物在其指定地点拆解分类存放,然后送至节约办回收点;

c)节约办负责找有废旧物资资质的厂家对可回收物资进行回收,与其签定回收协议,并确保回收厂家能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d)按照公司与各废旧物资回收厂家的回收合同,厂家每天派专人负责在节约办回收点按合同要求将可回收废弃物运走并过磅计量,节约办派专人负责监督;节约办每月出具废旧物资处理报表,由节约办留存;

e)对于不可回收的如:废线路板条、废电池、废灯管、硒鼓、墨盒、废显像管等危险废弃物,节约办设专门地点进行存放,至一定数量时请青岛市环保局指定的厂家进行处理,并按环保局要求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五联单),我公司按处理协议支付一定的处理费用。

4.2各部门职责

a)制造部负责拆解在生产过程中的废旧物资(如:废纸箱、废泡沫、边带、方块、电阻腿、废料条、废托盘、废机壳等),并派专人分类送至节约办回收点;制造部波峰焊工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锡渣(无铅),每天由各线体班长送至制造部锡渣存放点,节约办每月负责找有资质厂家回收。

b)设备仪表部应设专门垃圾桶,将在设备维修过程产生乳化液、废机油、油手套、油棉纱、废灯管等废弃物定期交给供货厂家处理;产生的废金属类(如:废铁屑、废铝、废线)专门设置回收箱,每周一次送至节约办回收点;

c)采购中心负责每天回收制造部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化学物品(如:废酒精、稀释剂、助焊剂等)和容器,并交由供货厂家处理;

d)各部门设置垃圾桶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定期送至每层楼的垃圾回收点,物业人员将可回收废物每天送至节约办回收点;不可回收废物每天由物业公司垃圾车回收;

e)物业公司负责每天将产业园区包括楼内可回收垃圾箱内的废弃物送至节约办,不可回收物资由物业公司每天派垃圾车运走;

f)人资中心负责联系物业公司对园区、各楼层垃圾桶的更换和更新。

g)各部门送至节约办回收点的报废物资,统一由节约办人员开具《报废物资回收入库单》,由各部门和节约办分别留存。

h)各部门所产生的电池、墨盒等危险废物,统一送至节约办危险废物回收点处理,并填写《危险废物报废单》,一式两份,报废部门、节约办各执一份。

5固废处理管理要求

5.1制造部门应尽量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5.2各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合理处理易造成污染的物质。禁止乱倒,要分别放在回收桶内及时处理。严禁焚烧沥青、油毡、塑料、废油漆等。

5.3采购中心在采购原材料时,应充分考虑环境要求。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材料。

相关记录

记录名称

记录编号

保管

期限

幅面

保管部门

《固体废弃物处理报表》

108105-R013年

A4计划中心

《报废物资回收入库单》

108105-R023年

A5计划中心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

108105-R033年

A5计划中心

《危险废物报废单》

108105-R043年

A4计划中心

7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计划中心每年全面考核一次,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拟制:

审核:

批准:

固体废弃物处理报表

物资名称

数量(公斤)

处理方式

记录人/日期

备注

108105-R01(幅面A4)报废物资回收入库单

交货部门*年*月*日

物资名称

单位

数量

重量

存放位置

备注

收货人:

保管员:

交货人:

108105-R02(幅面A5)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申报登记号

废物运输单位

运输工具牌照号

道路运输证编号

废物接收单位

经营许可证编号

接收单位地址

废物编号、名称

废物数量(吨)

处理方式

中转贮存

利用

处理

处置

废物运输日期*年*月*日

产生单位经办人

运输单位经办人

接受单位经办人

108105-R03(幅面A5)危险废物报废单

部门:*年*月*日

名称

单位(个/公斤)

数量

报废原因

备注

经办人

节约办

此表一式两份,废物产生部门、节约办各一份

108105-R04(幅面A4)

篇5: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部门下设环境卫生和渣土管理执法大队,派驻寿春镇,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

(三)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事项;

(四)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

(五)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县住建、国土、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有关证明材料、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与施工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或单位中选择具体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县住建、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消纳场所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八条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其它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县城管执法部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渠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核准后启用。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前款规定的场所,对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况进行监管,受纳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直接发包时,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二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城管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县住建、房产等主管部门准予施工的批准文件;

(三)需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由运输单位运输的,应提供与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设工程渣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三条

县住建、房产等部门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同时审查该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本规定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方面的要求,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出示县城管执法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要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现场要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硬质路面、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除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和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要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消纳场所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携带处置证,实行加盖、密闭运输,并按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启运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要将具体启运时间告知县城管执法部门,并填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联单,分别提交运输单位、消纳场、县城管执法部门。

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可凭结算凭证向建设或施工单位申请结算运输费。运输消纳结算凭证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取得县城管执法部门许可并采取规范堆放、有效覆盖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垃圾、渣土,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单位、居民小型房屋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处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施工前与县环卫所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按照环卫所(社区)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可委托县环卫所统一、有偿清运。单位、居民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时应有效遮盖。

第十九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县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书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侮辱、殴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年5月31日寿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试行)》(寿政〔20**〕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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