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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鼎控股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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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鼎控股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三鼎控股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对担保业务的管理,规避企业或有负债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三鼎控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包括: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出于各种原因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

  第四条三鼎控股总部完全掌握担保决策权,下属子集团仅仅是提出担保需求并配合担保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目前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的担保业务均需经总裁审批决定。

  第六条三鼎控股各子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主要包括:

  1)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严格限定担保权限;加强对被担保单位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的调查了解;

  2)强化对担保审批管理,注意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推敲;

  3)重视对被担保单位的即时监控监督和担保业务执行控制。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各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1)担保业务的申请和审核;

  2)对被担保企业调查和审批;

  3)担保合同拟订与复核;

  4)合同订立、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审批与付款;

  5)垫付款记录和付款;

  6)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审批、付款和回收垫付款。

  各子集团不能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条各子集团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三鼎控股各子集团财务部负责对担保项目和担保企业进行分析研究和担保可行性分析;三鼎控股财务部负责对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全面调查论证,提出初步担保方案;总裁为三鼎控股担保业务的最终审批人。

  第十二条担保业务的审核和审批应逐项进行,其中关键审批要点包括:在担保业务发生之前,担保业务要经过正当审批;非经正当审批,不得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责任、担保标准、担保条件等要经过审批;为被担保企业履行债务支付款项也必须经过审批。

  第十三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经办人对于未经总裁审批的担保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总裁报告。

  第十四条各子集团开展担保业务应以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为前提,担保范围仅限于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内部间的相互担保。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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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为强化责任意识,申请担保的单位都要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并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十六条各子集团应制订规范的担保业务操作程序。担保业务操作程序一般为:

  1)受理业务,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

  2)对其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论证;

  3)审批,签订合同;

  4)对被担保企业监控监督;

  5)履行合同和垫付款项;

  6)收回垫付款项。

第三章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

  第十七条三鼎控股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业务评估程序,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担保业务进行评估,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为三鼎控股内部单位提供担保时,应对该内部单位情况进行了解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担保项目是否可行;合同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胁迫欺诈行为;该内部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及以往履约情况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对于认定无履约能力的,应拒绝办理。

  第十九条为三鼎控股外部单位提供担保时,事先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等进行全面评价,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三鼎控股总部提出担保需求时,决策程序一般为:

  1)总裁认为必要时,授权集团财务中心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初步方案;

  2)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三鼎控股总部作为担保主体的,由财务部负责签订担保合同报总裁审批后,财务部负责和监控担保合同的实施;

  3)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下属子集团作为担保主体的,由总部财务中心知会担保主体单位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并由集团财务部指导、监控、协助双方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经总裁审批后,担保主体单位财务部负责担保合同的实施和控制,集团财务部履行监控职能;

  第二十一条三鼎控股下属子集团提出担保需求时,决策程序一般为:

  1)下属子集团提出担保需求,经单位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总部审批;

  2)集团财务部负责对担保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初步方案,报总裁审批。

  3)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三鼎控股总部作为担保主体的,由总部财务中心负责签订担保合同报总裁审批后,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和监控担保合同的实施;

  4)总裁审批同意由该下属子集团对外提供担保的,由集团财务部指导、监控、协助双方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经总裁审批后,担保主体单位财务部负责担保合同的实施和控制,集团财务部履行监控职能;

  5)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其他下属子集团作为担保主体的,由集团财务部知会担保主体单位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并由集团财务部监控、协助双方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经总裁审批后,担保主体单位财务部负责担保合同的实施和控制,集团财务部履行监控职能;

  第二十二条各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额度控制制度,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资金存量,核定年度担保总额,在额度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超出额度的担保业务,必须经总裁严格审批。

  第二十三条重要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避免出现缺陷或漏洞。

第四章担保履行控制

  第二十四条担保合同或银行保函生效后,不得随意修改。如因担保项目或合同变更等原因必须修改合同或保函内容时,需重新进行论证审批,并与受益方一起通知银行,经银行批准后,方可销旧换新。

  第二十五条各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监测报告制度,由各子集团财务部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测、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状况,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子集团对担保合同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在发生对方违约情况时,作为担保或反担保方应及时进行交涉,据理否定担保的约束力,尽可能化解风险。

  第二十七条企业因办理保函而委托内部单位向银行担供反担保,其日常管理主要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所有保函都不能用于转让、贴现和抵押。

  第二十九条采取抵押担保的单位应当建立担保财产保管制度,集中妥善保管有关担保财产和权利证明,定期对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各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制度,对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的物品、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垫付款项回收。担保或反担保企业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应立即向被担保方发出垫款通知书,及时、全额收回垫付款项。有条件的,也可从对方的往来款或业务拨款中扣回。

  第三十二条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担保方应及时通知被担保单位和受益人,终止担保合同:

  1)担保有效期届满;

  2)修改担保合同;

  3)被担保单位或受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4)本企业为被担保企业垫付款项。

  担保企业未收回垫付款项,不得注销担保合同。

  第三十三条银行保函所列担保的义务履行完毕或担保期满,保函即自行失效。届时,应及时进行清退注销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子集团办完保函清退手续,应催促银行即时退还保证金本息。对收到银行退还的委托单位的保证金本息,反担保企业应及时划拨委托单位。对延误办理清理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处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为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监应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担保业务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3)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被担保单位进行日常监测,是否按季度向担保单位报告担保合同履行情况。

  4)担保业务记录和担保财产保管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的记录和档案文件是否完整,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的保管。

  第三十七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因违规违法操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三鼎控股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资金部业务管理规定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资金部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Q/****09.01.01-20**

目的

  为了规范资金部内部管理职能和业务范围,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集团公司资金部的管理。

资金管理中心职能

  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集团年度全面预算管理要求,制定现金预算和计划,按照计划筹措、调度、控制使用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高效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的有序进行。

资金部各处业务职能

  资金部下划结算处、调度处和融资处三个处,各处之间既独立又相互配合(附图1)。

4.1结算处业务职能

  4.1.1管理下属子集团、子公司资金部门结算工作。

  4.1.2监控、分析下属子集团子公司资金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运行过程中需要改进、修正的制度、程序。

  4.1.3根据资金结算规范要求,按时支付、结算资金。

  4.1.4计算各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现金流入流出净额。

  4.1.5健全各类资金核算账簿、报表核算体系,定期提供各类资金报表。

  4.1.6监督、督促集团及下属公司资金收入的及时性与安全性。

  4.1.7接受、配合资金稽核、审计部门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

  4.1.8与资金结算有关的其他工作。

4.2调度处职能

  4.2.1根据集团资金要求与需求情况,合理安排资金计划、融通、调度工作。

  4.2.2根据集团资金现状、银行融资状况合理安排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4.2.3根据集团、子集团、子公司资金预算、计划调度资金,调剂资金余缺。

  4.2.4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审批资金支付。

  4.2.5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提供资金分析报告。

  4.2.6审核、稽核资金结算处、子集团资金处、子公司资金科、出纳科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及时性与真实性。

  4.2.7与资金调度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

4.3融资处职能

  4.3.1根据资金调度计划开展融资工作。

  4.3.2提供融资所需的报表,办理银行融资相关手续。

  4.3.3参与集团相关部门的融资工作,提供资料及技术支持工作。

  4.3.4负责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公关工作。

  4.3.5管理集团融资档案工作。

  4.3.6与融资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其它

  5.1本规定由集团资金部负责解释与修改。

  5.2本规定自总裁批准签发之日起执行。

  版次

  第一版

  批准人

  日期

  有效期限

  审核部门负责人

  日期

  起草部门负责人

  日期

  起草部门

  集团财务部

  起草人

  日期

  附图1调度稽核处

  结算处

  资金部(部长)

  部长助理

  融资处

  内勤员

  报表会计

  调度审核员

  计划预算员

  稽核审核员

  银行结算员

  现金结算员

  集团出纳员

  融资员

  图1资金部架构图

篇3:担保抵押管理规定

  担保抵押管理规定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修订记录

  修订日期

  修改原因及内容摘要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初稿仅供内部讨论

  20**中华财务

  版权所有

  1、目的

  本管理文件明确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非控股公司(包括参股子公司和股东单位、无资产关系的外部公司三类)提供的对外担保,包括贷款担保、以财产对外提供抵押等的要求与操作规范,以规范公司担保抵押管理的基本程序,以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对外提供担保抵押的业务活动。

  2.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3、相关程序及文件

  3.1对外融资管理规定FM-TM-084、职责

  4.1董事会

  批准公司为非控股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

  4.2董事长(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4.3总裁办公会

  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

  审批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

  4.4总裁

  批准信用评价报告并签字。

  4.5财务总监

  审批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

  审批信用评价报告并签字。

  4.6财务部

  对提出担保申请的公司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和信用度调查,形成信用评价报告;

  向公司领导层提供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情况;

  与控股公司财务部或非控股公司财务部签署关于提供担保的财务管理协议。

  5、管理权限

  5.1首创置业统一安排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首创置业审批(先通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批),控股子公司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对外担保。

  5.2公司财务部是担保批准的办理机构。

  5.3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应由财务部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由公司总裁和财务总监双签批准。对非控股公司的担保申请,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5.4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可出具贷款金额的全额担保;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原则上出具贷款金额的担保比例不超过公司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对系统外的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5.5《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一经签发,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保证期间,申请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的,应在事先征得首创置业书面同意。

  6、工作程序

  6.1对外担保办理程序—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岗位岗

  步骤说明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需要公司总部对外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中贷款方式一栏应注明:申请担保的事由、受益人、金额、期限、履约计划以及违约的罚则等,上报公司财务经理。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董事会

  审核批准《贷款申请报告》。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将经审批的《贷款申请报告》以及近两年银行贷款及还款记录、目前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公司总部财务部。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对提出担保申请的公司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和信用度调查,关注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流动比率,近两年该公司有无拖欠银行利息和不良贷款发生,有无重大合同违约情况发生,形成信用评价报告,上报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

  逐级审核批准,财务总监和总裁双签。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按照经批准的《贷款申请报告》,与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董事长(或委托授权人)

  在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后,与银行签署《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8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存档,并将合同复印件一份送交公司法律合约部备案。

  6.2对外担保办理程序—为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岗位岗

  步骤说明

  非控股公司财务部

  需要公司总部对外提供抵押担保的,编制《贷款申请报告》中应注明:申请担保的事由、受益人、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关系、申请担保的金额、期限、履约计划以及违约的罚则等,提交公司总部财务部。

  非控股公司财务部

  同时还需将近两年财务报表、银行贷款及还款记录、目前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银行存款余额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公司总部财务部。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对提出担保申请的非控股公司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和信用度调查,关注该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流动比率,近两年该公司有无拖欠银行利息和不良贷款发生,有无重大合同违约情况发生,形成信用评价报告,上报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董事会

  逐级审核批准,财务总监和总裁双签。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按照经批准的《贷款申请报告》,与非控股公司财务部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董事长(或委托授权人)

  在非控股公司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后,与银行签署《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存档,并将合同复印件一份送交公司法律合约部备案。

  6.3对外担保管理程序—担保合同的修改

  注:本流程适用于担保合同的修改,增加担保范围或延长担保期间或者因变更增大保证责任的情况。对于担保合同的修改,不增加担保范围或不延长担保期间或者因变更不增大保证责任的情况,只需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逐级审核批准即可,不需上报董事会审批。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岗位岗

  步骤说明

  控股子公司/非控股公司财务部

  需要修改《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的,提交书面申请《担保合同修改申请报告》并加盖公章,注明要求展期的原因或修改的内容,以及原《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的开立日期、编号等。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应就此种变更进行审查,形成调查报告,连同该项担保的原审批材料一并按规定,上报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董事会

  逐级审核批准《担保合同修改申请报告》,财务总监和总裁双签。

  备注:对于担保合同的修改,不增加担保范围或不延长担保期间或者因变更不增大保证责任的情况,只需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逐级审核批准即可,不需上报董事会审批。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按照经批准的申请报告,与控股/非控股公司财务部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董事长(或委托授权人)

  在控股/非控股公司与银行办理贷款展期或其他贷款合同变更手续后,与银行重新签署《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存档,并将合同复印件一份送交公司法律合约部备案。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对没有经过审批的《担保合同修改申请报告》,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受益人。

  7、单据与记录

  7.1《担保合同修改申请报告》

  8、流程图

篇4:办理担保建议程序

办理担保建议程序

目的:使客户顺利地提供符合**公司要求的担保。

注意事项:

①我们必须确信担保人有担保的资格和经济能力。担保人应该是一个能承担责任的、独立的和合法的实体或个人。

②担保人应了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旦不能协议的规定支付货款,我们就可以立即向担保人追索该欠款。

③财产抵押担保最好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而不用汽车作抵押。因为目前许多城市中,车管所有办理汽车抵押的登良手续。根据法律规定,汽车抵押不办理登良是无效的。有关法律规定车管所应承担汽车抵斩登记的责任,如果车管所不承担此责任,那么我们实际上并没有从汽车抵押中得到担保。如果选择车辆抵押,应予先与当地车管所联系,确保它可以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④关于财产抵押,我们必须确保抵舞会拥有这些财产以及这些财产末被抵押给其他任何实体或个人;

⑤房屋抵押和土地抵押(只限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房管局和国土局登记,否则抵押无效。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此类财产的价值可能需要经某些部门评估;

⑥如果抵押给我方的房屋和土地已经贬值或我方提供的信用额已超出其抵押的房屋和土地的价值,我们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新的财产抵押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程序:

1.财务部和销售部选择需要向宝洁公司提供担保的客户,并书面通过客户经理知客户;

2.客户经理向客户提出要求并阐明理由;

3.客户经理推荐客户提供担保的方式,由客户决定担保方式,如保证人担保、抵押担保、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等);

4.客户选定担保方式后,客户经理(可咨询财务部)应判断其担保方式是否可以接受,如可以接受,与客户草拟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如不可以接受,则回到程序3;

5.客户经理把草拟好的担保合同以及担保的有关文件寄回给公司财务部。担保有关文件是指:a.保证: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和财务报表等;b.财产抵押担保:担保人营业执照、财产所有权证明和财务报表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有关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保证人公章。

6.财务部收到有关文件后,将会对其财务表核实和分析,如有必要将会访问保证人并进行实地财务评估。如财务部同意上述担保方式,客户经理正式与客户签订有关合同;如财务部不同意上述担保方式或发现有问题时,回到程序3、4或5。如财务部认为有什么法律问题,可咨询法律部意见;

7.财产找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客户经理与客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抵押的到房产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到国土局登记;车辆抵押的到车管所登记;

8.客户经理应将所有有关担保文件的原件寄回公司总部财务部保管;

9.如保证人或抵押担保的财产出理或可能出现任何问题,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可会同法律部)作出相应的措施;

10.财力部应不时检查客户提供担保的情况,如发现其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起到保证作用时,应要求客户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篇5:公司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科学规范的决策体系,保证公司担保业务评审制度化,加强在保项目保前、保中、保后管理,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担保业务实行“审保分离”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担保项目风险评审、风险管理归口部门为风险管理部。

第二章

风险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责制定评定担保项目质量的有关风险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负责组织、协调担保项目风险分类评定工作(风险分类评定办法另定)。

第六条负责担保项目风险评审及保函或保证合同审查。

第七条负责督促并协助业务部门对在保项目进行保后管理。

第八条负责损失类代偿项目管理。

第九条规范前台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担保业务评价体系。

第十条规范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流程,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台帐,负责在保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负责担保项目阶段性风险评价,定期报送风险监管报告。

第十三条

负责风险管理后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担保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流程(图)。

第十七条

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流程(图)。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的五个阶段。风险预警

→风险预控→风险监管→风险处理→风险后评价。

第四章

担保业务报批和合规性审查

第十九条

担保业务报批。

担保业务部填写《担保业务报批表》(见附件一)连同初审合格的各项报批材料(企业主体资料、财务资料、项目资料、反担保资料、《担保项目申请书》、《担保项目评价报告》、其他附件材料),提交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条

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

1、审查担保业务部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2、审查客户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报批条件。

3、审查企业主体资料、财务资料、项目资料钩稽关系是否对应,判断企业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必要时项目评审人员会同业务人员现场查看、核对)。

4、审查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是否完整。

5、审查《担保项目申请书》、《担保项目评价报告》的完整性、数据准确性,担保评价结论是否符合企业实际。

6、审查企业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及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制定的《担保操作规程》要求。

7、审查担保费率是否与该笔业务的风险程度相适应。

8、提请担保业务部补充资料或做出书面说明。

第五章

项目风险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风险评审工作步骤。

(一)制定评审计划。根据项目类型、金额、期限、主要风险因素制定评审计划,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

(二)必要的现场考察。

(三)资料分析。

(四)独立评审委员审查(必要时)。

(五)风险评审内容及结论。形成《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报告书》(附件二)。

《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报告书》主要内容有:

1、企业风险评价。

2、项目风险评价。

3、反担保措施风险评价。

4、结论与建议。

项目评审意见分为两类:同意、不同意。

1)同意。将《担保业务报批表》、《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报告书》以及其他附件资料提交会议评审。

2)不同意。填写《报批担保业务风险审查否决通知书》(附件三)及时通知各业务部门。

(六)项目风险评审一般控制在三个工作日内。

(七)将评审结论为“同意”的项目提交会议审批。

(八)担保业务审批批复。出具《报批担保业务审批通知书》(附件四),董事会成员凭此通知签署意见。

第六章

保函出具与保证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对外出具《保函》或签订《保证合同》时,应预先填制《合同审核表》连同主合同、保证合同或保函,送风险管理部进行合同性文件审查,在确定保证项下主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前提下方能对外出具。

第二十三条

反担保措施落实应先于《保函》、《保证合同》的出具或签订;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业务部最迟不得超过《保函》、《保证合同》出具或签订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理完毕;风险管理部门应督促担保业务部按时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质物、他项权利证书以及其他载明公司享有权利的反担保法律文件,风险管理应在办妥反担保手续后两日内登记造册,实行按户保存、归档。

第七章

在保项目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保项目风险管理流程。在保项目风险管理分为:保前管理、保中管理、保后管理。

(一)保前风险管理。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预控,制定培训计划,提高业务人员风险防范能力。

(二)保中风险管理。对已签订《保证合同》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监管,防范操作风险。

(三)保后风险管理。

1、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管理。

1)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标准。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2)在保项目风险认定。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部跟踪检查后提出意见,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认定。风险管理部每季度定期进行分类认定;风险管理部对分类结果进行复核汇总后报送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3)风险控制与处理。主要包括:签订还款履约计划、增加抵(质)押物、追加保证人,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处置抵、质押物、提起诉讼等方式。

2、在保项目日常风险管理。

1)督促风险管理部与担保业务部共同按《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定期进行保后检查,按时报送《在保项目跟踪检→查表》。

2)每月向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报送《审批项目一览表》、《在保项目情况一览表》。

3)建立《在保项目风险管理台帐》。

4)加强担保项目风险监管,按季报送担保风险监管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及时报送。

第八章

代偿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偿项目概念。担保项目的代偿是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项目,其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按照《保证合同》所规定的主债务种类、数额以及担保范围所承担责任范围,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权。

第二十七条

非损失类代偿项目由担保业务部经营;非损失类代偿项目处置方案在报送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的同时,送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列入损失类的担保代偿项目由风险管理部经营(以下代偿项目均指损失类)。

第二十九条

担保代偿项目操作流程。

(一)项目交接。风险管理部在风险分类认定结束3个工作日内与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办理损失类担保代偿项目交接手续。

(二)代偿前核查。

1、审查原始合同,确认双方义务。

2、审查项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3、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三)制定代偿项目处置方案。风险管理人员对代偿核查资料分析总结,制定代偿项目处置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四)代偿资金回收。风险管理人员以现金方式收取代偿资金时应坚持双人办理制度;收取的代偿资金须于当日缴存财务部。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追偿资金依照《操作规程》相关条款办理。

(五)代偿损失核销。对不能回收的代偿损失提交公司决策层讨论同意核销后,通知财务部门帐销案存(保留追索权)。

第九章

工程担保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担保主要业务品种:招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付款保证、预付款退款保证、工程质量及维修保证、工程完工保证等。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担保风险审查要点。

(一)审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重点关注企业各项许可证的完整性、合法性。

(二)审查承包商或业主的履约信用与履约能力。通过对承包商或开发商以往业绩、资信状况、资质等级、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审,确定承包商或业主的履约信用与履约能力。

(三)审查对工程造价合同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的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建设部建市

〔20**〕137号《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相关规定。

(四)审查担保业务部工程担保调查报告,提出评价。

(五)审查工程担保合同是否明确了保证担保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委托人、特定的受益人;委托人、特定的受益人、保证范围、保证期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委托人、受益人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六)分析建设项目特定的地域、法律环境、自然条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保证担保潜在的风险影响,提出风险防范意见。

第三十二条、工程担保保证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工程造价总额的10%-15%;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工程担保约定的工程主合同期限的30—180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工程担保合同只以信开的方式对外出具。

第三十五条

工程担保合同签收回执视同担保合同管理。

第十章

财产保全担保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产保全担保概念。财产保全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承诺提供保证或物的担保,反担保人为申请人依约履行债务向担保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依约支付费用的业务。财产保全担保根据起诉成立时间分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第三十七条

财产保全担保风险管理主要内容。依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起诉资格,提交公司的主体资料、诉状、仲裁书、诉前保全申请书、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保全申请书、诉讼证据、反担保资料等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提出风险管理意见。财产保全担保风险管理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风险管理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时其对外担保和银行贷款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申请人当期净资产总额的60%。

第三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只接受保证方式的财产保全担保。

第四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接受申请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第四十一条

财产保全担保期限一般以诉讼案件终止期限为限。

第四十二条

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保函时必须约定“人民法院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执行时,或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并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15日内,双方当事人无异议,逾期不起诉的,

担保责任解除”。

第四十三条

财产保全担保额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额为限。

第四十四条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风险审查要点。

(一)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要求,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

(二)审查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非常情况”、“情况紧急”的定义。核查被申请人是否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毁灭证据”的行为。

(三)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民事诉状是否明确“给付”之诉。

(四)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拟诉标的及请求是否准确、合理、合法。

(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担保操作规程》要求。

(六)其他审查。

第四十五条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风险审查要点。

(一)审查担保业务部提交的资料完整性、齐全性、一致性;诉讼案件法院是否受理。

(二)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要求,申请人是否是当事人。

(三)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四)审查涉案财产权属是否属于申请人拥有。

(五)审查诉讼证据是否完整。

(六)审查申请人诉讼理由是否成立。

(七)审查申请人、涉案标的是否符合起诉法院的管辖权范围。

(八)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要求。

(九)其他审查。

第四十六条

必要时送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