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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电器物价体系管理规定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体系管理,物价,管理规定,体系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文库小编帮大家整理国美电器物价体系管理规定,欢迎阅读收藏。

国美电器物价体系管理规定

  物价体系管理规定

  归属体系: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销售系统分册

  文件编号:国美—销—市场009撰写单位:国美电器销售中心市场部

  版本:第一版

  生效日期:20**年4月1日

  机密等级:□机密■一般

  合计页数:21页

  正文页数:12页

  附件个数:7制度正文目录:

  目录

  页次

  1、目的

  2、范围

  3、名词解释

  4、职责

  5、作业内容

  6、注意事项

  127、附件

  12总裁审批

  管理研究室审核

  撰写人

  制度名称:

  物价体系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国美—销—市场009

  1目的:健全价格管理体系,加大门店市调的掌控力度,增强市场竞****势,扩大销售规模,明确销售方向,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向市场要利润,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2范围:

  2.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美电器采销中心;各分部

  2.2发布范围:国美电器总部各中心、各部门;各分部

  3.名词解释:

  3.1物价体系管理:是公司对总部、分部和门店三级物价管理的统称,负责全国物价体系的管理和维护。

  3.2概念性降价:指实际价值很小且无法计算实际价值的,如服务金卡、影楼、餐厅、酒店打折卡等情况不作为实际调整价格的依据,由相应供应商提供相应促销活动弥补;

  3.3无法取证市调性降价:指竞争对手实施暗箱操作市调难以取证,直接影响我司竞****势;

  4.职责:

  4.1总部物价管理组:负责全国物价体系的管理和维护;

  4.2分部物价组:负责本分部物价体系的管理和维护;

  4.3门店物价员:负责门店价格体系的管理和维护;

  5.作业内容:

  5.1.各级物价工作内容及要求

  5.1.1.总部物价管理组

  5.1.1.1负责每周一上午10:00之前,汇总采购中心确认的供价对比,于当日15:00呈报常务副总裁、采销中心总经理、采销中心各副总经理、各中心总经理审阅,并做出供价对比通报;

  5.1.1.2负责每周五汇总分部复查上报的供价调整结果,报常务副总裁、总部采销中心总经理、采销中心各副总经理,各中心总经理;抄送采销中心对口品类部,并做出供价对比调整结果通报;

  5.1.1.3负责各分部每周各品类报广信息中,我司价格对比处于劣势商品的收集工作,并将结果报销售中心副总经理、抄送销售中心各品类部;

  5.1.1.4督导采销中心各品类部价格文件的审批速度,确保价格文件能及时下达,保证整份文件的批复时间不得超出6小时。采购审批供价不得超出3小时,销售审批零售价、促销费不得超出3小时,节假日由值班人员负责审批全品类的价格文件;

  5.1.1.5跟踪总部批复策略性降价的销售活动落实情况,呈报销售中心副总经理、抄送销售各品类部;

  5.1.1.6汇总各分部物价组上报的市调报告,并做出周通报;

  5.1.1.7负责对分部物价组上报的市调报告、供价调整等备份原始资料。

  5.1.2.分部物价组

  5.1.2.1负责审核《分部优惠单》、《市调降价优惠单》;

  5.1.2.2根据各品牌的合同约定和厂家盖章确认的《供价报价单》审核价格文件,并负责将厂家《供价报价单》的备份交分部财务部,做好交接手续;

  5.1.2.3负责ERP中进价变价单的录入工作。在录入进价变价单时必须审查厂商变价书面正式文件,必须将进价变价单上的编号、数量抄录在对应的降价确认单上,并将备份交财务部、监察部各一份,做好交接手续;

  5.1.2.4跟踪分部对《总部全国供价对比通报》在3天调整期限内的落实情况,并将分部各科未能按规定时间内进行供价调整的品牌、型号汇总上报总部物价管理组;

  5.1.2.5加强市调取证的监督调价管理工作:要求分部物价组自接到门店物价员的市调取证传真件后,依据合同中对供价、零售价的约定,在调整期限内未与答复的,应在1小时内监督分部相关品类科完成调零、调供工作;并督促采购部负责24小时内将厂家《降价确认单》收回。若在24小时内未得到厂家《降价确认单》,须报分部采销总监协调、总经理批示,经分部总经理批示后将复印件交财务,作好交接手续;对已确认的,须将厂家《降价确认单》备份交财务部备案,作好交接手续;

  5.1.2.6由于ERP系统中的价格文件比原老文件少“型号类别”和“竞争对手最低成交价”二栏,现要求将原老价格文件中的型号类别即ABC划分、竞争对手成交价必须标注在价格文件的“备注”中;

  5.1.2.7负责每周将门店原始资料分类保管、备案,并将备份送分部采购各对口科、分部财务部、监察部各一份;

  5.1.2.8负责每周一汇总门店《价格调研报告》、《竞争对手业态分析》,备档市调取证凭证、市调奖惩人员名单,并于每周二上午12:00之前向总部物价管理组上报上周分部《价格调研报告》、《竞争对手业态分析》、周工作总结、《分部市调汇总表》;

  5.1.2.9根据总部对上报的主动性降价批复意见,对分部市场部各科做的销售指导书进行认真复核后,将销售指导书传真至门店物价员,以便门店物价员掌握各品牌的促销活动,及时检查落实变价情况;

  5.1.2.10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业务问题应及时与采、销对口品类科沟通、协商解决;

  5.1.2.11督促门店物价员认真完成分部的各项工作任务;

  5.1.2.12每日下午15:00以后必须浏览总部物价部的共享文件,查阅总部信息,尤其要将总部通报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否则视为失职,将受到严厉处罚。并将定期要上报的报表数据按时放在总部共享文件夹中;

  5.1.3.门店物价员

  5.1.3.1.市调可大体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价格调研对比,二是竞争对手的经营业态调研分析。

  5.1.3.1.1价格调研的重要工作是市调取证;

  市调取证包括:现场POP的照片、发票取证(盖章)、销售小票(盖章)、报纸广告、供应商报价单、供应商调价单、供应商出库单、报价DM单、价签照片、对手网络报价等;

  5.1.3.1.2考察经营业态的项目包括:

  A、好的地理位置;

  B、好的门店装修;

  C、经营品牌的丰富度;

  D、品类面积的占比及商品陈列格局;

  E、促销活动对比;

  F、竞争对手优秀的门店管理人员及优秀促销员情况;

  G、样机出样情况;

  H、新产品上市情况。

  5.1.3.2对门店物价员市调工作的具体安排:

  5.1.3.2.1协调门店各品类组的市调安排,将市调排班表报门店经理和分部物价组。市调次数原则可根据各品类特性安排市调次数。对有明显淡旺季的品类可根据季节调整市调次数,淡季每周一至周五不得少于6次、旺季每周一至周五不得少于12次;周六、周日、司庆、店庆及重大节假日,各门店必须有计划的安排市调;

  5.1.3.2.2门店物价员每周对市调报告进行复查,每周不得低于2次;

  5.1.3.2.3市调取证后需要调低供价的,应及时将凭据以传真方式报分部物价组,原件于每周一上报分部物价组,门店需保留一份复印件便于核对;

  5.1.3.3.门店市调的调价管理:

  5.1.3.3.1无法取证的调价管理:门店物价员负责录入《市调降价优惠单》的工作。但在录入之前必须将《价格调研报告》传真到分部物价组,待批准后方能执行。《市调降价优惠单》一张凭证只允许录入一件商品;

  5.1.3.3.2市调取证的调价管理:取证后,将取证凭据立刻传真到分部物价组,不得擅自做主制作《市调降价优惠单》;

  5.1.4.市调的跟进规定:

  5.1.4.1分部相关部门的主要责任:

  5.1.4.1.1门店经理:负责调研的安排、取证、出调研报告;

  5.1.4.1.2门店物价员:总结《价格调研报告》、《市调降价优惠单》录入、调价签、市调奖惩人员的确定、收集市调证据;

  5.1.4.1.3分部物价组:负责调整价格文件、审核优惠单;

  5.1.4.1.4分部市场部:负责录入、判断《价格调研报告》;

  5.1.4.1.5分部采购部:负责《价格调研报告》的确认、市调奖金的确认收回、市调商品的清退、市调差价的确认和厂家确认;

  5.1.4.1.6分部财务部:负责记帐、催帐;

  5.1.4.1.7分部人资部:负责市调奖励人员的汇总、发放;

  5.1.4.2.市调降价跟进流程:

  5.1.4.2.1有证据市场调研性降价,是指因为市场调研或顾客在差价补偿中反映出的问题而被动降价;

  5.1.4.2.2市调取证或差价补偿经核实后,分部物价组无须采购部确认,依据合同中对供价、零售价的约定,在调整期限内未与答复的,必须在1小时内调零、调供、调库存,将市调证据提供给采购部和财务部;市调商品只能零售,严禁批发;采购部向厂家发函并于24小时内确认收回,若有异议需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提出,若24小时内未拿回厂家确认函,物价组可上报到分部采销总监协调、总经理裁定;

  5.1.4.2.3对供货商协调竞争对手零售价格上调后,各分部上调供价及零售价格需遵守以下规定:

  A、首先由供货商出具书面确认函,各分部采购部收到供货商确认函后要求市场部立即进行市调核实,并制作市调报告;

  B、竞争对手零售价格确实已上调,由采购部、市场部经理在市调报告上签字确认“同意调整供价及零售价格”,连同供货商确认函由分部市场部根据市调报告中的市场价格及合同中对供价及零售价格的约定,上调供价及零售价格;

  C、上调后的供价及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原供价及零售价格;

  D、对于竞争对手报广有时间限制(如限周六、日)的商品,在取得竞争对手报广证据或供货商确认的前提下,竞争对手活动结束后,我方可直接调回原供价,以利产品入库;

  5.1.4.2.4无法取证市调性降价:指竞争对手实施暗箱操作市调难以取证,直接影响我司竞****势;

  A、门店物价员根据《价格调研报告》负责录入优惠单,在录入之前将价格调研报告传真至分部物价组,经市场部、采购部对口主管在2小时内会签完毕,超出期限未予答复的《价格调研报告》,分部物价组可视为双方同意。分部物价组将会签的《价格调研报告》传真至门店,门店凭分部批准的《价格调研报告》录入市调降价优惠单。分部凭会签的《价格调研报告》审核“市调降价优惠单”,由门店经理执行。分部相关采销主管任何一方有异议者,报分部采销总监协调,分部总经理裁决,最终按分部总经理裁决执行。《价格调研报告》有效期2天,每售1台门店录入一份市调降价优惠单。

  B、门店物价员、分部物价组必须打印《市调降价优惠单》并由调研人、门店主任、门店经理在打印的《市调降价优惠单》上签字确认,与《价格调研报告》合订,每周一进行核对。核对后,由分部物价组将备份资料转交财务部、监察部各一份,做好交接手续。

  5.1.4.3.竞争对手变相降价情况的确认及跟进形式

  5.1.4.3.1返券:规模较大的分部(6家门店以上,含6家)每店限量在5台,规模较小的分部(5家门店,含5家)每一门店限量在10台,各分部单价在6000元以上的产品每一门店限量2台(含2台),以上返券活动视为价格直降。

  5.1.4.3.2赠礼(指实物型赠礼):

  A、礼品标价与实际价值差价在10%以内的赠礼,按竞争对手赠送礼品的标价确定下调的幅度,直接调整供货价格及零售价格;

  B、礼品标价与实际价值差价在10%以上的赠礼,我公司也应采取力度更大的赠礼活动,由供货商承担所有费用;

  5.1.4.3.3概念性降价

  A、竞争对手以抽奖形式促销的情况,不作为实际调整价格的依据;

  B、针对IT、数码类我方的弱势商品如按以上方法操作无法进行,分部可向总部采购中心和销售中心提交特殊处理办法审批后执行;

  C、市调时对于功能相同但型号不同,且对手价格低于我方价格的商品视同同一商品对待;

  5.1.4.4.奖惩:

  5.1.4.4.1市调取证的奖励:当周市调取证全部证据确凿(不含竞争对手报广和POP内容),经物价组审核后,每人每周奖励现金50元;(奖励对象为市调执行人),奖金由厂家承担,采购负责收回;

  5.1.4.4.2市调取证的处罚:

  A、对于市调取证不真实、不准确或违反公司市调取证的有关规定,致使所取得的证据无效的,每次处罚100元损失的金额由门店相关责任人承担;

  B、对于市调取证捏造、伪造证据的,一经查实,予以解雇;

  5.1.4.4.3市调取证奖惩的执行

  A、每周二各分部物价组对上周对市调取证的证据进行汇总转人资部;

  B、报分部总经理进行通报表扬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C、由财务部将奖惩明细连同款项分发至各门店,由各门店有关人员签收领取;

  D、签收单抄报人资部存档备查;

  E、市调取证的奖金或罚金每周兑现一次,周五18:00前发放完毕;

  5.1.4.5.市场部或采购部对市调取证有异议的,双方都有权向分部总经理反映,由采销总监协调、分部总经理裁决并指示,申诉必须是《市调取证有异议申请单》的书面形式,阐明理由;

  5.1.5其他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

  5.1.5.1检查营业员或促销员是否按照最新的价格文件中最低零售价格标价;

  5.1.5.2根据分部的销售指导书检查各组的促销活动安排情况,即POP内容是否到位、爆炸内容是否准确;

  5.1.5.3每周一下午13:00,上报上周《价格调研报告》、《当地竞争对手的经营液态分析》、每周工作总结、下周市调计划、市调取证凭据、打印的《市调降价优惠单》;

  5.2各级物价工作的对接

  5.2.1总部物价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

  5.2.1.1行政对接:

  呈报上级为:采销中心总经理、销售中心副总经理

  督导下级:分部物价管理组、门店物价员

  5.2.1.1.1针对物价管理组工作情况,对各级工作人员人事任免提出建议及整改方案;

  5.2.1.1.2对下级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5.2.1.1.3制定物价管理系统的工作职责、作业项目;

  5.2.1.2.业务对接:

  呈报上级:采销中心总经理、销售中心副总经理

  督导下级:分部物价组、门店物价员

  5.2.1.2.1与采购中心工作对接:

  A、采购中心各品类部必须将供价对比工作落实到人,实行兼职人员专管制。采购中心各品类部将人员名单报总部物价管理组。各品类兼职专管员定期向总部物价管理组,汇报本品类部供价对比、变动、处理等情况;

  B、每月隔周周二组织总部采购中心各品类部兼职专管人员定期开会、总结各地情况;

  C、总部物价管理组将各品类的供价对比于每周一上午10:00前交中心各品类部兼职专管员审核,经中心各品类部兼职物价专管员审核后于当日下午14:00前给予确认,未与答复的总部物价管理组将视为默认,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常务副总裁、各中心领导;

  D、总部物价管理组每周五根据分部物价管理组复查上报的分部采购部

  供价调整结果,报采销中心总经理、销售中心副总经理、采购中心副总经理,抄送对口品类部;

  5.2.1.2.2与销售中心工作对接:

  A、总部物价管理组定期将分部每周各类报广信息中我司价格对比处于劣势商品的收集并抄送总部对口各品类部;

  B、销售中心各品类部必须将报广分析工作落实到人,实行兼职人员专管制,各品类将兼职专管人员名单报总部物价部。总部物价管理组组织销售中心各品类兼职专管员每半个月定期开会、总结各地情况;

  5.2.1.2.3与分部物价组工作对接:

  供价对比每周一下午17:00之前出通报,分部物价组于当日下午17:00左右查看总部共享。不能接收的分部,当日立即与总部沟通解决;

  5.2.1.2.4与ERP小组对接:(即提出各级物价管理系统在ERP系统中授权方面需求)

  A、提出总部物价管理组查阅资料的授权需求;

  B、提出分部物价管理组ERP“价格管理”模块授权调整需求;

  5.2.1.2.5与人力资源部的对接:

  A、各级物价管理系统的ERP授权的确定;

  B、联合对级物价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考核;

  5.2.1.2.6与财务中心的对接:

  定期报送市调取证、《价格调研报告》、《市调降价优惠单》、《价格调研报告交接表》等分部原始资料;

  5.2.1.2.7与监察中心的对接:

  定期报送市调取证、《价格调研报告》、《市调降价优惠单》、《价格调研报告交接表》等分部原始资料;

  5.2.2.分部物价组与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对接:

  5.2.2.1.行政对接:

  呈报上级:分部市场部经理

  督导下级:门店物价员

  5.2.2.1.1根据门店物价员工作情况,对门店物价员的人事任免提出建议;

  5.2.2.1.2对下级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5.2.2.2.业务对接:

  呈报上级:总部物价部、分部市场部经理

  督导下级:门店物价员

  5.2.2.2.1与分部市场部经理及总部物价管理组工作对接:

  A、将《分部价格调研报告明细表》(见附7.7)、《竞争对手业态分析》(见附件7.2)、《分部价格调研报告汇总》(见附件7.5)、并作出周市调分析报告的电子版,于每周二12:00之前上报总部物价部组、分部市场部经理;

  B、将《市调取证异议申请单汇总》(见附件7.3)、《市调取证汇总表》(见附件7.4)及《门店市调降价签收单》(见附件7.6)的传真件,于每周二12:00之前上报总部物价管理组;

  5.2.2.2.2与分部采购部的工作对接:

  A、市调取证后需调供价的,督促采购部对口品类科业务负责人将厂家的《降价确认单》24小时内收回,24小时仍未收回的上报分部总经理、总部物价管理组;

  B、作好进价变价单录入工作的交接。在录入进价变价单之前,分部采购对口科应将要调价库存的明细分批次和《厂家降价确认单》提供给分部物价组;

  C、作好《市调降价优惠单》及《价格调研报告》的交接手续;

  5.2.2.2.3与分部财务部的工作对接:

  A、将厂家《报价单》报送到财务部相关人员,作好交接手续;

  B、将进价变价单编号、数量抄录在对应的《厂家降价确认单》上,复印件及目录交接单报送到财务部相关人员,作好交接手续;

  C、带货安装商品对帐后,由分部财务提供调整的库存批次及明细,作好交接手续;

  D、将《分部优惠单》编号、数量抄录在对应的厂家确认单上(总部销售中心批准的策略性降价申请表上)上,将《市调降价确认单》与对应《价格调研报告》与《价格调研报告交接单》合订,备份一份报送财务部相关人员,作好交接手续;

  5.2.2.2.4与分部监察部的工作对接:

  同与分部财务部的工作对接要求;

  5.2.2.2.5与人力资源部的工作衔接:

  《市调取证周汇总表》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签字后的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一份,作为市调人员的奖惩依据,作好交接手续;

  5.2.2.2.6与门店物价员的工作对接:

  A、根据门店物价员的工作职责,督促、指导门店物价员工作完成;

  B、市场部各品类科的销售指导书电子版交门店物价员一份,以便检查门店调价是否落实;

  5.2.3.门店物价员与各职能部门工作对接:

  5.2.3.1.行政对接:

  呈报上级:门店经理

  5.2.3.1.1申请市调人员及时间安排;

  5.2.3.1.2对市调人员定期培训、指导;

  5.2.3.2.业务对接:

  呈报上级:门店经理、分部物价组

  5.2.3.2.1与门店各组对接:

  A、由门店各品类主任配合物价员将市调人员排班表做好,安排好市调工作,将《竞争对手业态分析》(见附件7.1)、《价格调研报告》(见附件7.2)、市调取证凭证复印件交与门店物价员;

  B、门店物价员根据销售指导书复查各组准备情况,并对执行工作过程提出建议;

  C、监督各品类组零售变价、POP、爆炸价签的调整和落实;

  5.2.3.2.2与分部物价组对接

  A、将市调取证原件于每周一上报分部物价组同时作好交接工作、复印件备案留档,作好交接手续。

  B、将《市调降价优惠单》与对应《价格调研报告报》合订好于每周一报分部物价组核对,作好交接手续;

  6.注意事项:无

  7.附件:

  7.1《门店(分部)竞争对手业态分析》;

  7.2《门店(分部)价格调研报告》;

  7.3《分部市调取证异议申报单汇总》;

  7.4《分部市调取证汇总表》;

  7.5《国美电器()分部市调汇总表》;

  7.6《采购部()科门店市调降价签收单》;

  7.7《国美电器()分部价格调研报告汇总》;

  生效日期

  20**年4月1日

  附件数:

  附件7.1国美电器

  门店(分部)

  价格调研报告

  编号:

  市调时间:*年*月*日

  点分

  价格情况

  建议优惠价格

  我公司无优势原因(对手促销活动)

  价格调研形式

  备注

  品类

  品牌

  型号(功能、外观基本相似)

  竞争对手

  国美

  商家名称

  标价

  最低成交价

  供价

  指导零售价

  最低限价

  调研人:

  主任签字:

  门店物价员:

  门店经理:

  分部物价组签字:

  时间:点分

  市场部主管签字:

  时间:点分

  采购部主管签字:

  时间:点分

  注:此表分部门店员与分部物价组每周一核对一次,由分部物价组保管、归档。分部物价组将备份送分部财务、监察各一份。

  附件

  7.2门店(分部)竞争对手业态分析(*年*月*日)

  竞争对手名称

  地理位置对比

  门店装饰、门店面积对比

  品类面积对比

  品牌明细对比(有、无)

  样机数量对比

  促销活动对比

  商品陈列格局对比

  经营方式

  人员素质对比

  我司整改方案

  备注

  调研人:

  主任签字:

  门店物价员:

  门店经理签字:

  注:

  1、此表每周一由门店物价员上报分部物价组,由分部物价组保存原件。

  2、此表每周二由分部物价组上报电子版总部物价部。

  附件

  7.3分部市调取证异议申报单

  汇总

  序号

  日期

  调研门店

  调研人

  门店物价员

  调研内容

  取证证据

  单据编号

  异议理由

  异议人

  89101112131415附件

  7.4分部

  市调取证

  汇总表

  序号

  日期

  调研内容

  调研门店

  调研人

  门店物价员

  调研型号(数量)

  取证情况(有效凭证数量)

  厂家已确认(数量)

  厂家未确认(数量)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未确认原因

  奖励(处罚)金额

  891011121314门店物价员:

  店经理:

  分部物价组主管:

  分部场部经理:

  分部采销总监:

  分部总经理:

  附件7.5国美电器

  分部市调汇总表

  市调时间:月日至月日

  品类

  市调次数

  市调机型的数量

  市调取证份数

  调零调供份数

  做优惠单份数

  奖励份数

  处罚份数

  备注

  AV部

  空调部

  冰洗部

  IT部

  数码部

  白小部

  手机部

  合计

  说明:

  分部物价组:

  采销总监:

  注:此表由分部物价组于每周二上午12:00前上报总部物价部。

  附件7.6采购部

  科门店市调降价签收单*西三环门店*门店*门店*门店*门店*门店*门店

  市调日期

  门店《价格调研报告》编号

  优惠单号

  门店经理签字

  分部物价组主管签字

  分部采购主管签字

  注:此表由分部物价组每周一下午17:00传真到总部物价部。

  附件7.7国美电器

  分部价格调研报告汇总

  价格情况

  建议优惠价格

  我公司无优势原因(对手促销活动)

  价格调研形式

  备注

  品类

  门店调研日期

  门店名称

  门店《价格调研报告》编号

  优惠单编号

  品牌

  型号(功能、外观基本相似)

  竞争对手

  国美

  商家名称

  标价

  最低成交价

  供价

  指导零售价

  最低限价

  注:此表分部物价组每周二上午12:00上报。

  制表人:

篇2: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20**年第55号公告)【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20**年第55号公告

  【发布日期】20**-04-05

  【生效日期】20**-10-01

  【效力】

  【备注】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条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附件1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品进口记录是指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是指记载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将进口食品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四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七条

  收货人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记录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

  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第九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2。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一条

  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材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食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条

  收货人应当妥善保存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收货人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实际收货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10月1日起实行。

篇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以下简称“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二)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

  (三)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兼容的,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

  (四)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

  (五)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组织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测评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和处置建议。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卸载、删除、修复、拦截有关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等服务的,应当提供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用途、性能缺陷、对操作系统的影响、停止使用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影响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三)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四)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宣传或者对用户承诺的服务质量;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其他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者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二)未提供与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为便捷的卸载方式,或者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三)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页面,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产生其他妨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后果。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且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得再次弹出同一内容的窗口。

  第十二条

  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并不得超出上述用途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依法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所上载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或者妨碍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联系方式,在有关规定限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投诉。

  用户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服务争议的,用户有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解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解决或者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有关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受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因本规定禁止的行为发生争议,可能对用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争议双方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争议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其暂停有关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其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有关行为要求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4:差旅费、通信费管理规定

  差旅费、通信费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正常的运转,提高公司办事效率,特别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差旅费是公司为开发维护市场资源而投入的费用,所有员工均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章员工差旅费报销程序

  第三条、员工因工作出差需报销差旅费的程序和范围

  (一)、根据领导指令和客户要求到外地出差,应到行政人事部填写《出差登记表》呈分管领导审批。

  (二)、未经审批的费用,或者出差到目的地后,费用一律自理。

  (三)、公司所有员工出差已被目的地单位安排住宿;所有员工到施工项目部出差,项目部已安排住宿和伙食的不再报销住宿费与伙食费。

  (四)、员工出差住宿时,同性两人必须同住一间,住宿可按级别高低分标准执行;如要求单独住宿者,费用自理(副总以上级另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如异性两人一起出差,俩人均可按级别高低执行,补贴按各自级别分别计算。

  (五)、员工去外地参加会议,公司已统一交纳或由举办单位交纳了住宿费、伙食费的不再予以报销,只报销交通费。

  (六)、报销程序:按照批准的《出差登记表》填报出差凭证,由财务部审核后,递批准出差的领导审批报销。

  第四条、差旅费的标准

  (一)、差旅费的标准,单位:人民币、元。

  (二)、出差城市分类。

  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青岛、大连、温州、宁波、杭州。

  二类城市:其他省会城市、重庆、天津、无锡、常州、苏州、珠海、汕头、东莞、佛山。

  三类城市:其他为三类。

  (三)根据客人住宿、招待,副总以上级别的人员据实报销,部门经理受副总以上级别的委托,可酬情办理,但必须说明时间、地点,客户姓名、人数、业务性质,填表后由委托副总审批签字后财务审批报销。

  (四)、项目经理、工程部出差比照上述标准在项目上开支。

  (五)、旅餐费补贴、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出差当天往返,超过5小时按半天发给补贴。

  2、发生过夜,按过夜天数计算出差天数。

  3、公司人员集体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时,如果承办部门提供餐饮,在报销餐旅费时不再享受旅餐费补贴。

  4、已注报销业务招待费的餐费不得再次报销旅餐费。

  第五条、顺便探亲时的差旅费。

  (一)、利用出差之便顺路探亲时,必须履行请假程序并获得批准。

  (二)、只报销出差目的地的差旅费,绕道费用自理,不发给旅餐费。

  第六条、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一)、乘坐火车。

  1、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以下级别的员工旅途时间在八小时以内准乘坐火车、汽车。

  2、员工旅途时间超过八小时不分职级高低均可乘坐火车、汽车。

  3、购买车票的手续费不超过10元,并凭票报销。

  (二)、乘坐飞机。

  1、副总经理级以上级别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2、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确因工作需要,旅途时间超过12小时或八百公里以上经批准可乘坐飞机。

  3、普通员工旅途时间超过16小时以上经批准可乘坐飞机。

  4、工程项目的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第三章员工手机费、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可报销一定的手机费、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手机费、市内交通费标准。

  第九条、基本要求。

  (一)、上述标准项目部经理参照部门经理的标准执行,列入工程成本。

  (二)、所有报销话费的手机,必须在7:00——23:00保证通讯畅通。

  (三)、手机费是指小灵通、大灵通、移动、联通等移动电话所产生的话费。

  (四)、市内交通费是指的士费、燃油费、停车费。在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不再单独报销。

  (五)、手机费、市内交通费实行限额报销,超支部份自理。

  (六)、手机费、市内交通费按月报销。

  第四章其他

  第十条、本规定的费用报销按照下列程序报销:申请批准财务审批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5:汇豪房地产会议管理规定

  民权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MQHH-3-QG-001页

  次OF

  文件名称

  会议管理规定

  版次:1.0版本

  变更履历:

  版次

  日期

  变更内容

  摘要

  20**-07-31新制订

  指定分发部门

  机密等级为公开

  制订

  受控状态

  □受控

  □不受控

  发行

  审核

  标准化审核

  核准

  1.目的:为规范公司的会议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权责:由办公室负责制度的监督和实施。

  4.定义:无

  5.内容

  5.1会议召开的原则

  5.1.1公司所有的会议必须以精简、有效、节俭的原则进行;

  5.1.2只有在需要时才召开会议,开会要有明确的目的和结论。

  5.1.3公司严格控制未预见的临时性会议,对此类会议须按一会一报原则审批。

  5.2会场纪律

  5.2.1公司定于每周五下午由各部门召开部门内部周工作总结与计划例会。

  5.2.2每周六下午15时由总经办组织各部门召开管理层周例会。

  5.2.3周会的议程:总结上周工作,安排下周主要工作任务,商讨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由副总上报总经理。

  5.2.4每月月度会议(28号左右)、季度会议、年度会议(12月-元月)由办公室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确定时间,提前二天通知各部门。会后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总经理。

  5.2.5开会前5分钟与会人员必须到达会场,同时将手机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

  5.2.6会场内严禁吸烟,未经批准,不得在会议期间进行私自讨论;

  5.2.7与会人员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向会议组织单位请假,得到组织单位批准后,才能请假。

  5.2.8会议中途与会人员如有急事需离开,需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

  5.3会议管理体制

  5.3.1公司级会议召开前期,召开会议的单位应准备好会议相关文件或资料,必要时进行会场布置、设备调试。

  5.3.2在会议进行中按照《会议纪要表》做好记录,记录方式主要是速记笔录或录音、录像。

  5.3.3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放于公司共享资料相应文档内,机要会议内容进行存档即可。需要书面传达的应该在会后及时影印分发相关部门,并做好分发签收记录,以便于工作落实;同时当月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和归档。

  5.3.4除各单位内部会议外,公司级会议资料应整理、立卷、归档。

  6.附件:无

  6.1MQHH-001-A《会议签到表》

  6.2MQHH-002-A《会议纪要表》

  以上规定办公室保留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