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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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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3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

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省、市、县、校四级管理。学校负责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县(市、区)负责确认并汇总;设区市负责注册并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相关信息的监管。

二、入学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休学满一年未能痊愈,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录取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60人。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表样),并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生成学籍号,进行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籍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编号与学籍号一致。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市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者。

第八条

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初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办理延期注册批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

三、考勤

第九条

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四、转学

第十条

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本市、县内转学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开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并报请市、县教育局审批后,由转入学校审核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学生档案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户籍关系等)。

凡外地转入本省各市、县就读的,须持各市、县“常住人口登记卡”、“转学证明”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向附近学校联系。

本省跨市、县转学的,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相应班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的学籍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五、借读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外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

解放军边防现役军人、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台籍同胞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因特殊原因要求借读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的临时户口,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作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年。学生借读结束时,携借读学校出具的借读期内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健康登记表等)转回原学校学习,在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省级示范性高中不收借读生,特殊情况申请借读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批。

六、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盖章),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章),发给学生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盖章),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章),由学校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可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七、退学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年龄较大,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家长,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任何证明。

退学学生的学籍表由学校留存。

八、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分认定的必要步骤。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即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所有考查、考试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内容不得超越课程标准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考核的计算方法。学生的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查占40%,定期考试占60%。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段的修业成绩。

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未达标者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由学校学分认定机构视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模块学分情况要记入学籍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因事、因病未参加模块考试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九、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操行及修习学分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

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

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

十、毕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颁发毕业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144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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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或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违规违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条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三十二条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升学或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将纸介和电子学籍档案转移到所升学校或工作单位。已毕业未升学学生的纸介和电子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非正常死亡者,所在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篇2:中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篇一: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教导处应建立完备的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员根据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柜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存等要求,做好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保存学籍档案有:学籍情况汇总表,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申请、存根及有关证明等材料,花名册。

三、入学

1 .凡小学毕业生,除生理有严重缺陷,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外,均可入本校接受义务教育。

2.入学的新生,须持户口本、经审核通过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审查备案。

3.学校教导处协助校长负责这方面的咨询、协调、监督检查、名册管理等工作。教导处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入学新生的资格审查、编班考试、分班以及各班“学籍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4.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卡”统一管理。

四、转入

凡因户籍变更、家庭搬迁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到我校就读的学生,须持本人户口本、原校转学证明、学籍卡等有关手续,接受学校教导处和校长的检查审批,经校长同意,由教导处编班,办理学籍登记。未经过这一程序的一律不准安排转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休学、复学

1.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因丧失学习能力需退学的,经由本人申请并具有永城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2.学生确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坚持到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病休学生必须具备以下证件:(1)填写休学申请表。(2)市级以上医院就医证明(诊断建议书、病历本、入院证、住院证、化验单、拍片、结算单据等),诊断建议书需有主治医师以上大夫签字并加盖院办章。(3)入保险的同学,要持保险赔偿单据。

3.办休学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持以上证件到学校教导处核实,并由校长批示,教导处加盖章,方可办理。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年。休学期满需随原班继续学习的,教导处登记后直接安排;需要编入下一年级的,由学校教导处查验休学证,校长同意,方可编班。

4、学校教导处,统管全校学籍档案,定期对各班学生流动情况进行核实、检查。

六、毕业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毕业证书。 马桥中学20**.02.28

篇二:初中学籍管理规定

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初中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2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

第三条 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初中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条 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

第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 初中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 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学籍号编排后,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

第九条 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 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 1

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备案。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本市范围内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区县教育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本市转往外省市的初中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 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登记,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安排学生入学就读。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六条 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转学。

第十七条 初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四章 借读

第十八条 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 第十九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初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初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审查后再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市到外省市借读的学生,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可向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到外省市借读的手续,学籍由学籍校保留。学生在外地借读超过一学年,应提前到学籍所在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读。

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具备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学校借读。

第二十二条 批准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允许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继续升学的学生,只能报考招收外省市学生的中职类学校。不能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 3

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

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可以恢复学籍。

第二十七条 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第六章 其它学籍变更

第二十八条 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条 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八章 毕业

第三十二条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含D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

第三十四条 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

第九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十六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育委员会中学处负责解释。 5

篇三: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和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一、 一人一籍

1、每学期放假前,各班必须清理在校学生。学籍人数和在校生人数要一致,并将清理的结果上报学校教务处存档(开学人数、期末人数、流失学生名册以及流失情况说明),清理结束后《国网》数据需与在校学生一致。严格执行“籍随人走”,确保“一生一籍”。不允许招收借读生,也不允许为不在学校的学生保留学籍,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每学期开学后,各班都要认真清点学籍,快速办理转入、转出等学籍手续,并于每学期的3月31日或9月30日前到昭阳区教育局教育科核对、办理相关学籍手续。无特殊情况,中途不核对学籍。 我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或相对

就近入学的制度。新生入学后,各班认真填写昭阳区初中七年级学籍名册,并将电子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汇总后上报教育局。

二、 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居住地迁移、进城就业务工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二),向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

2、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3、转出学校同意之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4、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之后,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5、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

三、休学

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发票、用药清单、病

案复印件一式三份,向学校申请,学校批准后,国网上传材料原则上要原件,纸质档案上报教育科。休学时间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相应班级学习。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变更。

四、控辍保学

各上课教师课前对学生的到位情况进行清点,发现有未到堂的立即告知班主任,并配合班主任做好家访工作,确保学生不流失、不辍学。

各班每学期开学做好学生的报到注册工作,班主任对未按时报到的学生,学校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和沟通,防止学生流失;关注学生身体健康,及时掌握学生的健康状况;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了解其精神面貌和思想动态,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工作,促使学生尽快收心,尽早安心,全身心投入到新学期的学习生活中去。此外,学校还要主动和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将本施教区内排查出的辍学(失学)未成年人劝返复学工作层层落实,摸清去向,跟踪到人。

在学校学生无故不到校达3天以上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敦促其到校。

五、毕业

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1、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标印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订购和验印,学校颁发《义务教育证书》。2、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或有一科以上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不合格的,颁发标注“结业”字样的《义务教育证书》。3、学生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且年满18周岁的,颁发标注“肄业”字样的《义务教育证书》。

篇3:工贸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工贸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含)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或应征入伍等情况,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的流程及年限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及时告知学生,学校将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复查流程及内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应回家治疗。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凭学生证按时到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按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评定和分制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本人申请,二级教学院系主任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以参加学校或体育教师指定的保健体育课或保健项目的学习和锻炼,不能免修,考核与体育课相同。体育课考试安排在课内进行。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学分将记入学籍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可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缓考申请。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创业或其他需要提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修学的,经过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所在专业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次数、条件和程序,以及复学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获得学分数未达到该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的50%的,在一学年内,累计获得学分数未达到该学年修读课程学分总数的35%的;

  (二)在本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律开除学籍和违法乱纪处理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十八条 退学办理流程,以及学生档案、户口等后续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及申请流程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学校改变学生原专业时,学生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条件及申请流程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转学学生已交学费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补交或退回不同专业的费用差价。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专业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专业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专业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申请;

  (二)二级教学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三)审核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定,确认后由教务处负责制作毕业证书,并在学信平台及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提前毕业备案操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学生就业事项,二级教学院系负责知会学生,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专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

  (一)总学分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者;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二十五条 因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后两年内可申请补考或重修,成绩及格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校开具学习证明,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可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及时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需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按照学校辅修管理规定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 学历证书的种类、发放及管理按学校学历证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粤工贸院〔20**〕152 号)即行废止。

篇4:大学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华南大学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患病学生须离校治疗,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届新生入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进行预注册。学生注册工作依照《华南大学学生注册和学费缴纳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按规定的标准换算为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所有课程的考核都实行学分绩点制。考核的具体工作依照《华南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以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指导下,依照《华南大学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选择课程。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合计未取得30学分者,给予一次学业警告。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跨专业选课、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规则。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照《华南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华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可以在基本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外延长二年,超过者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基本学制为四年的,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可以申请休学,休学须得到学校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其它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华南大学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应征入伍时间不计算入学生修业年限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健康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三次学业警告的;

  (二)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已满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已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 (部)签署意见,职能部门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

篇5:民办中学招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加强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波扬民办中学招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加强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确保权力在阳光下健康运行,根据区民办教育协会指示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加强廉政建设问题制订如下规定:

  一、招生工作

  1、学校招生工作的方案、流程、日程安排、人员组织等应按照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由校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对部分特殊学生的入学问题应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加以汇集,召开由校长主持,有董事长、党支部负责人等参加的一定范围的会议进行讨论,并集体作出决定。

  3、对集体讨论后出现的个别特殊学生入学问题,由校长报请董事长研究后决定是否予以解决。

  4、对招生工作中必须加以保密的事项,所有参与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者给予最高为“辞退”的处分。

  5、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最高为“辞退”的处分。

  6、在招生工作过程中,校长及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收受学生(其监护人或请托人)的酬金、购物卡、贵重礼品。如有违反者给予最高为免去职务(辞退)的处分。

  二、学籍管理

  1、如有学生(其监护人或请托人)提出“借入”、“借出”、“转入”、“转出”、“退学”、“复读”等要求,一律先由学生(其监护人或请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签注意见同意后,交教导处主任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其监护人或请托人)的申请书由教导主任存底保管备查,并负有保密责任。

  3、凡申请转入、借入、复读的学生,教导处主任在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到班级就读。

  4、校长及其他校级管理人员不得越过教导主任自行直接将学生安插至班级,也不得越过教导主任,自行要求教务员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5、在办理学生“借入”、“借出”、“转入”、“转出”、“退学”、“复读”的过程中,校长及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收受学生(其监护人或请托人)的酬金、购物卡、贵重礼品。如有违反者给予最高为免去职务(辞退)的处分。

  6、学校董事会、党支部如对学籍管理中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校长或相关人员有如实汇报情况的义务。校长或相关人员若隐瞒实情,虚假陈述,董事会即给予最高为免去职务(辞退)的处分。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