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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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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第七条

  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第八条

  凡含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

  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第十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三章

  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实行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市、县)两级和地区(州、盟)及其所辖县(市、旗)两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工审核制度,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检查本辖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参加、指导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审核。

  跨省、跨地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由公安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

  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内部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一)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

  (二)高层民用建筑;

  (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四)宾馆、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工程;

  (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

  (七)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核应当遵循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对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我国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筑施工中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对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抽样性检查。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实行消防专业资格定期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后,核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不发或者撤销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应当建立档案,并按年限、工程的性质和重要性分类保管。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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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按照公安部有关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取得岗位资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或者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者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禁开办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严禁在上述企业、机构兼职;严禁向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有企业的钱物。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

  (一)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送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即开工兴建的;

  (二)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

  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建筑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接收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

  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

  (一)工程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规定,

  造成后果的;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

  (一)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二)对应当办理审批、验收,故意拖延不办,超过审批、验收期限的;

  (三)向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的;

  (四)向建设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的;

  (五)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的;

  (六)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七)索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八)参与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或者开办从事上述业务的企业、机构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篇2:建筑工程测量实习报告

  测量实习报告

  测量学首先是一项精确的工作,通过在学校期间在课堂上对测量学的学习,使我在脑海中形成了一个基本的、理论的测量学轮廓,而实习的目的,就是要将这些理论与实际工程联系起来。为期三周的测量实训结束了,短短的十几天实训,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对《建筑工程测量》这门课程的实习。通过这次实习,让我学到了好多书本上没有的东西,锻炼了很多测绘的基本能力。通过这次实训,我真正的体会到了理论和实贱相结合的重要性。

  一、实习目的:

  (1)巩固课堂教学知识,加深对控制测量学的基本理论的理解,能够用有关理论指导作业实践,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对控制测量学的基本内容得到一次实际应用,使所学知识进一步巩固、深化。

  (2)掌握用测量平差理论处理控制测量成果的基本技能。

  (3)通过完成控制测量实际任务的锻炼,提高独立从事测绘工作的计划、组织与管理能力,培养良好的咱也品质和职业道德。

  (4)熟悉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的工作原理。

  二.实习设备:

  水准仪,光学经纬仪,塔尺,三脚架,盘尺,钢尺,图纸等。

  三.实习任务与内容

  任务:测绘一张比例为1:500的地形图

  内容:

  1.水准测量:根据已知水准点的高程,测量其他水准点的高程;

  2.导线测量:通过测角和量距,求出各导线点的坐标;

  3.碎步测量:根据控制点,测定碎步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

  4.绘图。

  四.实习步骤:

  1.导线测量:

  (1)导线测量概述:

  导线从一组已知控制点出发,经过7个点,又回到起始点上,形成一闭合多边形,成为闭合导线。由于测量了多边形的各内角及边长,闭合导线也具有检核作用。

  角度检核条件:

  多边形各内角的观测值之和与其理论值之差,

  应满足限差要求,其中n为多边形角个数。

  坐标增量检核条件:

  上述理论值应为零,可实际上一般不等于零,但也应该满足限差要求。(2)测角:

  导线转折角的测量采用测回法观测用经纬仪测一测回,当盘左、盘右两半测回角值的较差不超过±40″时,取其平均值。

  (3)量边:两点之间进行往返测量

  2.水准测量:

  (1)水准测量原理:

  水准测量是利用水准仪提供的水平视线,借助于带有分划的水准尺,直接测定地面上两点间的高差,然后根据已知点高程和测得的高差,推算出未知点高程。设水准测量的进行方向为从A至B,A称为后视点,a为后视读数;B称为前视点,b称为前视读数。如果已知A点的高程HA,则B点的高程为:

  HB=HA+hab

  HA+a=HB+b

  HA=HB+a-b

  B点的高程也可以通过水准仪的视线高程Hi来计算,即

  Hi=HA+a

  HB=Hi-b

  五.实习总结

  在这次的实习中我们对以前的学习又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1.水准测量。学习水准路线,是为了给以后做导线测量奠定基础。在检验所测数据的时候,做到发现错误立即解决。外业结束后,进行内业高差闭合差的计算,在限差允许的范围内,即按水准路线长度或测站数进行调整,若超过限差,必须重测。直到合格为止。

  2.角度、距离测量。在角度测量方面,我们要做到精益求精。在每一个测站上检验,如果超限则立即返工重测。

  3.测距完成后开始导线平差的计算,经过反复计算及校正,保证导线闭合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然后根据给定的方位角及指定点的坐标计算其余方位角及坐标。数据计算完成后,进行碎部点的测量工作,测绘地形图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总的来说,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了外业的艰辛,内业的耐心,工作的细心。我们锻炼了实际的能力,让我在未来面对选择时更有信心和勇气。感谢老师给了我们参与这次实际工程的机会,同时也要感谢老师对我们十多天的耐心指导。

  这次实习对于以后踏入社会有了一个很好的的接轨。感谢学校给我们的这次机会。我们会珍惜在学校的学习时间,学习更多的专业知识,为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

篇3:消防队一日生活管理规定

  一日生活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认真落实企业军事化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消防站正规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工作勤,作风实,纪律严,团结好的高素质消防队伍,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结合消防站实际,制定消防站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消防站全体人员都有维护和执行本管理制度的权利及义务。必须遵守一日生活管理制度。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1、听到起床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按要求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2、听到出操号后,迅速集合,检查着装,跑步到操场,按照值班员下达的训练课目进行训练。

  3、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卫生和车库卫生。

  4、按时交接班,交班人员对交接的工作进行检查,并交接。交接内容:

  (1)值班室的交接:上级下的通知、计划以及通讯器材、照明灯、工具、卫生进行交接。

  (2)车辆的交接:车辆、随车器材,车库等卫生进行交接。

  (3)个人防护用品交接:战斗服、消防靴、头盔、消防腰带、导向绳。卫生进行交接。

  5、听到操课号后,迅速到指定的地点集合、整队、清查人数后带到学习室(训练场),按计划进行操课,严格执行训练场纪律。操课结束,应进行讲评,操课期间没有特殊原因不得擅自离队和干与操课无关的事。

  6、到午休时间时,除值班员外均应按要求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影响他人休息。

  7、课外活动(夜训),按照计划统一进行,人人参与,不得随意不参加。

  8、就寝,到就寝后,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9、消防站全体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个人床、被(单)、分管物品、区域卫生要保持整齐卫生。

  20**年1月31日

篇4: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本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院消防工作由黄满福负责领导,院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年终考评等有关事宜,并由院保卫科对各科室(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院每位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四)本院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在院防火委员会小组领导下,承担全院范围内防火、灭火、或协助公安消防的火灾扑救任务。

  (五)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所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科室职工在科室消防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医疗设备安全检查,用电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上报。

  (六)按消防法规定,确立我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危险品仓库、高压配电房、病区、氧气塔、锅炉房、计算机中心、职工集体宿舍、职工餐厅及地下病区食堂。

  (七)凡划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禁止烟火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用明火及吸烟,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必须由所在科室报保卫科审批同意后,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施工。

  (八)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储存的库房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物品购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使用、安装、铺设和维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十)任何部门和个人(包括集体宿舍住宿人员),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卫科同意,并落实责任人。不得私有使用煤气灶具,不得私自拉接电线,工作场所严禁生活用火或将制热电器用作生活用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用火规定。

  (十一)根据消防安全要求,院内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由保卫科负责购置布局、更换、检查、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用。

  (十二)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防火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新职工上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应经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十三)本院消防安全实行责任区域管理和逐级防火责任制,各科室(部门)防火责任人必须学习消防知识,熟知本部门消防重点,灭火器材操作等,定期向职工宣传消防常识,落实防火措施。

  (十四)对认真遵守消防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和火险隐患整改意见,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参加扑救。工作突出的科室或个人,本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防火责任制度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年2月1日

篇5:集团公司发票入账审核程序规定

  发票入账审核程序规定

  JY/CW-08-01

  为适应集团快速发展需要,规范发票入帐程序,使所有各类发票快捷、及时、准确入账,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审计科不再负责发票审核签字工作,将此项工作分解到各有关部门。为做到既方便客户,又堵塞漏洞,提高工作效率,使企业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备及备品备件物资入帐程序:

  1、所有采购的设备及备品备件等物资,由库房管理员根据采购合同验收签字。

  2、由货主将入库单、合同和正式发票一并送至机动科。

  3、机动科审核员将入库单、合同和正式发票一并送至财务部,由往来会计对发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当日予以入账。

  二、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发票入账程序:

  1、所有采购的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物资经过磅化验后,化验室将化验结果录入微机传送至采购统计员。

  2、采购统计员根据合同与化验结果划价,经审核人签字确认无误后,将收货汇总表传送至财务原料会计。

  3、财务将收货单汇总表录入微机传送至库房,由库房管理员核对入库数量,签字确认后,由财务打印出入库单。

  4、货主根据入库单开具正式发票。

  三、搬倒费发票入帐程序:

  1、每月各车间把本单位发生的搬倒费用结算单统一报送物流公司。

  2、物流公司对结算单汇总审定后开出正式发票并签字确认。

  3、财务主管人员对发票、结算单汇总表审核无误后予以入帐。

  四、在建工程发票入帐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有关人员开具验收单,该验收单必须有预算、监理、施工员、招标办及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2、项目主管领导在验收单原件上签字后交给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根据验收单或决算书开具正式发票,并将验收单、决算书等相关原始证件与发票一并交财务。

  4、财务主管人员审核发票、验收单、决算书无误后予以入帐。

  五、维修费用发票入帐程序:

  1、组织维修、大修的单位将已完工的验收报工证明审核无误后,由主管厂长签字交维修、大修单位。

  2、维修、大修单位根据验收报工证明开具正式发票交财务。

  3、财务主管人员审核发票、验收报工证明无误后予以入帐。

  六、此规定自20**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务部。

  计划财务部

  20**年4月28日

  抄送:各厂部室、物流中心,资料室存档

  起草人:宋

  审核人:郝

  批准人:李

  卢增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