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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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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黑龙江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黑龙江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购买股权、债权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行人分离;投资的执行人与记录人、保管人分离;除证券部、财务部的指定专人外,其他人员接触证券必须经过适当授权;

  凭证式证券的保管与接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凭证式证券的存、取必须及时、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并由所有在场经受人员的签名。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公司设置投资管理部,全权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事宜。本公司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第五条

  短期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对外投资的副总裁(副书记)审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对外投资的副总裁(副书记)签署意见后转呈公司总裁审批;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总裁班子成员集体审批;超过2,0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下比例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比例的项目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长期投资项目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下比例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比例的长期项目由股东大会批准。

  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对外投资活动由公司总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投资管理

  部门具体负责,同时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作实施。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形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必须首先向有权批准投资计划的机构或人员申请立项。

  第九条

  投资计划获准立项后,为了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合法性论证,保证投资计划在国家对外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框架之内依法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为了避免盲目对外投资,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效益性,还必须对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使投资项目能够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十条

  投资计划通过论证后,应及时报送有权批准投资计划的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并获取被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实际情况的变化需合理调整投资预算,必须事先报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自行保管。

  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证券类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类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类资产,对任何证券类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证券类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证券类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先进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财务部要依法设置对外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七条

  在投资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财务部要加强审查投资项目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预算控制,实际投资超支达5%以上或虽超支比例不足5%但绝对金额达到50万元且无正当理由的,要及时向有权批准投资项目的机构或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长期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九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由公司投资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拟处置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原因,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投资处置计划的权限与批准投资项目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

  财务部要及时对投资处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四节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由内部审计人员行使对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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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黑龙江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篇2:某投资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某投资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保证股东利益,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

投资管理是指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对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中国**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中国**的非常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权最终决定或否决公司投资。

第七条

中国**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中国**实施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中国**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中国**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二、投资

第八条

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企业自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九条

中国**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中国**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十条

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经营为手段,以企业品牌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一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公司本部投资可行性论证主要由中国**投资管理部负责,下属公司投资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二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中国**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中国**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下属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中国**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向所属企业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有条件的所属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

三、审批

第十五条

中国**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的项目;

2.全资子公司投资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全资子公司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办事机构);

4.中国**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

其它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审批采取部门初审、中国**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公司董事会审定、总裁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七条

投资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中国**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

5、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八条

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中国**投资管理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申请报告中属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由中国**派出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其它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中国**只受理所属一级全资子公司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投资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总裁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部根据总裁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十五天内向中国**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四、监控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再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部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企业领导或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三十条

中国**投资管理部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国**派出的产权代表应按照中国**的审批意见,对投资项目决策表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对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中国**将追究该产权代表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企业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中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投资项目的审计监察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及产权代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六、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本部及全资子公司,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签署后生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中通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的对外投资行为,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分类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

  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章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长期投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万元。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是指投资完成后,“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

  (三)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各分公司现有的对外投资,全部转移到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公司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章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按照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处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

  公司短期投资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四章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四)公司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公司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九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条

  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受让的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三条

  短期投资的核算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五条

  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以下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公司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薄,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七条

  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减值准备按照《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4: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投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决策水平,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二级母子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取向,**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将成为集团的投资中心。

  第三条

  投资具体分为内部投资和对外投资。内部投资是指新建工程(项目)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技改投资、集体福利投资(如:职工浴室、餐厅等)、职工文化设施投资等。对外投资是指以资产或现金与其他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合资、合作、联营的投资以及购入股票、债券等的投资。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项投资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即每项投资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市场考查资料调研、最终投资项目的确立和实施,均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责任制,严格选派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实行跟踪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是战略发展部,并由财务部、审计部协调配合,必要时应征询集团内外专家的意见。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内部和外部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其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投资管理权限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本部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总裁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作出决定,并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或股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授权总经理决定,并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或股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

  第十条

  单项固定资产处置的权限与上述单项投资管理权限相同。

  第十一条

  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本着“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个完整的项目以分拆或其他变相方式上报。

  第四章投资活动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公司每年年初应制定当年投资计划,计划力求客观、全面、完整,集中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新增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办”的原则,另行单独上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本部单独投资额在总裁权限范围内的,由总裁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付诸实施;需报请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先由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待董事会研究后形成决议,由总裁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活动报批程序:

  (一)总经理作出投资立项意见;

  (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提交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具体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

  (五)公司根据批复意见,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投资审议委员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最终决定;

  (六)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活动报批程序:

  (一)总经理作出投资立项意见;

  (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授权总经理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

  (五)公司根据批复意见,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出最终决定;

  (六)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业务审核程序:

  (一)属于新建、技改项目,先报战略发展部,战略发展部对项目的工艺、技术、市场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初审意见,转财务部;

  (二)财务部根据集团整体投资实力及必要性等提出是否投资的意见;

  (三)报请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批复。

  第十七条

  投资活动的上报与审批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便利报批方式,但在事后应补足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其实际投资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原审批预算,如因特殊情况超预算5%以上的,需上报集团公司另行审批。

  第四章申报材料内容

  第十九条

  各公司上报审批的新建、技改项目均需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分析和预测;

  (二)设计方案及生产规模;

  (三)工艺技术方案;

  (四)原料、辅助材料供应;

  (五)建设条件及建设场地方案;

  (六)公用工程、辅助设施、节能及环保;

  (七)安全卫生、消防及劳动定员;

  (八)项目实施规划;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十)风险评估;

  (十一)经济效益分析。

  第二十一条

  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状和改造的必要性;

  (二)调研情况;

  (三)工程方案比选、设备选型及所选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

  (四)工程方案和工艺布置流程图;

  (五)总投资预算和预算明细表;

  (六)投资前后生产成本计算比较;

  (七)投资前后产量、质量比较;

  (八)风险评估;

  (九)投资回收期;

  (十)经济效益估算。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及购置固定资产至少应包括投资意图及必要性,投资额、风险评估、效益测算、资金筹措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工作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报批、预算执行情况由审计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的投资未按相关程序研究,自作主张决定的,按投资额的5%对总经理予以惩罚。

  第二十五条

  在各自权限范围外,未按相关程序报批的,按投资额的10%对总经理予以惩罚。

  第二十六条

  超预算支出未按上述规定报批的,按超支额的30%对总经理予以惩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都含本数;“以上”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投资管理制度附表

  新建项目申请表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投资回收期

  投资收益率

  预计投资金额

  申请时间

  资金筹措方式:

  项目投资进度计划:

  效益测算

  及风险分析:

  申请公司意见:(单位签章)

  经理签字:*年*月*日

  战略发展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财务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集团公司意见:(签章)*年*月*日

  附: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预计项目开始及完成时间

  资金的筹措及来源

  预计投资金额

  申请时间

  技改的原因及内容:

  技改前后的

  生产能力及效益对比分析:

  项目投资进度计划:

  申请公司意见:(单位签章)

  经理签字:*年*月*日

  战略发展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财务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集团公司意见:(签章)*年*月*日

  附: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时间

  总投资额

  类别

  名称

  设备型号及主要参数

  数量

  单价

  合价

  购置用途:

  资金筹措:

  申请公司意见:(单位签章)

  经理签字:*年*月*日

  战略发展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财务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集团公司意见:(签章)*年*月*日

  附:购置固定资产的必要性、效益预测等基本内容

篇5:投资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本部有关部门;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公司总裁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

  8.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纪经济问题进行审计。

  3.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情况进行审计。

  (3)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五、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4.按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裁、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裁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公司总裁批准组织实施。

  2.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

  4.编制审计报告。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总裁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公司总裁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公司总裁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问题的延续与扩大。

  七、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公司总裁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八、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审计人员应向公司总裁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总裁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国**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总裁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总裁办公会通过,总裁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