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吧
专注精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让管理变得更简单、高效!
本月更新2194  文章总数378320  总浏览量8825440

横店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资讯时代日新月异,内部审计,审计,制度相关内容及其相关写作格式也越来越被关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横店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欢迎阅读,如对您有所帮助您可收藏必用。

横店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1第三章

  审计人员2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3第五章

  审计程序5第六章

  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13第七章

  审计档案15第八章

  附则1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置的内审部门,受集团公司总裁/主管副总裁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所设的内审部门,受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内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集团公司内审部门领导为主,行政上服从本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领导及集团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为内部审计委员会,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

  (二)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裁/主管副总裁报告审计结果;

  (四)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五)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上市公司除外);

  (七)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八)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九)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人员

  第八条

  集团下属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三条

  依法保护内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四条

  各级内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五条

  各级内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五)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六)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技改等)概(预)算、决算;

  (七)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活动等情况。

  (八)企业单位对外签订的采购、借款、担保、承发包工程、产品营销等合同、契约、协议;

  (九)根据“谁任命、谁审计”、“先审计、后任命,后离任”的原则,对厂(公司、校、院、所、)长、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十)根据“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集团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包经营指标,未经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十一)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六条

  各级内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七条

  各级内部内审部门的工作成果,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授予内部审计委员会如下权力:

  (一)没收审计中查处的账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

  (二)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三)有权对下属内审机构及内审人员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有权调阅下属企业的内审资料;

  (四)有权临时抽调下属企业的内审人员参与某项内审工作。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内审部门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领导要求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订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编制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项目要全面,一般包括:上级内审部门统一布置的审计项目和审计专题调查项目;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

  (二)应充分利用本部门已占有的审计资料,突出重点,尽量避免审计项目交叉重复,还应尽可能的在一个单位实施一项主要审计事项时,考虑能否带一些其他有关项目审计;

  (三)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计划应报上一级内审部门;

  (四)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要点、预计完成时限、实施该项目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审计的方式和方法、审计实施的总体安排等,应力求简约、高度概括;

  (五)年度预编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内审部门时间为当年二月末前。

  第二十条

  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无论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计划、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各级内审部门对企业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二)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主要内容如下: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方式、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和责任;

  5.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内审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内审部门主管领导人)签字;

  6.被审计单位应做的迎审准备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已经注销的账户;

  (2)企业章程、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料;

  (3)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4)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会议纪要、决定;

  (5)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决定;

  (6)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

  (7)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及检查机构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报告、处理意见、检查结论或处罚决定;

  (8)上级内审部门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9)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如:实施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迎审准备工作。

  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派出或委托审计组单位领导人签字、公章及签发日期。

  此外,内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可聘请内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五)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

  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内审部门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1.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自律纪律;

  2.听取或审阅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二)根据进一步掌握地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四)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核查实物及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

  (5)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测笔录;

  (6)其他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5)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6)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3.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a.被审计单位名称;

  b.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c.审计过程记录;

  d.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时间;

  e.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时间;

  f.索引号及页次;

  g.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a.实施审计具体程序、审计测试评价、审计方案的调整变更的记录;

  b.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c.审计复核记录;

  d.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a.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b.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往来函件、鉴定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或摘录件;

  c.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d.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

  (4)审计工作底稿分为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a.编制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审定的项目内容逐项编制,必须是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以利于编制汇总;

  b.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在详细审阅审计分项工作底稿,并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之后,再进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质和内容分类归集;

  (五)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写明事实情况,适用法规制度,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

  凡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证,补足必要的手续和资料。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本单位内审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

  (六)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的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经济活动审核后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做出结论的文件,因此要做到: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格式规范,事实可靠,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结论公正,建议可行,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审计报告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如下:

  1.标题;

  2.主送单位或单位行政负责人名称;

  3.被审计企业概况;

  4.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

  5.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6.审计结果;

  7.发现的主要问题;

  8.审计建议;

  9.审计组成员签字;

  10.报告日期。

  (二)各级内审部门应依据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的经济处理权限,对审计的问题提出处理、处分意见或建议。

  (三)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由内审部门指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并提出复核意见。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4.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5.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计组应在审计事项实施终了后1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如认为被审单位的意见正确,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如果认为其意见不正确,应将不同意见作为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五)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审计组应将最终定稿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一并报内审部门负责人审定,主要审定以下内容: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3.审计评价意见及建议是否恰当;

  4.定性、处理、处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六)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依据上述资料签发审计意见,集团内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报请集团主管副总裁批示;集团下属企业内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示。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3.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叙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4.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5.对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据经主管领导批示的《审计意见书》,形成《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八)被审计单位按《审计决定》处理完毕后,应填写《审计决定处理情况报告单》,将处理情况向下达《审计决定》的内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单位主要领导人申请复议。受理单位或领导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报告30日内进行复议或裁定。在此期间,仍按原审计决定执行。

  (九)内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以下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内审部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季度、年度)报告制,重大问题特别(及时)报告制;

  (二)各单位内审部门向上一级内审部门实行定期(季度、年度)报告制,重大问题特别(及时)报告制;依据上级布置的专项审计或调查,实行专项报告制;

  (三)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计划进度、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建议、措施等;

  (四)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后续审计制度;

  后续审计是内审部门派员到被审计单位,检查审计决定中规定的事项是否认真执行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是保证审计工作发挥应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内容为:

  1.检查采纳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2.了解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

  3.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

  第六章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是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集团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一)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审计人员作为经济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从事审计监督活动,实施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是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的严肃性,打击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经济犯罪和违纪行为和活动,从而达到审计查错纠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具体实施审计中应将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经验、问题和教训如实反映;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时,应依据经济法规条款处理,特别应注意经济法规颁布的时间与违反财经纪律的时间界线,现有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界线,有意和无意(业务水平低)等界线,尊重事实,以理服人,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审计报告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和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审计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严以律已,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审计不殉私情,刚直不阿,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四)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审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以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审计工作,以真实的内容实现审计的目的;

  (五)保守秘密,忠于职守。恪尽职责,忠于职守是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以保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六)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审计人员应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五)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以外用公款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生产批量;

  (二)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指标,劳务合作价格等;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审计过程中,所有的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及记录用纸,审计项目完成后应交给审计组长,除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按规定销毁;

  (五)对审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及其审计处理意见,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或人员透露;

  (六)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七)对向内审部门揭发问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八)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七章审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根据,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内审部门下发的文件;

  (二)上级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三)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有关文件和年度财务报表、账证、电报、录音(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

  (四)内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五)后续审计材料;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六)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

  (七)社会审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所属内审部门报送备案的重要审计事项

  (八)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一个卷;跨年度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年度立卷;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顺序是:

  1.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2.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4.审计案卷内每份或分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6)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5.审计项目卷宗的归档时间:一般在该项目审计完后3个月内归档;年度审计项目的必须在次年6月末完成归档;

  6.审计项目卷宗归档,应采用适当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编制卷宗、案卷、目录等序号,以便于检索和查询。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三十四条

  审计档案应分永久、长期、短期进行保存,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内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内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审计档案的具体保存期限如下:

  (一)永久保存。上级内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的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重大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

  (二)长期保存(16年至50年)。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比较重要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员工来信来访的有关材料;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级内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底稿、证明材料;一般的审计调查事项和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基层内审部门上报的审计计划、总结、报告、决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关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2:某房地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1.总则

  1.1.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增加企业自我约束,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优化企业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公司的基本制度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与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公司的目标。

  1.3.公司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依照本制度和董事会的指示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1.4.经营管理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2.机构和审计人员

  2.1.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2.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相关技术职称,具备与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2.3.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2.4.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5.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部门和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审计机构的职责

  3.1.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依照本制度对企业各部门行使审计职权。

  3.2.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对各项经营计划的制度及执行情史进行审计,包括公司工程施工计划、销售计划、人力资源计划、财务计划、项目开发计划等。

  3.3.对关键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审。

  3.4.对下列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审计:

  3.4.1.财务预算的执行及决算;

  3.4.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3.4.3.资产的管理情况;

  3.4.4.公司的筹资及对外投资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其效益性。

  3.5.对有关经济事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评审。

  3.6.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3.7.对公司内部负有重要岗位责任人员的离任(职)进行审计。

  3.8.对公司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使用的效益性进行审计。

  3.9.对公司最高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进行审计。

  4.审计机构的权限

  4.1.审计人员依照有关制度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4.2.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包括:

  4.2.1.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4.2.2.参加有关会议;

  4.2.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2.4.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违反公司制度、损失浪费行为,经请示董事长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4.2.5.项目审计结束后,做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

  4.2.6.对有关审计事项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4.2.7.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5.审计工作程序

  5.1.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中、短期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且每年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5.2.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作为执行的依据。

  5.3.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在实施具体审计任务前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负责人应制定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

  5.4.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在实施专项审计3日之前,应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5.4.1.被审计部门名称;

  5.4.2.审计项目、名称、依据、内容、审计时间和方式;

  5.4.3.审计小组组长及其成员名单;

  5.4.4.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做的有关准备工作。

  5.5.审计人员进驻被审部门后,结合审计事项,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5.6.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统计、计划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信息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制度,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查验有关的经济管理活动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并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7.审计终结后,审计部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呈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或个人的意见。被审部门或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5.7.1.审计项目的基本概况、项目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其他有关情况;

  5.7.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5.7.3.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5.7.4.审计结论及建议

  5.8.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作由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以公司的名义下达给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五日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有效。

  5.9.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决定的执行及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5.10.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应建立审计档案,加强档案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的销毁制度。

  6.经营管理审计管理

  6.1.经营管理审计工作通过制定审计计划进行组织、指导和控制。包括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以及项目审计计划。计划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作为授权执行审计的依据。

  6.2.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通过制定工作职责和项目职责进行责任控制。工作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项目职责包括不同审计项目中主审,一般审计师和助理审计师的职责。

  6.3.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通过制定审计准则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对上岗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考核,安排周密的审计程序,实行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建立内部审计的各种工作规范。

  6.4.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新进的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训练和在职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同时,在完成一定时期审计任务后,要进行工作考评与总结。

  6.5.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要加强档案管理,对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大量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类编号、立卷和归档,并注意有效地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

  6.6.经营管理委员会实行系统的报告制度,包括每个项目审计结束后的报告和一段时期的工作报告,及时将一段时期工作的成果,所发现公司中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

  7.奖励和处罚

  7.1.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人员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7.2.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审计岗位。

  7.2.1.泄露有关审计工作机密的;

  7.2.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7.2.3.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2.4.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7.3.对被审计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7.3.1.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账单、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的;

  7.3.2.阴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审计职权的;

  7.3.3.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

  7.3.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7.3.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8.附则

  8.1.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8.2.本制度由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8.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辰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和经营管理部。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由财务审计部统一向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部配合完成经营审计部分的工作。集团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五条

  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集团公司本部有关部门;

  2.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3.集团公司参股公司的派驻人员;

  4.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制度体系的合理性和执行的公正性;

  7.事业部、子公司日常经营情况;

  8.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领导离任的经济和经营责任;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

  10.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集团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纪经济问题进行审计。

  3.经营审计:审计经营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鉴别、衡量、分类和报告这些信息资料所使用的方法;审查用于保证遵守那些对公司经营可能有重要影响的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规定而制定的制度和措施,并应确定对其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4.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情况进行审计。

  (3)审计调查:对被审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

  集团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五、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4.按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集团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组织实施。

  2.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

  4.编制审计报告。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及时制止问题的延续与扩大。

  七、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办公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考集团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八、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审计人员应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篇4:投资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本部有关部门;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公司总裁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

  8.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纪经济问题进行审计。

  3.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情况进行审计。

  (3)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五、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4.按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裁、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裁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公司总裁批准组织实施。

  2.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

  4.编制审计报告。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总裁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公司总裁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公司总裁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问题的延续与扩大。

  七、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公司总裁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八、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审计人员应向公司总裁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总裁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国**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总裁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总裁办公会通过,总裁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篇5: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

  为适应集团专业化管理需要,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保证集团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

  1.监督集团经营政策、方针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在集团及成员企业的贯彻执行。

  2.查处违规行为,保护集团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3.强化集团的经营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

  第3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集团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以集团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和集团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各运营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4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的建议权,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集团董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第2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5条

  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负责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比较复杂和重大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6条

  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7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1.检查集团及成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价。

  2.对集团、专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经济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集团及成员企业优化管理提供意见。

  3.对集团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6.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7.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核、审批后执行。

  8.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按时完成交办的审计任务。

  第8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1.有权要求集团及成员企业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2.有权检查、审核集团及成员企业的会计账目、凭证、账薄、业务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

  3.有权参加集团及成员企业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4.有权参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5.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召开调查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6.有权提出制止、纠正违反集团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有权提出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集团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有权提出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9.对审计中发现的、须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3章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第9条

  审计部应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业务骨干组成集团内部审计队伍。

  第10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11条

  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计划、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12条

  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第13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14条

  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集团贡献突出的,应按集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经济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4章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

  第15条

  遵循性审计。对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第16条

  风险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17条

  绩效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第18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19条

  其他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5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20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集团的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计部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分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实施。

  第21条

  通知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由该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制定,审批通过后实施。审计部应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自审计之日起,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22条

  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1.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

  2.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23条

  归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复核,然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24条

  撰写审计报告。

  1.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

  2.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书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正式下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于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结果反馈审计室。

  第25条

  审计处理、处罚建议。

  1.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违反国家、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

  2.处罚的审计建议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指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第26条

  被审计单位的申诉。

  1.被审计单位在收到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2.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1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

  第27条

  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

  1.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2.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解释。

  3.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解释向管理层报告。

  第28条

  审计资料归档。

  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部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6章附则

  第29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30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